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違法盤查怎判斷?被盤查小心警察這陷阱!有一情形你也可拒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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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3 ก.ค. 2024
  • 怎判斷警察是不是違法盤查你?有哪些重要標準?在受矚目的違法盤查女老師案,法官又說了哪些可參考的標準?警察違法盤查,你有權利拒絕,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只有7種情形警察才可以盤查!被盤查時要小心警察這陷阱,避免警察藉此對你搜身、搜包包、搜車!另有一情形,你也可拒絕盤查!
    0:00 開頭
    0:30 違法盤查超商民眾案
    0:57 盤查事由一、二、三(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1、2、3款)
    2:06 違法盤查女老師案:法官怎認定違法盤查
    2:47 盤查事由四、五(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4、5款)
    2:54 盤查事由六(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
    3:24 違法攔停盤查車輛案
    3:43 盤查事由七(警職法第8條)
    4:23 被盤查小心警察這陷阱
    5:10 有這情形你也可拒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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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謙律師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10

  • @user-vv9qn2gi4g
    @user-vv9qn2gi4g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3

    以公正合情理立場論事 贊!

    • @LawyerLQ
      @LawyerLQ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開心你喜歡影片☺

  • @user-ho7jd5oy1f
    @user-ho7jd5oy1f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我開車騎車因違規或臨檢被攔停,
    至少有二三十次,
    從來也沒被搜過車,
    更不要說搜身了!
    人是互相的,
    你怎麼對人,
    別人就怎麼對你!

  • @kiajoonyong7041
    @kiajoonyong704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Is it for USA ? China ? Different countries different law

  • @timmy5224
    @timmy5224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想請教一下律師,如果機車煞車燈壞掉或是沒裝後照鏡,警察告知上述事由後進行盤查,屬於合法盤查嗎?

    • @LawyerLQ
      @LawyerLQ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4

      警察雖然可以就「剎車燈壞」或「沒後照鏡」來攔車,並於告知事由後來開單、檢查騎士身分證,但若騎士沒有異常或不當的行為、且也沒有其他異常或特殊跡象,通常警察是不能一併檢查車廂,也不能搜騎士的身

  • @user-pv4bz4pn4f
    @user-pv4bz4pn4f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因為我們群組的法律顧問都沒有什麼用

    • @LawyerLQ
      @LawyerLQ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可否錄影,會因是被警察執行「行政調查的臨檢、盤查、攔停」還是是「刑事調查」,而有不同考量,比較複雜:一、在被警察執行「行政調查的臨檢、盤查、攔停」時,只要是在公開場所,且不會妨害到警察執行職務,則用適當方式錄影自保都是合法的;二、而在被警察進行「刑事調查」時,在不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前提下,依情形也是有可能可以用適當方式來錄影自保,此外也可參考法務部法檢字第10800111190號函釋中的第二、三點『…二、按「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現場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民眾,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之主體,渠等並無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義務,合先敘明。三、有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眾在刑案調查現場錄音、錄影、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目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被告、犯罪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又同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此承辦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至於在執法過程中,如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眾之行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時,司法警察機關得依法究辦。…』

  • @user-pv4bz4pn4f
    @user-pv4bz4pn4f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律師顧問我棋牌社可說麻將館、據說其他的館都被警察嚇到手機不能錄影他們不是現行犯這樣他們可以執行公權力嗎?

    • @LawyerLQ
      @LawyerLQ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即便是被警察進行刑事調查,在不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前提下,依情形是有可能可以用適當方式來錄影自保,此外也可參考法務部法檢字第10800111190號函釋中的第二、三點『…二、按「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司法警察機關進行刑事案件調查時,現場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他民眾,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之主體,渠等並無遵守偵查不公開之義務,合先敘明。三、有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眾在刑案調查現場錄音、錄影、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目前似無法律明文禁止。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44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被告、犯罪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又同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因此承辦案件之司法警察機關自得依上開規定,建立封鎖線,禁止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入刑事案件現場,或命其離開現場,以此方式隔絕渠等錄音、錄影、公開傳輸影音資料之機會。至於在執法過程中,如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民眾之行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時,司法警察機關得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