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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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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假汝之名」—淺談冒用他人資料犯罪
113年07月16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一、主題:「假汝之名」-淺談冒用他人資料犯罪
二、新聞發想:
【申辦95人頭門號供詐團行騙1703萬 通訊業者收押】
reurl.cc/vaVp8k
三、主題解說:
有心人士之所以要冒用他人資料犯罪,目的不外乎是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以免被逮獲,或是僭代他人地位直接享受交易得來的成果,以下就粗略劃分為「掩飾身分型」和「享受利益型」兩種類別加以介紹。
(一)掩飾身分型:
1.人頭帳戶
在各種掩飾身分的犯罪中,最廣為人知的情形非人頭帳戶莫屬。在國內,除有特殊情形(如:冒用他人名義開戶、使用虛假名義開戶、提供不實身分證明、不願出示身分證明等)外,即便是信用小白,依然具有資格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個人存款帳戶,甚至可以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個帳戶。由於金融帳戶能夠輕易、迅速地將金錢轉移或領出,引來不法分子覬覦,無論是透過高價購買或是設局騙取他人帳戶的使用權,目的都是隱身在帳戶名義人之後,製造查緝斷點。因應這樣的犯罪行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特別設有「一般洗錢罪」加以處罰,而針對無故購入或巧取豪奪他人金融帳戶,但尚未開始利用帳戶收受犯罪所得的狀況,依舊可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至於任意交出帳戶給他人,他人後續用於犯罪用途者,根據實際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幫助一般洗錢罪」。此外,假如行為人出售自己的帳戶或提供3個以上帳戶給別人,也有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金融帳戶罪」的風險,千萬不可輕忽!
2.人頭門號
近年來電信詐欺案件猖獗,其中詐欺集團取得人頭門號後,透過撥打電話或發送簡訊的方式,騙使被害人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點選釣魚連結,最終蒙受財產損失,時至今日仍然屢見不鮮,這類案例的行為人往往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不僅如此,行動電話門號被廣泛運用於驗證使用者身分的功能,如今也成為詐欺犯罪的新興工具,詐欺集團先利用人頭門號通過電商網站或遊戲平臺的認證程序,等到成功創設帳號後,再藉由該帳號刊登不實拍賣商品誘使被害人付款購買,或是藉由網路交友陷阱欺騙被害人代儲遊戲點數至該帳號內,此時,無正當理由交付人頭門號給詐欺集團之人,很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利罪」。
3.身分證件
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以協助申辦貸款、提供家庭代工機會等名義,要求民眾經由通訊軟體上傳身分證、健保卡或護照的翻拍照片,隨後偷偷下載保存並伺機發送給實施詐術的對象,一開始假意透過這類證件大方揭露自己身分,使被害人卸下心防後,進一步利用各種手段詐騙財物。此種情形除了對被害人構成刑法詐欺罪以外,由於涉及非法冒用民眾的證件照片、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所以同時也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此外,如果拾獲他人的身分證卻未返還或送交適當機構招領,反而佯裝成身分證的所有人,對外冒名行使他人的身分證,則可能另行成立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的「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喔!
(二)享受利益型:
1.印章
印章是商業交易中用來證明交易者身分的常見方式之一,金融機構會憑藉客戶留存的印鑑來判斷客戶或代理人的身分,才能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所提出的交易請求。一般人若攜帶本人印章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顆印章就成為獨一無二的「印鑑章」,同時搭配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即可作為交易上代表本人意向的有力憑證。而為了確保交易安全,無論是偽刻他人印章或盜用他人印章都是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假如利用這類印章在交易憑證或其他文件上蓋章,藉此冒充他人身分從事交易,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絕不要以身試法唷。
2.金融卡
在未經金融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他人的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進行領款,將導致自動櫃員機誤認領款人是金融卡真正持卡人或已經獲得真正持卡人允許用卡,此時順利領到款項的人即會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3.信用卡
擅自盜刷他人信用卡購買商品的行為,等同是欺瞞信用卡特約商店,讓特約商店人員錯信交易對象是銀行核准發放信用卡的持卡人,因而遵照特約商店與銀行的契約約定將商品交給盜刷者,如此一來盜刷者對於特約商店人員就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要是遇到需要持卡人親自簽帳的場合,盜刷者在簽帳單上偽簽真正持卡人姓名的行為,還會額外成立前面提過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因現今網路購物發達,許多網路商家都有提供線上刷卡的付款方式,如果在網路購物時,任意輸入他人的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安全碼等資料,冒用真正持卡人身分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此種偽造的電磁紀錄,則除了詐欺罪外,可能同時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四、案例分享:
(一)下列哪一種行為可能不屬於冒用他人資料犯罪呢?
1.灰原遭到黑衣組織追殺,逃亡途中為了隱姓埋名,出示阿笠博士的身分證供投宿旅館進行旅客登記。
2.怪盜基德竊取「漆黑之星」寶石後高價變賣,再使用向小五郎收購而來的米花銀行帳戶領取買家支付的價金並層層轉移給他人。
3.元太因為飢餓難耐,擅自以高木警官的信用卡刷卡購買一生懸命牛角麵包禮盒。
4.柯南得知小蘭飽受相思之苦後,冒用工藤新一之名寫了5000字的情書寄給小蘭。
解答:
4.柯南得知小蘭飽受相思之苦後,冒用工藤新一之名寫了5000字的情書寄給小蘭。
說明:
1.灰原的行為涉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2.基德的行為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小五郎的行為則須依照小五郎對於基德購買帳戶用途的瞭解程度,視情況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或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罪」。
3.元太的行為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假如牛角麵包禮盒價值昂貴,需要信用卡持卡人親自簽帳的話,冒簽高木警官姓名的元太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4.如果柯南冒用自己以外的人名義寫信寄給小蘭,確實可能涉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柯南使用工藤新一名義的話...咦?
(二)老李駕鶴西歸後,平日代替老李保管銀行存摺及印鑑章的妻子小花,在閨密美美的提議下一同出國旅遊散心,但小花事前沒有和老李已成年的子女大毛、二毛、三毛商量,就自行從老李銀行帳戶臨櫃提領30萬元作為小花去杜拜觀光的旅費,此時小花的行為是否會構成何種犯罪呢?
1.一般情形下,老李的配偶、子女都是老李的法定繼承人,老李去世後,遺產還沒有分割以前,應屬於小花、大毛、二毛、三毛公同共有,原則上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能動用老李的遺產。
2.老李既已死亡,其他人自然不得再假借老李名義製作任何文書,否則可能造成第三人誤認老李仍然在世,因此,假如小花攜帶老李的存摺、印鑑章到銀行,擅自以老李名義填寫取款憑條等相關文件,再交給銀行人員辦理領款,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所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另外,小花並未事先徵求其他繼承人同意,自行決定利用老李的名義填寫取款文件,同時帶著老李的存摺及印鑑章到銀行辦理領款,導致不知情的銀行人員誤認老李尚未死亡且有意從帳戶內取款,所以同意交付小花30萬元,小花這樣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五、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第1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3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5條 (第3項)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一、主題:「假汝之名」-淺談冒用他人資料犯罪
二、新聞發想:
【申辦95人頭門號供詐團行騙1703萬 通訊業者收押】
reurl.cc/vaVp8k
三、主題解說:
有心人士之所以要冒用他人資料犯罪,目的不外乎是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以免被逮獲,或是僭代他人地位直接享受交易得來的成果,以下就粗略劃分為「掩飾身分型」和「享受利益型」兩種類別加以介紹。
(一)掩飾身分型:
1.人頭帳戶
在各種掩飾身分的犯罪中,最廣為人知的情形非人頭帳戶莫屬。在國內,除有特殊情形(如:冒用他人名義開戶、使用虛假名義開戶、提供不實身分證明、不願出示身分證明等)外,即便是信用小白,依然具有資格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個人存款帳戶,甚至可以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個帳戶。由於金融帳戶能夠輕易、迅速地將金錢轉移或領出,引來不法分子覬覦,無論是透過高價購買或是設局騙取他人帳戶的使用權,目的都是隱身在帳戶名義人之後,製造查緝斷點。因應這樣的犯罪行為,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特別設有「一般洗錢罪」加以處罰,而針對無故購入或巧取豪奪他人金融帳戶,但尚未開始利用帳戶收受犯罪所得的狀況,依舊可能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至於任意交出帳戶給他人,他人後續用於犯罪用途者,根據實際情形可能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幫助一般洗錢罪」。此外,假如行為人出售自己的帳戶或提供3個以上帳戶給別人,也有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無正當理由交付(或提供)金融帳戶罪」的風險,千萬不可輕忽!
2.人頭門號
近年來電信詐欺案件猖獗,其中詐欺集團取得人頭門號後,透過撥打電話或發送簡訊的方式,騙使被害人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網路銀行或點選釣魚連結,最終蒙受財產損失,時至今日仍然屢見不鮮,這類案例的行為人往往涉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電子通訊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不僅如此,行動電話門號被廣泛運用於驗證使用者身分的功能,如今也成為詐欺犯罪的新興工具,詐欺集團先利用人頭門號通過電商網站或遊戲平臺的認證程序,等到成功創設帳號後,再藉由該帳號刊登不實拍賣商品誘使被害人付款購買,或是藉由網路交友陷阱欺騙被害人代儲遊戲點數至該帳號內,此時,無正當理由交付人頭門號給詐欺集團之人,很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或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幫助詐欺得利罪」。
3.身分證件
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以協助申辦貸款、提供家庭代工機會等名義,要求民眾經由通訊軟體上傳身分證、健保卡或護照的翻拍照片,隨後偷偷下載保存並伺機發送給實施詐術的對象,一開始假意透過這類證件大方揭露自己身分,使被害人卸下心防後,進一步利用各種手段詐騙財物。此種情形除了對被害人構成刑法詐欺罪以外,由於涉及非法冒用民眾的證件照片、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所以同時也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20條第1項的「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此外,如果拾獲他人的身分證卻未返還或送交適當機構招領,反而佯裝成身分證的所有人,對外冒名行使他人的身分證,則可能另行成立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的「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喔!
(二)享受利益型:
1.印章
印章是商業交易中用來證明交易者身分的常見方式之一,金融機構會憑藉客戶留存的印鑑來判斷客戶或代理人的身分,才能決定是否接受對方所提出的交易請求。一般人若攜帶本人印章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這顆印章就成為獨一無二的「印鑑章」,同時搭配戶政事務所核發的「印鑑證明」,即可作為交易上代表本人意向的有力憑證。而為了確保交易安全,無論是偽刻他人印章或盜用他人印章都是明文禁止的犯罪行為,假如利用這類印章在交易憑證或其他文件上蓋章,藉此冒充他人身分從事交易,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絕不要以身試法唷。
2.金融卡
在未經金融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他人的金融卡插入自動櫃員機並輸入密碼進行領款,將導致自動櫃員機誤認領款人是金融卡真正持卡人或已經獲得真正持卡人允許用卡,此時順利領到款項的人即會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3.信用卡
擅自盜刷他人信用卡購買商品的行為,等同是欺瞞信用卡特約商店,讓特約商店人員錯信交易對象是銀行核准發放信用卡的持卡人,因而遵照特約商店與銀行的契約約定將商品交給盜刷者,如此一來盜刷者對於特約商店人員就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要是遇到需要持卡人親自簽帳的場合,盜刷者在簽帳單上偽簽真正持卡人姓名的行為,還會額外成立前面提過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因現今網路購物發達,許多網路商家都有提供線上刷卡的付款方式,如果在網路購物時,任意輸入他人的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安全碼等資料,冒用真正持卡人身分而透過網際網路傳輸此種偽造的電磁紀錄,則除了詐欺罪外,可能同時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的「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四、案例分享:
(一)下列哪一種行為可能不屬於冒用他人資料犯罪呢?
1.灰原遭到黑衣組織追殺,逃亡途中為了隱姓埋名,出示阿笠博士的身分證供投宿旅館進行旅客登記。
2.怪盜基德竊取「漆黑之星」寶石後高價變賣,再使用向小五郎收購而來的米花銀行帳戶領取買家支付的價金並層層轉移給他人。
3.元太因為飢餓難耐,擅自以高木警官的信用卡刷卡購買一生懸命牛角麵包禮盒。
4.柯南得知小蘭飽受相思之苦後,冒用工藤新一之名寫了5000字的情書寄給小蘭。
解答:
4.柯南得知小蘭飽受相思之苦後,冒用工藤新一之名寫了5000字的情書寄給小蘭。
說明:
1.灰原的行為涉及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
2.基德的行為涉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小五郎的行為則須依照小五郎對於基德購買帳戶用途的瞭解程度,視情況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一般洗錢罪」或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罪」。
3.元太的行為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假如牛角麵包禮盒價值昂貴,需要信用卡持卡人親自簽帳的話,冒簽高木警官姓名的元太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4.如果柯南冒用自己以外的人名義寫信寄給小蘭,確實可能涉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但柯南使用工藤新一名義的話...咦?
(二)老李駕鶴西歸後,平日代替老李保管銀行存摺及印鑑章的妻子小花,在閨密美美的提議下一同出國旅遊散心,但小花事前沒有和老李已成年的子女大毛、二毛、三毛商量,就自行從老李銀行帳戶臨櫃提領30萬元作為小花去杜拜觀光的旅費,此時小花的行為是否會構成何種犯罪呢?
1.一般情形下,老李的配偶、子女都是老李的法定繼承人,老李去世後,遺產還沒有分割以前,應屬於小花、大毛、二毛、三毛公同共有,原則上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才能動用老李的遺產。
2.老李既已死亡,其他人自然不得再假借老李名義製作任何文書,否則可能造成第三人誤認老李仍然在世,因此,假如小花攜帶老李的存摺、印鑑章到銀行,擅自以老李名義填寫取款憑條等相關文件,再交給銀行人員辦理領款,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所規定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另外,小花並未事先徵求其他繼承人同意,自行決定利用老李的名義填寫取款文件,同時帶著老李的存摺及印鑑章到銀行辦理領款,導致不知情的銀行人員誤認老李尚未死亡且有意從帳戶內取款,所以同意交付小花30萬元,小花這樣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
五、參考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項)
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第1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3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項)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220條(第2項)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第1項)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經當事人同意。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第75條 (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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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與法律 小心!!路怒症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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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7月0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小心!!路怒症可能讓你吃上官司 二、議題發想 臺灣因地小人稠,有很多市區道路常會發生汽機車、公車、行人及腳踏車爭道的情形,加以若是上下班的尖峰時間,就很容易引發行車糾紛,例如發生超車、按喇叭、前車突然煞停、臨停擋道等交通狀況,這時候如果開車或騎車之人,無法克制自己的情緒或行為,而以危險駕駛方式迫使他人下車或開窗謾罵等,就可能因此涉嫌刑事犯罪。 (一)莽男因行車糾紛 超車擋道還丟礦泉水吃官司 梁姓男子於去年8月間,駕駛轎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大灣路巷口,因與蘇姓男子駕駛自小貨車發生行車糾紛,竟涉嫌將轎車從自小貨車右後方超前至車前方後緊急煞車,還將車窗搖下向自小貨車丟擲礦泉水瓶,妨害蘇行車權利。台南地院依梁觸犯強制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案可上訴 udn.com/news/story/7321/76...
生活與法律 地下匯兌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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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7月02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 一、主題:地下匯兌的刑事責 二、引言 所謂匯兌業務,指的是業者用不實際運送現金,而是用類似記帳的方式,隔空與另一個地方的業者或是特定人互相聯繫、對帳,然後經常性的提供客戶,在不同的地方隔空移轉資金、償還債務、討得債權等服務的行為。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可知匯兌業務是銀行業的特許產業,而若違反本條規定,即非銀行而從事匯兌業務者,則將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 三、地下匯兌的處罰 匯兌業務之所以是銀行特許產業,乃因銀行業為政府高度管理的特許行業,其經營的成敗不但關係國家的金融穩定,更會影響廣大的民眾權益,故政府制定許多法令用以規範銀行的各種作為,俾能正常經營,不致脫軌。地下匯兌是由於便利性、逃避外匯管制等因素...
生活與法律 我想買CBD產品在臺灣使用,會鋃鐺入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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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6月25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一、主題:我想買CBD產品在臺灣使用,會鋃鐺入獄嗎? 二、議題發想: 前台灣高鐵董事長殷琪於112年間,因涉嫌自美國寄送「CBD」商品至我國,打算供自己的寵物狗使用,經海關攔查發現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以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移送檢察署偵辦,經調查後於113年間為不起訴之處分。而何謂「CBD」?為何與第二級毒品大麻有關? 在網路上似乎被很多網友推崇對某些疾病有療效,民眾到底能不能自行取得? 實務上常見許多民眾購買CBD產品,如口服用油、軟糖或是寵物使用產品,大多是因在國外有生活經驗,或是在網路上、友人口耳相傳,認為對特定疾病或生活困擾,如失眠、憂鬱有幫助,遂自行上網購入,但也容易造成民眾誤蹈法網,故有加以說明之必要。 三、Q&A Q1:何謂CBD,是毒品還是藥物? 第二級毒品大麻植株含有多種活性物質,主要成分為四氫...
生活與法律 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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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6月1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介 二、事件發想: 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329001408-260402?chdtv 台北市「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件,士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28日在板橋殯儀館相驗暨解剖中心解剖2名死者,衛福部證實死者遺體驗出「米酵菌酸」,法界認為此與食材保存不當遭受汙染有關,業者恐涉過失致死、違反《食安法》等罪。對此,犯保協會29日強調,待法醫研究所解剖結果出爐,犯保協會就會協助家屬申請180萬元被害補償金,也將協助家屬對業者提起假扣押,防範業者脫產並提民事求償。 犯保協會表示,昨天家屬悲痛逾恆,無法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因此包括協助假扣押及後續的法律協助、求償事宜,協會昨天尚未與家屬進一步討論,將等家屬情緒平復後再行討論。 法務部說,依據去年7月...
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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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530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博愛座讓不讓?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丶主題:博愛座讓不讓? 二丶問題發想: 新聞:12歲童坐捷運博愛座!遭巴頭撞車廂 臺北市一位梅姓男子,日前搭乘台北捷運時,因為想坐的博愛座被12歲男童坐走,梅男當下摸摸鼻子坐到一旁空位,但下車時竟走去男童前推了男童頭一下,讓男童頭後仰撞到車廂,全車乘客都看傻眼,梅男卻好整以暇的下車。男童母親氣炸提告,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將梅男起訴。 三、不禮讓博愛座有無責 ? 博愛座的設置,係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第53條第3項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百分之十五,座位應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至車門、艙門或出入口間之地板應平坦無障礙,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
生活與法律 收受或運送來路不明包裹小心變成運毒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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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6月1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雅詩檢察官 一、主題:收受或運送來路不明包裹小心變成運毒共犯 二丶新聞發想: 新竹縣湖口鄉一名湯姓男子去年8月間前往郵局領包裹,沒想到當場被警方查獲包裹內有大麻植株,湯嫌矢口否認運輸毒品、不知道包裹內容物為何,辯稱是8、9年沒聯繫的高中同學的朋友在國外說要寄驚喜禮物給他,不過法官不採信,仍依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湯男有期徒刑11年。 三、收受或運送毒品包裹構成之刑責 對於毒品相關的刑罰主要規定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務上最常見的海洛因就是屬於第一級毒品,而安非他命、大麻,或是摻有四氫大麻酚的電子菸油,則是屬於第二級,另外愷他命、或新興毒品咖啡包(大都摻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即俗稱「喵喵」),則屬於第三級毒品,再者,員警先前曾大舉查獲來自東南亞的減肥藥,裡面摻有西布曲明成分,在我國則列管為第四級毒品。我國依據不同分級的毒品...
生活與法律 競業禁止?
มุมมอง 74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6月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競業禁止? 二丶新聞發想: 前NCC委員當詐團顧問!「關中天要角」蕭祈宏遭起訴 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416003648-260407?chdtv 前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秘蕭祈宏擔 「二五電訊」公司顧問,竟遭到雲林地檢署偵辦以二類電信公司名義非法販售「黑莓卡」、「比特卡」的詐騙集團,將他起訴。對此,NCC也急發聲明表示,「震驚與高度遺憾」,同時也將會全力配合檢調調查,勿枉勿縱 根據《鏡週刊》報導,雲林地檢署在去年時抓到張姓車手後,更查到背後有電信公司非法販售俗稱「黑莓卡」、「比特卡」的漫遊及國內網卡牟取暴利,甚至還查出以此人頭卡門號蒐集國內外人士個資,3年來不法獲利達6.3億元,而檢方今年1月將21名犯嫌依加重詐欺、洗錢等罪起訴。 對此,...
生活與法律 出口成髒 到底罰不罰?
มุมมอง 186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5月2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文琪檢察官 一、主題:出口成髒 到底罰不罰? 二丶新聞發想: 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459655 「公然侮辱罪違憲? 大法官宣判「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 三、前言: 隨著網路世界的發達、取證工具,錄影設備的發達,現在有許多妨害名譽案件,來自於網路上的留言產生的糾紛,以及一般民眾日常口角時,一時不經意脫口而出的國罵、言語,都經由螢幕截圖、手機錄影、行車紀錄器或監視器畫面而為當事人間紀錄,並且成為提告鐵證,然而這樣的網路留言糾紛,或是民眾衝突口角間所出之氣憤用詞,究竟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而又應該如何判斷呢?前陣子憲法法庭才剛針對「公然侮辱」這個法條作出了解釋,今天就來跟各位分享一下憲法法庭最新判決所提出的見解跟判斷的標準。 四、Q&A: Q1: 最近大法官憲法法庭作出了113年憲判...
生活與法律 淺談指認程序
มุมมอง 100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5月21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指認程序 二、相關法規範: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 三、立法目的:為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保障人權、勿枉勿縱。此等指認程序之規範要領,旨在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指認之正確性,以防制指認錯誤發生,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之正確性。 四、概述實施方式: 1.實施地點及設備: ‧原則: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單面鏡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事由。 2.實施者: ‧原則: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偵辦人員辦理。 ‧例外: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 3.指認程...
生活與法律 誰才是檢察官界的第一人?淺談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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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5月14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蕭永昌檢察官 一、主題:【誰才是檢察官界的第一人?淺談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 二、說明: 檢察官作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上唯一的偵查主體,在偵辦刑案上,可指揮各縣市政府警察、調查局甚至憲兵對」隊進行案件調查,除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照自身法定職權即可進行拘提、限制出境出海、強制採血採尿等外,也可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上線監聽甚至聲請羈押禁見;案件偵查終結後,若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還可依法提起公訴或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即便檢察官在我國法律的定位上,較接近司法機關,而不屬於治安機關,但因為上述的檢察官的法定職權往往跟犯罪能否成功追訴密切相關,而一定程度使不法份子不敢肆無忌憚,因此社會上許多人都對檢察官的工作與 務有高度期待,進而期待有一個「好的檢察首長」就」能帶領檢察官掃蕩犯罪、讓政治清明。不過,提到身為檢察首長,你知道「法務部長...
生活與法律 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มุมมอง 152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5月07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陳品妤檢察官 一、主題: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 二、說明: (一)何謂家庭成員?(修正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 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二)何謂家庭暴力行為?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對人之行使,可能同時構成刑法傷害、強制等罪。 .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
生活與法律 「令出必行」-淺談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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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4月30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丁煥哲檢察官 一、主題:「令出必行」-淺談保護令與違反保護令罪 二、新聞發想: 【轉帳1元騷擾女友 男違反保護令起訴】 reurl.cc/VzjxdR 三、主題解說: 保護令是為了保護處在受暴危險中的被害人,讓他們免於遭受其他家庭成員造成的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不法侵害,由法院所核發而且具有強制性的命令。以下對於保護令特定議題進行簡要說明: (一)聲請保護令相關事項: 1.由於保護令是針對家庭成員間的家庭暴力行為而設,所以保護令核發的對象(指加害人)僅以被害人的家庭成員為限,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3條規定,這裡的家庭成員包含:(前)配偶、(曾經)同居者、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如:【表、堂】兄弟姊妹、叔伯、舅姨)等。另一方面,為了完善保護家庭暴力事件中的被害人,除了被害人本身當然有權聲...
生活與法律 注意可能被「二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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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04月23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 一、主題:注意可能被「二次詐騙」 二、引言: 聽眾朋友應該很常接到或是聽到投資詐騙、感情詐騙之電話或訊息,如果在一時失慮之狀況下被詐騙了金錢,內心一定十分的懊悔或焦慮,希望能快點把錢追回(很多人甚至都是向銀行或朋友借錢),而詐騙集團就是利用受詐被害人這種較為脆弱及急迫的心理,利用先前獲取資料,再次撥打電話給被害人或是在網路釋放一些可幫助追回款項的虛假訊息,誘騙被害人再次上當交付金錢,這就是俗稱的「二次詐騙」。 「二次詐騙」新手法! 詐團誆能追討遭詐騙款項 資料來源: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2610C07M1 幫受害者討回被騙的錢?被二次詐騙受害者詳述被騙過程 資料來源:reurl.cc/YEOQNx 三、「二次詐騙」可能的類型 (一)假稱為警方、檢察官:向被害人已抓...
生活與法律 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任
มุมมอง 5933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3年04月09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一、主題: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 二、引言: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被詐欺的被害人要匯款時,詐騙集團不可能以他們自己本人的帳戶收錢,所以這些收錢的帳戶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導致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車手提領或匯款,用以製作層層的斷點,來避免真正的主謀被追查,所以現在的詐騙集團不止是騙錢,連騙帳戶的手段都花招百出。 三、騙帳戶的常見手法 網路兼職:Facebook社團上現在某些徵才廣告,內容通常都是短時間可以獲得大量報酬,或是無工作經驗、只需提供帳戶就能獲得報酬等等,但在詳細工作內容部分都不會記載在廣告上,待求職者加入LINE來當作面試管道後,詐騙集團可能以要匯款薪資並認證帳戶為由,要求求職者寄送金融帳...
生活與法律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簡介
มุมมอง 7944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生活與法律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簡介
生活與法律 隱私權與犯罪防制的調和?從Dcard搜索事件看檢察官搜索的程序與辦案
มุมมอง 217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生活與法律 隱私權與犯罪防制的調和?從Dcard搜索事件看檢察官搜索的程序與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