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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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偷改文件犯法嗎?淺談偽造特種文書及準文書
一、 新聞事件:偽造車牌事件層出不窮,交通部昨表示,將修法提高罰鍰上限,從現行的新臺幣(下同)1萬800元,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沒入車輛銷毀;汽車駕駛若非車輛所有人,也將一併開罰,汽機車都適用。交通部表示,後續會盡速呈報行政院,並交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即可實施。
二、 特種文書及準文書
文書分為「公文書」、「私文書」、「特種文書」及「準文書」4類。依刑法第212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該條係偽造特種文書之規定。所謂「特種文書」係指的是能力、資格的一般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健保卡、汽車駕駛執照、車牌、工作證、學士學位證書,而車牌為公路監理機關所核發之行車許可憑證,亦歸納為特種文書之一種。至於「準文書」,規定在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關於「電磁紀錄」,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6項:「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準文書」也分「準公文書」、「準私文書」或「準特種文書」,視實際案例分別適用刑法第211條、第210條或第第212條處罰。
三、 近期常出現案例分享
(一) 懸掛假車牌
近期在社會上常見民眾懸掛網路上所購買或由自己所製作或變造之假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使用偽造號牌要處3,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的罰鍰。因此倘被警察查獲車輛使用假造車牌、非法車牌或冒用車牌,車主將面臨高額的交通罰款,除了行政罰緩之外,車主之行為亦構成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責(即刑法第216條、第212條規定)。
(二) 在蝦皮網路商城上登載虛偽之NCC認證碼,販售未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商品
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賣家上架販售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商品時,應確認商品是否已符合型式認證、審驗合格之情形,否則不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而常見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相關商品如無線滑鼠、無線鍵盤、無線遙控器(非紅外線)、藍牙耳機、藍牙喇叭、藍牙手環、WIFI CAM、四軸飛行器、無線遙控玩具、具有WIFI功能之產品、具有藍牙功能之產品、NFC產品、RFID相關產品、ZigBee相關產品、Qi無線充電等物。實務上常發生民眾於蝦皮拍賣網站上登載虛偽之NCC認證碼,而以電磁紀錄態樣顯示在電腦網頁中,向不特定買家行使,使不特定買家得透過電腦處理而在螢幕上顯示虛偽之NCC認證碼,又NCC認證碼代表產品經NCC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審驗合格具備一定品質,該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所稱準特種文書,因此民眾恐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除此之外,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嫌。(刑法第255條第1項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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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小心抖音詐騙──當詐騙集團遇到抖音
มุมมอง 11419 ชั่วโมงที่ผ่านมา
113.11.12(星期二)廣播法令宣導 一、題目:小心抖音詐騙 二、新聞發想: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76600 取代臉書成新興詐騙溫床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來自中國的抖音影音,已成為新興詐騙溫床,甚至取代臉書,成為詐騙案件高速成長的火車頭,警方統計,五年來經由抖音詐騙案件數暴增十倍以上,且令人意外的是,遭詐民眾年齡層有向上鎖定長者趨勢,警方提醒,抖音平台充斥各式詐騙訊息,一旦發現對方談到錢、投資,就可能落入詐團圈套,民眾千萬要小心。 談到錢或投資 當心落入詐團圈套 警政署一六五反詐騙專線統計,自2019年起,就有民眾檢舉在抖音平台遇到詐騙,當時報案加檢舉、整年僅8件,但隔年2020年起,暴增為330件,之後逐年攀升,去年達2733件,今年統計到9月,已有4250件,5年來在抖音平台詐騙案暴增逾10倍。 刑事警察局指出,詐團通常...
可以販售貓爪嗎?貓抓販售與肉類進口
มุมมอง 7414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貓爪販售與肉類進口案例解析 一、貓爪販售之犯罪事實: A明知Felidae spp.係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已改制行政院農業部)列為貓科保育類野生動物加以保護,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其產製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意,於民國0年0月0日前某時,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向不詳泰國廟方以新臺幣(下同)3,500元,購買Felidae spp.產製品貓爪10只(下稱本案貓爪),復意圖販賣而自0年0月0日起,在其所經營之Facebook專頁貼文陳列、展示前揭本案貓爪,欲以1只1,200至1,400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之人。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九大隊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並喬裝買家與之聯繫相約交易,並查扣本案貓爪1只,並送請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結果為保育類貓科之爪類製品,而查悉上...
生活與法律 1131029
มุมมอง 6821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1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什麼是緩起訴?──淺談緩起訴處分 二、說明: (一)條文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 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①犯罪之動機、目的。 ②犯罪時所受之刺激。③犯罪之手段。④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⑤犯罪行為人之品行。⑥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⑦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⑧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⑨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⑩犯罪後之態度。 (二)緩起訴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為緩起...
生活與法律 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มุมมอง 11428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113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法官/檢察官一家親?-淺談司法官的「近親」關係 二、說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一句話:「院檢一家親」?簡單來說,就是認為法官常常在案件的審理中或是判決結果的認定上,會有對檢察官偏心的情形,而變相造成司法制度在運作上似乎有點「不公平」。這種抱怨,特別常見於擔 刑事被告辯護人的律師界。到底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質疑?以及這樣的「錯覺」究竟從何而來?今天就利用這樣的機會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司法實務業界的刻板印象。 (一)為什麼會被質疑法官是不是會對檢察官比較偏心呢? 之所以會讓外界有這樣的疑慮,就要從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 與訓練制度談起。我國法官/檢察官的遴 管道,主要是要先通過國家考試的司法官特考,之後會進入司法官學院(舊名:司法官訓練所)受訓2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學院內上課、第二年則會到各地方的法院與檢...
生活與法律 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มุมมอง 933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10月15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為何我被通緝了?──淺談傳喚、拘提、通緝 二、說明: (一) 傳喚: 傳喚是指法官或檢察官以「傳票」使訴訟關係人(包含被告、告訴人、證人及鑑定人等)於特定時間「自行」到達特定處所而言,目的通常是要讓訴訟關係人到場接受訊問。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訴法75)。因此,被告收到地檢署或法院的傳票,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到庭,仍應在庭前陳報無法到場事由請假。坊間有流傳被告通常會有2次傳喚機會,不到的話才會被拘提、通緝為誤傳,只要檢察官依法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就有可能後續遭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 此外,證人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亦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刑訴法178)。故如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喚出庭作證之傳票,因除法律另...
「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
มุมมอง 210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主題: 「還是會~害怕」-淺談恐嚇罪 二、新聞發想: 【掏玩具槍恐嚇酒吧店家!男辯「飲酒失控」法院不採信判刑2月】 reurl.cc/xvAApV 三、主題解說: 刑法中針對單純恐嚇行為加以處罰的犯罪類型,包含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兩者主要的差別在於,前者恐嚇的對象為一般社會大眾或含有多數人的團體,而後者恐嚇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個人。以下就簡要說明兩種恐嚇罪的成立要件: (一)恐嚇的方式: 恐嚇其實並無限定何種方式,而且不論是明示或暗示都涵蓋在內,只要是客觀上足以達到恐嚇效果的作法,皆有可能構成恐嚇,例如:言語恫嚇、出示刀槍棍棒威嚇、寄發恐嚇電子郵件、砸毀他人住家、店面或車輛等。 (二)恐嚇的行為: 1.恐嚇內容僅限於法定事項: 恐嚇公眾罪必須是涉及對生命、身體或財產方面的危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則是除了上述三項外,再加上自由、名譽這兩種權益的危害。...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มุมมอง 186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10月1日廣播法令宣導 車禍錯不在我,離開現場竟然構成肇事逃逸? 一、議題發想 民眾在車禍事故發生時,可能基於驚慌或認定無過錯不在自己,或是看到車禍後對方還可以自行走至路邊、將機車牽起來、意識清醒等就自己認定對方沒事,而逕自離開車禍現場, 並無下車關心並未進一步進行報警、叫救護車等協助救護之動作,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就會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 (一)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 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 這起誇張車禍,就發生在台南南區金華路二段,重機騎士遭撞後,整個人躺在地上,動彈不得,被緊急送醫治療,警方也在附近店家,循線找到肇事車輛的駕駛,駕駛一度聲稱,因為太緊張,才會在第一時間逃離現場 資料來源:tw.news.yahoo.com/大型重機被追撞燒成火球-肇事駕駛逃逸被逮揪酒駕-051710264.html (二)台南東山區長開公務車擦撞騎士 竟肇事逃逸 台南市東山區長呂煌男1...
生活與法律 違法吸金的刑事責任
มุมมอง 319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引言 兆富財務管理顧問公司因未經許可,違法在台販售澳豐金融集團等多家境外公司發行的Notes(債券)及Funds(基金)等境外金融商品,直到許多人拿不到利息連本金也要不回後,才知上當受騙,總計兆富以此違法吸金近130億、受害人共計804人,包括已故總統李登輝女兒李安妮、駐WTO代表羅昌發也受害,臺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兆富負責人及高階主管、業務共計152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嫌,於今年7月間依法提起公訴(資料來源:www.taisounds.com/news/content/97/136896)。 實務上違法吸金案件涉及的投資標的或獲取利益的方式五花八門,大多是以保證還本且每月給付高於銀行之利息或紅利為口號,吸引一般保守的投資大眾,但常見的情況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就付不出利息,且本金也因早已匯至國外等原因而無法領回,導致血本無歸,因此民眾若看到有宣稱保證獲利、保本、高息等投資方案時,一定要...
生活與法律 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มุมมอง 257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9月1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大人我就不服? 侮辱公務員罪的未來 二、議題發想 「卡神」楊蕙如與合作之蔡男於民國107年9月間,因颱風登陸日本期間造成旅客受困機場,在PTT上匿名發文抨擊外交部駐外辦事處,並使工讀生協助散布,最終因駐外外交公務人員輕生,終引發輿論關注、司法調查。楊蕙如與蔡男也前經法院以「侮辱職務」罪判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直至113年5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以113年度憲判字第5號判決,認定刑法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職務」部分違憲,宣告失效,並將原確定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再次引發關注。此外,判決中也對刑法「侮辱公務員」罪進行諸多闡釋,而新聞常見民眾與公務人員接觸過程中,有意見相左、發生糾紛情形,到底哪些話當說,哪些話不當說,涉及民眾如何與公務人員理性來往,誠值藉此機會說明。 三、Q&A Q1:哪些...
生活與法律 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มุมมอง 274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9月03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酒駕毒駕零容忍!新法上路! 二、新聞發想: 毒駕新法3月上路 黃國維可判10年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656506 新北市的列管毒品人口黃國維,昨天凌晨吸食「喪屍煙彈」 電子煙後,毒駕撞死警員黃瑋震,因「喪屍煙彈」內含麻醉管制藥物「依托咪酯」,只要黃男的採尿結果證實無誤,他犯下的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等罪行,適用剛修正施行的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的毒駕刑責,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判關十年;若曾有毒駕、酒駕行為,10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新法將毒駕修正為抽象危險犯,刪除「致不能安全駕駛」要件,以加強約束毒駕行為。…新修正條文規定,毒駕與酒駕適用相同刑度,即使未肇事,但當駕駛人的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
生活與法律 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任
มุมมอง 217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8月27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頂替罪之法律責 二、問題發想 曾姓職業軍人酒後駕車搭載軍中同袍鄒男,卻在中途與機車騎士發生車禍,曾男酒駕肇事擔心遭部隊汰除,竟由鄒男出面頂替是肇事小客車駕駛,引起騎士質疑,最後被警方識破送辦,鄒男被屏東地院依頂替罪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曾男也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三、頂替罪刑責 刑法第164條規定:「(第1項)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刑法第164條第2項頂替罪所處罰的「頂替」行為,包括「單純頂替」與「冒名頂替」前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該起犯罪的行為人,並接受審理,而後者係指A是犯罪行為人,B竟出面向檢警機關冒稱自己是B,並接受偵審。如果頂替者在有偵查犯罪...
生活與法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มุมมอง 332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8月2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二、Q&A Q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何時開始施行: 本條例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規定自113.8.2施行 Q2、該條例規範的內容有哪些面向: 金融防詐措施(第7-13條) 電信防詐措施(第14-26條)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第27-42條) 溯源打詐執法(第43-50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第51-55條) Q3、其中關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有哪些? 詳如影片說明 三、相關法條規定如下: 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
生活與法律 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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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13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琪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新興濫用藥物「依托咪脂」及列管第三級毒品後之罰則 二丶新聞發想: www.cna.com.tw/news/ahel/202407155005.aspx 「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是毒品嗎?濫用症狀一次看懂」 udn.com/news/story/7315/8073576 「依托咪酯9月將列第三級毒品 刑事局破獲「喪屍毒品」電子菸彈分裝場」 udn.com/news/story/7266/8093254 「三重男吸「依托咪酯」撞死警 毒物醫曝「殭屍毒品」致命風險」 www.moj.gov.tw/2204/2795/2796/192014/post 「毒駕零容忍 全面遏阻毒駕惡行 立法院於今(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 三、前言: 吸毒駕車近年來屢屢造成重大事故,造成多個家庭家破人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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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8月06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我國司法官受訓制度簡介 二、受訓制度介紹: 1.學員來源:我國司法官之 用,主要是透過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取才,經司法官特考之筆試與口試錄取者,需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2 年之司法官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官或法官。 2.訓練期間兩年,原則上每年的8月底開訓,兩年後的8月底結訓分發成為法官或檢察官。兩年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基礎講習課程、擬判及演習,此階段刑事、民事、檢察領域均需講授,並練習撰寫書類。 B.第二階段:學員赴行政機關學習行政業務事項,為期一個月,再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約60週(1年3個月),此階段刑事、民事、檢察領域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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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楊秀姝-u2o
    @楊秀姝-u2o ชั่วโมงที่ผ่านมา

    我有經驗。他們每天都把一堆的鈔票放在桌上。還好我的手機能解讀。他們一直在利用以前的資料。一直叫我先匯十萬元。我輸的他們付責。我不理他。後來有人轉傳給我。問我有沒有損失。他媽損失六百五十萬。他們也打電話要求我退出群組。我不找回以前的資料。如果可以。我要舉發他們

  • @張久敬
    @張久敬 11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柯案菊子無罪,為何被徹消護照。 台南綠蛆陳XX落跑日本,為何沒有徹消護照呢?

  • @Csjirwxk-sz2ug
    @Csjirwxk-sz2ug 12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垃圾地檢署,一堆白痴檢察官

  • @陳府謜-d9s
    @陳府謜-d9s 24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郵局每年都有記錄我郵局不承認我一起告啊我只要打110警察來要警察可以去郵局查資料

  • @陳府謜-d9s
    @陳府謜-d9s 24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你信不信我打110警察來以後我給他說郵局每年都有記錄你們花我的錢你們是恐嚇詐欺啊

  • @陳府謜-d9s
    @陳府謜-d9s 24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偽造文書去吃官司了我fb照片有證據了這星期你們話很爽啊痛苦我在痛苦啊

  • @47moris
    @47moris 29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大家可以使不肖檢察官送法務部檢察官評議委員會評議原審檢察官,和法務部陳情科陳情,他們是地檢署的上級,我是和再議同一天做的。

  • @sherrychenwang942
    @sherrychenwang942 29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多年前曾任職某國立大學產學合作計畫,因而經歷過一個刑事告訴開‘’他‘’字案件的偵察庭,由檢察事務官詢問有關主管瀆職詳情做成筆錄,並且影印了檢舉事證相關的紙本證據,交告訴人閱讀筆錄草稿後簽名。但該檢察事務官追問告訴人是否有委任律師?經確定無委任律師後,檢察事務官僅致公函到該產學合作計畫主管任職的機構,經該機構回復“查無不法實情”全案即簽結不起訴。在北檢公文函通知不起訴的理由中,告訴人發現檢察事務官增加了筆錄未提供的文字資料,是其自行從證據影本擷取的某個計畫編號,導致該機構回函稱“該計畫編號查無此員工”(告訴人與該涉案員工分別受聘於不同編號的計畫下,但同處一個研究室共事半年之後,該員工有3個月在家準備公務員考試,卻照常領薪後再將溢領的薪資以10萬元支票還給產學合作的主管)請問如此的刑事調查過程,是否出於“官官相護”之故,未親自偵訊遭控瀆職的主管,僅根據機關公函回文查無實據即結案?

  • @chenwang6063
    @chenwang6063 29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請問民事勞資爭議開證據調查庭,獨審法官聽到出庭當證人代表資方的主管,做出不實誇大的證詞口述資遣當事人的理由(事後根據書記官提供的開庭錄音光碟,該庭審錄音呈現語音模糊的關鍵片段,無法轉譯成完整的逐字稿),法官隨即附合資方主管證人,脫口說出“我也不喜歡這樣的助理”,勞方當事人認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洩漏自由心證,立場偏頗明顯不中立,因此提出法官迴避之聲請,經合議庭裁定駁回不得抗告,仍由原來的獨審法官繼續審理,她卻遲不開庭,延至次年 再開庭時勞資簽訂的定期契約已逾期,法官在言詞辯論庭結束前,口頭告訴原告“已經不能申請恢復僱傭關係”之後宣判勞方敗訴(一審判決書內容經致電書記官始得知,是他幫忙剛到任的法官助理,根據書記官提供的開庭記錄,才完成這樣偏袒資方做內容不實的敘述)這個勞資爭議案法官審理程序正義嗎?

  • @陳府謜-x7b
    @陳府謜-x7b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你們要坐哪一輩子啊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刑求逼供or讀心術?😢

  • @SF-zy7pl
    @SF-zy7pl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超級容易😂 你看看柯文哲被台北地檢署誣告了多少次❤

  • @鄒豐懋-x1j
    @鄒豐懋-x1j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事務官偽造公文書,因沒有委任律師,確實載解除委任,可否聲請國家賠償,捏造之事實,因沒有委任何來“”解除委任“”?請問何罪嫌?????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和氣生財知足常樂人間誰不怕邪惡擾?開放人民私有防彈衣(盾)+麻醉槍?😊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把人間惡行用靈運作?😢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靈之惡勢沒有證據的?!奸佞權引財用勢?😢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共產黨說明第一時間無過、追擊量刑?美司法私闖民宅怎論?民云警察都是收屍的?奸佞妄圖開放槍支、廢監察、考試…30年來憲兵司令部軍司法警察降指揮部又縮編?....沒有執法權的司法人力運用在..…?😢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問執法權長官令收網期間?

  • @اسلامرضایی-م4ش
    @اسلامرضایی-م4ش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靈界虛擬之司法vs犯行確能造成家庭.身心受傷成病致死存在民間?😊

  • @谷志雄
    @谷志雄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不知生活中的"流言(留嚴)文化能毀掉一位"獵物"以戲謔完成言、行目的?😊

  • @MyChannel-g4h1
    @MyChannel-g4h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沒有影片只是文字有點無趣

  • @Csjirwxk-sz2ug
    @Csjirwxk-sz2ug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垃圾北檢,台中、台南、高雄、前前台北市政府都有自創容積獎勵、都有超過20%過,妳還有臉起訴哦

  • @鄒豐懋-x1j
    @鄒豐懋-x1j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用別人的身份證,以及名字上司法院網站偷窺身份證人的司法院犯罪記錄資料,然後複製下來,到處宣告隱私給其他人,請問您有無罪責?????感謝!😊😊😊😊😊😊😊😊😊😊😊😊

  • @Csjirwxk-sz2ug
    @Csjirwxk-sz2ug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連偵查不公開都不會的垃圾北檢,是要教什麼法學知識?

  • @陳府原-y2z
    @陳府原-y2z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當初電視上的總統找台中市龍井區田中裡龍北路132號開發的

  • @Csjirwxk-sz2ug
    @Csjirwxk-sz2ug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江姓檢察官,沒證據就押人,自取其辱,無恥至極。法律系注定被理工生笑死

  • @鄒豐懋-x1j
    @鄒豐懋-x1j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您“”被告當庭😢😢😢拿手機對原告“”拍照錄影“”,請問是有犯罪嗎,如有是何罪嫌??感謝您😊😊😊😊😊😊😊

  • @鄒豐懋-x1j
    @鄒豐懋-x1j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您,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和名字因此得到被害人的“”司法院一些判決資料“”有無觸犯個資法,以及隱私權????可否提告,刑,民事訴訟????感謝您

  • @123123154496
    @123123154496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我是想了解,為何沒洩密,記者又會知道,感覺太誇張了,希望不要幾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

  • @rita_6399
    @rita_6399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台灣亂象之一,隨便的罰民眾,沒有把人民當主人,忘記稅金就是自己的薪水,我覺得大家都移民,不要再繳稅了。 侮辱公務員?很多公務員都做的2266的,怎麼不離職? 不要拿法律來恐嚇人,現在台灣也沒有法律吧? 看柯文哲和媽媽嘴案件就知道很草率

  • @rita_6399
    @rita_6399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以後看到檢察官,就心裡吐口水

  • @82363
    @82363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其實以下的方法 我也很少用 除非很不爽某人 , 才會拿某人來開玩笑 , 基本上 我不太得罪人 所以讓我不爽的人 也幾乎沒有 ,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82363
    @82363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目前我只想到 這些 ,能用而且不違法則用 , 不能用違法就不要用 , 選擇權完全取決於自己個人 , 同樣的學問 例如厚黑學 有壞人拿來做壞事 也有善良之人拿來防身識人 , 或 為謀公眾之利 , 所以如何使用 完全取決於每個人怎麼使用 ? 正面 反面 兩種方向 ,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SUCKNIGA
    @SUCKNIGA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完全看不懂發這篇影片的用意是什麼,想讓台灣人閉嘴?言論審查?還是在威脅?髒到極點,還司法正義,笑死人

  • @82363
    @82363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反正罵人或羞辱人 要模擬兩可 , 樂觀思考往好的方面想可以通 , 悲觀思考往壞的方面想也可以通 , 這樣子人家才猜不透是 羞辱人 還是 褒揚人 ,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82363
    @82363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既然法律如果有訂定 , 那就不要以公務員為對象 , 不要以身試法 , 要尊重國家的法律 , 我是好心人 提醒大家,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82363
    @82363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港星周星馳 ,演的九品芝麻官電影, 為什麼要學做吵架王 ?

  • @82363
    @82363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公務員如果做得正的話 ,當然不能侮辱 , 但是萬一做不正的呢 ? 之前新聞也有不少是關於貪汙的新聞 , 如果做不正 , 被人民侮辱 , 因為每個人的個性不同 有寫人忍耐度較高 ,有些人忍耐度不高也是剛好而已 , 正人先正己 , 做得正或不正 要由檢察官及法官來判斷 , 公說公有理 婆說婆有理 ,我是建議跟我一樣學面相術 , 講事實利用面相來講事實, 例如,他一眼大一眼小 , 我就可以說 怎麼陰陽眼, 或講話半開玩笑性質 但又是實話 就不算侮辱 看話怎麼講 ? 例如十個禿頭九個富 , 如果對方是禿頭又是有錢人 就是講事實 , 不是虛構事實 ,不算侮辱 , 或是半開玩笑講話 , 例如, 如果他是男性的話 我是考慮這樣說用小頭在思考 ,這屬於事實, 男性有大有小,港星馮焠帆是半開玩笑這樣說 香蕉你個芭樂, 如果是女性 , 我是會這樣說事實或猜測 , 類似 是不是 大姨媽來了 或 是不是沒有男朋友 , 安慰心理 , 我只是舉例告訴大家 , 罵人有罵人的藝術 , 沒有暗指任何人 , 因為我跟任何人都沒有仇 , 我還有別種方法 拿 名字來開玩笑 ,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既然法律如果有訂定 , 那就不要以公務員為對象 , 不要以身試法 , 要尊重國家的法律 , 我是好心人 提醒大家,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

  • @X-hx8tb
    @X-hx8tb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台灣的三立新聞馬郁雯在新聞節目上自爆,自己經營檢調七年了,她也表示自己200%肯定看過偵查中的證據😮!!全世界看清楚了,台灣示範給你們看,什麼叫民進黨專屬媒體,什麼叫媒體串通檢調體系,什麼叫政治干預媒體跟司法!!然後都不會因洩密而有罪,因為她們是民進黨的媒體記者,在他們眼裡,台灣的法律跟媒體自律都跟屎一樣!

  • @X-hx8tb
    @X-hx8tb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綠色執政,垃圾保證,司法已死!同樣事證,不同檢察官,只要偏綠背景,就可以判有罪推定,現在司法比垃圾還垃圾,乾脆叫綠色北檢部門好了,還是叫民進黨法律事務所,可怕的是,沒證據來可以疑似懷疑理由先羈押再說,這不是政治力介入,什麼才是政治力介入

  • @rita_6399
    @rita_6399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好可怕的台灣,我要移民了,所以這些法律也不用教了,反正黨說你錯就有錯,可怕。 請用良心做事

  • @X-hx8tb
    @X-hx8tb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只要柯文哲跟民眾黨沒有個人貪污事實,不管後續的結果,我仍然投給柯文哲跟民眾黨,因為我們知道垃圾不分藍綠,但無奈藍綠都是垃圾! 司法公正已死、監察責任已死、民主法治已死、媒體言論已死、人民的思想已死! 我不喜歡戰爭,但戰爭卻離我們越來越近,如果法治社會的革命是被政黨政治所左右的,那我期待武力革命反抗的那一天到來,因為這社會講理變成一種無力感,權力變成無法制衡,這不是帝制,什麼才是帝制。 司法可以在沒有明確證據之下,採取有罪推定羈押,這誰都不服,以後只要司法主觀認為你有罪,那就可以羈押,如果司法出來解釋,那只能證明就是政治辦案! 你想用司法讓我屈服,讓我就讓你看到反抗的驕傲。操

  • @nohero6381
    @nohero6381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所以,高虹安被判誣告算什麼?

  • @渡渡鳥-j3y
    @渡渡鳥-j3y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只想說,你們自己提出的自述,整篇文章都不用看過,還洋洋灑灑寫一大篇,寫的是很文謅謅啦~但前後狗屁不通,你們應該是文組出身的吧~真的很對不起你們以前國文老師,看到都要吐了~

  • @a0976693830
    @a0976693830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問一下如果疲勞駕駛跟身體疾病造成.算不算不能安全駕駛

    • @可笑至吉
      @可笑至吉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不算。因為刑法185-3不能安全駕駛罪,並不包含因為疲勞駕駛或身體疾病所導致之。該條僅強調施用毒品、酒精、麻醉藥物或其他相類似物。 2.在疲勞駕駛或身體疾病狀況下的駕駛行為雖然不構成刑法185-3,但會構成相關之行政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4 條:「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 @sherdunn4712
    @sherdunn4712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北檢有夠可恥 歷史會為你們記上這一筆丟臉的一刻

  • @benpptung074
    @benpptung074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從今以後,改名叫北廠吧!古有東廠,今有北廠! 美國的聯邦檢察官,有總統提名,國會同意,人家是名正言順,要辦總統都可以,這才是司法獨立! 因為,正常的民主國家,總統與國會最大!台灣呢?不正常!國會被弱化。司法權未獲立法權同意,就不符合三權分立原則。 所以,大家都很清楚,你們只是總統跟法務部長任命的! 要名正言順,就請得到國會的同意,否則要辦這種案子,請拿出真正的證據。 不是押人取供,羅織罪名,難到你們真的只想跪舔總統LP!?

  • @dcdrinks
    @dcdrinks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司法檢查官受訓有說可以沒證據就逮捕人嗎? 請問柯文哲到底犯了什麼罪你們有什麼證據去這樣抹黑造謠帶媒體風向? 到處胡亂逮捕搜查。到底是受了什麼訓練?

  • @dcdrinks
    @dcdrinks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檢察官疑似吸毒神經錯亂逮捕民眾黨主席,是要怎麼告發? 如果這位檢察官繼續瘋狂亂起訴逮捕人,那誰還會相信台北地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