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德宗大法官談釋字748 「制憲?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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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6 ก.ย. 2024
  • 訪談問題:
    在釋字748案公布後,曾有聲音表達說大法官針對還沒有生成的法律宣告違憲時有欠妥,請問大法官對此事如何解釋,以及為什麼會做這樣的決議?
    執行長:李崗
    副執行長:陳煥華
    策劃:尹懷君
    擬題:廖文聖、尹懷君、林承剛、邱健倫、許芝嘉、李崗
    訪談:尹懷君
    攝影:王盈舜、楊甯
    場務:許芝嘉
    剪接:無憂無慮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15

  • @rederchen978
    @rederchen978 5 ปีที่แล้ว +6

    很棒的影片

  • @davywang7119
    @davywang7119 5 ปีที่แล้ว +11

    感謝這群捍衛人權價值的大法官們!

  • @alexchang9559
    @alexchang9559 5 ปีที่แล้ว +1

    公正公明的解釋

  • @李明華-l2c
    @李明華-l2c 4 ปีที่แล้ว

    本件法律違憲審查案件在程序上當事人只有聲請人,及不適格的相對人(行政院法務部)。依法理而言,既然審查的標的是民法排除同婚是否違憲,則立法院應當是最適格的相對人,卻缺席參加言詞辯論,至於執法機關(行政院)只能算是參加人。如此審查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大法官們沒有發現嗎?作成的限期立法的解釋命令效力竟能拘束缺席的相對人,不覺奇怪嗎?

  • @Eric-cp3we
    @Eric-cp3we 5 ปีที่แล้ว +1

    為什麼要保留特別法的空間,這樣沒有類似隔離政策的歧視性嗎。

    • @tommypolo11
      @tommypolo11 5 ปีที่แล้ว

      因為大法官不是神。
      司法有司法該做的事,司法不能硬說你要修民法,這是干預立法,特別是對於憲政體制最了解的司法院大法官不可能做出這種干涉立法形成範圍的解釋。

  • @MrAndiLin
    @MrAndiLin 4 ปีที่แล้ว +1

    很慶幸自己是生活在台灣,讓我們的大法官們可以撇除政治因素和個人宗教及道德信仰來為人權做公正且中立的解釋!!!!!

  • @shanewang5789
    @shanewang5789 5 ปีที่แล้ว

    00:40 "聲請"

  • @ace09580930
    @ace09580930 4 ปีที่แล้ว

    行政立法司法是獨立機關,就因為如此,聰明的人就懂

  • @takeshi1979
    @takeshi1979 5 ปีที่แล้ว

    倘若兩年之後,立法院提起修憲的決議,將憲法中的婚姻兩字,從憲法裡面拿掉,那是否可以造成婚姻由民法決定,而同志講永無建立起排他性的關係?

    • @user-lp5qq6og8k
      @user-lp5qq6og8k 5 ปีที่แล้ว

      HUNG-SHUNG HUANG 要走到修憲 以現在的規定來說 難度真的太高太高了

    • @peichunlin7204
      @peichunlin7204 5 ปีที่แล้ว +2

      現行憲法並沒有規定人民有「婚姻權」喔,748號解釋講的「婚姻自由」也是透過憲法第22條的規定來的。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這是一條概括條款,因為人類社會之中權利眾多,也有許多現在還未成形而未來有機會成為一種權利的可能,比如說環境權也是以前沒有、晚近才漸漸形成的概念。因此用概括條款的方式來涵蓋,也避免憲法權利保障的規定掛一漏萬。

    • @疾風老王
      @疾風老王 5 ปีที่แล้ว +3

      釋字第499號樹立了修憲界限論,基本人權是無法藉由修憲作修改或刪除。

    • @tommypolo11
      @tommypolo11 5 ปีที่แล้ว

      499 712樹立修憲界限說,國民主權、民主、權力分立跟基本權內涵不得經修憲變更。

    • @thegerrmany
      @thegerrmany 4 ปีที่แล้ว

      真是不懂憲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