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59號刑事判決:侵入住居罪與看得懂的判決書|突然想大便忍不住時,擅闖民宅算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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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2 ก.ย. 2024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28

  • @chenchingyeh
    @chenchingyeh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謝謝老師的分享,分享的案例很貼近日常生活🎉 我滿喜歡閱讀判決書,有些判決書很有法官自己的寫作風格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同學~恭喜中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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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ja600
    @fja60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3

    讚! 此判開了眼界,法對基本權保障還是存在的。
    感謝老師與團隊~

  • @user-jy7jk4pm6o
    @user-jy7jk4pm6o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感謝老師的講解

  • @choung.uno0517
    @choung.uno0517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2

    感謝老師的解說👍👍👍

  • @user-cr3sw7iv5n
    @user-cr3sw7iv5n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向您請教一個問題?當一位智能障礙或不足的人,確定做出了私闖民宅,但是沒有做出犯罪行為,只是造成他人驚嚇與困擾,是有可能判無罪的嗎?或是有可能改為民事訴訟?

  • @user-cr6ky5wj2j
    @user-cr6ky5wj2j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謝謝老師詳細的講解

  • @萌榕美
    @萌榕美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感謝老師的講解🎉

  • @user-cv1jn7xs4n
    @user-cv1jn7xs4n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感謝老師的講解❤❤

  • @mizalbee7940
    @mizalbee794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謝謝老師

  • @user-es8zz4jr5h
    @user-es8zz4jr5h 3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假設公司叫我去舊公司拿文件,結果被舊公司告侵入住宅案。公司的律師說對方告不成?是嗎?公司指派我去拿的,可是律師卻要我說是我自己要去舊公司拿這樣合理嗎?不就我要承擔。

  • @chloeshu1125
    @chloeshu1125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老師講解淺顯易懂

  • @user-jf8xy7wi9n
    @user-jf8xy7wi9n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對於行為人其行為雖出於逼不得已而進入他人住宅便溺,雖其無犯意,但拙見認為此行為仍存在危險可能,房門還是要鎖好,避免有心人利用此藉口而犯案。

  • @jtz0729
    @jtz0729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這個太經典😂😂 謝謝老師

  • @echudaiji
    @echudaiji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老師的講解~

  • @marciakuo3082
    @marciakuo3082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感謝老師的講解
    這個法官寫的內容非常淺顯易懂
    英士的筆超級好寫的,想抽獎❤

  • @user-ch2ct3vr5q
    @user-ch2ct3vr5q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構成要件不該當

  • @impossible200020
    @impossible20002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期待可能性這點一直覺得不太對勁,如刑法第165條滅證罪,也是因為無法期待被告不滅證而以「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為要件,但客觀上又有變相鼓勵被告擴大罪行的事實,未積極預防犯罪,似乎與法律訂定的目的相違背。雖然知道法理和原因,答題時也知道該寫什麼,但無法完全接受這樣的邏輯。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保有自己的見解是好事!

  • @hiimmoney
    @hiimmoney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怎麼抽筆~

  • @王安石-q9t
    @王安石-q9t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2

    簡單來說
    1、依我長年在外租屋的經驗來看,「門一定要鎖好」。
    2、突然有「不認識的人」找你真的會怕,不知道這個人會做什麼事,遑論來借廁所。
    3、看得懂的判決書雖好,但法官的理由就是怪怪的。
    此案頗有111憲判字2號不用登報道歉的感覺。
    一、被告方(借廁所的人)
    若此案解釋可得到法院的認同,以後詐騙集團或小偷可用拉肚子的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然後:
    1、在進入住宅後物色財物一番,然後等主人離開視線,再趁機順手牽羊,離開住宅。
    2、找同夥進屋,或是進屋後借機詐騙家中老人。
    若進行不順,也可直接離開住宅,理論上只要負民事責任即可,實務上不好說。
    二、告訴人方(住宅的主人)
    1、即使有人突然進家中借廁所,警察若知道是來借廁所,因為是民事案件,警察也不會來家中,依上述所言,此時必然拉長警察保護人民的空窗期。
    2、真的有人來借廁所,主人會等在廁所門口與打掃廁所,此時主人無端浪費時間的損失,如果主人真的打民事訴訟,只會更浪費時間與資源。然法官說以民事賠償可平衡告訴人與被告之間等云云,難道一般人真的會這樣想嗎?
    3、主人真的想打民事訴訟,可能會被法官用和解或調解來解決,然後又有可能被調解委員揶揄「你這麼無聊為了借廁所打訴訟做什麼?」等等。
    4、主人都打刑事訴訟了,表示他很不爽、很不爽、很不爽,至少證明社會上有人不接受突然借廁所,不符合習慣上,公序良俗、社會倫理與借廁所不相關,「社會相當性」的正當理由自然難以成立。
    5、綜上所述,告訴人方實際上明顯處於弱勢的情況。
    從111憲判字2號開始,用純法律邏輯來套用在社會生活上,就是有種怪怪的感覺。
    1、法官解釋「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等語,我覺得已經強迫主人接受所謂的「社會相當性」,也就是說,當法律用人性尊嚴保護借廁所的人時,卻忘了主人也有基本人權(不借廁所的權利),所以法官的解釋有一種先射箭再畫靶的感覺。
    2、法官認為「對於人性尊嚴…完全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判斷」等語,無非是將個人的正義套用在社會正義上,難道社會大眾已認同該法官的解釋嗎?怪怪的。
    3、法官雖有提出正當理由的標準,但判斷時的解釋上沒有法院決議,也沒有釋字、憲判字,更沒有社會大眾的通念,僅以「自己的認為」來解釋正當理由的標準,我覺得怪怪的。
    4、法官以「欠缺期待可能性」也是怪怪的,僅以「3號房的廁所」、「最近的地方」為條件當作期待可能性,沒有說明本案環境的情況,即真的只剩一間?還是再走幾分鐘還有其他住戶?也就是說,法官的解釋無法判斷是否「欠缺期待可能性」。
    5、被告因拉肚子想要廁所,與主人的廁所是否借人的權利,基本上是二回事(風馬牛不相及),但法官的思維卻將被告的拉肚子與主人的廁所連結成一體,好像主人一定得借人使用,也就是說,「……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可是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對於被告有人性尊嚴的侵害,不是住宅主人造成的,而是被告吃食物自己造成,法官卻解釋成若主人不借,就是侵害被告的人性尊嚴的意思,另外,被告真的拉出來,有人性尊嚴的侵害,與住宅主人有什麼關係?我覺得怪怪的。
    6、法官是不是搞不懂無罪推定與不成立犯罪的區別?
    7、綜上,有一種法官在保護犯罪者的傾向,也可能是事實明確,真的是借廁所,所以偏向被告方,但也變向在檢討被害人的主人。
    如果我是法官,一定臭檢官,「事實明確,不起訴就好了,檢官唸一下借廁所的人,然後安撫主人心情」,本案如同「老婦採農夫10元高麗菜案」一樣,根本不用審判階段浪費司法資源,結果好啦,案件到了審判階段,然後看著辦……。
    雖然小題大作,社會相當性用國民法官制度比較好,至少可符合社會倫理秩序規範的條件,也比法官「自我認為」來得好。
    判決最後的「…認為被告進入告訴人的房間,屬於正當事由,並不是「無故侵入」,因此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應該判決被告無罪…」等語,法官依無罪推定判被告無罪,我實屬無語,本案被告犯罪事實明確,沒有證據問題,又何來無罪推定?且依判決文所言,法官是認為有正當理由不成立306條侵入住居罪,不就表示已經討論被告有做過犯罪事實了嗎?與無罪推定到底有什麼關係?所以應是不成立306條侵入住居罪,判被告無罪吧。
    總之,看得懂的判決書雖好,但解釋卻怪怪的,不管有沒有學過法律,不管法官說了什麼,「門一定要鎖好」。

    • @user-jj8cc9jn4b
      @user-jj8cc9jn4b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認為法院已經就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做出評價,就不應該以無罪推定的方式判決無罪,這雖然在客觀事實是完全呈現的情形下固然是有道理的。但法院看到的只有證據,所得到的事實是從證據證明的事實,而並不是完全客觀的事實。而證據得出的事實是否與完全客觀的事實相符,法院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除非有全知視角)。因此在這個不知道的情形下,推定被告無罪是有必要的。

  • @paulhsie
    @paulhsie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3

    對這種事還是應該要個案判斷,才能做出合法理的判斷。千萬不要有這是通案的錯覺,不然,大喇喇走進別人家說肚子痛要找廁所大便,一定會被告的。

    • @user-sd3sh6ok6j
      @user-sd3sh6ok6j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通透!

    • @JeffXiao1229
      @JeffXiao1229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沒錯,個案判斷而非通適,為之正確

  • @minghsiuchen7514
    @minghsiuchen7514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感謝老師的講解

  • @user-sm6fr5sz8g
    @user-sm6fr5sz8g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感謝老師的講解🥰

  • @user-yp7ln8my4d
    @user-yp7ln8my4d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

    謝謝老師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