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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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鈔換皮包的詐欺罪論證∣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詐欺罪#財產處分#財產損失#整體財產利益#使用收益處分權#意圖獲利
【案例事實】
甲看見乙店內擺著名貴女用皮包,用三萬元跟乙購買。契約成立後,甲先交付三萬元偽鈔,乙再交付皮包。(狀況一)
甲看見乙店內擺著名貴女用皮包,用三萬元跟乙購買。契約成立後,乙先交付皮包,甲再另行起意交付三萬元偽鈔。(狀況二)
甲看見乙店內擺著名貴皮包,想跟乙購買,遭乙自用為由拒絕。甲謊稱母親節將至,想買給自己媽媽,乙深受感動,用三萬元賣給甲。(狀況三)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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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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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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วีดีโอ

小雨傘的竊盜、侵占與毀損分析∣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4K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鑑定解題風格#竊取#持有#所有的積極與消極要素#侵占#致令不堪用 【案例事實】 考生甲在圖書館讀書,因心思煩悶,走到大門口,眼見愛慕已久的女同學乙因雨困在對面教室走廊,於是拿取丙擺在傘桶的雨傘,穿過學校巷道,到對面幫乙撐傘。依照甲的計畫,帶乙走到圖書館後,就將傘放回。甲走過去後,發現乙想回家,遂改變念頭用該傘陪乙回家,並在結束陪伴後,因天空放晴,隨手將傘插在某家小七門前的傘桶。試問甲的可罰性。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
防衛事實的證明與法院調查義務∣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4K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防衛過當 #免除罪責 #法院調查義務 #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 #被告利益 #公平正義之維護 #罪疑唯輕 #舉證責 【案例事實】 張三與李四同住一棟大樓,並擔 管理會委員。因兩人常因大樓事務發生爭執,管理會主委王五為求和諧,邀請兩人到大樓管理辦公室進行協調。張三偕妻前往。言談中,因張三譏評李四係在發表智障言論,引發李四怒而揮拳相向。擔 空手道教練的張三,縱使能躲避李四攻擊,亦在盛怒下不留情地回擊李四臉面,使李四不但跌倒而終止格鬥,亦因鼻樑斷裂,需要醫療診治。 在刑事審判程序中,張三聲請法院傳喚妻子作證,以證明自己係遭李四侵害才採取防衛措施,法院在張三妻子作證後認為事實仍有查證必要,可否傳喚王五作為證人?倘若法院調查證據後,依然無法查明李四是否先動手攻擊張三,或縱使已經確認李四先動手,卻無法澄清張三是否先前辱罵李四,則應如何裁判?倘若這個問題是李四向張三請求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
【破解競合與案件的連結-自然行為單數】∣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3Kปีที่แล้ว
#競合論#一行為與數行為#併合處罰#案件概念#判決確定力範圍 【案例事實】 接運偷渡客的船長張三,用槍殺害或逼令偷渡客李四等十三人落海,致李四等十三人中槍死亡或落海溺斃。試問張三所犯十三個殺人罪的競合評價?倘若法院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現第十四具屍體,可否另行起訴?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5 Music:Drop the Tapes - TrackTribe
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的誹謗罪∣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9Kปีที่แล้ว
#言論自由#名譽#真實抗辯#隱私權#利益衡量#合理查證#真實惡意 【說明】 約23年前,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對於誹謗罪是否侵害言論自由的問題做出合憲解釋,提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的除罪標準,擴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的不罰範圍。上個月,憲法法院做出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續對前述釋字作出補充,尤其判決中提到的「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文字是否代表正式引入美國法的真實惡意(Actual Malice)法則,值得思索。不過,畢竟誹謗罪是刑法的條文,立法者對於誹謗罪相關條文的設計,本就有其利益衡量,憲法法院自不能直接用自己的價值衡量,取代立法原本的價值衡量,而如何掌握相關刑法條文的內容,就無法迴避刑法釋義學的討論。故應在刑法第311條第3款的框架中,將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與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觀點整合進去,而非跳出原有的立法價值體系,...
【銀樓強盜案】∣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1Kปีที่แล้ว
#準強盜 #強盜 #詐術性竊盜 #持有變更 #財產處分 #罪疑唯輕 #選擇確定 【案例事實】 張三到銀樓佯稱熟客介紹,老闆李四不疑有他,取出名貴金飾供張三鑑賞。張三拿著金飾在手中鑑賞時,李四突接電話,張三趁機轉身快跑,但因想到李四可能按下警報器奪回金飾,立即回身將李四一拳擊昏,再攜帶金飾揚長而去,試問張三的可罰性?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5 Music:High...
【「騙」取遊戲幣案】111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4.7Kปีที่แล้ว
#財產處分 #財產損失 #刑法上保護的財產 #意圖不法利益 #所有權保護 #詐術的溝通性質 【111年司律二試 部分案例事實】 某甲架設伺服器經營線上博弈網站,秘密招攬賭客前往投注,方式是由賭客註冊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後,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進行博弈遊戲,所贏得之遊戲幣再兌換為現金提取。賭客僅能看見博弈遊戲總投注金額,無法得知其他賭客的投注情況。甲另僱請某乙等人進行網站維護以及線上客服,處理儲值及兌換現金等事務。乙瞞著甲,在伺服器後台植入可偷取他人遊戲幣(亦即隨機挑選賭客,將其儲值之遊戲幣的一小部分移轉到乙自己支配的帳戶名下)的程式,乙再將遊戲幣兌換成現金,網站開幕迄今已獲利新臺幣(以下同)數十萬元。某日,賭客某丙在前述博弈網站儲值相當於二十萬元的遊戲幣,簽注時卻發現每簽一次,遊戲幣就會短少一些,懷疑有詐。試問乙是否成立詐欺罪?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
防衛過當也會是誤想防衛∣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3.3Kปีที่แล้ว
#防衛必要性 #誤想防衛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限制罪責理 #免除罪責 #期待可能性 【案例事實】 蕭峯散步時,突然遭到忌妒自己的慕容復拿著球棒衝過來襲擊。兩人相距還有十幾公尺,依照當時狀況,如果要求蕭峯先對空開槍示警,或只針對慕容復的非要害部位射擊,將確定能夠嚇阻慕容復的猛擊。然而,出於驚嚇的蕭峯,誤以為兩人距離已經逼近,只有立即用隨身攜帶的手槍朝著慕容復的身體要害射擊,始能保護自己免受傷害,於是擊斃慕容復。試問蕭峯是否成立殺人罪?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
法條如何競合 破解法益數的迷思∣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7Kปีที่แล้ว
#法條競合 #想像競合 #法益數 #預備殺人與過失致死的競合 【案例事實】 張三要殺掉李四,拿把手槍埋伏在李四家前的巷口,等待李四回來。不料,張三竟然誤觸板機,子彈射出,正好殺死正要返家的李四。試問張三成立的過失致死罪與殺人預備罪的競合關係為何?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5 Music:As You Were - TrackTribe
【方丈與情人之死(二)】∣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1.5Kปีที่แล้ว
#間接正犯#教唆犯#強制支配#承諾標準#類推免除罪責標準#加工自殺 【案例事實】 蕭遠山為報數十年前的家破人亡仇恨,威脅葉二娘必須在毒殺玄慈或自盡中選擇,否則將要揭發兩人的醜聞,讓兒子虛竹無法在世上立足。倘若葉二娘殺害玄慈,蕭遠山成立殺人罪嗎?倘若葉二娘自盡,蕭遠山成立殺人罪嗎?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5 Music:No Mercy - TrackTribe
【方丈與情人之死(一)】∣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2Kปีที่แล้ว
#相當因果的相當性 #客觀歸責子標 #被害人自我負責 #他殺與自殺 #刑法 #武俠 【案例事實】 蕭遠山為報數十年前的家破人亡仇恨,在武林大會上當眾揭破少林方丈玄慈與葉二娘的不倫之戀與私生子,以及玄慈當年在雁門關外帶頭殘害蕭家的醜聞,逼使玄慈羞愧下自斷經脈而死,葉二娘亦因此舉刀自裁殉情。而這一切,都不違反蕭遠山的本意, 反正玄慈罪該萬死、葉二娘活該愛錯人。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4 -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
【悲慘世界裡拯救竊賊的神父案】∣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9Kปีที่แล้ว
#刑法 #悲慘世界 #隱避犯人 #阻擾國家刑罰權 #緊急避難 #不法意識 #罪責與良知決定 【案例事實】 尚萬強因為偷麵包被判刑坐牢,19年過去了,他終於熬到假釋。出獄後,沒有人理會他,更別說會收留他,只有一個教堂的神父熱情地款待他,招待他舒舒服服地睡了一覺。可是,到了深夜,他趁神父睡覺時,將教堂裡的銀器偷走。第二天,三個警察抓著尚萬強與一袋銀器來找神父,他們準備把他關一輩子。沒想到神父竟然向警察說明,這些銀器是他送給萬強的。神父的饒恕,散發出愛的力量,融化了他靈魂中的剛硬與對人的仇恨,改變了尚萬強的一生。他將燭台保留作為恩典的紀念,從此獻身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M...
【防衛必要與過當案】#防衛過當 #最小損害 #合法無須躲避不法 #過當防衛 #免除罪責 #量刑∣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6Kปีที่แล้ว
#國民法官必看 #法律 #刑法 #武俠 全新製作 迎新春 祝各位新年快樂! 【案例事實】 蕭峯散步時,突然遭到忌妒自己的慕容復拿著球棒衝過來襲擊。因兩人距離只有數公尺,蕭峯不假思索地,立即掏出隨身攜帶的手槍朝著慕容復的身體要害射擊,導致慕容復大腿中彈受傷倒地。依照當時狀況,如果要求蕭峯先對空開槍示警,或只針對慕容復的非要害部位射擊,將不確定能否躲避慕容復的猛擊;只是身為百米健將的蕭峯,確實有機會採用逃跑方式閃避。試問蕭峯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罪?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Music:Go Down Swinging (Instrumental) - NEFFEX
【通緝犯「拒捕」案】#111年司律二試刑法考題 #案例事實資訊不足的解讀 #主觀心理事實認定 #擇一故意與打擊錯誤的差異 #打擊錯誤 #偶然防衛∣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4.3Kปีที่แล้ว
#國民法官必看 #法律 #刑法 【案例事實】 丙夥同朋友某A、某B共三人到廢棄工廠門口的馬路旁咒罵、咆哮,丙朝廠房高聲說:「裡面的人再不出來,就讓你們死得很難看!」並隨手撿起地上的磚塊,朝四周亂扔,並準備要衝進廠房找人理論。當時雖然沒有人車經過該路段,但磚塊仍造成巨大的聲響,驚動了躲在廠房角落睡覺的通緝犯某丁。丁驚醒之餘,以為正欲衝進廠房的丙、A、B等人是前來追捕自己的警察,為脫免逮捕,順手拾起地上的鐵條朝丙的方向猛力一擲,卻砸中了跟在後頭的A,A因頭部受創當場倒地,丁見狀立即逃離現場。A經丙及B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問:丁的刑事責 為何?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Music:It Wa...
【廟的東西不能亂拿案】#國民法官必看#主觀構成要件#竊取故意#所有意圖#所有的不法#不法意識∣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8Kปีที่แล้ว
#刑法 #竊盜罪 勘誤: 01:18 擲「筊」 10:05 被害人在「財產上」有蒙受損害的問題 【案例事實】 考生甲雨天到廟裡拜拜結束後,除了誤拿廟祝乙擺在門口的雨傘外,還擅自騎乘乙放在門口卻未上鎖的腳踏車回家。甲返家後,立即按照原先計畫將腳踏車騎回,卻因不知誤拿,仍將乙的傘擱置家中。因天色已晚,且飢腸轆轆,甲求問神明可否在捐贈香油錢後拿取相等價值的供物食用,經擲筊後,甲認為神明已經同意,於是拿取供桌上食物果腹,並投入新台幣一百元酬謝。事後,乙根據監視錄影發現此事,報警處理。 【推薦閱讀】 -刑法總則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6 -刑法案例演練:觀念與實作 / 許澤天著 sharing.com.tw/product/index/5EC17 Music:Back To The Future Jellyfish - NoMBe
【分別下毒案】因果關係(二) #國民法官必看#擇一因果#累積因果#省略條件公式的修正見解#修正的實質理由∣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2.8Kปีที่แล้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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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演練】水缸 Part 2-緊急避難必要性 正當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 免除罪責緊急避難的利益失衡 國民法官必看 扼要鑑定概念∣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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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開槍案】因果關係(一) 因果關係與罪疑唯輕 共同實行與因果關係∣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6Kปีที่แล้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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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演練】水缸 Part 1-犯罪三階審查 阻卻違法或免除罪責緊急避難 無責任能力與感化教育∣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มุมมอง 13Kปีที่แล้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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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bryandong
    @bryandong 2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許老師您好,因為黃鼎軒老師的推薦,才發現您的影片,頗有意思。 對於這個案例,個人有個小疑惑... 如果,以一個例子,即將溺水的二人,共同搶奪一個救生圈/浮板,而將另一人推開,導致其溺斃。 若我們將緊急避難的部分視為有違法性,但可免除罪責的話,又將是如何的學說邏輯呢?(不確定有沒有)

  • @kayabaichu2435
    @kayabaichu2435 14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9:40 本書例外 :D

  • @shahidann9200
    @shahidann9200 25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台灣還是很多恐龍法官 大法官很混

  • @shahidann9200
    @shahidann9200 25 วันที่ผ่านมา

    教授很厲害 立法者和大法官很爛

  • @wesleyhsieh
    @wesleyhsieh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謝謝老師的講解!

  • @陸羽-d4w
    @陸羽-d4w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個競合搞了我四年還是沒完全理解

  • @林斌斌-b5d
    @林斌斌-b5d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該更新頻道了 登登登

  • @u13413212
    @u13413212 3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謝謝老師,分析的太精彩了!

  • @西恩-g4i
    @西恩-g4i 4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5:47 這段話真的很很感動,希望民進黨這些人能夠想想。我相信他們也受過教育也是有道德標準的,只是為了錢把這些良知都泯滅了。希望他們都來上老師的法律課

  • @西恩-g4i
    @西恩-g4i 4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不出意外地台南的許老師又意外地用與眾不同的角度錄了一集😂 這才是正常發揮

  • @JCYang-bf5gx
    @JCYang-bf5gx 4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除非能證明先後,不然依照法律罪疑唯輕原則,都成立未遂。

  • @JCYang-bf5gx
    @JCYang-bf5gx 4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那 欺騙老婦人使其匯款,在ATM前被警察阻止,構成詐欺嗎?

  • @小島-u2q
    @小島-u2q 5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您好,上來請教問題: 在老師的《刑法案例研習》初版的第310頁中的〈肆、結論〉下方有個提示格中有提到「或有讀者誤把甲對乙的建議當成一種工具利用行為,而忽略乙並未實行犯罪,自無利用乙作為實行犯罪的工具人問題。」而個人對於乙並未「實行犯罪」有疑問。 乙並未「實行犯罪」之文義,個人看起來有兩種意思: 1.乙之行為構成要件不該當,因此未實行犯罪。 2.乙之行為並未對被害人之法益構成侵害,因此並未實行犯罪。 不知是哪個意思? 以及,如果工具人的行為構成要件該當,但阻卻違法,則工具人是否已實行犯罪? 換言之,工具人的實行犯罪,是在其行為的構成要件該當成立時成立?還是其行為具有違法性時成立? 還是根本重點不在於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而是以工具人的行為是否侵害被害人之法益為斷?因為重點在於利用人利用工具人本罪不成立的可罰性缺陷。 以上,謝謝。

  • @吉米-u1o
    @吉米-u1o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

    • @uncle2070
      @uncle2070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祝福

  • @leonasekimo
    @leonasekimo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甲並沒有將傘返還圖書館傘桶,而是放在便利商店傘桶,雖無持有之意圖卻仍危害丙的傘的所有權,為何不能成立竊盜罪?

    • @uncle2070
      @uncle2070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竊盜侵占或毀損都是侵害所有權,重點在是否該當竊取行為等要素,才能成立竊盜罪,侵害所有權只能說明具有民事侵權。

  • @洪福-q1u
    @洪福-q1u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好 想請教老師,為什麼這裡不討論犯罪支配理論的問題呢? 蕭遠山以脅迫說出虛竹秘密的方式,對受脅迫心生畏怖不具意思自由的葉二娘展現強制支配力,並且將其作為犯罪工具使用,最後更是達到他的目的(殺方丈或讓葉二娘自殺),論以殺人罪間接正犯。 想請問老師這樣論述是否合理呢?

    • @uncle2070
      @uncle2070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影片中已討論蕭遠山是否係以強制手段利用葉二娘為工具的間接正犯問題,其中已運用犯罪支配的觀點,並對犯罪支配的強制支配類型,配合受強制者(葉二娘)的自主與否的工具問題,進行討論。只是,我得出否定成立強制支配的答案,理由在於葉二娘仍未達到不自主的工具標準。誠然,工具標準應訂在哪裡,是有爭議的。

  • @rockwang683
    @rockwang683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起努力學習

  • @boxuan5196
    @boxuan5196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您好,學生有關於您的刑分教科書的問題想請教 老師在講解刑法第173條第2項的「失火」時有說明,「失火」可涵蓋故意引燃,雖未認知建築物現有人所在,卻仍能預見之情況。 學生有疑問的是,在這種情況,行為人可能同時成立第173條第2項,以及第174條第1項之罪,想請問應該如何競合呢? 學生的想法是,行為人應該是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但如果運用老師在影片中說的觀念,如果法條競合,成立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在建築物罪,無法充分地評價行為人是出於故意;成立第174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未有人在建築物罪,似乎也無法說明行為人燒燬的是現有人在之建築物。那麼這時是不是應該想像競合呢?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您考慮的方向是正確的,法益同一無法解釋不法內涵的差異。

    • @boxuan5196
      @boxuan5196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ncle2070 謝謝老師提點

  • @吉米-u1o
    @吉米-u1o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在討論過失致死的部分,過失正當防衛的成立是否需要防衛者具備防衛意思為必要這個問題和偶然防衛的欠缺主觀防衛意思是否有矛盾的情形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這個有爭議。如果在過失犯中堅持防衛意思的話,偶然防衛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而會把爭議移到既未遂與否。

    • @吉米-u1o
      @吉米-u1o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ncle2070 老師,想請問那如果採不需要有防衛意思的話,還是要討論偶然防衛的部分嗎?因為在偶然防衛採既遂說的話,還是會因欠缺防衛意思而無法排除其違法性

  • @邱貫倫-x1o
    @邱貫倫-x1o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想請教許老師您分則下篇強制罪第194頁 將車停在門口的行為 由於行為當時主管僅是出於未必故意的心態 所以不成立強暴 那麼如果事後向行為人提出移車而行為人不移車 這種從未必故意轉成直接故意的情形是不是就可以構成強制罪呢?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書上是寫意圖,而非只是明知。至於不移開車輛是否成立強暴,值得討論,但答案如何,就容我保留。

  •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教授您好,關於您的《刑法分則》上冊五版,第70頁,關於刑法第321條1項2款「毀越」之解釋,教授認為毀越必須對他人安全設備的防護作用的破解,而非只是利用安全設備的不足處,如用通常鑰匙..便非本款的毀越,想請問教授,那使用萬能鑰匙呢? 不好意思跟本影片沒有直接關聯,但是都是竊盜有關所以在此發問,謝謝教授。 因為看到教授說對於防護作用的破解,我認為萬能鑰匙也是在破解防護裝置,但是教授又說「非只是利用安全設備的不足處」想想萬能鑰匙好像也是利用門鎖的不足? 陷入模稜兩可的思路中... 謝謝教授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看來書上的破解與不足文字,還不夠清楚。容我想想如何表達,會更好。感謝您的提問。

    •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ncle2070 教授 十分感謝您的回覆,不好意思我想再請問一下您,您的 刑法分則 上冊 五版 第24頁 編碼5的地方,說竊盜罪是結果犯。那我想請問教授,那為什麼我們一般審查是否成立竊盜罪的時候 不會審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如果作答者在竊盜罪審查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是錯誤的嗎?

    • @tzetienhsu8787
      @tzetienhsu8787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tsaidennis3700 不妨參考,我在總則5版81頁的註解說明:「由於刑法各罪中主要是結果犯的規定,乍看下似乎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問題會在很多犯罪中出現。但實際上,這個問題只會在所謂的「純粹結果犯」(如殺人罪、傷害罪)中處理。亦即,在許多「限制行為方式的結果犯」(如竊盜罪)中,結果的出現緊隨行為,較難出現已有不法行為,卻無結果出現或缺少因果歸責的現象。Murmann, Strafrecht §23 Rn. 2.」

    • @tsaidennis3700
      @tsaidennis3700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tzetienhsu8787 教授謝謝您的回覆與書 受益良多 十分感謝

  • @yi-tingwang430
    @yi-tingwang43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許老師好: 針對詐欺罪是否要有「財產損失」的客觀構成要件,這個要件會在狀況三有所實益~依照實務看法只要考慮財產處分,而不管有無財產損失情形,依實務來看狀況三仍會成立詐欺罪;依許老師觀點,除了考慮財產損失外,還須考慮是否有財產損失,狀況三因有取得相當對價而不該當財產損失要件,所以狀況三依許老師觀點不成立詐欺罪。能了解許老師主張詐欺罪須考慮「財產損失」此要件,是為了排除狀況三這種情形的詐欺罪成立。 學生的看法是,刑法339立法本身不夠嚴謹,如果依實務標準而讓狀況三亦成立詐欺罪,可能會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疑慮,是否已超越法條文義解釋,而讓狀況三成立詐欺罪的被告有被突襲的感覺,並且針對狀況三的不法情形比起前面兩種狀況較輕微,是否只須用民事來處理即可也是一個思考點。 謝謝許老師的分享~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用牴觸罪責原則與法益保護原則來說狀況三的問題較好。感謝分享。

  • @邱子勳-e4u
    @邱子勳-e4u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好 想請問老師 刑法分則關於洗錢罪部分所謂傳來關聯性指的是什麼意思呢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這是強調洗錢的對象和原本犯罪所得間的連結,書上應該寫得還算清楚。

  • @sssrock
    @sssrock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您好 想請教: 若甲交付三萬元偽鈔(實際價值僅200元),但乙交付的皮包亦為贗品(實際價值亦為200元),則此時是否兩人都不成立詐欺罪(雙方均未蒙受損失)?或兩人均成立詐欺未遂(至少有主觀犯意)?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可循此方向思考客觀財產損失與既遂問題。感謝

  • @paulhsie
    @paulhsie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詐欺罪確實很重要,從蔡總統一再誓言打詐並成立打詐國家隊便能理解其重要性,問題是根據刑事局統計,整體國人受騙被害的金額也一再創高,這實在太奇妙了!越打詐越受騙,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這個問題需要實證分析,不是討論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何能夠回答的。感謝

  • @uncle2070
    @uncle2070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詐欺罪是很重要的刑法條文,其與竊盜罪保護所有權不同,係在保護整體財產,即從經濟角度觀察被害人是否因詐欺變窮,而受到財產損失。不過,現行法條文字從處分財產是否交付物的角度,區別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並在前者規定所有意圖,而容易讓人誤以為詐欺取財是在保護物的所有權或物的持有,或如實務見解般地認為係在保護被騙人對交付物的使用收益處分權。我期盼在這集中用簡單的偽鈔購物案例,讓同學掌握詐欺罪的論證分析,不論是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必須在客觀上依序符合詐術、陷於錯誤、財產處分與財產損失的要素,接著才在主觀檢討故意與獲利意圖,及其後的獲利是否不法。

  • @小島-u2q
    @小島-u2q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您好,祝新年快樂: 我是來問問題的,有關《刑法總則第三版》第170頁,三、危難不能是合法的。而此點關於《刑法案例演練初版》第133頁之中的例子,是有關:乙為了避免自己的水缸遭到破壞,而採取擾甲救助的行為。 在書中,老師是以乙的避難行為並不符合優越利益性的審查,所以不成立阻卻違法。 我的問題是,書中的推演是為了使學習刑法的人,了解避難行為的優越利益性審查嗎? 因為如果依照老師的刑法教科書,當甲採取合法的避難行為,則乙應該就不能再採取避難行為了吧? 還是說在面對這種案子時,還是要依照避難行為的架構審查,換言之,問題即是:當避難情狀不成立時,還要再往下審嗎?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您很細心,很棒。但關於乙的避難行為討論,是依附在乙殺害A,而非乙攻擊甲。由於A並無所謂的合法行為,自只能討論利益衡量。

    • @小島-u2q
      @小島-u2q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ncle2070 謝謝老師的回覆,思考了半天,才想通,也就是如果緊急避難的是本人,那財產所有人得退讓。但如果是旁人在幫忙他人緊急避難,那這個旁人遇到所有人就只能旁邊站了。

  • @HouJuChiao
    @HouJuChiao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好久不見,新年快樂,看起來似乎變年輕了哈哈哈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問候。祝福您

  • @邱貫倫-x1o
    @邱貫倫-x1o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許老師 學生在閱讀您的刑法分則財產篇的259頁準強盜罪的說明 在您備註58*的地方 您說釋字630號的說法忽略了強盜罪具有的竊盜本質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請問您對釋字630的內容怎麼會導出這個見解??學生想了很久還是想不通 煩請老師解惑(我知道強盜本身就包含竊盜,但釋字的說法哪裡有錯?)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我的原來文字係「依照大法官釋字630號的說法,竊盜或搶奪外的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的緊密連接關係,故立法者不擬制其為強盜罪,自非就相同事物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此一說法,忽略強盜罪具有的竊盜本質,以致準用強盜罪的本罪必須以竊盜為前提,而搶奪在內涵上也包含竊盜。」裡面提到的「此一說法」,乃「大法官釋字630號的說法,竊盜或搶奪外的其他財產犯罪,其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間鮮有時空的緊密連接關係,故立法者不擬制其為強盜罪」。而此說法忽略強盜罪具有的竊盜本質,以致準用強盜罪的本罪必須以竊盜為前提。換言之,大法官不是從強盜與準強盜的本質來說明為何不擬制竊盜或搶奪外的其他財產犯罪,而是用鮮有時空的緊密連接關係,其理由是不正確的。

  • @Luke-sz5zj
    @Luke-sz5zj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問,甲取走乙的雨傘致其廡法使用,就此是否應進一步討論強制罪的成立可能?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請查閱強暴的定義,即可知悉。

    • @qwq1376
      @qwq1376 7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強制罪為「定式犯罪」

  • @LEE-d4i
    @LEE-d4i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許老師您好 想請教您關於本題侵占罪之討論,由於學生先前以為侵占要 須客觀上合法取得該物之占有(舉例:他人借用或轉為保管)方有適用,則本題甲未經丙之許可即拿走該雨傘係非侵占,但與影片中老師的論述方式不同,想請問老師這部分學生是否有觀念上之誤解? 麻煩您了感謝 預祝您闔家 新年快樂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是見解不同,沒有誤解。推薦參考拙著分則教科書,會更清楚「合法取得占有」為前提的見解,是不妥適的。

  • @CAT46351
    @CAT46351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想請問老師: 若甲誤認雨傘是他人丟棄不要的,這樣是否會影響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該當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如果甲認為是他人丟棄的,就欠缺對動產屬於他人的認識,欠缺竊取故意。

  • @yi-tingwang430
    @yi-tingwang43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許老師好 預祝新年快樂: 剛好學生正在閱讀許老師案例演練的書,這集影片有讓學生更清楚宣稱式與鑑定式的答題方法,感謝老師! 每次看完老師分析每個行為和構成要件,總是很細膩又邏輯縝密,倘若學生習慣這種思考模式,比較不會有漏掉沒探討的地方,助於法學紮根學習而非只是應付考試。 很開心可以繼續一起在線上和大家學習法律😊。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太好了,請繼續努力。

  • @yy-tu8ic
    @yy-tu8ic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謝謝老師精彩教學! 想請問老師,把雨傘帶離其原來所在,致原持有人無法尋得,雖然沒有致物本身不堪使用,但確實令原持有人有很高機率無法再使用之,老師仍認為不該當毀損嗎?(另,主觀部分,此時行為人對於「原持有人無法再使用」似乎至少有容忍故意。) 本人最有疑問的點在於,這樣的情況與把別人的鳥放走該當毀損,是否有可相類比之情形,又或是說,兩者有何不同呢? 謝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毀損不管哪種方式都要影響物的本體或功能,不然每一個竊取都成立致令不堪用了。所以,放鳥案也未必能成立毀損。

    • @yy-tu8ic
      @yy-tu8ic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了解!謝謝老師!!

  • @R的耍廢頻道
    @R的耍廢頻道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謝謝老師,近期剛買老師的案例研習大作,打算利用年假時一口氣配yt影片好好複習刑法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購買。加油。

  • @李硯恆-c9s
    @李硯恆-c9s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您好! 抱歉想要請教影片裡面關於侵占的內容。行為人把雨傘棄置在超商傘桶,是不是可以理解成行為人居於所有人的地位事實上拋棄了那把傘,因此在客觀上仍然成立侵占行為呢?

    • @scL-mj5lt
      @scL-mj5lt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同學你好 許老師您好!學生有類似的問題想向老師請教! 即案例中考生甲改變念頭以該傘陪伴乙回家,則此處能否理解為考生甲已抱持一個對該傘具所有的積極心態呢?或是因為於本件中並無特別說明,不應自行猜測行為人之心態,而應視甲事後有將雨傘插入小七的傘桶而因此不具此積極所有意圖呢?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問題在甲拿傘陪乙回家的時候,客觀上雖可說顯露短暫積極所有的意思,卻還沒辦法說是顯露出長期排除原所有人丙地位的消極所有意思,因此不能評價為侵占。

    • @paulhsie
      @paulhsie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如果走一走之後,天又下雨了,這時換丁拿走傘使用,甲走回來要拿傘卻發現被丁拿走,於是上前向丁要回這把傘,或是向警察提告說丁偷了他的傘,這時候我們可以說甲是自居於所有人地位了。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拋棄只是排斥原所有人地位的消極所有,卻不是將傘納入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積極所有,因而不成立侵占。這是刑法的所有概念與民法不同之處,也因此刑法區別竊盜(含侵占)與毀損,而民法認為這些都是侵害所有權。

    • @scL-mj5lt
      @scL-mj5lt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ncle2070 感謝老師的回覆!祝老師順心!

  •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謝謝老師~2/1會考這個嗎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嘿嘿。那天發生甚麼事,我也不知道。

    •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3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開學見❤

    • @hsuanl7475
      @hsuanl7475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laitsang1218 強...

    • @laitsang1218
      @laitsang1218 2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hsuanl7475 軒台大才強...

  • @JezzHu
    @JezzHu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老師的拍攝越來越專業了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歡迎繼續收看

  • @JezzHu
    @JezzHu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二香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起學習

  • @AC-er6qy
    @AC-er6qy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來了 許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8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起努力學習

  • @CAT46351
    @CAT46351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看到老師這影片真的好感動,讓我解開法條競合與想像競合的千古疑惑,一開始總是覺得說法益到底要怎判斷是同個還不同個,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這樣區分嗎,還是要再更細緻分成生命、身體、財產...,覺得主流這套說法很有問題,後來也是選擇另一種區分的方法,要從能不能完整包涵去判斷這樣才是最精準的

    • @uncle2070
      @uncle2070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太棒了。歡迎繼續收看。一起努力學習。

  • @王子燒
    @王子燒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講解得好好,讓人茅塞頓開 謝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9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太棒了。歡迎收看,一起努力思考。

  • @johnjyang1066
    @johnjyang1066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 @uncle2070
      @uncle2070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起思考這個問題。

  • @nbanba6904
    @nbanba6904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知道許老師有這頻道很開心,讓我重新思考刑法在怎麼評價,才是有溫度有感覺的法律

    • @uncle2070
      @uncle2070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太棒了,一起努力。

  • @大內國中李世昌
    @大內國中李世昌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謝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您的肯定

  • @大內國中李世昌
    @大內國中李世昌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綱舉目張,條理分明。謝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您的肯定,一起學習。

  • @大內國中李世昌
    @大內國中李世昌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條理分明,謝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您的肯定。歡迎繼續收看。

  • @tsaohucn
    @tsaohucn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換句話問,這裡的有相當理由確信跟合理查證,是指被告只需要提出合理的論述說明訊息來源,並由控方提出積極的客觀的反證來指控被告敘述為假,還是被告毀謗的人必須要自己提出非常客觀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或有合理查證,但如果是這樣是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且所有提不出客觀證明的性騷受害者都會受毀謗罪,然後如果我去餐廳要留負評一定要確定我有打卡記錄之類?如果我雖然其實親身真的去過,但沒打卡沒拍照也會吃毀謗,是這樣解釋嗎?更甚者如果我評論了當下也有拍照,但事後不小心手機掉到水裡壞掉了資料救不回來,事後上法院無法證明我真的去過餐廳,也算毀謗?

    • @uncle2070
      @uncle2070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我想您已經對這個問題有些涉獵與想法了,想得問題也超出我在影片中的討論許多,三言兩語是無法講清楚的,就麻煩您繼續研究。感謝。

    • @tsaohucn
      @tsaohucn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uncle2070 了解😉

  • @tsaohucn
    @tsaohucn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想請問實務上毀謗的舉證責任到底落在控方還是被告,如果被告的訊息來源是親身經歷,但沒有客觀證據能夠證實,例如最近很紅的me too黑人告大牙案,或如果我去餐廳吃飯依據我自身經驗在Google評論留下負評,但當時忘了拍照打卡,落入到此等情景時,到底是提出毀謗方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虛構發言,或被告方必須提出證明自己所言為真?

    • @uncle2070
      @uncle2070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感謝您。這個問題,麻煩找資料研究。

  • @yi-tingwang430
    @yi-tingwang430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許老師您好: 法院之公平正義維護,和證據究竟對於被告有利和不利,不是一個優先考量點,而是只要此證據與待證事實具備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法院就應調查。主要還是對於此證據是否有利被告也很難說,若同時此證據有利也不利被告,法院是否要調查?將公平正義的維護限縮對被告有利,可能導致法官執行層面的困難。 基於發現真實,且為發現真實需要更多的證據,應該可以擴大法院調查證據範圍,越多證據理論上較能發現事實,才是真正公平正義之維護。 謝謝老師將一個案例事實,同時用民、刑事兩個訴訟法層面來比較說明!

    • @uncle2070
      @uncle2070 11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太棒了。感謝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