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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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2 ก.ย. 2024
  • 113年08月20日 星期二 生活與法律
    法律講座:臺北地檢署 黃珮瑜檢察官
    一、主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對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為何?
    二、Q&A
    Q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何時開始施行:
    本條例除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其他規定自113.8.2施行
    Q2、該條例規範的內容有哪些面向:
    金融防詐措施(第7-13條)
    電信防詐措施(第14-26條)
    數位經濟防詐措施(第27-42條)
    溯源打詐執法(第43-50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第51-55條)
    Q3、其中關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有哪些?
    詳如影片說明
    三、相關法條規定如下:
    第 四 章 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
    第 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通報或轉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提供心理諮商、社會救助等必要之協助。
    第 52 條
    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第 53 條
    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或審判中,得運用調解、和解程序,促使被告支付一定數額之賠償予詐欺犯罪被害人,對於未賠償被害人者,檢察官得促請法院審酌量刑,必要時應提起上訴。
    檢察官於詐欺犯罪案件為緩起訴處分時,宜優先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第 54 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前項訴訟,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第 55 條
    詐欺犯罪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前項選定當事人之事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選定當事人之規定。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4

  • @JackyYang
    @JackyYang 23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1

    講這些是有屁用
    遇到詐騙 去警察局 警察直接不受理
    是怎樣 要我自己去抓嗎?

  • @zodoo9800
    @zodoo9800 21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2

    講這些能讓你們升官嗎? 不如趕快把政敵隨邊塞個罪名就可以有錢錢讓你們不會餓死了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