湯德宗大法官談釋字748 「現況為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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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6 ก.พ. 2018
  • 訪談問題:
    為什麼大法官們會認為未使同性二人可以結婚有違婚姻自由?
    執行長:李崗
    副執行長:陳煥華
    策劃:尹懷君
    擬題:廖文聖、尹懷君、林承剛、邱健倫、許芝嘉、李崗
    訪談:尹懷君
    攝影:王盈舜、楊甯
    場務:許芝嘉
    剪接:無憂無慮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209

  • @CuddyTiger
    @CuddyTiger 5 ปีที่แล้ว +41

    真的講的非常合理,有知識的人就是不一樣

  • @sopui3783
    @sopui3783 5 ปีที่แล้ว +22

    謝謝你們很努力很專業地維護台灣的民主和尊嚴的重要關鍵一塊🙏🏿

  • @user-ro6zm4il8w
    @user-ro6zm4il8w 5 ปีที่แล้ว +33

    "婚姻自由的自主決定權,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跟人性尊嚴的維護"
    這句真的要畫捲捲底線重點+三顆星星
    體會過那份社會、家庭施加的壓力的人
    或是理解制度對同志的不公的人
    一定多少能感同身受...

  • @rogerup
    @rogerup 6 ปีที่แล้ว +46

    好棒的法官

    • @TCY1020
      @TCY1020 5 ปีที่แล้ว +2

      @袁盛鈞 依據法官法第2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為本法所稱之法官,在任期內仍受憲法80、81條之保障。

  • @rederchen978
    @rederchen978 5 ปีที่แล้ว +15

    很棒的大法官
    希望更多反同能看到
    理解我們同性戀也是正常人類

  • @user-jy2sw3pf9h
    @user-jy2sw3pf9h 5 ปีที่แล้ว +9

    謝謝您~敬愛的大法官

  • @chrisshen2779
    @chrisshen2779 5 ปีที่แล้ว +6

    謝謝您們.. 希望反同的人都可以看一下這段

  • @benl9631
    @benl9631 5 ปีที่แล้ว +30

    看到有人留言辱罵反同方,我有不同的意見想告訴大家:
    身為同志,我不同意這種激烈辱罵他人的言詞。
    對於不同的意見,我們可以溝通,試著理解彼此;即使不能,也互相尊重,而不是互相辱罵。
    別人越是不把我們當人看,我們越要活出尊嚴,展現出人性的高貴!

    • @edhsu6540
      @edhsu6540 5 ปีที่แล้ว +1

      請看看某樓的言論:「...如果把同性結婚的"同性"改成跟"狗"(沒有汙辱的意思)...」,究竟是誰的問題??

    • @user-jz7et4gl6o
      @user-jz7et4gl6o 5 ปีที่แล้ว +1

      身為百合,我也不認同你給予嚴重不尊重及侮辱自身的垃圾尊重
      我不想去指責選擇尊重的人,所以請你也不要去指責選擇攻擊的人,這就是尊重彼此的決斷

    • @fff444
      @fff444 5 ปีที่แล้ว

      @@edhsu6540 1:40

    • @jennyni1775
      @jennyni1775 5 ปีที่แล้ว +2

      人必自重而後人重之

    • @user-jz7et4gl6o
      @user-jz7et4gl6o 5 ปีที่แล้ว

      你這句話,應當理解成牠們不自重,別人就不需要尊重牠們

  • @user-md9eh6bw2n
    @user-md9eh6bw2n 5 ปีที่แล้ว +3

    謝謝大法官

  • @yihhal1265
    @yihhal1265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講的很好,尊重個人權利選擇權,同婚、不婚、異性婚都有不一樣的問題。憲法對於婚姻也沒約束雙性、同性、單一性,大法官也可以解釋一夫多妻、一妻多夫,不是更能領導世界潮流。人性若以法律解釋,道德就不須存在,不是嗎?女性未何不能光著上身在大街上工作、男性為何不能穿胸罩上街,法律沒拘束但道德有規範。法律見解不同但要尊重,我不理解同性婚姻但尊重、相同的同性不理解異性婚姻亦要尊重。

  • @shine82475
    @shine82475 5 ปีที่แล้ว

    謝謝你專業理性的解釋!

  • @jamessytbatw
    @jamessytbatw 5 ปีที่แล้ว +1

    不愧是憲法巨擘 湯老師讚讚!

  • @ymtrina
    @ymtrina 5 ปีที่แล้ว +1

    釋748號指出要保障同志永久生活為目的之關係,但立法形式是立法形成自由,所以,採取民法或專法,是要交由民意或民意代表處理。而2018年第10、14號公投已清楚地表示台灣社會民意了,我們現階就是要以專法保障同志伴侶權,是目前遵守ㄧ男一女共組家庭養育子女價值觀,以及保障同志人格發展,兩者之間最大公因數。

    • @ymtrina
      @ymtrina 5 ปีที่แล้ว

      這些學者法官學養豐富,但就是沒考慮社會民情,德國是早在2001年先有社會共識推專法,運作了16年,2017年才入民法,但台灣倒行逆施,先有個靠覺青學運奪回政權的民進黨執政,想搏取覺青的好感,不考量社會民意、不努力溝通爭取民意認同,先弄了個釋748號,造成社會譁然,遵守ㄧ男一女共組家庭價值觀的ㄧ方不安,也造成民進黨自己地方上掉票,才終於要面對現實,面對2018年真正以公投看清楚民意。

  • @grenadine0228
    @grenadine0228 5 ปีที่แล้ว +2

    我不是同性戀者,但看了這一篇感動到想哭

  • @paulh.1322
    @paulh.1322 5 ปีที่แล้ว +8

    科學告訴你沒問題,法律告訴你沒問題,台灣人說不行就不行,還口口聲聲說這不是歧視,這不是濫情理盲的民粹,什麼才是民粹

    • @user-ym5sq9bp6w
      @user-ym5sq9bp6w 5 ปีที่แล้ว

      但違反倫理道德,而且病理上而言是「有問題」的。

    • @stevechang8990
      @stevechang8990 5 ปีที่แล้ว +1

      @@user-ym5sq9bp6w 麻煩您更新一下相關資訊喔~ 2019

    • @EverythingWellbeOK
      @EverythingWellbeOK 3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ser-ym5sq9bp6w 那你穿越到春秋戰國時代呀!

  • @LynnXSuper
    @LynnXSuper 5 ปีที่แล้ว

    很想要讀通來跟周遭的人談論這個議題
    想主張:你可以討厭我,但你不能剝奪我的權利。(不然只好反侵略混入了?!開心嗎?)
    目前沒有專法,但用想像的就覺得會違憲或是圖利一方。
    就像古早時代的男性繼承權,老房子要賣姻親,都因為基本權、保障第三人而違法。
    同婚合法在我看來就像時代進步的需求一樣
    以前沒有電腦,但現在資訊商品橫行,未來相關數位法規肯定繁盛。
    就像智財法,空汙法沒有立法就難以保障、管理。
    兩個人在一起,生活上會影響到很多人,如果沒有法規的依據,官司要怎麼打?資源跟效率都差很多
    不結婚我都想支持立伴侶法了,更何況是要結婚!
    早點立法,可以減少很多模糊地帶。

  • @user-gy7kb1zo7t
    @user-gy7kb1zo7t 5 ปีที่แล้ว +6

    請反同方 好好看看大法官怎麼解釋,別在腦補說同志沒人權,你認為我們沒人權的話,請讓我們不用繳稅金吧......

    • @elflyable
      @elflyable 5 ปีที่แล้ว +1

      許峰维 我超贊同 我們要盡義務又不能享有權利合理嗎 如果要排除那也要把應盡義務排除 兵役稅額減免等等

    • @user-ym5sq9bp6w
      @user-ym5sq9bp6w 5 ปีที่แล้ว

      叫你繳稅是至少把你當人,免稅的意思是(把你當廢物或不當你是人民)

  • @user-re9dm3ou1p
    @user-re9dm3ou1p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我不反對同性戀,同性無法誕生下一代,如果,我是說如果,如果以後同性戀高到八成就好,以後的人口結構是不是會發生重大改變?

  • @bftbftlove13
    @bftbftlove13 5 ปีที่แล้ว

    就不懂別人的婚姻為何要由另外一群人決定,侵害他人權益的公投根本不該存在

  • @user-yg2lh5kk8h
    @user-yg2lh5kk8h 5 ปีที่แล้ว

    大法官就是帥

  • @weishanlei8682
    @weishanlei8682 5 ปีที่แล้ว +1

    對於同性戀不會違背他人自由也不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等語,大法官本號釋字理由書內未詳加說明成心證的理由究竟為何?相關學術研究之出處又為何?即以其偏見據稱同性戀不違背他人自由也不影響到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應受憲法第22條保障云云,顯屬理由不備。

    • @cheu0328
      @cheu0328 5 ปีที่แล้ว

      不影響社會秩序才怪,公投那麼多人投,怎麼可能不影響!!

    • @hippowang2863
      @hippowang2863 5 ปีที่แล้ว

      確實
      不是不影響異性結婚就是不影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 @user-to9sl5bs7x
      @user-to9sl5bs7x 5 ปีที่แล้ว

      影響了什麼社會秩序?如果只因為大家不喜歡就要禁止他人的權利,這不是霸凌嗎?法律應該帶頭霸凌嗎?

  • @user-lo5tn5sx9h
    @user-lo5tn5sx9h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民法法定年齡全面下修18歲,早就改了,完全責任能力當然也下修18歲。你腦袋是不是有問題?要不要看醫生?學校老師都沒教是不是?

  • @user-wv3po7lc8u
    @user-wv3po7lc8u 5 ปีที่แล้ว +2

    法律沒有保障憲法崇高性就該屬重大瑕疵了
    法理上就是該立法保障每個人都具婚姻自由的選擇跟尊嚴
    然後還不立法是該去把立法委員都換掉是嗎
    一定得面對的問題還想拖延宕
    一定要立法只是要怎麼立立在哪篇
    早應該是再深入探討這種問題 還在搞公投問要不要立是多愛浪費國家稅金
    現在有權的為了飯碗都有夠孬

  • @arashi626
    @arashi626 5 ปีที่แล้ว +1


    還是少說話
    當看笑話就好
    雙方都有不同簡介

    • @user-uv6xk6je3e
      @user-uv6xk6je3e 5 ปีที่แล้ว

      會讚同的,都是”挺同“的吧!……唉!自吹自擂啊!今天若是出現一位“反同”的大法官,不就被”功擊“至死啦!

  • @user-uv6xk6je3e
    @user-uv6xk6je3e 4 ปีที่แล้ว

    還真是另類的自圓其說呀!不愧是“大法官”啊!正所謂:”官大,學問大“,我們這些市井小民、平民百姓,面對此等”權貴“、“法匠”,有反駁之能力嗎?……

  • @user-qz1vy8ge7i
    @user-qz1vy8ge7i 5 ปีที่แล้ว

    異性戀是歐陽文風
    85-125-220女人
    老婆

  • @sunyfung3780
    @sunyfung3780 3 ปีที่แล้ว

    5:20

  • @mo3399
    @mo3399 4 ปีที่แล้ว

    戀愛了˙˙性別重要嗎?國外還有跟木偶的哩!

    • @yolikuo
      @yolikuo ปีที่แล้ว

      另立專法才是正解,因為婚姻要件之一就是一男一女

  • @cheu0328
    @cheu0328 5 ปีที่แล้ว +3

    目前社會的主要人倫仍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發展出來的,不論是傳統、法律、婚姻、小孩的教育…等等。婚姻是負有生育的功能與相當的社會責任的,同性婚姻可能達得到嗎? (比如說,政府要推動生育政策,要去推同性生殖嗎??)怎麼可能對社會秩序沒有影響呢? 同性畢竟屬於少數族群,投票當然投不過人家,當然是用專法保障呀!! 幹麻去動適合大多數人的民法呢?專法本來就優於普通法民法呀!! 兩性要達到平等都還有很大的距離,現在再加個同性,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呀!! 天佑台灣!!

    • @1808Stanley
      @1808Stanley 5 ปีที่แล้ว +3

      1. 「目前社會的主要人倫仍以一男一女為基礎發展出來的,不論是傳統、法律、婚姻、小孩的教育…等等。」
        法律本來就是與時俱進的,並沒有所謂傳統如何,法律就該如何(況且一男一女也不是 "真.傳統")。確保法律的保障是否有涵蓋到所有人民才是關鍵。
      2. 「婚姻是負有生育的功能與相當的社會責任的,同性婚姻可能達得到嗎? (比如說,政府要推動生育政策,要去推同性生殖嗎??)怎麼可能對社會秩序沒有影響呢?」
        生育能力並不是衡量能否結婚的必要條件,且任何一對夫妻(男女)也都沒有所謂生育的責任。這邊所提的生育政策,我的理解是利用各項補助和津貼來鼓勵配偶積極生育,不論是異性配偶或是同性配偶都能受惠於這個政策,差別只在於生育方式。同性生殖若在科學研究上成功,將來對於同性配偶要孕育下一代就是多一種方式而已,與生育政策的制定目標應無衝突。
        
      3. 「同性畢竟屬於少數族群,投票當然投不過人家,當然是用專法保障呀!! 幹麻去動適合大多數人的民法呢?專法本來就優於普通法民法呀!!」
        正是因為同性戀族群是少數,所以才不應該將少數族群的權利問題訴諸公投,形成多數暴力的局面。訂立專法的情況是,"特別為了這個族群而定的更進一步的保障",但是今天同性戀族群想要的並不是比異性戀有更進一步的保障,而是能夠與異性戀一樣,享有進入婚姻的權利。"去動適合大多數人的民法"並不會造成任何"大多數人"的權益受損,所以有何不可呢?
      「平等是一種『我站起來了,沒有人需要因此倒下』的價值。」
      4. 「兩性要達到平等都還有很大的距離,現在再加個同性,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呀!! 天佑台灣!!」
        既然我們知道男女之間還沒完全平等,而我們也發現到了同性戀族群在社會上所受的待遇同樣也不平等,那我們應該做的就是盡自己的最大能力,消弭這個社會對弱勢族群的偏見,致力於"沒有人會在社會上低他人一等"的目標。

    • @HongDingDong
      @HongDingDong 5 ปีที่แล้ว

      @@1808Stanley 樓樓nice

    • @wikilin
      @wikilin 5 ปีที่แล้ว

      真要講傳統,你要不要看看古代宮廷劇,他們是一夫一妻制嘛?
      還是要不要改為傳統,一夫可以婚娶多位妻妾?
      再來談生育率,同性戀本來就不會生小孩,今天不管同性有沒有結婚,所以生育率是異性戀的問題,照你所說的話,那不孕症的、高齡結婚的少數異性戀男女,都不能結婚囉?因為他們沒辦法生育?
      再來談到社會秩序,假設你家隔壁的2個同性伴侶去結婚,請問會影響到你什麼?會讓你餓肚子,還是讓你失業?還是會讓你不能跟異性結婚?如果沒有影響到你的生活,那何來的影響社會秩序之說呢?
      建議可以看看其他影片
      th-cam.com/video/1UGHljpC7MA/w-d-xo.html

    • @HongDingDong
      @HongDingDong 5 ปีที่แล้ว

      @@wikilin 大概怕小孩從小看到同志出街會耳濡目染變同志,孩子變成同志的話那些家長會給他們去性扭轉,扭轉不成打死他,然後說戰勝邪靈了,勝利的喜悅。

    • @cheu0328
      @cheu0328 5 ปีที่แล้ว +1

      @@1808Stanley
      1. 婚姻不只是建立兩人永久親密關係而已,婚姻所建立的家庭,雖無強制,但負有繁衍、養育下一代的功能,是一個國家、民族延續、國力強大與否的基礎與關鍵。這個就得一公一母才作得到,這樣的真傳統,同婚作得來嗎?? 縱然人類社會有所謂三妻三妾,但總還是有大房、正宮的分別,就算是皇后也只能有一個。從文字上的男女、認知上陰陽、到傳統的社會秩序,莫不以男女為主,這就是真傳統。自古至今,有那個民族、文化,是以同性立國的,目前,我只聽過父權社會、女權社會,還沒聽過男男權、女女權社會的,生小孩,就是得找到異性來配種。法律的與時俱進是可以認同的,但應該是異中求同,而不是將多數屈就少數,直接入異性法。
      2. 生育能力當然不是衡量能否結婚的必要條件,但只有同性的婚姻,不可能去考慮生育,這樣的差異,直接入異性法,是直接閹割大多數人對於婚姻對於生育的需求、生命繁衍的認知,徹底影響整個社會秩序。目前對生育的認知,就是異性,何來同性。(個人相信,同性生育,絕對必須另外立法實施,異性生育的限制,目前大抵只有近親有所限制)
      3. 平等、直接、無記名的公投的多數就叫暴力,所以,民主就是少數說了算嗎?
      平權是作到男女同公廁嗎? 硬要女性同胞去用男性用的小便斗嗎? 男女分廁,才比較符合真平權的作法對吧!! 應是異中求同,而不是把眼睛閉起來,忽略其它族群的平權,對吧!!
      "去動適合大多數人的民法"並不會造成任何"大多數人"的權益受損,所以有何不可呢? ==> 不會造成任何"大多數人"的權益受損,是你們自己說的,實際是,絕大多數的人,覺得受到侵犯了,所以才有同婚者口中所謂多數暴力產生,這才是真因。
      「平等是一種『我站起來了,沒有人需要因此倒下』的價值。」==>>目前的作法是,你們站起來了,其它人都因此而倒下了。從公投的暴力就可以看得出來有多少了吧!!要不,同性也去形成多數的暴力呀!! 真平等之下,大家機會均等。不必昧於現實。
      4. 從你的說明來看,同性不僅是少數族群,而且還是弱勢族群,為了要平起平坐,還是回歸專法吧!! 原住民、女性族群也不會去反對專法的保障呀,少數的同性真的太勉強了啦!!

  • @user-uv6xk6je3e
    @user-uv6xk6je3e 5 ปีที่แล้ว

    請問一下,這些“大法官”,是怎樣選出來的?……他們的大老闆是?……

    • @derekhcj3
      @derekhcj3 4 ปีที่แล้ว +2

      總統提名 立院同意 任期八年 目前有馬英九提名的 有蔡英文提名的 請問他們的的大老闆是?

    • @user-uv6xk6je3e
      @user-uv6xk6je3e 4 ปีที่แล้ว

      @@derekhcj3 那……請問一下,哪些是蔡英文提拔的?哪些是馬英九提拔的?……

    • @derekhcj3
      @derekhcj3 4 ปีที่แล้ว +4

      @@user-uv6xk6je3e 自己去查 維基百科都有寫 順便提醒你一下 釋憲748的時候 兩人提名的人數是一半一半

    • @py3091
      @py3091 6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4年之後看,全是民進黨的大法官了。不知再4年,會變怎麼樣

  • @user-lo5tn5sx9h
    @user-lo5tn5sx9h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你不覺得你的腦袋很奇怪嗎?為何你邏輯這麼奇怪?不去看書不懂裝懂在那隨便亂講也可以?你講話才奇怪吧?你可以這樣亂講話嗎?

  • @user-qj5jc6cx1l
    @user-qj5jc6cx1l 5 ปีที่แล้ว

    請問……親兄妹之間、親兄弟之間想結合,為何法律不去賦予這種自由與平等?

    • @user-qj5jc6cx1l
      @user-qj5jc6cx1l 5 ปีที่แล้ว +1

      @建瑋張 這叫“舉重以明輕”的法律術語,懂嗎?這是為了駁斥湯大法官所說“喜歡的人可以在一起的自由”

    • @user-qj5jc6cx1l
      @user-qj5jc6cx1l 5 ปีที่แล้ว

      看清楚我的命題再說話……我不歧視同性戀,但我歧視不知所云

    • @user-qj5jc6cx1l
      @user-qj5jc6cx1l 5 ปีที่แล้ว +2

      黄國樑評“同婚”……
      「人權不該被公投」,但誰來決定什麼是人權?聯合國官員?美國大法官?同運團體?龍應台?還是你?
      結婚跟人權有什麼關係?你若主張同性戀結婚是人權,不妨說些道理來聽聽,你得說說它為什麼是人權,你不是上帝,並沒有一句話丟下來就是全人類誡命的權力。
      當人類宣稱上帝已死之後,一切與眾人有關的事務,一切不可解之紛爭,不皆以議會、法院或公民投票決定嗎?除此,還有什麼途徑?
      若有某一人宣稱他有至高之權柄決定孰為人權、孰不為人權,該人若不是自己充任上帝,就是獨裁暴君。
      婚姻先於國家出現,國家豈是定義婚姻適格的主體?應說,有了婚姻,方始有了可以規範與管理的部落、氏族,然後有了城邦、或軍盟,最終,方始出現了國家。婚姻即是國家最內核與最堅實的底土,據此,應由婚姻去定義國家, 還是應由國家回過頭來定義婚姻?
      在脈脈流淌的千載萬年的歷史之河裡,婚姻自始至終就是兩性的組合,因為作為「人」的這個種裔,在大地出現的那一刻起,就是兩性分化的。婚姻就是建立在這個兩性分化的天然規定下所形成的制度,何來同性婚姻?
      人類不是變形蟲,不能自體繁衍,必須借助兩個異性的個體之交媾,進行基因重組與更新,孕育出新的生命,婚姻本於此一無可辯駁之自然事實而建立起來。
      如今固無證據,但或者可以推論,婚姻恐怕比文字更早誕生,婚姻的目的在於保存物種,並且禁絕亂倫。
      「同性婚姻」卻全然是一種文字歧義的衍生物,是徹底的二律背反,因為婚姻的天然命題即是異性結合、與阻止亂倫,然而,冠之以「同性」就在於否定其天然的性質,否定人類的「兩性分化」的事實,而其本身,即是亂倫,將井然有序之倫綱予以拂亂。
      人類有了文字運用的能力後,將彼此歧義的事物、主題,任意交織,產生了這種莫名的、錯置的表述,並且洋洋得意。同性婚姻這組詞彙更是近年來的發明。同性戀或有長遠的歷史,但同性婚姻只是一種奇幻的妄念與創作!
      你豈能指著你身上明顯而確鑿的特癥,卻說我不是這一性的人?何以你分明藉由肉體取得了快感,卻又頑強而堅決地否定你的肉體的性別規定?
      從來就沒有同性婚姻這回事,它當然不是什麼人權!

    • @user-to9sl5bs7x
      @user-to9sl5bs7x 5 ปีที่แล้ว

      因為他們如果發生性行為,容易生下有遺傳疾病的孩子,這影響了這孩子的權利,也讓社會必須多付出代價來照顧這些孩子,違反公共利益。

    • @user-to9sl5bs7x
      @user-to9sl5bs7x 5 ปีที่แล้ว

      現行法律是尊重婚姻中兩人發生性行為的權利的,所以如果結婚的血親發生性行為,我們無法懲罰,或者說跟禁止亂倫的法律相矛盾。但如果今天法律將婚姻及於同性,那我確實認為同性平輩血親的合意性行為應當被合法化,進而合法化他們合意的婚姻,因為同性性行為不會有小孩。

  • @user-kk4jz9iu9k
    @user-kk4jz9iu9k 5 ปีที่แล้ว +2

    所以依照大法官認為
    “立法不作為中的重大瑕疵”
    才是釋憲之重點
    而這個“人格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
    是關鍵的判斷囉。。。
    這說法的關鍵漏洞是
    目前立法不足,沒有法律
    =>導致同性“沒有被准許”結婚
    A. 會導致人格不健全發展嗎?
    B. 會導致人性尊嚴受損嗎?
    所以定為了“基本權”
    論述焦點在這裡。。。

    • @user-kk4jz9iu9k
      @user-kk4jz9iu9k 5 ปีที่แล้ว

      假設如果持續無法律訂立或未完成
      所以無法依據,來執行同性婚姻
      同性者會=> 人格不健全發展?
      這個。。。。

    • @supersbman
      @supersbman 5 ปีที่แล้ว +1

      潘鴻仁 一個人的人格自主,就是一個人想要變成什麼樣的人,同性戀做為一個人,想與另一半做為配偶的這個目標,就是他想成為這樣的人格自主能在社會上發展。簡稱人格發展。

    • @supersbman
      @supersbman 5 ปีที่แล้ว

      潘鴻仁 就好像是你想成為醫生,為了這個目標去努力,結果法律不準你當醫生,是否會引響你的人格自由發展?若禁止你當醫生的理由只是因為你是少數左撇子,會不會引響你的人性尊嚴?

    • @user-kk4jz9iu9k
      @user-kk4jz9iu9k 5 ปีที่แล้ว

      @@supersbman
      請解釋定義,何謂“人格”?
      可以Google 精準的定義,
      似乎與職業無關。

    • @user-kk4jz9iu9k
      @user-kk4jz9iu9k 5 ปีที่แล้ว

      @@supersbman
      還有本來就是一堆限制,
      不會讓人人變成醫生,
      台灣一堆當不了醫生的人,
      和當了醫生被罵不合格的人,
      這影響人格健全發展嗎?

  • @jijojoe8409
    @jijojoe8409 5 ปีที่แล้ว

    很清楚。我想問一個蠢問題。如果把同性結婚的"同性"改成跟"狗"(沒有汙辱的意思),那麼整個影片是不是也沒有邏輯的漏洞,我知道這是很嚴重的滑坡謬誤,但是我還是不完全明白該怎麼反駁我這樣的歪理。

    • @aliceffree
      @aliceffree 5 ปีที่แล้ว +8

      jijojo e 在婚姻平權中,爭取平權的是:「異性二人」與「同性二人」的平等保障。民法婚姻章規定需要修改的部分,只有「性別組合」。
      也就是把「男女當事人」,改成「雙方當事人」而已。關於「自然人」、「年齡」、「親等」等都沒有修改。
      你如果要改成「狗」,你要跨越的不是性別組合,而是人與動物,這要考慮的就不會是一樣的。比如人與狗如何「雙方合意訂定」?
      整個討論議題會脫離釋字748號解釋。

    • @Eric-cp3we
      @Eric-cp3we 5 ปีที่แล้ว

      狗沒有人權

    • @edhsu6540
      @edhsu6540 5 ปีที่แล้ว +4

      很簡單啊,兩個人想要結婚是出於自由意志,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婚姻自由,可是"狗"在憲法上並沒有保障所謂的婚姻自由,這樣懂了嗎?

    • @j24576050
      @j24576050 5 ปีที่แล้ว +3

      當中談到"人權" --當事人、兩人、對象、雙方等等,都是指生而為人就應該要有的"基本「人」權",所以您說狗、摩天輪,甚至可以以您的立論定調再去延伸說這個婚姻自由是否若是兩人以上都有意願要結婚,是不是就可以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等都是對"法條本身"沒有完整閱讀、完整理解,所謂"法",之所以嚴謹的用字,就是意謂他的定義是不能隨意曲解、或有二意,希望您再好好的理解一次,這樣的問題其實並沒有滑坡,因為問題本身就完全無法成立。

    • @yuanyil5221
      @yuanyil5221 5 ปีที่แล้ว

      你混淆了人權與動物權,動物沒有人權,動物可以作投票動作,可是沒有投票權

  • @user-mt7jy5uc7f
    @user-mt7jy5uc7f 5 ปีที่แล้ว +2

    的確說的很合法理,不愧是讀了些書,還噴了些洋文表現專業。那麼請再對無知的反修民法派說明:為什麼民法不準一夫多妻 不準多夫多妻結婚 近親結婚 未成年自主結婚?那影響了誰?

    • @LucasYu1211
      @LucasYu1211 5 ปีที่แล้ว +6

      一夫多妻或多夫多妻沒有達到平等權的基礎,沒有達到"兩人"應有的忠貞、怎麼達到尊嚴與保障,反倒變相的變成合理腳踏多條船的保障。
      試問你跟你老婆結婚之後,她去跟更多男生結婚發生關係,他高興今天選哪個先生上床你也不能有意見,因為他仍然可以受到法律一妻多夫的保障,這是什麼世界???...不過如果你可以接受歡迎去爭取,但與同性婚姻1:1雙方關係沒有太大關係,不能作為比較。
      也別說近親結婚了,即使同性可以結婚仍要受到近親不得結婚的規範,這是攸關優生學基因相關的問題,也是法律為了保護孕育下一代的父母雙方不因生出變異的小孩而影響家庭功能與人生,根本不能用同性可以結婚而滑坡道這個地方好嗎!!
      多夫多妻結婚跟"護家盟"或"下一代幸福聯盟"中婚姻忠貞的理論點有關,畢竟他們也不能接受這種事情發生,也是目前道德價值觀還無法昇華到的階段...所以不太可能會發生的,而且這多夫多妻形式規範跟憲法平等權與婚姻自由的理論似乎對不太上,所以倒是不用擔心到這個問題....除非你很需要
      現在受到限制的規範都是有合理性與正當的原因
      1.禁止近親男女結婚是有關生學(預防高機率生出畸形胎兒)
      2.禁止一夫多妻或多夫多妻等是保障在"婚姻內"雙方的平等保障(而不是變相腳踏好多船,而對另一半不公平對待)
      同性納入婚姻制度與以上其實完全沒有相關...反而要與一般異性結婚同樣受到婚姻的規範
      所以沒有因為同志提倡人權要結婚
      進而影響現有家庭制度與婚姻制度的原貌
      請不要上綱人權...

    • @LucasYu1211
      @LucasYu1211 5 ปีที่แล้ว

      @@davislin7603 不是的,平等權理論是用在婚姻對彼此之間的保障,生養後代並不是在婚姻中的絕對要素,這個大法官有強調唷! 今天對於近親結婚會有這樣的規定是現今傳統男與女的婚姻根本無法限制雙方的性行為或生活模式,所以為了防止畸形兒等問題發生,在民法中才會有禁止唷!

    • @LucasYu1211
      @LucasYu1211 5 ปีที่แล้ว

      Davis Lin 如果這個您有需求可以爭取看看,但要先過的不只社會那關,還要先過護家盟基督教那關🤔🤔 有關於多夫多妻制不是像同志納入婚姻那麼簡單,是完全打破婚姻1:1的模式,同性婚姻不會改變現有男女婚姻模式,但多夫多妻絕對會,難喔😂😂

    • @LucasYu1211
      @LucasYu1211 5 ปีที่แล้ว

      Davis Lin 目前是NO唷,22條有強調人權要建立在不危害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 人權也不是無限上綱要怎樣就怎樣的唷。 同性婚姻建立基礎並沒有改變現有異性婚姻,多夫多妻是會完全改制,有沒有影響秩序其實我們都猜想得到啦...1:1都有問題了..多對多您如果需要...請多爭取與溝通

    • @LucasYu1211
      @LucasYu1211 5 ปีที่แล้ว

      Davis Lin 我指的社會秩序無關道德問題,反正那是個人自由,如果要爭取我沒有意見😂😂
      就目前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或接下來一男一男或一女一女,都是婚姻規範的1:1。 你懂我意思嗎?婚姻制度可以改,但還是要透過溝通、社會不受大幅改變形式下去考量,光同志族群爭取同性婚姻就已經這麼浩浩蕩蕩... 多夫多妻婚姻我想也是要花時間討論的,有關於成案,形成後的結果或型態的呈現我目前是想不到那邊啦...可以連署然後開公聽會或在這說說您在多夫多妻的立場啦...我覺得~只是已經沒有性忠貞基礎點上何必要婚姻的形式呢?跟同志爭取但方向不一呀,比較像多元成家中但多人家屬制度我覺得🤔🤔 然後...支持你!真的可以爭取看看啦...我現在只想到一點是多人婚姻中有一人選擇離婚...贍養費怎麼分小孩歸誰什麼的...滿燒腦的😂😂 因為婚姻章完全沒辦法施行在第三人以上...

  • @user-qj5jc6cx1l
    @user-qj5jc6cx1l 5 ปีที่แล้ว +1

    釋字第748號,讓人摸不清是在釋憲、抑或造法?全篇解釋文用「強詞奪理」的言詞自圓其說。文中所謂的「民法…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云云,這是旗幟鮮明的在坦護同性「婚姻」!然而事實上,民法並未限制相同性別二人依自由意志成立具有親密排他之永久結合關係,只是民法未曾規範那種關係稱之為「婚姻」;釋字第748號指稱民法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其實就是在推翻過去的數篇大法官解釋文對於婚姻制度的保護!
    蓋憲法第 22 條言,凡人民之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亦即呼應了 國父引米勒言「一個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之微言大義,是以同性「婚姻」芻議已明顯改變了法律對現行婚姻制度的保護(藉由偷換概念以行破壞之實),豈可以自由權視之?
    再者,憲法第7條所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在於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之一律平等…並未指稱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如果「性傾向」可以是一個審查平等與否的標準,那麼,何不將「存款餘額」也當成審查平等與否的標準呢?
    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實無勞司法機關越殂代庖,大開法官造法之惡例!

    • @LynnXSuper
      @LynnXSuper 5 ปีที่แล้ว

      我覺得這種保障就像現在是"登記"婚制,實有立法介入雙方關係之必要。

  • @achang375
    @achang375 5 ปีที่แล้ว

    有本事,就把憲法修了,別拿憲法在概括解釋。

  • @star333123ify
    @star333123ify 5 ปีที่แล้ว

    湯法官說的很好 可是憲法那麼老的東西,可以應付現在未來嗎?感覺釋憲像玩文字遊戲 有文字漏洞可鑽

    • @rain90104
      @rain90104 5 ปีที่แล้ว +27

      這個不是遊戲喔,是很認真在解釋,妳的心態可能要改一下喔~~憲法一點也不隨便

    • @rong8778
      @rong8778 5 ปีที่แล้ว +7

      至少對於人權的篇章~還是很OK的~

    • @kenjiYA
      @kenjiYA 5 ปีที่แล้ว +10

      憲法可不是鑽文字漏洞的地方喔

    • @tsaiyl4608
      @tsaiyl4608 5 ปีที่แล้ว +15

      憲法如果有缺漏被發現
      也會隨時代新增和修改
      不會一成不變
      唯一不變的是維持自由平等大原則就是了

    • @mattchung181
      @mattchung181 5 ปีที่แล้ว +6

      不要無法理解就說憲法老舊笑死人了,樓主完全不知道人家在說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