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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妹妹好可愛,聲音好聽😊😊😊😊
講的很詳細.很明撩...謝謝您提共訊息
那十萬可能是”房貸壽險或其他非購屋用途“,非購屋目的所以需分兩筆登記
是貸款750萬吧!!! 7500萬 豪宅條款不可貸 題外話買賣要特別看看有沒有共有人(共同持份) 如果有共同持份 買賣需要寄出存證信函 給共同持有人 且共同持有人收到後 提出表示或找超過時效 你才可以買賣 要不然 買賣會出問題!! (共有人可以優先行駛購買權) 他項權力部:如果有貸款 買賣需要塗銷 給房子乾淨 沒有塗銷 購買人需要去上一手原貸款銀行繳清欠款 才可轉讓(都算再價金 沒關關係!) 還有複雜的新店地號 跟我家附近的很像 產權複雜!!! 剛好再打遺產官司 只要佔到我的部分 我都要求法拍! 通通一次解決!
權力範圍共有部分要看是公同還是分別共有如果是公同不能做處分 (需經全體所有人同意始得處分,但可以走土法34-1多數決處分)如果是分別,可以單獨就共有人所持分部分比例處分掉.只是他共有人有優購權)並非看到權力範圍為共同持有就都不能賣
Tina很可愛☺️💕
男的會被灌爆
很用心不藏私 幫大忙了!
我怎麼一直出現小丸子同學“永澤”的畫面...😅
現代人買房.幾乎都不看所有權狀.更離譜的是認為買房送馬路.都認為門前馬路.就是自家專用停車場.尤其是公寓一樓住戶.常霸佔門前馬路停車.不許樓上鄰居停.到處糾紛不斷.政府也不公開說明.問題始終無解.
很有幫助的內容喔
TED 哥 我可以請教你~ 如果我兩個月前買了房子 , 已經交屋 現在又追買了一個停車位(法)請問我需要重新去更改 之前買房子的實價登陸總金額 跟 內容嗎
Tina好可愛喔,天然呆~
16:02 好可愛 比給他wwwwT哥讓T姊好緊張~~~~~~~
身分證字號跟地址都沒碼到⋯
建物謄本,土地謄本,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合法增建,違法增建,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這一集好專業!
請問你家後面的屋子重建建過了你家範圍的一尺半的地方,你跟她說她建過位了,但她不理強行佔過你家一尺半位,請教該如何處理?thanks
很實用 謝謝🙏
身份證字號跟地址全都露 大食怪的個資......
請問,土地是商業區,但分成三棟,一棟是事務所,另外2棟是住宅,這樣有違規嗎?可以買嗎?
感覺女生超緊張,身體僵硬哈哈😄真可愛
謝謝TED講解謄本,一清二楚!
轉載(法定空地)相關裁判司法文章。。所謂法定空地,顧名思義係應保持「空地」、其上不得有任何建物之狀態,否則即不符空地之意義,其理甚明。而建築法規之所以規定建物應維持一定比例之空地,有安全及景觀上之考量。法定空地留設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倘若建物之法定空地減少,對於居住在密閉空間內之住戶,吸收陽光與空間之機會將大幅降低,有礙人體之健康。又,「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2、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建築法第25條、第9條參照)。建築法之所以就增建行為規定為應經許可始得建造,係因主管建築機關必須審核增建之地點是否合法,是否對大眾之安全構成危險。按公寓建築物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該建築物構成部分,為建築計算建蔽率之必要,均列為公同共有(一般所稱大公),此一般人依一般常識即知係該建築物各層所有人所共有,若有人諉為不知,已難採取。又按物之使用,乃指依物之用法,不毀損其物體或變更其性質,倘有人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法定空地,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之管理使用方式,單獨使用超過竣工圖之系爭增建物,自已影響全棟建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達變更法定空地之用途或性質,難認適法。則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2、3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並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是以,法定空地不得違章建築,若在法定空地上搭蓋建物顯然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之使用方式,且有違建築法令。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基於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為維護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坐落基地建築物內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皆不宜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若有拋棄行為,亦即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且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有悖,故法定空地所有權應屬公同共有,以維社區居家生命財產安全。基於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為維護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坐落基地建築物內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皆不宜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若有拋棄行為,亦即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且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有悖。實務見解:甲○○明知頂樓為供意外災變逃生之通道,竟分別於民國75年、73年、85年取得所有權後,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南僑巷1 弄2 之4 號、6 之4 號、4 之4 號等公寓式集合住宅之頂樓,沿用建商所蓋或自行加蓋鐵皮屋、私設鐵門及堆放雜物,藉以阻塞隔絕,至88年4 月21日刑法第189 條之2 修正公佈後,仍繼續以此方式阻塞該逃生通道,使公寓住戶在火災發生等災變時無法經由頂樓順利逃生,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737號判決意旨)。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意旨:「逃生通道」係指發生天災人禍(地震、火災)時為提供人們逃離現場之通行路線設施而言,而防火巷本即可供發生災禍避難逃生使用;「阻塞」係指阻塞或壅塞逃生通道之暢通,使逃生通道失卻其功用而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次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區○○巷道、防火巷弄」,又所謂「共用部分」,乃指「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以上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款所明定。惟查現代社會因都市化之結果,公寓大廈勃興,動輒數百戶區分所有之公寓大廈屢見不鮮,公寓大廈管理之良窳,嚴重關係區分所有人居住之品質,其影響層面不可謂不大,為保障住戶之利益,維護公寓大廈住戶生活秩序,貫徹良好之管理措施為重要之法益,本件被告其行為確對大樓之管理造成不利影響且侵害不動產共有人全體之權利(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六號判決意旨)。則於災害發生之際,逃生通道阻塞顯無法達到使人自該通道逃生,對於遇災害事變之際住戶生命、身體及健康所生之危險,是被告於主觀上已具有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之不確定故意,自堪認定。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3375號刑事簡易判決要旨:「本件門牌號碼各為桃園縣龍潭鄉聖德村大庄24之20號、24之3 號之建物間,已因被告之事後違章加建而緊密相鄰,縱使原來之防火巷(逃生通道)係由24之3 號建物之前屋主加蓋而封住,然被告於93年7 月間取得前開建物後,於同年間除有加蓋紅色磁磚建物之部分外,於前開2 建物間之防火巷(逃生通道)顯然亦有加建之情形,否則2 建物在外觀上豈能毫無相鄰之空間存在,足見被告確有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之情事無疑」。況現今住宅均為高樓之模式,即便非住戶之人行經巷道,亦有可能突遭上方住戶之陽台掉落物砸傷,此乃住家外通常可見之風險,倘被告果欲以搭建鋼棚之方式防範掉落物,自亦應經實不足以作為被告在其住家上方搭建鋼質遮雨棚之正當化依據。被告所辯並非可採,其竊佔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32號判決意旨)。查係爭法定空地違章建築顯然違反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刑法等法律禁止及強制規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市容觀瞻,已達變更建築物法定空地之用途或性質,難認適法(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90號判決意旨)。按財產性犯罪保護之客體或為所有權或為持有、占有之狀態或為財產之利益等,祇要不法排除權利人而將他人之物視為自己所有之物,依其經濟之用法而利用,即應成立犯罪,從因如前所述,被告雖係無權使用公同共有系爭物,然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將系爭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足有排除其他權利人之使用或支配權,始為成立。且再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人而言,各公同共有人就公同共有土地之每一部分(土地之每一點),各公同共有人均有支配權,任何公同共有人均無法排除他公同共有人之使用權,除非得他共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1號判決意旨)。次按各共有人之共有權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並非有具體之特定部分,共有人若未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即擅自佔用,其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甚為顯然,是縱被告就上開不動產具有共有關係,亦難依比例計算而可擅自佔用該不動產(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382 號、第413 號、82年度臺非字第289 號判決要旨、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7568號函參照)。本案被告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在共有之系爭空地防火巷(防火間隔)內搭蓋違建,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市容觀瞻,不准他人使用系爭空地,已昭顯其「個人之物」心態,專供己用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權,將系爭空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足認其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79號判決意旨)。
想請問TED, 要如何線上查詢住宅在建時是否已申請車庫~印象中有個網站可以查但過了一兩年忘記了
Ted可以請教你,我今天做了建物保存登記有房屋權狀,但土地是共同分別持有。這樣能夠向銀行申請原屋貸款嗎
請問我們家有塊土地是我阿公的土地,後來回去發現我伯公的孩子擅自過戶,是否有什麼細節可以處理,或是有認識的地政士可以介紹呢?
有個疑問 可否幫忙解釋一下影片08:05 提到的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都已經被過戶異動了才通知⋯⋯有用嗎?應該正在辦理同時, 就先要驗證功能 通知所有權人吧!怎是辦完後才及時通知呢? 不解
送地政送件時,以及完成時 都會通知
我想請問現在臺灣房屋未來的發展
0:28 9:57 太可愛啦
我已經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狀 堂兄姊對我爭搶提告我該如何處理?
所謂共同擔保建號、地號有何作用
不好意思請問2:54是不是有誤?應該是先地號→門牌→使照→登記→權狀,有在接觸土地登記這方面似乎跟我的認知不同,照理來說地號要先處理完,才有辦法登記建物
對!影片內容流程有誤
大推👍
請問房子是我的 土地不是 山區的房子 能買賣嗎?
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會有建物謄本嗎?
謝謝!
實用
還好有小黑
印鑑申請不是要本人才能申請,怎麼會盜賣房子呢?
有
調戲小助手~~哈
07:47 請問 為什麼別人拿到重新申請的權狀之後就可以賣掉? 所有權人的名字不是一樣是屋主的嗎?? 誰可以幫我解惑@@?
權狀造假,親友或朋友持有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正跟印鑑章就可以違法過戶.所以內政部才會在2016推出一個地籍異動通知的便民服務啊!目的就是為了防堵這種違法行為.本身自已早就申請了~且定期檢視自身財產
@@lizo5168 感謝您~
@@lizo5168 不好意思! 打擾你喔!! 請ˇ問 要如何檢視自身財產呢?? 那個地籍異動通知 是在做甚麼的呢??
@@my-frankfurt 1.不動產、未上市股票可看財產清單,存款、保單、股票看存摺或到銀行、保險or證券個公會調2.地籍異動即時通是如果有人辦理產權異動時(如過戶)或異動完成後會有簡訊通知,但要道地政局辦理
身分證沒擋...
要怎調自己的謄本?
地政事務所
線上調閱: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登入中華電信的網路帳號密碼就可以操作,費用會掛在你的電信帳單中
@@kevinyang3625 一定只能用中華電信帳密嗎⋯⋯ 那個平常應該沒什麼人在記吧@@
@@j2206811262 是的,一定要用中華電信的網路帳號密碼,因為這是政府外包給中華電信製作的網站!如果有操作上疑問可以撥打客服0800-080-212,但是請不要詢問客服謄本內容客服僅提供系統操作協助,對於謄本內容請洽地政專業人士,不要為難非專業的客服
長知識了
門牌為使用執照取得文件之一
怎麼區分真假我覺得我老公給我的是假的,可是我人沒在台灣我確認不了
上次買賣老房子還有一個增值稅被扣好多
您的老房子出售時,土地增值稅被稅務局(處)扣很多,那是因為您的房價與地價沒分離才會被扣很多!一般地政士(代書)部會這麼作,甚至會事先詢問賣方意願,但通常市場上地政士會配合居間人直接作總價申報跟登陸.根本就是非常不專業!
真假?!真是太感謝您告知
@@soso11221000 要看您所謂的老房子取得時間點是不是為102年以前取得的。如果是的話,就適用財交稅舊制。(也就是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反之不是話就要再分103-104間持有二年內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反之超過二年以上適用舊制。如果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一律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也就是多加了土地交易所得稅)
不是每個人有一次土地增值稅減免嗎,我爸說家裡老車就是當年使用減免省下來買的
@@s011216868 那是一生一次增值稅10%,可以用,也可以之後再用(不一定要馬上用),但一定要符合「自用住宅」才能使用
我請問您!兒女繼承房產所有權後!仍然可以申請先父的第一類土地建物謄本嗎?因我們兄弟姊們在打這遺產的官司中!
法條規範一類謄本是只有所有人跟代理人可以申請...但實務上....,其實你們這種涉及私權爭執的,也可以申請第三類謄本
@@a22040467 先父已經去逝了!仍可以申請,先父的第一類謄本和第三類勝本是嗎?
@@張如英-q4w 基本上只要給足地政機關相關資料就可以申請一類謄本,只是法律上要求的是本人跟代理人才能申請,在申請時地政機關會請您簽名,三類謄本則是針對像你們這種涉及利害關係人去申請的
@@a22040467很 感激您的幫忙!謝謝!
21:59
謄本不是每張20元嗎
關貿版10元地政版20元
Tina~~~
我家有5張權狀😆
照片
這女,,好可愛
大陸現在就是所有事都是實名登記,個人所有相關金錢財產有異動,都會馬上收到手機簡訊驗證碼,來達到防詐防衛作用⋯⋯台灣可以學習⋯⋯
不是一張20嗎????????????????????????????????????????????????????????????????????
想要小黑ig
TED小心回家被老婆打阿.....
音樂是你們講話的噪聲,聽不舒服,很不好
小黑其實一點都不黑
花瓶一隻
Tina 這樣的年輕人我最近公司也有一個這樣的長得上相腦袋聰明做事還可以要給她舞台上台報告就不行真的上台了會讓老闆想要開除她(我相信 Ted 拍影片的當下應該想開除她)
沒啦!我們很愛護同事的
很可愛啊
這新人明顯能力不足.建議習大再觀察1個月.若不行就直接砍掉
啊你不就很厲害?很會膩
@@uxeenc 乾你屁事?
助理妹妹好可愛,聲音好聽😊😊😊😊
講的很詳細.很明撩...謝謝您提共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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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分別,可以單獨就共有人所持分部分比例處分掉.只是他共有人有優購權)
並非看到權力範圍為共同持有就都不能賣
Tina很可愛☺️💕
男的會被灌爆
很用心不藏私 幫大忙了!
我怎麼一直出現小丸子同學“永澤”的畫面...😅
現代人買房.幾乎都不看所有權狀.
更離譜的是認為買房送馬路.都認為門前馬路.就是自家專用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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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需要重新去更改 之前買房子的實價登陸總金額 跟 內容嗎
Tina好可愛喔,天然呆~
16:02 好可愛 比給他wwww
T哥讓T姊好緊張~~~~~~~
身分證字號跟地址都沒碼到⋯
建物謄本,土地謄本,使用執照,建築執照,合法增建,違法增建,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
這一集好專業!
請問你家後面的屋子重建建過了你家範圍的一尺半的地方,你跟她說她建過位了,但她不理強行佔過你家一尺半位,請教該如何處理?thanks
很實用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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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土地是商業區,但分成三棟,一棟是事務所,另外2棟是住宅,這樣有違規嗎?可以買嗎?
感覺女生超緊張,身體僵硬
哈哈😄真可愛
謝謝TED講解謄本,一清二楚!
轉載(法定空地)相關裁判司法文章。。
所謂法定空地,顧名思義係應保持「空地」、其上不得有任何建物之狀態,否則即不符空地之意義,其理甚明。而建築法規之所以規定建物應維持一定比例之空地,有安全及景觀上之考量。法定空地留設之目的在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居住環境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倘若建物之法定空地減少,對於居住在密閉空間內之住戶,吸收陽光與空間之機會將大幅降低,有礙人體之健康。又,「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2、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建築法第25條、第9條參照)。建築法之所以就增建行為規定為應經許可始得建造,係因主管建築機關必須審核增建之地點是否合法,是否對大眾之安全構成危險。按公寓建築物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該建築物構成部分,為建築計算建蔽率之必要,均列為公同共有(一般所稱大公),此一般人依一般常識即知係該建築物各層所有人所共有,若有人諉為不知,已難採取。又按物之使用,乃指依物之用法,不毀損其物體或變更其性質,倘有人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法定空地,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之管理使用方式,單獨使用超過竣工圖之系爭增建物,自已影響全棟建物之景觀及住戶之安全,已達變更法定空地之用途或性質,難認適法。則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2、3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並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是以,法定空地不得違章建築,若在法定空地上搭蓋建物顯然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接受之使用方式,且有違建築法令。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所以,基於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為維護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坐落基地建築物內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皆不宜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若有拋棄行為,亦即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且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有悖,故法定空地所有權應屬公同共有,以維社區居家生命財產安全。
基於法定空地為建築基地之一部分,為維護建築法應保留空地以維護公同利益之規定及意旨,坐落基地建築物內之法定空地所有權人,皆不宜單獨拋棄其法定空地所有權,若有拋棄行為,亦即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之行為,且與建築法第十一條之立法精神有悖。
實務見解:甲○○明知頂樓為供意外災變逃生之通道,竟分別於民國75年、73年、85年取得所有權後,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南僑巷1 弄2 之4 號、6 之4 號、4 之4 號等公寓式集合住宅之頂樓,沿用建商所蓋或自行加蓋鐵皮屋、私設鐵門及堆放雜物,藉以阻塞隔絕,至88年4 月21日刑法第189 條之2 修正公佈後,仍繼續以此方式阻塞該逃生通道,使公寓住戶在火災發生等災變時無法經由頂樓順利逃生,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參照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737號判決意旨)。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意旨:「逃生通道」係指發生天災人禍(地震、火災)時為提供人們逃離現場之通行路線設施而言,而防火巷本即可供發生災禍避難逃生使用;「阻塞」係指阻塞或壅塞逃生通道之暢通,使逃生通道失卻其功用而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79 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
次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區○○巷道、防火巷弄」,又所謂「共用部分」,乃指「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以上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條第四款所明定。惟查現代社會因都市化之結果,公寓大廈勃興,動輒數百戶區分所有之公寓大廈屢見不鮮,公寓大廈管理之良窳,嚴重關係區分所有人居住之品質,其影響層面不可謂不大,為保障住戶之利益,維護公寓大廈住戶生活秩序,貫徹良好之管理措施為重要之法益,本件被告其行為確對大樓之管理造成不利影響且侵害不動產共有人全體之權利(參照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六六號判決意旨)。
則於災害發生之際,逃生通道阻塞顯無法達到使人自該通道逃生,對於遇災害事變之際住戶生命、身體及健康所生之危險,是被告於主觀上已具有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之不確定故意,自堪認定。
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3375號刑事簡易判決要旨:「本件門牌號碼各為桃園縣龍潭鄉聖德村大庄24之20號、24之3 號之建物間,已因被告之事後違章加建而緊密相鄰,縱使原來之防火巷(逃生通道)係由24之3 號建物之前屋主加蓋而封住,然被告於93年7 月間取得前開建物後,於同年間除有加蓋紅色磁磚建物之部分外,於前開2 建物間之防火巷(逃生通道)顯然亦有加建之情形,否則2 建物在外觀上豈能毫無相鄰之空間存在,足見被告確有阻塞集合住宅逃生通道之情事無疑」。況現今住宅均為高樓之模式,即便非住戶之人行經巷道,亦有可能突遭上方住戶之陽台掉落物砸傷,此乃住家外通常可見之風險,倘被告果欲以搭建鋼棚之方式防範掉落物,自亦應經實不足以作為被告在其住家上方搭建鋼質遮雨棚之正當化依據。被告所辯並非可採,其竊佔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132號判決意旨)。
查係爭法定空地違章建築顯然違反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刑法等法律禁止及強制規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市容觀瞻,已達變更建築物法定空地之用途或性質,難認適法(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90號判決意旨)。按財產性犯罪保護之客體或為所有權或為持有、占有之狀態或為財產之利益等,祇要不法排除權利人而將他人之物視為自己所有之物,依其經濟之用法而利用,即應成立犯罪,從因如前所述,被告雖係無權使用公同共有系爭物,然竊佔罪之構成要件,係以將系爭不動產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足有排除其他權利人之使用或支配權,始為成立。且再按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準此,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有人而言,各公同共有人就公同共有土地之每一部分(土地之每一點),各公同共有人均有支配權,任何公同共有人均無法排除他公同共有人之使用權,除非得他共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1號判決意旨)。
次按各共有人之共有權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並非有具體之特定部分,共有人若未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即擅自佔用,其有不法利益之意圖甚為顯然,是縱被告就上開不動產具有共有關係,亦難依比例計算而可擅自佔用該不動產(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382 號、第413 號、82年度臺非字第289 號判決要旨、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7568號函參照)。本案被告未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在共有之系爭空地防火巷(防火間隔)內搭蓋違建,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影響市容觀瞻,不准他人使用系爭空地,已昭顯其「個人之物」心態,專供己用而排除其他共有人之使用權,將系爭空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足認其主觀上顯有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意圖(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679號判決意旨)。
想請問TED, 要如何線上查詢住宅在建時是否已申請車庫~印象中有個網站可以查但過了一兩年忘記了
Ted可以請教你,我今天做了建物保存登記有房屋權狀,但土地是共同分別持有。這樣能夠向銀行申請原屋貸款嗎
請問我們家有塊土地是我阿公的土地,後來回去發現我伯公的孩子擅自過戶,是否有什麼細節可以處理,或是有認識的地政士可以介紹呢?
有個疑問 可否幫忙解釋一下
影片08:05 提到的
地籍異動即時通服務
都已經被過戶異動了才通知⋯⋯有用嗎?
應該正在辦理同時, 就先要驗證功能 通知所有權人吧!
怎是辦完後才及時通知呢? 不解
送地政送件時,以及完成時 都會通知
我想請問現在臺灣房屋未來的發展
0:28 9:57 太可愛啦
我已經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狀 堂兄姊對我爭搶提告我該如何處理?
所謂共同擔保建號、地號有何作用
不好意思請問2:54是不是有誤?應該是先地號→門牌→使照→登記→權狀,有在接觸土地登記這方面似乎跟我的認知不同,照理來說地號要先處理完,才有辦法登記建物
對!影片內容流程有誤
大推👍
請問房子是我的 土地不是 山區的房子 能買賣嗎?
沒有辦理保存登記的建物,會有建物謄本嗎?
謝謝!
實用
還好有小黑
印鑑申請不是要本人才能申請,怎麼會盜賣房子呢?
有
調戲小助手~~哈
07:47 請問 為什麼別人拿到重新申請的權狀之後就可以賣掉? 所有權人的名字不是一樣是屋主的嗎??
誰可以幫我解惑@@?
權狀造假,親友或朋友持有登記名義人身分證正跟印鑑章就可以違法過戶.
所以內政部才會在2016推出一個地籍異動通知的便民服務啊!
目的就是為了防堵這種違法行為.
本身自已早就申請了~且定期檢視自身財產
@@lizo5168 感謝您~
@@lizo5168 不好意思! 打擾你喔!! 請ˇ問 要如何檢視自身財產呢?? 那個地籍異動通知 是在做甚麼的呢??
@@my-frankfurt
1.不動產、未上市股票可看財產清單,存款、保單、股票看存摺或到銀行、保險or證券個公會調
2.地籍異動即時通是如果有人辦理產權異動時(如過戶)或異動完成後會有簡訊通知,但要道地政局辦理
身分證沒擋...
要怎調自己的謄本?
地政事務所
線上調閱: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
登入中華電信的網路帳號密碼就可以操作,費用會掛在你的電信帳單中
@@kevinyang3625 一定只能用中華電信帳密嗎⋯⋯ 那個平常應該沒什麼人在記吧@@
@@j2206811262 是的,一定要用中華電信的網路帳號密碼,因為這是政府外包給中華電信製作的網站!
如果有操作上疑問可以撥打客服0800-080-212,但是請不要詢問客服謄本內容
客服僅提供系統操作協助,對於謄本內容請洽地政專業人士,不要為難非專業的客服
長知識了
門牌為使用執照取得文件之一
怎麼區分真假我覺得我老公給我的是假的,可是我人沒在台灣我確認不了
上次買賣老房子還有一個增值稅被扣好多
您的老房子出售時,土地增值稅被稅務局(處)扣很多,那是因為您的房價與地價沒分離才會被扣很多!
一般地政士(代書)部會這麼作,甚至會事先詢問賣方意願,但通常市場上地政士會配合居間人直接作總價申報跟登陸.根本就是非常不專業!
真假?!真是太感謝您告知
@@soso11221000 要看您所謂的老房子取得時間點是不是為102年以前取得的。
如果是的話,就適用財交稅舊制。(也就是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
反之不是話就要再分103-104間持有二年內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反之超過二年以上適用舊制。
如果是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一律適用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也就是多加了土地交易所得稅)
不是每個人有一次土地增值稅減免嗎,我爸說家裡老車就是當年使用減免省下來買的
@@s011216868 那是一生一次增值稅10%,可以用,也可以之後再用(不一定要馬上用),但一定要符合「自用住宅」才能使用
我請問您!
兒女繼承房產所有權後!仍然可以申請先父的第一類土地建物謄本嗎?因我們兄弟姊們在打這遺產的官司中!
法條規範一類謄本是只有所有人跟代理人可以申請...但實務上....,其實你們這種涉及私權爭執的,也可以申請第三類謄本
@@a22040467 先父已經去逝了!仍可以申請,先父的第一類謄本和第三類勝本是嗎?
@@張如英-q4w 基本上只要給足地政機關相關資料就可以申請一類謄本,只是法律上要求的是本人跟代理人才能申請,在申請時地政機關會請您簽名,三類謄本則是針對像你們這種涉及利害關係人去申請的
@@a22040467很 感激您的幫忙!謝謝!
21:59
謄本不是每張20元嗎
關貿版10元地政版20元
Tina~~~
我家有5張權狀😆
照片
這女,,好可愛
大陸現在就是所有事都是實名登記,個人所有相關金錢財產有異動,都會馬上收到手機簡訊驗證碼,來達到防詐防衛作用⋯⋯台灣可以學習⋯⋯
不是一張20嗎????????????????????????????????????????????????????????????????????
想要小黑ig
TED小心回家被老婆打阿.....
音樂是你們講話的噪聲,聽不舒服,很不好
小黑其實一點都不黑
花瓶一隻
Tina 這樣的年輕人我最近公司也有一個這樣的
長得上相腦袋聰明做事還可以
要給她舞台上台報告就不行
真的上台了會讓老闆想要開除她
(我相信 Ted 拍影片的當下應該想開除她)
沒啦!我們很愛護同事的
很可愛啊
這新人明顯能力不足.建議習大再觀察1個月.若不行就直接砍掉
啊你不就很厲害?很會膩
@@uxeenc 乾你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