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開槍案】因果關係(一) 因果關係與罪疑唯輕 共同實行與因果關係∣UNCLE許的刑法小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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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1 ต.ค. 2024
  • #刑法 #法律 #因果關係 #國民法官必看
    勘誤:
    1:28 標題 甲開槍射殺「丙」的行為
    Music:Last Train North - TrackTribe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27

  • @lawyerchen6555
    @lawyerchen6555 ปีที่แล้ว +1

    老師好:
    因為罪疑惟輕,所以兩人都論以殺人未遂。
    但想請教:
    1.倘若甲真的想殺死乙,卻僅因為丙剛好開槍,就使甲從殺人既遂變成殺人未遂,合理嗎?
    2.「罪疑惟輕」原則,不能用在法律評價,只能用在事實認定。因此,老師影片中,顯然將「因果關係認定」認為是「事實認定」,然而,因果關係也有很多學說(法律評價),為什麼一定要認定為因果關係?
    謝謝老師,希望有機會得到您的解惑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15

      問題很棒。針對問題一﹔甲真的想殺死乙,只能說明他有殺人念頭(故意),若是進而著手,也只能說要負殺人未遂責任;但要說甲成立殺人既遂,不管有沒有出現丙開槍,都必須證明乙是甲殺的。換言之,沒有所謂使甲從殺人既遂變成殺人未遂的不合理問題,而只有如何證明乙死於甲的槍下,得出乙的死亡和甲的行為有因果關係的問題。針對問題二:案例中的不明,嚴格說是指判斷因果關係的對象事實不明,而非採取哪個因果關係學說的爭議。

    • @lawyerchen6555
      @lawyerchen6555 ปีที่แล้ว

      @@uncle2070 老師好:
      謝謝老師指導,對第二個問題,理解了。
      但對第一個問題,還是有點疑慮,請老師見諒。
      老師對第一個問題的回覆,是重申「罪疑惟輕」原則,並認為在不能證明甲殺的情況下(因為可能是丙射殺的),就要判殺人未遂。
      我可以理解這個邏輯,但我的真正問題應該是:「罪疑惟輕」這個原則,有比「正義(或是某種類似概念」來得重要嗎,理由何在?
      就是說,在甲真的想殺人,也開槍的情況下(丙沒開槍就是殺人既遂);卻因為丙開槍,變成甲、丙都殺人未遂,真的合理?
      謝謝老師,希望有機會得到您的解惑

    • @henrylin1498
      @henrylin1498 ปีที่แล้ว +7

      @@lawyerchen6555 正義的根本原則是在可證明為錯的情況下讓行為人對行為負起責任、接受制裁吧
      如果你連自己的「正義」概念都說得模糊不清,恐怕只是訴諸情緒、感性而已,而這似乎不是一個具有正當性的理由
      你可能覺得有著手、有殺人故意、有一個殺人結果,卻因為「偶然」原因不能歸責,但刑法歸責系統本來就可能因為偶然的原因而排除結果歸責(如一般情形的既未遂)。人對事實的認識能力有限,沒辦法盡善盡美,只能在理性、具正當性的歸責方式制裁犯錯之人

    • @youjie5257
      @youjie5257 ปีที่แล้ว

      @@lawyerchen6555 老師不是說了嗎,在法治國的限制下(無罪推定原則)這是一個不得不接受的矛盾,個人淺見如果因為特例而無視於罪疑惟輕原則將破壞法治精神

    • @gemini201099
      @gemini201099 ปีที่แล้ว +4

      ​@@lawyerchen6555
      我能理解你的想法,面對擇一因果關係,也有類似(但不相同的)困境,通說也因為擇一因果修正了條件理論。
      另外,共同正犯這理論存在,其中一個原因不也是因為因果關係的事實認定困難嗎? 兩個人共同殺人,因為彼此的犯意聯絡而共同負責而承擔因果,這位讀者的問題可以再換個方式問,既然未遂既遂是客觀事實的差異,在同樣的案例,一樣不能區分誰的子彈先打中或致死,假如甲丙有所謂的「主觀犯意聯絡」,為何就能都論以殺人既遂呢? 他想表達的是,誠然罪疑惟輕是個重要的原則,但是否在某些案例下,像擇一因果一樣能例外修正?
      罪疑唯輕原則的處罰漏洞,也能在學說認為「過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上體現,例如兩個人約好在海邊放沖天炮,無意間炸傷了泳客,但無法認定是哪個人放的沖天炮擊中該泳客(只能確定是兩者其一),此時因為沒有主觀故意,僅能成立過失犯,又因事實不明無法認定因果關係,而無法歸責結果至特定個人,再加上學說否定過失共同正犯,無法用相互歸責理論使兩人都為結果負責,最後的結果就是泳客被炸傷無人負擔刑責,我想這個案例能充分體現Chen對罪疑唯輕原則適用的質疑吧?
      我只是以Chen這位讀者的方向思考,但我補充一下,依我國刑法: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所以如果法官真的認為行為人罪不可赦,縱然是未遂犯,仍能處既遂犯之刑度。反而是上述的沖天炮案例,只有在符合其他罪名構成要件時能處罰

  • @秦塞人煙
    @秦塞人煙 ปีที่แล้ว +2

    謝謝老師講解。學生非法律出身,憑藉目前學習刑總的概念,也能聽懂老師所述,獲益良多。很開心老師樂於分享刑法知識。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實在太棒了

  • @しぎ-j2i
    @しぎ-j2i ปีที่แล้ว +8

    近期才拜讀完許澤天老師的刑法總則,特別喜歡老師論證的嚴謹度,不管係論理或是批判都能夠維持邏輯與一貫性,並做出遍避入裡的說明,看了真的很舒服,加上所用文字甚為洗鍊,使讀者能夠精準的抓出重點並吸收,看來如老師書中所提,梅仲協老師所說「觀聊齋有助於文字之洗鍊」所言不虛XD。
    至於老師的刑法分則良好的口碑早已在法律系學生中廣為人知,關於上冊的部分,自己特別喜歡對「所有意圖」的介紹與講解,且於特定章節還會結合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上之罪名以茲比較,讓整體觀念更加完整,非常實用;關於下冊的部分,特別喜歡老師在殺人罪章中對於死亡協助的部分,心有戚戚焉,其他有如肇事逃逸罪或是遺棄罪,老師無論對於學說或是立法之批判與見解均入木三分,非常值得一讀。
    至於老師的刑法案例演練,最近才剛入手,只看完案例作答方法的部分跟些許初級案例演練,光從老師與王澤鑑老師的序言中即可深深感受到刑法案例解析之重要性。自己挺喜歡與本片因果關係也有關的【一公克/半公克氰化鉀案】,針對擇一因果關係中省略公式的適用與困境、將省略模式加以修正以跳脫困境或是透過合乎法則條件公式加以解套,老師都講解的相當精彩,同時針對事實困境與罪疑唯輕、擇一因果與客觀歸責之問題都有所著墨,相當完整,搭配老師刑法總則,幾乎囊括所有針對澤一因果關係可能會產生的疑惑與解答。
    最後,感謝老師在繁忙之餘願意開設此頻道供大家學習與享受刑法的樂趣,辛苦了。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1

      感謝您的仔細閱讀與肯定,大家一起努力,讓法學教育更好。

  • @bryanlyc
    @bryanlyc ปีที่แล้ว +2

    謝謝老師開頻道分享刑法的學習,對於我們這些初學法律的菜鳥,簡直是不可多得,再次感謝老師。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1

      一起努力學習

  • @薇薇傅-z3m
    @薇薇傅-z3m ปีที่แล้ว

    謝謝老師你的分享,感恩感謝感激你。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不用客氣,歡迎繼續收看。

  • @翁啟恩-w1j
    @翁啟恩-w1j ปีที่แล้ว +2

    澤天老師您好:
    有關1:28的部分討論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標題似乎有誤,甲開槍射殺丙的行為可能成立殺人罪😂😂,特此告知老師,感謝老師這麼辛苦幫助學生線上學習,希望能幫助老師的課程能更加完美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太好了,謝謝您的提醒。盼望越做越好。

  • @JCYang-bf5gx
    @JCYang-bf5gx 4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除非能證明先後,不然依照法律罪疑唯輕原則,都成立未遂。

  • @gemini201099
    @gemini201099 ปีที่แล้ว +1

    又仔細想了一下Lawyer Chen這位讀者的提問
    他可能是認為,罪疑惟輕(或說事實不明)是否也該有一套更細緻的區別標準
    茲舉二例說明之
    1.甲乙幾乎同時用箭射丙,均命中丙頭部,無法辨別哪支箭先擊中
    2.甲乙同時用箭射丙,只有一支箭命中丙頭部,無法辨別是誰的箭射中
    在第二例,只有兩種可能性,甲射中或乙射中,只有其中一個人實現殺人結果
    但第一例,其實有三種可能性,甲射死活人或乙射死活人,或「同時」射死活人
    在「同時」的情形,其實就是擇一因果! 而這邊的同時,誤差究竟要求到幾秒? 如果僅是0.01秒的時間差,這種事實不明有必要以罪疑惟輕保護被告嗎? 就算是以教科書上經典的毒藥擇一因果關係案例,若用最微觀原子的角度,也不能百分百肯定是哪個人下的毒先致人於死吧?
    我的暫結論是,在某些情形的事實不明(例如案例1),是否將舉證責任還給被告,而不受罪疑唯輕原則的保護呢?

    • @lawyerchen6555
      @lawyerchen6555 ปีที่แล้ว +1

      謝謝老師與各位同道的回覆。其實我在回覆後,都有看各位的留言,覺得現在不留言略顯自己沒誠意。
      主要是,我原本誤以為老師舉的例子是,甲乙的子彈都足以使丙死亡,但老師的例子是,一發子彈會死、一發不會,但不確定哪發誰開的,這個我完全同意老師的論述。
      至於甲乙的子彈都足以使丙死亡,有學說認為是甲乙都殺人未遂(因為無從判斷誰殺死丙),有學說則有調整。我個人對於都判殺人未遂的見解抱持質疑態度,但因為老師的例子不是這個題目,故沒有提出來,希望以後有機會跟各位討論、求教。
      謝謝各位願意撥冗討論法律,一起思考法律,共創法治進步。

    • @gemini201099
      @gemini201099 ปีที่แล้ว +1

      @@lawyerchen6555 對於兩發子彈皆能致命且無其他事實不明的擇一因果,採兩人皆殺人未遂的學者否定其因果關係(黃榮堅老師),與罪疑惟輕原則無關,若是兩發子彈皆能致命,但有不知何人子彈先擊中的事實不明,因罪疑惟輕原則,以通說見解仍會得出兩人皆殺人未遂的結論。

    • @lawyerchen6555
      @lawyerchen6555 ปีที่แล้ว +1

      @@gemini201099 謝謝您參與討論,台灣刑法教科書我全部都讀過,我不是不熟悉刑法解釋論,是對刑法解釋論的結果想要討論。如果許老師的影片有討論到類似點,有機會的話我們再來討論,謝謝。

  • @allen73420
    @allen73420 ปีที่แล้ว +1

    老師您好,請問開頭的分別開槍案不是應該要肯定條件關係(修正條件理論:擇一因果關係)後再否定客觀歸責嗎?

    • @uncle2070
      @uncle2070  ปีที่แล้ว +4

      這個例子與擇一因果不同,在條件因果關係上就不成立,不用檢討客觀歸責。擇一因果與本例的差異,請看下一集因果關係(二)。

  • @johnjyang1066
    @johnjyang1066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過失犯不成立共同正犯

    • @uncle2070
      @uncle2070  10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一起思考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