ขนาดวิดีโอ: 1280 X 720853 X 480640 X 360
แสดงแผงควบคุมโปรแกรมเล่น
เล่นอัตโนมัติ
เล่นใหม่
花時間看完了,有推翻我之前想法的是聽證會,需要再明確訂定使用時機,但是行政權僅用政治責任實在太有點兒戲了
如果都這樣還能合理的解釋大法官的解釋......就是對台灣現今的政治狀態現實完全不了解。美國是因為行政人事全都是要經由國會同意才能行使,所以國會沒有質詢權這個權利,但他們可以舉辦聽證會,而且只要案件的相關人士即使是一般人都要到場說明,不可以無故拒絕也不可以不提供資料(有註明涉及公司機密可不提供)不可以說謊否則要負上法律責任,遑論行政官員說謊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哪裡會變得太複雜?一點也不複雜啊!我們的監察院有多久沒行使彈劾權?司法院調查弊案總是比立委慢的話,為何民意機關不能代替人民嚴格監督政府?如果可以不來就不來也可以亂講不用負責,叫做什麼責任政治啊?台灣一直都是行政權極大,因為所有的部會首長都是總統任命,這部分應該是了解的吧?如果監察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調查局都願意扛起責任去好好做調查,立法院何苦要爭取調查權?立法院如果連基本的立法權都沒有那叫什麼立法院啊?好奇怪的解釋啊........為什麼法案通常都是行政機關先立法立法院再去做審查不是吧?可以立法的不是只有行政機關,還有立院黨團等等啊....怎麼會這樣子解釋我們的立法院呢?還有,人事同意權不行使請去研究一下為什麼好嗎?身為法律人怎麼都不會做事實調查呢?這個會期一直都是執政黨團不排人事案審查然後一直對外說在野黨不審,不要連這種基本事實都沒查證好嗎?
有感 作了這首歌 : th-cam.com/video/IhpX_kVrfKA/w-d-xo.htmlsi=BrAok2iyxB4yuuyy
超思案只准檢察官查,不准立委開聽證會,連大法官都敢公然違法憲,檢察官哪願意扛綠營壓力。 堆積如山弊案無法曝光,整個執政臭不可聞。
大法官最大的兩個問題:1. 訴外裁判 2. 侵犯立法權(僭越解釋權)過去在談積極司法主義最常提到,失控的行政權比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所以司法要積極介入。但其實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因為行政至少還有立法跟司法制衡;但司法只要他不自我拘束,就可打著抗多數決的旗,以少數之姿,獨斷決定。就像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司法可以指責立法院不能因為監察院不作為而侵犯監察權,所以是違憲;但司法機關卻可以厚著臉皮說因為立法院的消極不立法,而合理化自己的數次造法行為,所以沒有違憲侵犯立法權。大法官的算盤就是,我就算違憲,你們其他機關也沒辦法制衡我,甚至就連公投也不能把我推翻。這已經是實質「獨裁」了。
要不要具體憲法判決說一下哪裡訴外裁判,哪裡僭越解釋?司法權有最後法律、憲法的解釋權本來就是憲法規定的喔
你說的十分有理。有人看了馬上高潮到跳起來了!
行政還沒失控吧….但這樣鬧下去,離失控也不遠了,真到那地步,直播立委應該最開心了
@@ying5304 早就失控了,三黨三審三讀通過的法案無視而不施行,從來都沒發生過OK?而且那也不是會危及國家安全或是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案。台灣一直都是行政權極大,請先讀一點書吧
@@timlai9001 憲法法庭不可以設立規定,只能用中華民國憲法內容去作延伸解釋。違憲不違憲要有根據,根據哪一條憲法或釋字再去做有沒有違反憲法精神解釋案件,不是法官主張違憲就違憲。沒有什麼案件是同一條案件會說你前面說的不違憲但是後面說的就違憲了然後原因都沒講,很沒法理的解釋。
感覺大法官本身已經有立場 憲法中的灰色部分全部都往法官自身的立場去檢視跟反駁
你找工作不用提供履歷嗎?而且你應徵的是一個國家最高機關耶那是不是找工作提供履歷都是違憲了呢?
釋憲是先有了憲法,在出現可能與憲法精神/本意有牴觸時,作為大法官來為大家解釋什麼法牴觸了哪一條憲法,或沒有抵觸、會認為抵觸的點與過去哪些判決相關,同時讓我們可以更明白憲法的意義及精神。整篇下來對於違憲的敘述寫的比大學生還爛,解釋憲法首先要說明這條憲法的訂製目的是什麼、基於何種理由必須在憲法上去規範人民及政府。在這份憲判書你看得到執筆大法官的觀點,但找不到她的觀點就是憲法原本這樣設計的連結點,更不要說被她亂解釋後造成的影響有哪些。大法官的職責是把各院際權力做出平衡的判決,但是這份判決已經違反這份職責。大法官亂解釋的情況下已經變相修憲、造憲,超出職責的部也沒有適法性,舉例說:大法官說立法委員基於國家安全利益,必須要吃💩,寫這種東西在憲判書上沒有人有需要執行的義務責任。這次大法官請大家吃💩,有人還真的吃了,真佩服👏👍吃了還說好棒👍之後考慮再來一碗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解釋得讓人聽起來很搖頭,你怎麼能期待當被提名人被允許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後,審查者還能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判斷?那可是一個在政府權力結構中,掌握極大權力並且對於國家運作有相當影響力的職位,結果只是為了保障被提名人在審查過程中隱匿隱私、消極不表意自由及言論自由?就能夠允許其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以應對審查,而不必擔為此負任何法律責任?真有趣,既然在這種對於國家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場合下,都還需要去考慮這些是否損害被提名人的權利那麼司法又怎麼可以在無明確證據的前提下,僅憑法官個人心證的結果,就能擅自認定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而施以羈押?欸,人身自由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喔?說到底,只在局部性的解讀條文,而不是去整體性的思考法條背後所期望彰顯的價值,那就只是「匠」在做的事而已,別忘了,法條終究是人訂出來的,即便在國家的框架下,它基於社會的共識而被披上神聖的外衣,但它並非因此就完美無瑕,當法律不再能夠體現它被創設之時所被期望能達到的目的時,仍舊一昧地追求法條字裡行間中每個字的意義,那不過是捨本逐末的行為罷了
某位立場太鮮明了吧,我進公司第一天就得簽保密合約,公司是把我當犯人的意思嗎?他提出這些想法的時候,怎不想想那些被提名人就任後,權力有多大呢?大法官可以讓最高院的判決無效,也可以讓立法院立的法無效,而且是Final Say權力大成這樣,怎可以說「這樣誰想被提名」這種象牙塔內的話?總統本身是吃力不討好的職位,用我的角度來想當然也是「誰想當總統啊」,請我去當我都不要,說不定卸任後還被找理由鬥爭、坐牢呢,但真實世界是什麼?是一群人、政黨,爭先恐後、趨之若鶩的參加總統選舉,不惜抹黑造謠也要拿到總統的位置,所以這邊導入我那種天真不想當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在想,就算資料提供的再怎麼正確,也不能保證審查判斷就能“正確“,如果正確是指“勝任該職位“的話,也就是說審查不應百分百依賴被提名人提供的資料,白話一點就是“你不會人家說什麼,你就信什麼“對吧,既然如此的話就還是只能事後檢驗,而如果被提名人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除非沒有其他刑責,譬如偽造文書,登載不實,詐欺…等等,否則似乎不需要也不行一罪兩罰吧🤔
@@johnjohn31109 如果可以用刑法的偽造罪,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去罰,那藍白也不會去定這條了吧,妳可以去看一下刑法規定,不管是偽造或登載不實,都有一個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以在審查文件作假,並不會真的有人因為這個行為本身而受到損害,自然沒有適用的餘地。同時,具有罰則的法律制定,雖然直觀上看起來是一種以「處罰」為目的的機制,但其實這種法律的訂定,有更大一部份的目的是「預防」,所以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並且沒有其他法律手段足以進行保護之前提下,基於法益保護原則,而訂定適當的裁處機制,以期預防可能的不當行為發生,本就是必要且正當的。那麼回過頭來說,像這種高階官員的人事審查機制,對於國家利益本就有重大影響,自應屬於保護法益的涵攝範圍,訂定相應罰則以阻卻被提名人可能的投機行為,理所應當。最後,你提到資料的完整性與審查的正確性,兩者之間確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我們並不能否認兩者間的正相關性,畢竟今天換位思考,你做為一個審查者,一份完整且真實的資料,以及一份可能有隱蔽或變造的資料,哪一份資料能讓你更有機會做出妥適的判斷,我想這應該不言自明吧?
@@chunkaichang26 我查了一下,監察委員林建山因為學歷造假,一審被判偽造文書罪,二審被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綜上,看起來都是有適用的啊🤔
@@johnjohn31109 這邊我要先說聲抱歉,我並沒有說清楚這個"審查資料"的定義,您可以參酌目前已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1條及30-1條的規定,其所規範之行為時機為「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而處罰的要件為「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也就是說,該法條之法律效果係在「被提名人受詢後,經具結仍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而您所提林建山的案例,是在其接受提名前的「推(自)薦書」上填寫造假學歷,並因此使不具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也因此被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確定(您可以參酌臺北地院 104 年度易字第 429 號刑事及高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2599 號刑事,另外林建山一、二審都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無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據此,我們可以知道在這次國會改革案中,其所規範的部分並非是提名前受提名人所準備的資料,而是針對在審查過程中,提名人對審查者的答覆部分,而就一般常識性認知,這邊以面試舉例,通常應試者提出的書面履歷都是依些概括式的,而對於面試官而言,除了履歷之外.很多細節需要以詢問的方式得到答案,而同時,面試官在評判受試者是否適格的基礎,通常也會比較權重在詢答過程中所得到的訊息,所以,即便針對履歷的真實性有所規範,而在詢答的過程中,如果提名人隱蔽或提出不實訊息,正常情況下對審查者的判斷干擾應該相對更大,但針對此一情形,過去法律並未有明文的懲罰性規定,這也是我支持這項立法的緣由基於上面的敘述,我認為您提出的案例,並不適合與這次修法的立法目的進行類比,同時為求謹慎,我在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系統稍微查了一下(查詢範圍大約是在民國95年之後的判決書),除了林建山案,我並沒有看到其他關於立院人事同意權行使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不實的判決案例(之前新聞有報過前NCC委員陳元玲的經歷被質疑造假的事件,但我沒看到相關的法院判決資料,所以無法討論),當然,我不過一個理工背景的的升斗小民,所以我的論述也僅能代表我自己對於此次憲判的見解,以上供您參考
好奇問一下,照大法官對人民義務的解釋,那是不是不去當國民法官的處罰,也算是違憲???
很不認同這頻道對於人事同意權的看法。頻道說:被提名人回覆立法院問題的義務,是為了立法院能「讓坐在這個位置上的人,是適合這個位置的人」,所以反過來說,如果被提名人說謊或是立院覺得不值得相信,被提名人要付出的代價,就是他沒辦法得到你的同意。用同樣的邏輯,刑事程序中的證人,他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官做出接近事實的判決」,所以反過來說,如果證人說謊或是法官覺得不值得相信,證人要付出的代價,就是他的證詞不要被採用、不要寫進判決即可。但事實是證人明明就承擔著偽證罪的風險,而且有任何人質疑過違憲嗎?人民說謊可能導致司法判決不正確,因此我們選擇犧牲了說謊言論自由來確保司法判決正確性。那為何為了確保立法權人事同意權行使的正確性,卻不能對被提名人的言論自由做出限制?刑事庭作證,人民要為了司法權正確性而「被迫」放棄部分言論自由(有到庭作證義務、有偽證罪處罰,因此一定要講而且只能講實話);人事同意審查若苛予被提名人偽證罪,那充其量只是因人事審查的正確性而「自願」放棄部分言論自由(被提名人想說謊,就不要接受總統提名,又不是像證人一樣別無選擇一定要出庭作證講實話)。一方是被迫,而另一方是自願,照理說自願的更應該要做出犧牲,畢竟應徵條件寫在前面,來應徵的也是同意這樣的條件才來。結果憲判後,反而被迫作證的要承擔更多限制來成就司法。一個想為國家服務的被提名人,卻反而不願意犧牲來成就人事同意權,官員比人民更不願意為了國家犧牲,這樣的人真的是想為國家服務?這個制度還真可笑。大法官是如此崇高的職位,權力之大,上位前接受人民“最嚴格”檢驗竟然不是基本條件?還害怕會不會太嚴格?就算真的沒人敢被提名,也好過隨便放一個上去當大法官。沒人敢當,乾脆修憲減少大法官人數,世界各國大法官人數比台灣少的比比皆是,何必為了填空缺找個打算說謊的人來濫竽充數。
你說「司法院、考試院、 NCC的人事審查,其實是被某程度的杯葛 或者是 完全的抵制」,可不可以自己求證一下這個「政治現實是怎麼發生的?誰在杯葛?還是執政黨根本就沒提案?」。然後,這種東西只做表面解釋是不夠的,國會聽證調查權,人事同意權都不是「中華民國首創的概念」,說明大法官的解釋是一個面向,如果能再利用比較法將美德日的體制並列可能比較有意義點。
官員說謊只有政治責任在實務上就是讓台灣的公務環境淪為笑柄而已
法律定的是否完備與是否違憲是2個問題,申請人通篇論證的是法律的缺陷,但對於違憲的論證乏善可陳。
那就想請問國情報告如果可以選擇不報告,那不就成了黑箱作業?執政4年都任由他搞了不是嗎?總統有職權就有義務定期國情報告,毎年報告1次本來就相當合理,報告內容如疑問本來就能提出疑點?為何變成搞黑箱?
解釋得很清楚, 必須推
人事審查沒有杯葛,是跟本就沒排審,而民進黨本身就有排審的權力。
有點恐怖,明明很專業,但是卻有時候假裝很客觀公正的偷渡一些特定立場
如果卡在法條的部分有些部分確實有疑慮,但現況感覺是監察及司法部分有失能的趨勢....偏偏大法官有最後解釋權,感覺就像船一點一點的進水船長還在查操作流程......
好摟的討論
15:30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立委僅能投下不同意票,但若因其答覆不實、虛偽提供資料騙過立委,造成立法院同意後才發現該員不適合,那還有任何機會把他拉下來嗎?自己小小研究了一下,換個方式來思考這個問題:一個一般人欲成為公務員,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例如高、普考、各種特考),還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可以撤銷考試及格資格。那麼大法官呢? 依據影片所說被提名人在還未被立法院同意之前還是一般人(或法官),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作弊(虛偽陳述、提供虛偽資料),而通過審查被立法院同意,根據法官法第42條,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才能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blabla......,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實務上很難走到呈請總統免職這一步吧?我的結論就是,怎麼"一般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隨便就可以撤銷考試資格;"一般人"被提名做大法官,在受立法院審查時作弊,很大概率可以爽當八年,很難被拉下來呢?
但是繼續細想,即便人事同意權有對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處罰好了,一樣沒有解決上述的問題,因為也是要事後才能發現了,所以有沒有刑責看起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向
@johnjohn31109 確實...我只是簡單覺得公務員考試作弊要罰也該罰,結果那些被提名至立法院同意的人,做出相當於是作弊的行為處罰還違憲,這個憲法解釋真的是胡說八道
31:21 我看法不同,從語意來看前段並非前提,因為它已經打句號了,所以它是分別敘明行政的責任跟立法的權力,著重的還是政院的義務,整體而言主角是行政院,因此認為立院只是被動執行質詢權力,我覺得有點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所以應徵掃廁所的員工,應徵時說謊了,可以解僱。大法官被提名人被審查時說謊,立法院可以「撤銷」同意嗎?當然不行,所以大法官意思是,人事同意權審查時,盡量掰,沒關係,反正立法院不能撤銷同意👏
直接推翻585
45:34 聽證會這邊,我自己覺得國會舉辦聽證會目的是為了取得真相,試問在質詢時官員可以說謊不受罰的情況下、一般人民在聽證會發表證言時說謊不會有處罰的情況下,能取得真相嗎? 以川普被蹦蹦,米國國會舉辦聽證會,請特勤局長去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決定是否要彈劾。 以美國參議院舉行的「大型科技公司和網路兒童性剝削危機」聽證會,請Meta的阿祖等社群媒體大大出席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利用這些資訊立法保護兒童免於網路性剝削危機。我不太確定把行政程序的聽證會,拿來套用在國會的聽證程序是不是有道理,本人愚見,聽證會是調查權的一項工具,把人叫來問話取得真相,說謊要處罰,大Guy是醬。
有點微妙,單從框架來說,大法官的判決總有將政府人員與一般人民等同視之的感覺,
人事同意權更胡扯……公司行號應徵員工時沒基本資料如何審查?故提供資料並無違法違憲,憲法法庭大法官應去做智力測驗嗎……😂😂😂😂😂
解釋的隔靴搔癢,聽起來就只是在解釋大法官的想法,重大爭議點都沒有深入說明,例如,調查憲政機關後受到阻礙,說謊或塗黑後,怎麼辦,大法官為什麼判違憲都沒講,在我看來,大法官搬一堆文言文的理由,簡單說就是想保護廢物監察院的調查權,不讓立法院有機會獨自有權而已
大法官本身就有違憲。我認為這些法官不應該由總統提名,應由立法單位與司法單位共同推篤,由總統公佈,其任期,亦不應為終身,要四~六年更換一次但可連任一次,其中大法官有違法行為得隨時撤職,這樣才對。
像這種認真說明的,點閱率反而都遠低於那些譁眾取寵的,真的是蠻可惜,所以,從樂觀角度來說,這算是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啊。
11:34 大法官認為把政治責任改為刑事責任,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那美國有刑事責任怎麼就沒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我知道很多小鳥會說三權五權,重點是權力「分立」而不是多少權的問題吧大法官認為有刑責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啊~ 大法官的解毒真D糟糕
中華民國憲法與美國憲法並非全然相同,用這種方式去類別,顯然過於粗糙
整個大法官思維簡而言之就是個人權益>國家權益可以為了少數人去犧牲全國多數權益這哪門子大法官 能把國家利益排到這麼後面也只有台灣幹得出來明明美法日等其他國家國民就有義務配合調查 拒絕出席拒絕回答都有可能觸犯刑法是要跟我說台灣有台灣的玩法?講得如此冠冕堂皇我聽到都想吐了維護利益集團權益還差不多 少拿百姓當擋箭牌
精準解讀 綠營究竟是個什麽(上集)th-cam.com/video/HDM34DDcPmk/w-d-xo.htmlsi=bLs45Z2OgbpLELKL#t=5m47s精準解讀 綠營究竟是個什麽(下集)th-cam.com/video/e9ORSu_pWQY/w-d-xo.htmlsi=VQJFHUe0wbkbOZcr#t=4m51s以上,可輔助讓你完全看透徹目前執政黨相關的(所有)新聞。
現在應該沒有政治責任了吧,皮皮的誰都拿你沒辦法,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用媒體洗一洗就可以了
哪裡沒有政治責任?下個選舉改投其他候選人,不是就是政治責任落實的展現嗎?
@@jimmy8480掌握幾兆的預算 監督都監督不了 動用龐大的資源媒體網軍一條龍洗 到底要怎麼付政治責任啦
一人選出的大法官,否定全民選出的立法院。罩啊!
當官的連說真話的基本擔當都沒有 社會上都多人要當 怎麼會有人不想當 你們在講什屁話
笨哎~受政府委託辦理事物人是百姓嗎?應屬廣義公務員,為何不能被邀至立法法院詢答(非做證)……😂😂😂😂😂
有「台灣/獨(毒)儕(裁)特色」的民主釋憲。Hail,清德宗!偉大的元首萬歲4:00 聽到先提國會的混亂這點,聊場外因素嗎?好的,原來是聊「法條外的」專業法普頻道很遺憾,我不好聽下去囉,掰,不是因為立場不同,而是覺得你的出發點非常有台灣特色
只要不合昌意,都是側翼
不談論立法院混亂,是要怎麼得出程序有瑕疵的結論?若他不提及,不是就有邏輯斷層嗎?
字是死的人是活的 你讀個什書
留言區實在有趣,先不管憲法判決是否合意,只管一些枝微末節,而五權憲法本身就是KMT帶來的,結果連自己都不遵守,重點是今天要增加這些擴權法案都沒問題,但只能修憲,不能修法,真的不要立法院以為多幾張票就是皇帝。
立法院根本動用不到預算當什麼皇帝啦😂3兆多的預算沒有機制有效監督才是皇帝
@ 笑死,立委無法用,那縣市首長要不要用?同黨員還會區分地方跟中央?連法治國家的運作都沒搞清楚。立委可以凍結預算還不算有效監督?還是要像當年賴清德因為KMT把國防預算全砍才算有效監督?還是要像馬文君把國防機密洩漏給韓國一樣,導致預算無法使用,才算有效監督?
@@藍色海馬 凍結預算可以幹嘛😂 要用預算才爽啊還可以說謊不給文件不受監督,人民還挺你說謊 好爽
@ 立法委員本身就不是用預算的人,扯到縣市長幹嘛? 🫠你看事情可不可以超出黨派啊所謂監督說你預算怎麼用用去哪監督,凍結預算是能幹嘛,現在是用錢的人怎麼用我們監督不到你懂不懂啊,你從超思去思考大概就懂了
林濁水難道沒講?當年支持三權分立改革的「民進黨」現在在守護「五權憲法」,你是不是沒搞懂笑點啊?民進黨=》低能選出來的破政府!
花時間看完了,有推翻我之前想法的是聽證會,需要再明確訂定使用時機,但是行政權僅用政治責任實在太有點兒戲了
如果都這樣還能合理的解釋大法官的解釋......
就是對台灣現今的政治狀態現實完全不了解。
美國是因為行政人事全都是要經由國會同意才能行使,所以國會沒有質詢權這個權利,但他們可以舉辦聽證會,而且只要案件的相關人士即使是一般人都要到場說明,不可以無故拒絕也不可以不提供資料(有註明涉及公司機密可不提供)不可以說謊否則要負上法律責任,遑論行政官員說謊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哪裡會變得太複雜?一點也不複雜啊!
我們的監察院有多久沒行使彈劾權?司法院調查弊案總是比立委慢的話,為何民意機關不能代替人民嚴格監督政府?如果可以不來就不來也可以亂講不用負責,叫做什麼責任政治啊?
台灣一直都是行政權極大,因為所有的部會首長都是總統任命,這部分應該是了解的吧?
如果監察院和司法院 行政院調查局都願意扛起責任去好好做調查,立法院何苦要爭取調查權?
立法院如果連基本的立法權都沒有那叫什麼立法院啊?好奇怪的解釋啊........為什麼法案通常都是行政機關先立法立法院再去做審查不是吧?可以立法的不是只有行政機關,還有立院黨團等等啊....怎麼會這樣子解釋我們的立法院呢?
還有,人事同意權不行使請去研究一下為什麼好嗎?身為法律人怎麼都不會做事實調查呢?這個會期一直都是執政黨團不排人事案審查然後一直對外說在野黨不審,不要連這種基本事實都沒查證好嗎?
有感 作了這首歌 : th-cam.com/video/IhpX_kVrfKA/w-d-xo.htmlsi=BrAok2iyxB4yuuyy
超思案只准檢察官查,不准立委開聽證會,連大法官都敢公然違法憲,檢察官哪願意扛綠營壓力。 堆積如山弊案無法曝光,整個執政臭不可聞。
大法官最大的兩個問題:1. 訴外裁判 2. 侵犯立法權(僭越解釋權)
過去在談積極司法主義最常提到,失控的行政權比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所以司法要積極介入。
但其實失控的司法權更可怕,因為行政至少還有立法跟司法制衡;
但司法只要他不自我拘束,就可打著抗多數決的旗,以少數之姿,獨斷決定。
就像這次國會改革法案,司法可以指責立法院不能因為監察院不作為而侵犯監察權,所以是違憲;
但司法機關卻可以厚著臉皮說因為立法院的消極不立法,而合理化自己的數次造法行為,所以沒有違憲侵犯立法權。
大法官的算盤就是,我就算違憲,你們其他機關也沒辦法制衡我,甚至就連公投也不能把我推翻。
這已經是實質「獨裁」了。
要不要具體憲法判決說一下哪裡訴外裁判,哪裡僭越解釋?
司法權有最後法律、憲法的解釋權本來就是憲法規定的喔
你說的十分有理。
有人看了馬上高潮到跳起來了!
行政還沒失控吧….但這樣鬧下去,離失控也不遠了,真到那地步,直播立委應該最開心了
@@ying5304 早就失控了,三黨三審三讀通過的法案無視而不施行,從來都沒發生過OK?而且那也不是會危及國家安全或是有重大影響的法律案。
台灣一直都是行政權極大,請先讀一點書吧
@@timlai9001 憲法法庭不可以設立規定,只能用中華民國憲法內容去作延伸解釋。
違憲不違憲要有根據,根據哪一條憲法或釋字再去做有沒有違反憲法精神解釋案件,不是法官主張違憲就違憲。
沒有什麼案件是同一條案件會說你前面說的不違憲但是後面說的就違憲了然後原因都沒講,很沒法理的解釋。
感覺大法官本身已經有立場 憲法中的灰色部分全部都往法官自身的立場去檢視跟反駁
你找工作不用提供履歷嗎?
而且你應徵的是一個國家最高機關耶
那是不是找工作提供履歷都是違憲了呢?
釋憲是先有了憲法,在出現可能與憲法精神/本意有牴觸時,作為大法官來為大家解釋什麼法牴觸了哪一條憲法,或沒有抵觸、會認為抵觸的點與過去哪些判決相關,同時讓我們可以更明白憲法的意義及精神。
整篇下來對於違憲的敘述寫的比大學生還爛,
解釋憲法首先要說明這條憲法的訂製目的是什麼、
基於何種理由必須在憲法上去規範人民及政府。
在這份憲判書你看得到執筆大法官的觀點,但找不到她的觀點就是憲法原本這樣設計的連結點,更不要說被她亂解釋後造成的影響有哪些。
大法官的職責是把各院際權力做出平衡的判決,
但是這份判決已經違反這份職責。
大法官亂解釋的情況下已經變相修憲、造憲,超出職責的部也沒有適法性,舉例說:大法官說立法委員基於國家安全利益,必須要吃💩,寫這種東西在憲判書上沒有人有需要執行的義務責任。
這次大法官請大家吃💩,
有人還真的吃了,真佩服👏👍
吃了還說好棒👍之後考慮再來一碗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解釋得讓人聽起來很搖頭,
你怎麼能期待當被提名人被允許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後,審查者還能在資訊不對等的情況下做出正確的判斷?
那可是一個在政府權力結構中,掌握極大權力並且對於國家運作有相當影響力的職位,結果只是為了保障被提名人在審查過程中隱匿隱私、消極不表意自由及言論自由?
就能夠允許其隱匿甚至變造自己的個人經歷以應對審查,而不必擔為此負任何法律責任?
真有趣,既然在這種對於國家運作有重大影響的場合下,都還需要去考慮這些是否損害被提名人的權利
那麼司法又怎麼可以在無明確證據的前提下,僅憑法官個人心證的結果,就能擅自認定嫌疑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逃亡或串證之虞,而施以羈押?
欸,人身自由可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喔?
說到底,只在局部性的解讀條文,而不是去整體性的思考法條背後所期望彰顯的價值,那就只是「匠」在做的事而已,
別忘了,法條終究是人訂出來的,即便在國家的框架下,它基於社會的共識而被披上神聖的外衣,但它並非因此就完美無瑕,
當法律不再能夠體現它被創設之時所被期望能達到的目的時,仍舊一昧地追求法條字裡行間中每個字的意義,那不過是捨本逐末的行為罷了
某位立場太鮮明了吧,我進公司第一天就得簽保密合約,公司是把我當犯人的意思嗎?
他提出這些想法的時候,怎不想想那些被提名人就任後,權力有多大呢?
大法官可以讓最高院的判決無效,也可以讓立法院立的法無效,而且是Final Say
權力大成這樣,怎可以說「這樣誰想被提名」這種象牙塔內的話?
總統本身是吃力不討好的職位,用我的角度來想當然也是「誰想當總統啊」,請我去當我都不要,說不定卸任後還被找理由鬥爭、坐牢呢,但真實世界是什麼?是一群人、政黨,爭先恐後、趨之若鶩的參加總統選舉,不惜抹黑造謠也要拿到總統的位置,所以這邊導入我那種天真不想當的想法是對的嗎?
我在想,就算資料提供的再怎麼正確,也不能保證審查判斷就能“正確“,如果正確是指“勝任該職位“的話,也就是說審查不應百分百依賴被提名人提供的資料,白話一點就是“你不會人家說什麼,你就信什麼“對吧,既然如此的話就還是只能事後檢驗,而如果被提名人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除非沒有其他刑責,譬如偽造文書,登載不實,詐欺…等等,否則似乎不需要也不行一罪兩罰吧🤔
@@johnjohn31109
如果可以用刑法的偽造罪,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去罰,那藍白也不會去定這條了吧,妳可以去看一下刑法規定,不管是偽造或登載不實,都有一個要件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以在審查文件作假,並不會真的有人因為這個行為本身而受到損害,自然沒有適用的餘地。
同時,具有罰則的法律制定,雖然直觀上看起來是一種以「處罰」為目的的機制,但其實這種法律的訂定,有更大一部份的目的是「預防」,所以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並且沒有其他法律手段足以進行保護之前提下,基於法益保護原則,而訂定適當的裁處機制,以期預防可能的不當行為發生,本就是必要且正當的。
那麼回過頭來說,像這種高階官員的人事審查機制,對於國家利益本就有重大影響,自應屬於保護法益的涵攝範圍,訂定相應罰則以阻卻被提名人可能的投機行為,理所應當。
最後,你提到資料的完整性與審查的正確性,兩者之間確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我們並不能否認兩者間的正相關性,畢竟今天換位思考,你做為一個審查者,一份完整且真實的資料,以及一份可能有隱蔽或變造的資料,哪一份資料能讓你更有機會做出妥適的判斷,我想這應該不言自明吧?
@@chunkaichang26 我查了一下,監察委員林建山因為學歷造假,一審被判偽造文書罪,二審被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綜上,看起來都是有適用的啊🤔
@@johnjohn31109 這邊我要先說聲抱歉,我並沒有說清楚這個"審查資料"的定義,您可以參酌目前已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1條及30-1條的規定,其所規範之行為時機為「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而處罰的要件為「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也就是說,該法條之法律效果係在「被提名人受詢後,經具結仍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而您所提林建山的案例,是在其接受提名前的「推(自)薦書」上填寫造假學歷,並因此使不具實質審查權限的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也因此被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確定(您可以參酌臺北地院 104 年度易字第 429 號刑事及高院 104 年度上易字第 2599 號刑事,另外林建山一、二審都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無偽造文書罪之成立)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在這次國會改革案中,其所規範的部分並非是提名前受提名人所準備的資料,而是針對在審查過程中,提名人對審查者的答覆部分,而就一般常識性認知,這邊以面試舉例,通常應試者提出的書面履歷都是依些概括式的,而對於面試官而言,除了履歷之外.很多細節需要以詢問的方式得到答案,而同時,面試官在評判受試者是否適格的基礎,通常也會比較權重在詢答過程中所得到的訊息,所以,即便針對履歷的真實性有所規範,而在詢答的過程中,如果提名人隱蔽或提出不實訊息,正常情況下對審查者的判斷干擾應該相對更大,但針對此一情形,過去法律並未有明文的懲罰性規定,這也是我支持這項立法的緣由
基於上面的敘述,我認為您提出的案例,並不適合與這次修法的立法目的進行類比,同時為求謹慎,我在司法院的判決書查詢系統稍微查了一下(查詢範圍大約是在民國95年之後的判決書),除了林建山案,我並沒有看到其他關於立院人事同意權行使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不實的判決案例(之前新聞有報過前NCC委員陳元玲的經歷被質疑造假的事件,但我沒看到相關的法院判決資料,所以無法討論),當然,我不過一個理工背景的的升斗小民,所以我的論述也僅能代表我自己對於此次憲判的見解,以上供您參考
好奇問一下,照大法官對人民義務的解釋,那是不是不去當國民法官的處罰,也算是違憲???
很不認同這頻道對於人事同意權的看法。
頻道說:被提名人回覆立法院問題的義務,是為了立法院能「讓坐在這個位置上的人,是適合這個位置的人」,所以反過來說,如果被提名人說謊或是立院覺得不值得相信,被提名人要付出的代價,就是他沒辦法得到你的同意。
用同樣的邏輯,刑事程序中的證人,他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讓法官做出接近事實的判決」,所以反過來說,如果證人說謊或是法官覺得不值得相信,證人要付出的代價,就是他的證詞不要被採用、不要寫進判決即可。
但事實是證人明明就承擔著偽證罪的風險,而且有任何人質疑過違憲嗎?人民說謊可能導致司法判決不正確,因此我們選擇犧牲了說謊言論自由來確保司法判決正確性。那為何為了確保立法權人事同意權行使的正確性,卻不能對被提名人的言論自由做出限制?
刑事庭作證,人民要為了司法權正確性而「被迫」放棄部分言論自由(有到庭作證義務、有偽證罪處罰,因此一定要講而且只能講實話);人事同意審查若苛予被提名人偽證罪,那充其量只是因人事審查的正確性而「自願」放棄部分言論自由(被提名人想說謊,就不要接受總統提名,又不是像證人一樣別無選擇一定要出庭作證講實話)。一方是被迫,而另一方是自願,照理說自願的更應該要做出犧牲,畢竟應徵條件寫在前面,來應徵的也是同意這樣的條件才來。結果憲判後,反而被迫作證的要承擔更多限制來成就司法。一個想為國家服務的被提名人,卻反而不願意犧牲來成就人事同意權,官員比人民更不願意為了國家犧牲,這樣的人真的是想為國家服務?這個制度還真可笑。
大法官是如此崇高的職位,權力之大,上位前接受人民“最嚴格”檢驗竟然不是基本條件?還害怕會不會太嚴格?就算真的沒人敢被提名,也好過隨便放一個上去當大法官。沒人敢當,乾脆修憲減少大法官人數,世界各國大法官人數比台灣少的比比皆是,何必為了填空缺找個打算說謊的人來濫竽充數。
你說「司法院、考試院、 NCC的人事審查,其實是被某程度的杯葛 或者是 完全的抵制」,可不可以自己求證一下這個「政治現實是怎麼發生的?誰在杯葛?還是執政黨根本就沒提案?」。然後,這種東西只做表面解釋是不夠的,國會聽證調查權,人事同意權都不是「中華民國首創的概念」,說明大法官的解釋是一個面向,如果能再利用比較法將美德日的體制並列可能比較有意義點。
官員說謊只有政治責任在實務上就是讓台灣的公務環境淪為笑柄而已
法律定的是否完備與是否違憲是2個問題,申請人通篇論證的是法律的缺陷,但對於違憲的論證乏善可陳。
那就想請問
國情報告如果可以選擇不報告,那不就成了黑箱作業?執政4年都任由他搞了不是嗎?總統有職權就有義務定期國情報告,毎年報告1次本來就相當合理,報告內容如疑問本來就能提出疑點?為何變成搞黑箱?
解釋得很清楚, 必須推
人事審查沒有杯葛,是跟本就沒排審,而民進黨本身就有排審的權力。
有點恐怖,明明很專業,但是卻有時候假裝很客觀公正的偷渡一些特定立場
如果卡在法條的部分有些部分確實有疑慮,但現況感覺是監察及司法部分有失能的趨勢....偏偏大法官有最後解釋權,感覺就像船一點一點的進水船長還在查操作流程......
好摟的討論
15:30 人事同意權的部分,立委僅能投下不同意票,但若因其答覆不實、虛偽提供資料騙過立委,造成立法院同意後才發現該員不適合,那還有任何機會把他拉下來嗎?
自己小小研究了一下,換個方式來思考這個問題:一個一般人欲成為公務員,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例如高、普考、各種特考),還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2條可以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那麼大法官呢? 依據影片所說被提名人在還未被立法院同意之前還是一般人(或法官),在立法院接受審查時作弊(虛偽陳述、提供虛偽資料),而通過審查被立法院同意,根據法官法第42條,要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有損法官尊嚴者,才能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blabla......,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實務上很難走到呈請總統免職這一步吧?
我的結論就是,怎麼"一般人"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作弊,隨便就可以撤銷考試資格;"一般人"被提名做大法官,在受立法院審查時作弊,很大概率可以爽當八年,很難被拉下來呢?
但是繼續細想,即便人事同意權有對提供虛偽不實的資料處罰好了,一樣沒有解決上述的問題,因為也是要事後才能發現了,所以有沒有刑責看起來不是解決問題的方向
@johnjohn31109 確實...我只是簡單覺得公務員考試作弊要罰也該罰,結果那些被提名至立法院同意的人,做出相當於是作弊的行為處罰還違憲,這個憲法解釋真的是胡說八道
31:21 我看法不同,從語意來看前段並非前提,因為它已經打句號了,所以它是分別敘明行政的責任跟立法的權力,著重的還是政院的義務,整體而言主角是行政院,因此認為立院只是被動執行質詢權力,我覺得有點忽略了其他的可能性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所以應徵掃廁所的員工,應徵時說謊了,可以解僱。大法官被提名人被審查時說謊,立法院可以「撤銷」同意嗎?當然不行,所以大法官意思是,人事同意權審查時,盡量掰,沒關係,反正立法院不能撤銷同意👏
直接推翻585
45:34 聽證會這邊,我自己覺得國會舉辦聽證會目的是為了取得真相,試問在質詢時官員可以說謊不受罰的情況下、一般人民在聽證會發表證言時說謊不會有處罰的情況下,能取得真相嗎?
以川普被蹦蹦,米國國會舉辦聽證會,請特勤局長去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決定是否要彈劾。
以美國參議院舉行的「大型科技公司和網路兒童性剝削危機」聽證會,請Meta的阿祖等社群媒體大大出席說明,目的就是為了取得真相,利用這些資訊立法保護兒童免於網路性剝削危機。
我不太確定把行政程序的聽證會,拿來套用在國會的聽證程序是不是有道理,本人愚見,聽證會是調查權的一項工具,把人叫來問話取得真相,說謊要處罰,大Guy是醬。
有點微妙,單從框架來說,大法官的判決總有將政府人員與一般人民等同視之的感覺,
人事同意權更胡扯……公司行號應徵員工時沒基本資料如何審查?故提供資料並無違法違憲,憲法法庭大法官應去做智力測驗嗎……😂😂😂😂😂
解釋的隔靴搔癢,聽起來就只是在解釋大法官的想法,重大爭議點都沒有深入說明,例如,調查憲政機關後受到阻礙,說謊或塗黑後,怎麼辦,大法官為什麼判違憲都沒講,在我看來,大法官搬一堆文言文的理由,簡單說就是想保護廢物監察院的調查權,不讓立法院有機會獨自有權而已
大法官本身就有違憲。我認為這些法官不應該由總統提名,應由立法單位與司法單位共同推篤,由總統公佈,其任期,亦不應為終身,要四~六年更換一次但可連任一次,其中大法官有違法行為得隨時撤職,這樣才對。
像這種認真說明的,點閱率反而都遠低於那些譁眾取寵的,真的是蠻可惜,所以,從樂觀角度來說,這算是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啊。
11:34 大法官認為把政治責任改為刑事責任,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那美國有刑事責任怎麼就沒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我知道很多小鳥會說三權五權,重點是權力「分立」而不是多少權的問題吧
大法官認為有刑責就是違反權力「分立」啊~
大法官的解毒真D糟糕
中華民國憲法與美國憲法並非全然相同,用這種方式去類別,顯然過於粗糙
整個大法官思維簡而言之就是個人權益>國家權益
可以為了少數人去犧牲全國多數權益
這哪門子大法官 能把國家利益排到這麼後面也只有台灣幹得出來
明明美法日等其他國家國民就有義務配合調查 拒絕出席拒絕回答都有可能觸犯刑法
是要跟我說台灣有台灣的玩法?
講得如此冠冕堂皇我聽到都想吐了
維護利益集團權益還差不多 少拿百姓當擋箭牌
精準解讀 綠營究竟是個什麽(上集)
th-cam.com/video/HDM34DDcPmk/w-d-xo.htmlsi=bLs45Z2OgbpLELKL#t=5m47s
精準解讀 綠營究竟是個什麽(下集)
th-cam.com/video/e9ORSu_pWQY/w-d-xo.htmlsi=VQJFHUe0wbkbOZcr#t=4m51s
以上,可輔助讓你完全看透徹目前執政黨相關的(所有)新聞。
現在應該沒有政治責任了吧,皮皮的誰都拿你沒辦法,不下台就是不下台
用媒體洗一洗就可以了
哪裡沒有政治責任?下個選舉改投其他候選人,不是就是政治責任落實的展現嗎?
@@jimmy8480掌握幾兆的預算 監督都監督不了 動用龐大的資源媒體網軍一條龍洗 到底要怎麼付政治責任啦
一人選出的大法官,否定全民選出的立法院。罩啊!
當官的連說真話的基本擔當都沒有 社會上都多人要當 怎麼會有人不想當 你們在講什屁話
笨哎~受政府委託辦理事物人是百姓嗎?應屬廣義公務員,為何不能被邀至立法法院詢答(非做證)……😂😂😂😂😂
有「台灣/獨(毒)儕(裁)特色」的民主釋憲。Hail,清德宗!偉大的元首萬歲
4:00 聽到先提國會的混亂這點,聊場外因素嗎?好的,原來是聊「法條外的」專業法普頻道
很遺憾,我不好聽下去囉,掰,不是因為立場不同,而是覺得你的出發點非常有台灣特色
只要不合昌意,都是側翼
不談論立法院混亂,是要怎麼得出程序有瑕疵的結論?若他不提及,不是就有邏輯斷層嗎?
字是死的人是活的 你讀個什書
留言區實在有趣,先不管憲法判決是否合意,只管一些枝微末節,而五權憲法本身就是KMT帶來的,結果連自己都不遵守,重點是今天要增加這些擴權法案都沒問題,但只能修憲,不能修法,真的不要立法院以為多幾張票就是皇帝。
立法院根本動用不到預算當什麼皇帝啦😂
3兆多的預算沒有機制有效監督才是皇帝
@ 笑死,立委無法用,那縣市首長要不要用?同黨員還會區分地方跟中央?連法治國家的運作都沒搞清楚。
立委可以凍結預算還不算有效監督?還是要像當年賴清德因為KMT把國防預算全砍才算有效監督?還是要像馬文君把國防機密洩漏給韓國一樣,導致預算無法使用,才算有效監督?
@@藍色海馬 凍結預算可以幹嘛😂 要用預算才爽啊還可以說謊不給文件不受監督,人民還挺你說謊 好爽
@ 立法委員本身就不是用預算的人,扯到縣市長幹嘛? 🫠你看事情可不可以超出黨派啊
所謂監督說你預算怎麼用用去哪監督,凍結預算是能幹嘛,現在是用錢的人怎麼用我們監督不到你懂不懂啊,你從超思去思考大概就懂了
林濁水難道沒講?當年支持三權分立改革的「民進黨」現在在守護「五權憲法」,你是不是沒搞懂笑點啊?民進黨=》低能選出來的破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