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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老師發布此影片,對509和112憲判8關於真實惡意原則的說明相當完整,也讓我再次體會到大法官總是解決一個問題後再製造懸念挖坑給未來的大法官跳。這也說明了法律不會有被完善的一天,不敢想像100年後的法律人要讀多少解釋。
You are welcome。這讓法律人永遠有議題可硏究
要注意的是,509或憲判8都沒有具體提到源自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可能我沒看到,如果有,是不是可以具體指摘該段落,討論討論。
感謝
you are welcome
事實證明:「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後。」
教授講解的好清楚感謝😃
教授,有針對消保法,可讓消費者抗辯不繳利息的條文嗎?😊😊
這要依具體情況而定。例如是因為沒有收到帳單?還是繳費截止日印不清楚?還是當初利息計算的約定沒寫清楚...等。消保法中勉強有關的條文,大概是與定型化契約付近的規定,第11條到第14條。
在問一個例子,如果我去餐廳吃飯回去Google 評論了這家餐廳很難吃,環境不佳,但當下沒拍照打卡,沒辦法證明我真的去過,只有我的口述,餐廳來告我毀謗,這樣是否成立,在這大法官的解釋下是把舉證責任完全交給發表言論方嗎,如果是這樣的意思,是否代表以後去餐廳吃飯評論,都一定要拍照留證,但這樣是否似乎又太過牽制言論自由且似乎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事實和意見是不同的。如你所述,如果只是說很難吃,是個人意見,不會有誹謗。若說環境不佳,則要看描述的方式,是純粹個人觀感,還是有暗示具體的哪一種環境不佳。不過,餐廳並非個人,若是指控老闆或員工如何如何,可能有誹謗。若是對餐廳描述,不是誹謗個人,可能會用刑法313條,或只會告民事毀損商譽。
有興趣的同學請參考 陳聰富老師侵權行為法279頁起
謝謝分享,我也來讀陳老師的書
到底是控方要積極證明被告沒有合理查證,也就是具有真實惡意,還是被告需要積極證明自己有合理查證?
原告要證明此事為不實。被告要證明自己有合理查證,並能提出佐證證據。
想請問一個問題,您的內容都是關於講述他人的事情,如果情況是講述自身經驗的話怎辦呢,舉例來講前陣子很紅的me too,如果一個人被性騷之後公布他的親身經驗,因為是他的親身經驗了那還需要合理查證嗎,感覺好像要求再去查證不合理,又如果這種親身經驗只有他自己個人證詞,無法有客觀證據,例如大部分性騷並不會有監視器畫面等等,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判定,關於這點大法官似乎沒有解釋
我不確定。自己親身經驗,如果仍被告上法院,應該還是要有佐證證據支持自己所述。因為自己說看到親身體驗也可能是說謊的。若沒有佐證證據,最不要去「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過,如另一則留言所回覆,如果是用管道內的途徑指控,沒有對外傳述,就算指控不成立,應該也不會被認為構成誹謗。
大法官不專業
例如有個女生說我在廁所被某A摸了屁股,某A去告她妨礙名譽,在各說各話無法判定真偽的情況下,在性平名譽言論自由三方衝突下該如何判定
好例子。如果證據不足不夠讓A性騷成立,法官是否回過頭來認定某女構成誹謗?我覺得對法官來說是難題。應該可以從某女事後前後的反應,判定某女是否說謊。不過,我聯想到,刑法310條雖然有「指摘」和「傳述」,但真正被判刑都著重在「傳述」,而非單純的「指摘」。也就是說,如果某女沒有充足證據,最好用法律內管道指控,而非公開「傳述」。這樣法律管道內的指控不成立,也不至於屬於「傳述」。應該也不會被認定構成誹謗。
謝謝老師發布此影片,對509和112憲判8關於真實惡意原則的說明相當完整,也讓我再次體會到大法官總是解決一個問題後再製造懸念挖坑給未來的大法官跳。這也說明了法律不會有被完善的一天,不敢想像100年後的法律人要讀多少解釋。
You are welcome。這讓法律人永遠有議題可硏究
要注意的是,509或憲判8都沒有具體提到源自美國的真實惡意原則。可能我沒看到,如果有,是不是可以具體指摘該段落,討論討論。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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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證明:「法律一經制定,就已經滯後。」
教授講解的好清楚
感謝😃
教授,有針對消保法,可讓消費者抗辯不繳利息的條文嗎?😊😊
這要依具體情況而定。例如是因為沒有收到帳單?還是繳費截止日印不清楚?還是當初利息計算的約定沒寫清楚...等。消保法中勉強有關的條文,大概是與定型化契約付近的規定,第11條到第14條。
在問一個例子,如果我去餐廳吃飯回去Google 評論了這家餐廳很難吃,環境不佳,但當下沒拍照打卡,沒辦法證明我真的去過,只有我的口述,餐廳來告我毀謗,這樣是否成立,在這大法官的解釋下是把舉證責任完全交給發表言論方嗎,如果是這樣的意思,是否代表以後去餐廳吃飯評論,都一定要拍照留證,但這樣是否似乎又太過牽制言論自由且似乎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事實和意見是不同的。如你所述,如果只是說很難吃,是個人意見,不會有誹謗。若說環境不佳,則要看描述的方式,是純粹個人觀感,還是有暗示具體的哪一種環境不佳。不過,餐廳並非個人,若是指控老闆或員工如何如何,可能有誹謗。若是對餐廳描述,不是誹謗個人,可能會用刑法313條,或只會告民事毀損商譽。
有興趣的同學請參考 陳聰富老師侵權行為法279頁起
謝謝分享,我也來讀陳老師的書
到底是控方要積極證明被告沒有合理查證,也就是具有真實惡意,還是被告需要積極證明自己有合理查證?
原告要證明此事為不實。被告要證明自己有合理查證,並能提出佐證證據。
想請問一個問題,您的內容都是關於講述他人的事情,如果情況是講述自身經驗的話怎辦呢,舉例來講前陣子很紅的me too,如果一個人被性騷之後公布他的親身經驗,因為是他的親身經驗了那還需要合理查證嗎,感覺好像要求再去查證不合理,又如果這種親身經驗只有他自己個人證詞,無法有客觀證據,例如大部分性騷並不會有監視器畫面等等,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判定,關於這點大法官似乎沒有解釋
我不確定。自己親身經驗,如果仍被告上法院,應該還是要有佐證證據支持自己所述。因為自己說看到親身體驗也可能是說謊的。若沒有佐證證據,最不要去「傳述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過,如另一則留言所回覆,如果是用管道內的途徑指控,沒有對外傳述,就算指控不成立,應該也不會被認為構成誹謗。
大法官不專業
例如有個女生說我在廁所被某A摸了屁股,某A去告她妨礙名譽,在各說各話無法判定真偽的情況下,在性平名譽言論自由三方衝突下該如何判定
好例子。如果證據不足不夠讓A性騷成立,法官是否回過頭來認定某女構成誹謗?我覺得對法官來說是難題。應該可以從某女事後前後的反應,判定某女是否說謊。不過,我聯想到,刑法310條雖然有「指摘」和「傳述」,但真正被判刑都著重在「傳述」,而非單純的「指摘」。也就是說,如果某女沒有充足證據,最好用法律內管道指控,而非公開「傳述」。這樣法律管道內的指控不成立,也不至於屬於「傳述」。應該也不會被認定構成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