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介

แชร์
ฝัง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25 ส.ค. 2024
  • 113年6月18日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
    一、主題: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介
    二、事件發想:
    www.chinatimes...
    台北市「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件,士林、新北地檢署檢察官28日在板橋殯儀館相驗暨解剖中心解剖2名死者,衛福部證實死者遺體驗出「米酵菌酸」,法界認為此與食材保存不當遭受汙染有關,業者恐涉過失致死、違反《食安法》等罪。對此,犯保協會29日強調,待法醫研究所解剖結果出爐,犯保協會就會協助家屬申請180萬元被害補償金,也將協助家屬對業者提起假扣押,防範業者脫產並提民事求償。
    犯保協會表示,昨天家屬悲痛逾恆,無法接受親人離世的事實,因此包括協助假扣押及後續的法律協助、求償事宜,協會昨天尚未與家屬進一步討論,將等家屬情緒平復後再行討論。
    法務部說,依據去年7月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偵審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犯保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因此犯保協會將徵詢被害家屬意願,委請律師提供法律諮詢、訴訟事宜。
    另依《犯保法》第25條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強制執行費。而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得由犯保分會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
    因此,只要被害家屬日後提起民事訴訟,犯保協會依法可為家屬委請律師提告,亦可出具保證書擔保,家屬不必提出擔保金,犯保協會將協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對方脫產。
    三、法律問題Q&A:
    Q1:何謂犯罪被害補償金?
    A1:
    (一)「犯罪被害補償金」是指國家對於因犯罪行為(包含故意犯及過失犯)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本人,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所為之金錢給付。
    (二)依據犯保法第52條、第57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種類及金額可分為:
    1.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新臺幣180萬元。
    2.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新臺幣80萬元至160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新臺幣10萬元至40萬元。
    4.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新臺幣20萬元。
    (三)在犯保法舊法時期的審核過程中,分別要審酌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單據來證明,非常耗時費力,且對被害人及家屬很不利。然依112年7月1施行之犯保法新法規定,已明確訂立金額範圍。原則上被害人死亡案件直接核給180萬元;重傷部分,則依重傷情節直接核給80萬元到160萬元;性侵害部分,則依被害情節直接核給10萬元到40萬元,被害人不用再區分喪葬費、醫藥費、法定扶養費、精神撫慰金等等各種細項,再去提出單據,直接定額給付,使被害人及家屬得以迅速從優獲得補償。
    Q2:什麼人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A2: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保法第50條定有明文。所以依犯保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種情形之人,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一)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被害人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過失致死罪等案件之被害人遺屬。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必須要注意的是,依照犯保法第50條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額外立法排除。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犯保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而致「重傷者」本人: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申請犯罪補償金。
    Q3:如果死亡案件的被害人遺屬有很多人,誰可以來聲請?金額如何分配?
    A3:
    (一)依犯保法第53條規定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二)由上開規定可知,被害人遺屬在申請資格上有順位之分,第一順位是死者之父母、配偶及子女。第二順位是死者之祖父母。第三順位是死者之孫子女。第四順位是死者兄弟姊妹。而且一定要同一順位都沒有符合資格之人,才能由後面順位的人來申請。例如第一順位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只要有一個申請人還存在,不管存在的人是死者的父母或配偶或子女,後面第二、三、四順位的人就都沒有申請的資格。如果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或者已拋棄請領權,或者例如死者之父母早已過世,而且死者未婚沒有配偶,也沒有生小孩,這樣第一順位的人都沒有時,就由第二順位的死者的祖父母來申請,以此類推。
    (三)而在請領上,依法是採共同具領、平分。依據犯保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例如:當第一順位被害人遺屬有3人時,所核發之遺屬補償金總金額為180萬元,每人具領金額則為60萬元(180萬元除以3人)。
    Q4: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A4:
    (一)依犯保法第63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但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仍得於「成年後」五年內為之。前項情形,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其請求權自「知悉為重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也就是說,當申請權人知道發生犯罪被害事件超過5年,就不能提出申請。或是,雖然不知道是否有發生犯罪被害事件(例如失蹤),但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10年,也不能提出申請。如果申請的話,也會被駁回。但若是犯罪被害時為未成年者,可以在23歲前申請,以及若是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從知悉為重傷時起才起算5年。
    Q5:領到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加害人有賠償被害人,補償金需要返還給國家嗎?
    A5:不用。依據犯保法第56條規定,只有在請領人是故意或過失使犯罪被害人死亡,或是請領人是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請領犯罪被害補償金等情形才需要返還。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1

  • @f03222
    @f0322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拜託寧願不要這補助
    每個人都希望家人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