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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八炯的狀況一樣啦密錄器只會播警方有利的畫面 不利的畫面就直接黑掉刪掉黑道鬧到警局,警局裡的監視器還可以全部都沒有黑畫面,不然就是壞了可見警察是有多搞笑
搜索票是要搜什麼,路過騎樓的全搜,還是路過的全盤查,不配合直接壓制。
他就坐在戶外,有沒有做違法的事,每個人都能看到,搜索他 ?明顯故意的。
我猜這篇是要幫怒摔外套意圖危害警方奪取危險武器"手機"那篇洗地
騙人不懂法律嗎? 刑事調查 是不可錄影啦 但怎麼看這都不像刑事案件 行政調查 民眾是可以錄影的 回去問問律師 再對民眾大小聲吧 台灣警察真的是該整治了 讓人分不清是警察還是黑道
警方違法 , 搜索票一定要正本(紙本) , 還存在手機裡勒 ??有些警察就是這樣 , 仗著一般民眾不懂法律 , 便宜行事 , 這樣要是告到法院 , 警察肯定吃鱉 .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裡沒有提到要正本,請問依據哪裡
那有不需要正本的依據嗎
@@pkcstommy 看來只需要在網路上找一張搜索票的圖,P圖後,存在手機哩,到時候在你面前晃一下,就當你看清楚了,就可以進入你家搜索了~
@@eeeddfish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裡沒有提到是否正本呀,回歸問題,有無出示搜索票,答案是有的所以我想問如果說有提到要正本,那我想知道出處在哪,不然警察看起來是合乎規定的
@@pkcstommy 這個是個模糊地帶不過讓我想起 去公家機關辦理東西 都要求紙本正本來辦理! 使用電子檔會被酸言酸語
手機裡有搜索票?那人蛇集團就可以偽裝是便衣刑警到處綁了拉笑死我還以為回到有牌流氓的時代呢
呵呵你齁 唉 刑事訴訟法128條1項了解一下 我看你乾脆那條抄個十遍好了 基本的法條都不知道就在批評警察違法執法 我看你也是笑笑啦
@@ggvdf9525 笑死人 沒有正本 只有現行犯和民眾同意才能搜查 影本和電子檔不行好嗎 法盲裝懂
@@龍月-w8n 所以我才叫你們都去查一下資料抄個十遍 為什麼警察出示手機在你們這邊不行在法院就可以?現在是你們說的算還是司法說的算?質疑警察專業真的很好笑
@@ggvdf9525 你確定你有仔細看這法條?法務部今(二十七)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可知,我國對搜尋採令狀主義,有搜尋票才能搜尋;通常法院核發的搜尋票會明確記載搜尋內容,只要搜尋票有記載,手機也可為搜尋客體,且司法實務上,通常也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的範圍"。法務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了現行犯逮捕、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的疑慮,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等緊急搜尋的情況以外,要有"搜尋票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察官聲請搜尋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彈性較大。法務部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尋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搜尋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而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尋時,會釋明搜尋理由及勾選搜尋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法界人士最後表示,"如果檢察官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範圍,警察搜尋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所關連,雖可搜尋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時也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就不可能搜扣或查閱手機"。
笑死 本來就可以 沒票還給你看喔
便衣 電子檔 我說你流氓你好意思說不是
搜索票放在手機裡面 不是正本 本來就無效了阿
警察在教我們如何可以當便衣警察,只要手機放一個搜索票,就可以了
刑事訴訟法128條1項了解一下 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被風向帶著走或是刻意去黑化警察 不懂法律沒關係 安靜的看 沒有很難^^
@@ggvdf9525 死法盲 沒有正本就是違法搜查 別搞笑了 上網就能知道的東西 還要扯一個不相關的條例裝
@@龍月-w8n 有電子檔就可以 現在是誰不懂?法院就這麼規定 怎麼到你這就不行?是阿 你說的沒錯 現在網路這麼發達上網就能知道的東西但你就是不肯去了解再來說嘴我能有什麼辦法
@@龍月-w8n 一條能用的法條裡面的意思很多 你光看文字 那也只是了解片面 換個方式問你 問個深一點的問題你還答的出來嗎 "搜索 得用搜索票”出示搜索票的方式據我所知就有兩三種了 還跟你在那邊只能用正本🤭你就繼續什麼事都只看片面吧
@@ggvdf9525 我抱著求知的問你 是哪兩三種
搜索票不是正本,手機畫面就能當搜索票喔!現在都可以這樣嗎?
刑事訴訟法128條1項了解一下==不要就只會投訴 警察執法程序完全合法
@@ggvdf9525 硬要講的話就是沒宣讀民眾的權利⋯⋯⋯⋯⋯不然真的沒什麼好講的了
@@ggvdf9525 你確定你有仔細看這法條? 法務部今(二十七)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可知,我國對搜尋採令狀主義,有搜尋票才能搜尋;通常法院核發的搜尋票會明確記載搜尋內容,只要搜尋票有記載,手機也可為搜尋客體,且司法實務上,通常也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的範圍"。法務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了現行犯逮捕、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的疑慮,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等緊急搜尋的情況以外,要有"搜尋票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察官聲請搜尋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彈性較大。法務部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尋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搜尋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而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尋時,會釋明搜尋理由及勾選搜尋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法界人士最後表示,"如果檢察官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範圍,警察搜尋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所關連,雖可搜尋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時也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就不可能搜扣或查閱手機"。
@@ggvdf9525 第 128 條搜索,應用搜索票。
@@ggvdf9525 第 128-1 條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手機裡搜索票照片合法算數?
為了地球 使用電子發票 這我可以為了抓人 用電子搜索票 你要確捏??😂😂
真有你的 TVBS 一邊放沒證據的影片 , 這邊放有證據的影片 , 兩面通吃啊 !!
搜索票還有電子檔的喔 這麼先進 可能要帶個平板了 手機太小
而且電子檔還能無限複製,開一張就無限通用,店內店外全囊括,而且還是真搜索票勒!
搜索票用手機電子檔??? 你媽的!!我去便利店領包裹就要拿身分證了!!你看看給電子檔店員會給你領否?
那些警察的行為都太過分 支持那位朱男向那些警察提告跟申訴處理 支持上訴到底
他坐在戶外,有沒有聚賭,誰都能看到,搜索他 ?明顯故意的。
遇到平民抗拒盤查 依法保護管束。 遇到李永得 長官慢走
這是有搜索票,不然萬一他是賭客,還可以打電話,那警察乾脆不要抓了
這就是為什麼警察讓人討厭的地方 口氣差到會讓人以為是黑道
爛警察一堆 坐櫃台涼涼問個事情就大吼大叫 個人經驗已有三次
我手機也可以下載搜索票也可以影印一百張
洗地工真忙
〔民主民主你民我主〕〔警察大人權威至高無上庶民不得議論〕
執行搜索不能錄影? 真是這樣? 還是要欺負不懂法的民眾?
網路上可以查!刑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44條搜索時禁止錄影,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其他陳情、檢舉、行政調查部分還有分可公開場所與非公開場所、可以錄影部分太長自己上網看!法務部有函示過在
@@天使-q7e 當然不行,不然乾脆以後賭客、毒蟲、黑道在警察辦案開直播算了,順便在警察面前打電話通知同夥離開,反正警察不能阻止
@@s963142 你應該跟他說!我說的都是法務部的內容
@@天使-q7e這條沒有說禁止錄影喔!刑事訴訟法 第 44 條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六、辯論之要旨。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十三、裁判之宣示。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所以 現在搜索票變成自己看手機 !!????
人家八炯還有摔外套 這阿伯看起來沒摔啊~~~🤣🤣以這點來看海山分局勝!!
好險阿伯外套沒有滑下來,不然又是挑釁警察了!但是警察手勢有挑釁被搜索人的疑慮!
原來是有人報警聚賭啊
搜索不能錄影??😂😂😂
可以 警察話術的
原來搜索票沒有正本,就可以搜索喔!!!警察密錄器看起來民眾也沒啥問題耶
沒有 也給你搜查 不配合 妨礙公務 口氣 呵呵
誰說一定要正本? 傻逼
@@BuluBuluBaBaBa 哪一個法條寫,電子檔或是搜索票影本也具有同樣效力? 搜索票需要法院刻印,非正本都有偽造可能。所以你那麼懂法,知道網路隨便罵人傻逼會被告嗎?
@@BuluBuluBaBaBa 誰說不用正本?9787!
低級智能 低能也可以告嗎
萬華分局還真是紅呀,他們的行為手段(法)實在是非常的可怕,而且打人只是家常便飯而已,官威超大的。
有一說一 搶走民眾手機 就是不對
先不討論便衣警察、民眾態度,感覺都很衝,就便衣警察部分,未主動出示證件及出示搜索票,待民眾質疑後,也僅口頭告知有證件,但未出示證件,誰知道他是真警察,還是假警察阿,也未及時出示搜索票,僅出示手機畫面,未讓民眾仔細確認,讓民眾確認搜索票的執行項目,執行上確實有瑕疵。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你上一句才說不討論態度,下一句就說警察很衝開始檢討警察🤔🤔🤔
@@炎飛 我沒針對他們說的話討論阿,只說感覺"都"很衝,看到"都"了嗎? 都的意思呢,表示總括全部的意思,也就是雙方都有的,不懂可以查字典,檢視警察的執法流程,這樣也沒問題啊~ 記者都說了,警察要出示證件及搜索票,並宣讀、告知民眾權益,這些警察都應"主動"出示及告知,對了,"主動"你知道意思嗎? 不知道沒關係,我幫你查字典了,指能依照自己意思進行的行為或動作,這樣懂了嗎。
@@炎飛 警察本來就是錯的好嗎 ? 爛警一定要淘汰 .一個不遵守法律的警察 , 他會是個好警察 ? 不要笑死人了好嗎 ?
你又知道警察一開始沒出示證件?我都不知道台灣人這麼厲害 都會通靈了
反正要上法院了,警察提供的影片一定不會只有我們現在看到的,但我覺得警察要澄清至少要把出示的片段剪上來吧
跟八炯的狀況一樣啦
密錄器只會播警方有利的畫面 不利的畫面就直接黑掉刪掉
黑道鬧到警局,警局裡的監視器還可以全部都沒有黑畫面,不然就是壞了
可見警察是有多搞笑
搜索票是要搜什麼,路過騎樓的全搜,還是路過的全盤查,不配合直接壓制。
他就坐在戶外,
有沒有做違法的事,
每個人都能看到,
搜索他 ?
明顯故意的。
我猜這篇是要幫
怒摔外套意圖危害警方
奪取危險武器"手機"那篇洗地
騙人不懂法律嗎? 刑事調查 是不可錄影啦 但怎麼看這都不像刑事案件 行政調查 民眾是可以錄影的 回去問問律師 再對民眾大小聲吧 台灣警察真的是該整治了 讓人分不清是警察還是黑道
警方違法 , 搜索票一定要正本(紙本) , 還存在手機裡勒 ??
有些警察就是這樣 , 仗著一般民眾不懂法律 , 便宜行事 , 這樣要是告到法院 , 警察肯定吃鱉 .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裡沒有提到要正本,請問依據哪裡
那有不需要正本的依據嗎
@@pkcstommy 看來只需要在網路上找一張搜索票的圖,P圖後,存在手機哩,到時候在你面前晃一下,就當你看清楚了,就可以進入你家搜索了~
@@eeeddfish 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扣押應行注意要點裡沒有提到是否正本呀,回歸問題,有無出示搜索票,答案是有的
所以我想問如果說有提到要正本,那我想知道出處在哪,不然警察看起來是合乎規定的
@@pkcstommy 這個是個模糊地帶
不過讓我想起 去公家機關辦理東西 都要求紙本正本來辦理! 使用電子檔會被酸言酸語
手機裡有搜索票?
那人蛇集團就可以偽裝是便衣刑警到處綁了拉
笑死
我還以為回到有牌流氓的時代呢
呵呵你齁 唉 刑事訴訟法128條1項了解一下 我看你乾脆那條抄個十遍好了 基本的法條都不知道就在批評警察違法執法 我看你也是笑笑啦
@@ggvdf9525 笑死人 沒有正本 只有現行犯和民眾同意才能搜查 影本和電子檔不行好嗎
法盲裝懂
@@龍月-w8n 所以我才叫你們都去查一下資料抄個十遍 為什麼警察出示手機在你們這邊不行在法院就可以?現在是你們說的算還是司法說的算?質疑警察專業真的很好笑
@@ggvdf9525 你確定你有仔細看這法條?
法務部今(二十七)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可知,我國對搜尋採令狀主義,有搜尋票才能搜尋;通常法院核發的搜尋票會明確記載搜尋內容,只要搜尋票有記載,手機也可為搜尋客體,且司法實務上,通常也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的範圍"。
法務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了現行犯逮捕、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的疑慮,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等緊急搜尋的情況以外,要有"搜尋票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察官聲請搜尋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彈性較大。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尋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搜尋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而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尋時,會釋明搜尋理由及勾選搜尋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
法界人士最後表示,"如果檢察官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範圍,警察搜尋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所關連,雖可搜尋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時也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就不可能搜扣或查閱手機"。
笑死 本來就可以 沒票還給你看喔
便衣 電子檔 我說你流氓你好意思說不是
搜索票放在手機裡面 不是正本 本來就無效了阿
警察在教我們如何可以當便衣警察,只要手機放一個搜索票,就可以了
刑事訴訟法128條1項了解一下 不要什麼都不知道就被風向帶著走或是刻意去黑化警察 不懂法律沒關係 安靜的看 沒有很難^^
@@ggvdf9525 死法盲 沒有正本就是違法搜查 別搞笑了 上網就能知道的東西 還要扯一個不相關的條例裝
@@龍月-w8n 有電子檔就可以 現在是誰不懂?法院就這麼規定 怎麼到你這就不行?是阿 你說的沒錯 現在網路這麼發達上網就能知道的東西但你就是不肯去了解再來說嘴我能有什麼辦法
@@龍月-w8n 一條能用的法條裡面的意思很多 你光看文字 那也只是了解片面 換個方式問你 問個深一點的問題你還答的出來嗎 "搜索 得用搜索票”出示搜索票的方式據我所知就有兩三種了 還跟你在那邊只能用正本🤭你就繼續什麼事都只看片面吧
@@ggvdf9525 我抱著求知的問你 是哪兩三種
搜索票不是正本,手機畫面就能當搜索票喔!現在都可以這樣嗎?
刑事訴訟法128條1項了解一下==不要就只會投訴 警察執法程序完全合法
@@ggvdf9525 硬要講的話就是沒宣讀民眾的權利⋯⋯⋯⋯⋯不然真的沒什麼好講的了
@@ggvdf9525 你確定你有仔細看這法條?
法務部今(二十七)日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可知,我國對搜尋採令狀主義,有搜尋票才能搜尋;通常法院核發的搜尋票會明確記載搜尋內容,只要搜尋票有記載,手機也可為搜尋客體,且司法實務上,通常也會"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的範圍"。
法務部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了現行犯逮捕、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的疑慮,或當場命嫌疑人交付並同意查扣等緊急搜尋的情況以外,要有"搜尋票才能查扣手機"。通常檢察官聲請搜尋票,為了盡可能含括可能的證物,條列要查扣物品後,最後會寫「以及包括其他可疑證物」列入查扣範圍,彈性較大。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依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搜尋票上應記載犯罪嫌疑人、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搜尋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而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尋時,會釋明搜尋理由及勾選搜尋範圍,通常檢察官會將「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四項都勾選,盡可能綿密,以免漏失物證。
法界人士最後表示,"如果檢察官未將手機列入聲請搜尋範圍,警察搜尋犯罪嫌疑人時,發現嫌疑人身上帶手機,客觀上判斷手機與犯罪有所關連,雖可搜尋手機,但不能看手機內容,除非依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犯罪嫌疑人同意,才能看手機"。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同時也表示,國內警察對犯罪證據合法取得十分嚴謹,"手機是牽涉隱私的個人財產,沒有絕對必要並取得合法程序,警方就不可能搜扣或查閱手機"。
@@ggvdf9525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ggvdf9525 第 128-1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手機裡搜索票照片合法算數?
為了地球 使用電子發票 這我可以
為了抓人 用電子搜索票 你要確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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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票用手機電子檔??? 你媽的!!我去便利店領包裹就要拿身分證了!!你看看給電子檔店員會給你領否?
那些警察的行為都太過分 支持那位朱男向那些警察提告跟申訴處理 支持上訴到底
他坐在戶外,
有沒有聚賭,
誰都能看到,
搜索他 ?
明顯故意的。
遇到平民抗拒盤查 依法保護管束。
遇到李永得 長官慢走
這是有搜索票,不然萬一他是賭客,還可以打電話,那警察乾脆不要抓了
這就是為什麼警察讓人討厭的地方 口氣差到會讓人以為是黑道
爛警察一堆 坐櫃台涼涼問個事情就大吼大叫 個人經驗已有三次
我手機也可以下載搜索票
也可以影印一百張
洗地工真忙
〔民主民主你民我主〕〔警察大人權威至高無上庶民不得議論〕
執行搜索不能錄影? 真是這樣? 還是要欺負不懂法的民眾?
網路上可以查!刑事調查:刑事訴訟法第44條搜索時禁止錄影,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其他陳情、檢舉、行政調查部分還有分可公開場所與非公開場所、可以錄影部分太長自己上網看!
法務部有函示過
在
@@天使-q7e 當然不行,不然乾脆以後賭客、毒蟲、黑道在警察辦案開直播算了,順便在警察面前打電話通知同夥離開,反正警察不能阻止
@@s963142 你應該跟他說!我說的都是法務部的內容
@@天使-q7e這條沒有說禁止錄影喔!
刑事訴訟法 第 44 條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一、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二、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通譯之姓名。
三、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四、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五、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六、辯論之要旨。
七、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八、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九、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十、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十一、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十三、裁判之宣示。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所以 現在搜索票變成自己看手機 !!????
人家八炯還有摔外套 這阿伯看起來沒摔啊~~~🤣🤣
以這點來看海山分局勝!!
好險阿伯外套沒有滑下來,不然又是挑釁警察了!但是警察手勢有挑釁被搜索人的疑慮!
原來是有人報警聚賭啊
搜索不能錄影??😂😂😂
可以 警察話術的
原來搜索票沒有正本,就可以搜索喔!!!
警察密錄器看起來民眾也沒啥問題耶
沒有 也給你搜查 不配合 妨礙公務 口氣 呵呵
誰說一定要正本? 傻逼
@@BuluBuluBaBaBa 哪一個法條寫,電子檔或是搜索票影本也具有同樣效力? 搜索票需要法院刻印,非正本都有偽造可能。
所以你那麼懂法,知道網路隨便罵人傻逼會被告嗎?
@@BuluBuluBaBaBa 誰說不用正本?9787!
低級智能 低能也可以告嗎
萬華分局還真是紅呀,他們的行為手段(法)實在是非常的可怕,而且打人只是家常便飯而已,官威超大的。
有一說一 搶走民眾手機 就是不對
先不討論便衣警察、民眾態度,感覺都很衝,就便衣警察部分,未主動出示證件及出示搜索票,待民眾質疑後,也僅口頭告知有證件,但未出示證件,誰知道他是真警察,還是假警察阿,也未及時出示搜索票,僅出示手機畫面,未讓民眾仔細確認,讓民眾確認搜索票的執行項目,執行上確實有瑕疵。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你上一句才說不討論態度,下一句就說警察很衝開始檢討警察🤔🤔🤔
@@炎飛 我沒針對他們說的話討論阿,只說感覺"都"很衝,看到"都"了嗎? 都的意思呢,表示總括全部的意思,也就是雙方都有的,不懂可以查字典,檢視警察的執法流程,這樣也沒問題啊~ 記者都說了,警察要出示證件及搜索票,並宣讀、告知民眾權益,這些警察都應"主動"出示及告知,對了,"主動"你知道意思嗎? 不知道沒關係,我幫你查字典了,指能依照自己意思進行的行為或動作,這樣懂了嗎。
@@炎飛 警察本來就是錯的好嗎 ? 爛警一定要淘汰 .
一個不遵守法律的警察 , 他會是個好警察 ? 不要笑死人了好嗎 ?
你又知道警察一開始沒出示證件?我都不知道台灣人這麼厲害 都會通靈了
反正要上法院了,警察提供的影片一定不會只有我們現在看到的,但我覺得警察要澄清至少要把出示的片段剪上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