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昌質詢】三立與詐團平台強強聯手 遇到綠營媒體集團就放水?|2024-07-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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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3 ต.ค. 2024
- 備詢官員:法務部次長黃謀信
【三立與詐團平台強強聯手 遇到綠營媒體集團就放水?】 2024-07-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針對虛擬資產詐騙,去年,金管會說要仰賴虛擬通貨(VASP)公會,依據指導原則進行自律,沒想到,該公會核心成員王晨桓就是ACE王牌交易所的詐騙集團軍師,再次顯示金管會一再推給業者自律有多荒謬。
更離譜的是,用不具流通性的虛擬貨幣,非法吸金金額高達20幾億的王牌交易所,雖然檢察官已經起訴,但對於用不法所得所成立的洗錢集團公司「萓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地址與三立在同棟大樓,有40%持股,屬於三立旗下的「創造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卻未認真追究刑責,公然縱放!
今天,法務部次長也承認不法所得應該沒收,但對於為何沒有追究責任,則推給北檢的後續偵辦。我要求檢調徹查嚴辦,別遇到綠色媒體大集團就軟腳放水!
為何有如此多人會因此王牌交易所的虛擬貨幣上當受騙?除了詐團透過成立假的媒體公司「民生科技傳媒」,用以宣傳NFT、Chaebol與Potato Media等內容農場,令人不敢置信的是,三立還宣傳假新聞平台,要強強聯手抽黃金,甚至幫詐騙之垃圾幣宣傳散播假訊息。
然而,如此荒腔走板的行為,檢察官早已起訴,身為主管機關的NCC,卻裝作不知道。我要求NCC徹查嚴辦,別因為三立有黨政高層撐腰,就放水包庇。
🖥【國昌質詢】三立與詐團平台強強聯手 遇到綠營媒體集團就放水?|2024-07-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國昌質詢】三立與詐團平台強強聯手 遇到綠...
這就是為什麼三立要一直罵國昌的原因 擋到它們財路了
台湾人的电视台,三立电视台,台湾价值就是三立价值。
@@SCLin-ml5fg妖魔鬼怪
拿納稅人的錢去貪贓枉法,大家可憐啊
可怕
我看沒擋財路也照罵,這已經是他們的生活了。
green色媒體政論節目主要就是鞏固基本客群,吸引剛出社會的不懂政壇的新鮮人。
NCC對中天很硬喔!一直開罰還撤照!三立是不是也該比照辦理?
昨天YT看到很有趣的街頭訪問,內容是三位總召最討厭誰,很多討厭國昌老師的理由都是他在立院大小聲,我心想說一個正常有正義感的國民了解這些齷齪的勾當,換作是您會不會看不下去?會不會咆哮?還是您永遠看不清真像或是甘願被洗腦?
說出這些話的只是死忠因為他根本沒了解咆哮的原因。
主要是資訊落差 綠營不斷灌輸咆哮獸這一元素 先想辦法讓支持者討厭他 接下來不管國昌老師做什麼 在他們眼中都是在咆哮
我不會咆哮 我會揍人 老師脾氣真好
他質詢大小聲 那些官員都含混帶過 我看了火都上來了🔥🤯
騙被害人控訴無門的時候,只有老師站在前面,講這些話的人當他們被詐騙的時候,看他們會多客氣,
髒兮兮的執政黨👎強烈支持國會、司法、媒體改革!
瑩真律師還只是代言,三立直接注資
綠色就是腐爛的顏色
果然是綠師
代言什麼🤔
居然沒跟到這個
@@joyyang9999 她曾經代言過AAX詐騙集團的虛擬商品
跟這次雖然不同集團
但是為詐騙集團代言過還不認錯
只做出切割而不願意向社會道歉
@@hastur_tass 難怪有一陣子底下留言都在說要不要道歉🙇♀️
原來是翻車了,不然之前推播短片有她出現(我從沒在追還在執業律師的頻道過)
自己做律師的連代言產品都也沒在細探
不過都有檢察官、律師進入詐騙系統內了,律師跑去當個形象代言人好像也不意外了
官商勾結,呸!辟護詐騙洗錢犯,實在有夠離譜
關三立
什麼官商阿
詐騙能叫做商人嗎
...好像也是畢竟詐騙是國營事業
@@bamo208還在看綠霉的人們知道嗎? 自己的偏頗,放任NCC、三立新聞台,結果害自己被詐騙...人在做,天在看...還不清楚、知道誰是大惡人嗎??
@@bamo208不要把好官一起污蔑了,NCC能稱官嗎? 執政政府任用的人有資格、有程度稱官嗎? 請準確的稱呼犯罪嫌疑人NCC、三立新聞、法務部!???
感謝黃國昌為人民發聲,全民力挺追訴弊案揪出所有犯罪集團 !
(全民基本收入)通過後 所有新聞都不再重要了 我小日子過得下去就好了阿
太離譜了,應該全台知道這件事,要好好法辦
可憐的是!沒幾個媒體會報啊
其它新聞台有報嗎? 黨可以報的才可以報
現在看看tv跟東森敢不敢報而已而已,就我感覺應該沒有人會報才是
法辦:查無不法
沒差吧 腦子不太靈光的才會被騙 偏偏這種又愛投綠 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沒差啦
國昌老師簡報中出現的黃X風名子,讓我夢到多年前業務上與他有接觸,因他認為自己的生意可能被阻擋在外,竟派經濟部前官員來電「關心」,現在看到他涉詐騙不法,只能說不勝唏噓。人,還是走正途比較好。
依[賭博罪][搶劫罪][加重詐欺罪][圖利罪][偽證罪][強制罪],[叫唆犯罪] [教唆偽造文書][哄抬價格牟利罪]提告 期交所,期貨公會,政期局,金管會 ,期貨商,官商勾結 違法包庇
請求 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绝不允許任何人覬覦人民的財產,圖利券商罔顧法律,詐欺搶劫
避險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假碰磁真搶劫,昔有貪官[毀堤淹田].逼迫農民[自願]賤賣土地,今有強盜[毀法搶劫](叫唆賭博,攔路搶劫)(我早已拒絕且拒絕簽署)統一期貨,謊話連篇 逼人至死,選擇權是[結算差價之契約],差1元少半毛都是犯罪,定有刑責
台灣不是獨裁國家,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務員[舞弊][强制賭博][強制搶劫][損害法益]的權力,公務人員舞弊詐欺
所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了
行政責任(怠惰)
刑事責任(瀆職失職)
犯罪事實:金管會坦承[搶劫一空]
(陳椒華立委 6月14號記者會)
期交所已坦承所謂應全部砍倉,其目的是為了
1,搶劫沒有履約風險,無保証金義務的買方契約(毁約背信)
2,搶劫交易人獲利的部位(見利忘義)
3,搶劫交易人做對方向獲利的部位(趁亂搶劫)
4,[逆向結算][逆向搶劫],並以[反向][炒作]偏離價格去搶劫做對獲利的交易人,
5,南下列車去搶劫北上列車,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25萬保證金,被搶劫2千5百萬,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一,江永昌立委[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二,曾銘宗委員=>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造假)
6,搶劫超額保証金,合法交易的交易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交易人)
7,搶劫違法交易的交易人,[誘騙交易=設圈套][透支交易],違法交易,[ 錢不夠自始交易不會成立](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
8,搶劫[依法律規定繳交保證金的人]( 違反誠信原則)
9,搶劫被偏離指標所影響的人(縱火打劫)(假碰磁真搶劫)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違法逼倉]( 罪犯自編自導自演)
10,,搶劫有[結算權力],[結算法益]及[結算市值]的合約( 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強盜搶劫)
11.搶劫及[損害交易人法益]
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罄竹難書)
13,搶劫期交所白纸黑字[承諾]無須保證金的部位
14,法益不會憑空消失,一定有人搶走了, 獲利不會憑空而來=>搶劫所得
19, 金管會畏罪却責說不是強制、
但交易人的部位被強制搶劫一空
20,[車手]期貨商(自證己罪)[強制賭博]、[強制搶劫]、強制拒絕繳款,強制禁止自行平倉,[損害法益][妨害他人行使杈力]
24, 垂直價差單 被強制砍倉+強盜搶劫, 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且全世界都不敢違法搶劫的 金融弊案, [土匪演場戲]就把他搶了
29, 交易人[相信政府] [會依法結算] [會依法限期追繳],[ 會依法逐日計算], 才會進場交易, 任何貪官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不恪遵法律結算]
35,石油公司賣出期貨,他有沒有風險指標的義務?=>沒有、
有沒有偏離价格的義務=>沒有,
交易人購買的部位,可以被搶劫損害法益嗎?=>否=>有國家的法律保護交易人的權利與法益,
石油公司只須在期貨商遵法發出[明確金額]及[確切時間期限]繳交[法律所規定的保証金]即可,
偏離指標,价格操控,假冒的保証金(短收虛增).都是違法逼倉賭博犯罪行為.(法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0,期交法73條, 法律規定不得簽訂全杈委託書, 所以[罪犯]必然涉案其中, 交易人有無受到欺瞞詐騙, 很容易證明
( 銀行開戶偷渡貸款合約)( 醫院掛號偷渡開刀同意書),狸貓換太子, 掛羊頭賣狗肉
33,風險指標負6千%到100%只要一秒(同一秒)[所有數據都沒有变,只有期交所自己私下調高保証金)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只有[賭博]或[詐欺], 才會有坐地起价[拒絕繳款], [強制禁止自行平倉]的[強制搶劫]行為
36,罪犯空手套白狼,買空賣空搞詐欺,
結算差價之契約(標的物明確 法律程序嚴謹 )那裡容許你貪官勾結又騙又搶,
多行不義必自弊,心術不正, 結夥搶劫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記者會)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契約詐欺)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
(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之詐術,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縱火毀屍滅跡,掩蓋罪行
下列案件,係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被害人係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金融機構,而侵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二)對金融機構信用有重大危害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之主要或關鍵之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係在金融機構營業體系內進行之案件。
(四)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財金主管機關監督業務範圍內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銀行局、檢查局及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依其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危害金融機構營運或影響社會大眾權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證1.2.3)
2、多次強迫交易的;(數萬筆)
3、社會影響惡劣的;(證1,2,3)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證1,2,3)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證1.2,....,)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證1,2,3,4)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犯罪事實 總共65項, 因為罄竹難書 另案檢舉
執政做[对]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市值], 稱為逐日計算制度😢😢😢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
金管會對於前述所犯罪行都沒有否認,可見知之甚詳(不違背其本意)且畏罪卸責,但這些都是重大刑案,豈可枉法包庇, 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有收過券商,期貨公會 期交所 的 政治獻金, 那貪污治罪條例就已經成立
0206很顯然是 給金融罪犯的後謝行情, 顧立雄 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抄家, 到金管會 就搞一個價格操縱+抄家的金融弊案出來, 可見 顧立雄 就是一個劊子手, 專門負責抄家殺人的工作
國民黨認為顧立雄抄家不擇手段,
顧立雄辯稱,他沒有抄家,他抄的是不義之財
請問交易人依法結算是不義之財嗎? 為什麼金管會不敢依法結算
明明 只要依法結算 就可解決的問題, 為何 貪官執意貪贓枉法 強盜搶劫,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有人說金管會主委 出身作手,丙種,期貨公會, 再跑來當金管會主委,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盜匪登堂入室?( 有錯漏請補充>
為何金管會違法行政 ,謀財害命,縱火搶劫,貪贓枉法 逼人致死, 沒有人管?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幾兩,说幾兩就幾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明顯安全管理 有 嚴重問題
期貨安全規則的制定是數百年的血和淚定下來的,主管機關心術不正,毀法搶劫
結算差價的商品絕對不允許 以偏離價格來偽冒結算市值
請問有沒有依法結算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偏離 「價格操縱」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欺騙交易人+[欺上瞞下]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 依法律行政 你分不清楚嗎?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百多年的期貨[逐日結算] [限期追繳]防弊制度,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舞弊,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5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蓋 來包裝 偏離價格 (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金管會期交所 政府 不誠信履約.「結算差價的商品」 已經觸犯詐欺罪
[積極的虛構風險,以偏蓋全]已經 觸犯 公務人員[加重詐欺罪]
顧立雄在0206之後不久即購入房產, 與其金管會收入顯不相當
對於 蔡英文 顧立雄 金管會公務人員, 加告[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舉,殘暴生靈。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在全力打詐的政策下,金管會竟「率獸食人」
成了強盜集團!犯罪事實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1,交了錢卻拿不到商品=>這是假買賣真詐欺
,叫唆期貨商[毀法搶劫],金融弊案自救會陳國榮表示,即使交易人在地下期貨進行交易,賠完本金,大不了血本無歸「資金歸零」也就沒事了。但金管會勾結的期貨商,在超額保證金及做對方向獲利的情況下, 卻會遭到期貨公會叫唆犯罪,詐騙賭博,結夥搶劫,並以作假帳方式獲取巨額 不當得利,「強盜」行徑讓交易人賠光老本後,還要揹上高額負債及法官追討家族房產,吸血行徑比地下期貨交易更惡劣數百倍
更有交易人因一生積蓄在一夕之間不僅化為烏有甚至還負債累累,因而跳樓跳河自殺,夫妻親人失和天倫夢碎,這難道不是金管會該負的責任嗎?
目前超過70歲的沈小姐為了還債,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
當年受害至深的沈小姐則向「警政時報」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莫名其妙,搞不清楚怎麼短短幾秒內戶頭999萬就被[搶劫一空],而且還欠銀行460幾萬,當時的玉山證券營業員只告知我交易的錢都沒了,還欠銀行錢,趕快去籌錢就對了!這麼怪異的事情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從交易開始,營業員就不斷告知「賺錢、賺錢、賺錢」,當天短短幾秒,就從賺錢到欠錢,這要交易人怎麼能接受,讓我一度想尋短。
沈小姐老淚縱痕的表示,這件事情影響我太大了,因為有2個帳戶是兒子的,2個兒子本來都很乖很孝順的,事情發生後因信用發生瑕疵,目前都是被扣3分之1的薪水中,也因此兒子對我非常不諒解,家不回了、孫子也不讓我看。事件發生後的10幾天,我根本無法吃喝,整個人崩潰到極點,雖然想尋短卻沒資格,事情沒搞清楚又無法給兒子交代,連死的權利都沒有,那陣子把身體搞得很慘,目前為了還債,超過70歲的我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希望政府能聽到我微薄的聲音還我一個公道
[警政時報 專案小組/臺北報導】
2,也有前台自行平倉 還可獲利的客户, 營業員前一秒還 告知[你的部位沒問題], 後一秒就被後台[開後門]違法搶劫了, 損失1千多萬, 既沒依法告知也沒依法限期追繳
3, 統一期貨更誇張了, 不僅拒絕交易人繳交保證金[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強制罪], 還發生實際爭搶行為( 所有權沒有移轉且交易人早就拒絕簽署詐賭合约, 禁止交易人自行平倉[強制罪][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所以是暴力搶劫.騙不過就用硬搶的啊?, 將交易人獲利部位搶劫一空
4,買個 國家級的商品就傾家蕩產 ,你不是坑人嗎?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所有的法律 都在[保護][保障][保証]法益的正確執行,罪犯卻在扭曲,損害,搶奪,剝奪法益,強盜搶劫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附件2)
3,陳椒華立委=>(黄组長)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律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
(犯罪事實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承認對作交易及賭博故意之犯罪)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以釐定市值,(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貪官監守自盜,忽大忽小前後不一,出爾反爾之詐術及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執政做[對]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依法行政
1,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
2,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行政濫權 (法律自己訂 權利自己給 權力的行使不受約束)
請問行政濫權要依哪一條法律去告? 行政院到底管不管?
風險指標[假碰磁]之名行搶劫犯罪
(風險是看結算[標的物],不是看偏離价格)
2,假保証金之名行詐賭搶劫之實[真偽證罪],(保証金如何計算法律有嚴格規定)😢😢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搶劫],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很明確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你很明確的說了要依法結算 ,我才會進場交易, 所以若非欺騙,交易自始不會成立, 所以必須依法結算,
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藏 來包裝 偏離價格 , 來偷換標的物(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
請問可以幫我 談判嗎:?
我沒有被騙( 明確表示拒絕,也沒有簽署), 卻在獲利的狀態下被搶劫, 被拒絕帳 且禁止自行平倉,
開發生實際的爭搶行為
恭喜你沒有屈服在權力者的施壓,過去很多扛不住的現在都在獄中哭泣,不管是不是人家施壓,執行的一線拿最少的好處揹最重的鍋
有證據快去吹哨
太狠了
會看三立的應該幾乎都是綠營支持者
結果直接被當韭菜 可憐哪
主管機關今天才知道 其他人也不聞不問
還要他們綠營的頭號公敵國昌老師來幫他們揭露==
國昌老師以德報怨真是溫暖而富有人性
當初的中天,NCC 執照過不了歐
現在的三立,讓我們看看NCC + 司法院要怎麼辦下去
有黨在,三立超穩
黨媒
查無不法
檢調偵辦中 預估偵辦四年 後選舉結束之後,誰執政在判斷要偵辦多久
三粒那堆共犯會想辦法拖延到逃出海外,海角不只七億,是好幾億😂😂😂
逃出海外的方法就跟黑熊教授說的一樣,早就收到通知,但不知不覺放出海
三立集團到底還有什麼髒事是沒有幹的?炒房、炒幣、炒新聞、炒綠能,接下來還要幹什麼!?
已經在幹了啊 詐騙進行式
只要跟錢扯上的大概都有入股才是。
這樣說起來,三立表面上是合法公司,實際上都在幹著炒作、詐騙的行為耶
三立一直在幫賴清德洗滌人心
賴挺的,放心啦
太誇張,直接不演了欸民進黨
很少看到戰神一開始就滿怒狀態,也代表這件事離譜至極
請直接起訴檢察官瀆職罪!
法律沒規定要偵辦多久,而且上級又是民進黨的官員 怎麼可能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每次看到老師指正厲厲的描述,都覺得沉重到難以喘息……謝謝老師一直糾察弊端,我們都要好好的等到沒有壞人精神抖擻的那天。
台灣官員對詐騙的態度:我們尊重
真的有夠傻眼
顏色對了就沒事 現在的綠黨已沉淪為綠共
NCC現在才知道?比一個立委的資訊還慢?根本早就知道沒人講就當沒事吧!
抱歉!
在NCC沒有用處的情況下
請三立集團董事長、中央社以及相關人員至立法院聽證調查!
哪有可能,有黨證耶 黨證 黨證懂嗎😅😅😅😅😅
黨證在手,希望無窮😂
總統都可以帶頭撇責了 他們會配合嗎 哈哈
不可能的任務啊
NCC這官不是砲灰,什麼才是砲灰(OS:我是誰我在哪?)
很久沒看到國蔥老師一上台就火力全開,真的太離譜了,國蔥老師加油!!
也替台灣人民感到悲哀~
等太久了
財團-媒體-貪官-司法官-總統⋯這個體系非常完善❤❤❤
天天看國昌老師質詢影片,才是日常~
明顯兩位官員都想輕放、卸責,不然如果覺得罪不可恕,怎麽不把堅定調查的態度展現出來?何況還有起訴事實…丟臉
應立法,詐騙者,財產 全部 充公。
然後移送中共當局
跟你說搞這種犯罪的,老早都把資產洗到境外公司去了,他哪有什麼財產跟你充公😂
全球通緝
哇😧!居然有三立在詐騙欸!厲害厲害
好像不是很意外
節目都在造謠抹黑說真的一點都不意外,我比較意外的反而是他連他們忠實觀眾都詐騙。
該換三立下去嘍
@@shiroma420
不會下去的 牠是綠霉餒😅😅😅
幹嘛這麼意外,這常識吧?
難怪怎麼詐欺都不修正刑度 商機這麼龐大誰想擋人財路
NCC根本民進黨人,想包庇那麼明顯,當初辦中天的氣勢全沒了。
總統關說鏡電視都沒事了
髒兮兮只看顏色
遇到三立 ~ NCC 委員整個軟到不行 !!
人家黨媒欸😅
他們政論節目的主持人都自己說是綠媒了XD
三立已經到達撤銷執照程度了吧?
黃委員真的在身體力行從源頭打詐行動~看到這些當官的回應及反應,「軟趴趴」的形容滿貼切的
國昌老師要保重身體、台灣太需要你們這些正義的力量、謝謝🙏
泣泣泣!NCC官話一堆,丟臉!理智線快崩了!
太誇張了吧 政府帶頭詐騙==
看前半部時,內心“三立有點偏下游了,相關性好像有點遠可能難辦”,看後半部時,“哇咧,連廣告都打了”
結果他廣告還是騙他們忠實觀眾為主才可笑。
@@QQ-6969可能對民進黨的邏輯來說,這怎麼能說是騙,是信仰
@@QQ-6969韭菜這樣割才是高明。
黃國昌敢講出來的話,代表他手上握有證據和求證過,綠媒完了😅
太離譜了啦
台灣需要黃國昌這種人才盯緊詐騙,三立太誇張了
老師的D槽應該會被綠政府視為核彈同等級危險物品
國昌老師,知道你的認真與嫉惡如仇,但,還是希望您保重身體,辛苦了!
依法處理根本講幹話
不然會違法處理嗎?? 笑死欸
人家依法處理是正常程序
民進黨依法處理是特例
依法處理30年後吧!
可惜沒讓黃國昌當司法部長,一路走來始終如一,用力監督執政黨。
如果還有下次藍白合,一定要團結。
結果詐騙他們忠實電視台觀眾。
4:08 登記在三立集團大樓中的萓篆公司,其股東是三立集團高層
請問可以幫我 談判嗎:?
我沒有被騙( 明確表示拒絕,也沒有簽署), 卻在獲利的狀態下被搶劫, 被拒絕帳 且禁止自行平倉,
還發生實際的爭搶行為
金管會對於前述所犯罪行都沒有否認,可見知之甚詳(不違背其本意)且畏罪卸責,但這些都是重大刑案,豈可枉法包庇, 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有收過券商,期貨公會 期交所 的 政治獻金, 那貪污治罪條例就已經成立
0206很顯然是 給金融罪犯的後謝行情, 顧立雄 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抄家, 到金管會 就搞一個價格操縱+抄家的金融弊案出來, 可見 顧立雄 就是一個劊子手, 專門負責抄家殺人的工作
國民黨認為顧立雄抄家不擇手段,
顧立雄辯稱,他沒有抄家,他抄的是不義之財
請問交易人依法結算是不義之財嗎? 為什麼金管會不敢依法結算
明明 只要依法結算 就可解決的問題, 為何 貪官執意貪贓枉法 強盜搶劫,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有人說金管會主委 出身作手,丙種,期貨公會, 再跑來當金管會主委,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盜匪登堂入室?( 有錯漏請補充>
為何金管會違法行政 ,謀財害命,縱火搶劫,貪贓枉法 逼人致死, 沒有人管?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幾兩,说幾兩就幾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明顯安全管理 有 嚴重問題
期貨安全規則的制定是數百年的血和淚定下來的,主管機關心術不正,毀法搶劫
結算差價的商品絕對不允許 以偏離價格來偽冒結算市值
請問有沒有依法結算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偏離 「價格操縱」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欺騙交易人+[欺上瞞下]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 依法律行政 你分不清楚嗎?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百多年的期貨[逐日結算] [限期追繳]防弊制度,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舞弊,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5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蓋 來包裝 偏離價格 (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金管會期交所 政府 不誠信履約.「結算差價的商品」 已經觸犯詐欺罪
[積極的虛構風險,以偏蓋全]已經 觸犯 公務人員[加重詐欺罪]
顧立雄在0206之後不久即購入房產, 與其金管會收入顯不相當
對於 蔡英文 顧立雄 金管會公務人員, 加告[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舉,殘暴生靈。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在全力打詐的政策下,金管會竟「率獸食人」
成了強盜集團!犯罪事實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1,交了錢卻拿不到商品=>這是假買賣真詐欺
,叫唆期貨商[毀法搶劫],金融弊案自救會陳國榮表示,即使交易人在地下期貨進行交易,賠完本金,大不了血本無歸「資金歸零」也就沒事了。但金管會勾結的期貨商,在超額保證金及做對方向獲利的情況下, 卻會遭到期貨公會叫唆犯罪,詐騙賭博,結夥搶劫,並以作假帳方式獲取巨額 不當得利,「強盜」行徑讓交易人賠光老本後,還要揹上高額負債及法官追討家族房產,吸血行徑比地下期貨交易更惡劣數百倍
更有交易人因一生積蓄在一夕之間不僅化為烏有甚至還負債累累,因而跳樓跳河自殺,夫妻親人失和天倫夢碎,這難道不是金管會該負的責任嗎?
目前超過70歲的沈小姐為了還債,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
當年受害至深的沈小姐則向「警政時報」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莫名其妙,搞不清楚怎麼短短幾秒內戶頭999萬就被[搶劫一空],而且還欠銀行460幾萬,當時的玉山證券營業員只告知我交易的錢都沒了,還欠銀行錢,趕快去籌錢就對了!這麼怪異的事情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從交易開始,營業員就不斷告知「賺錢、賺錢、賺錢」,當天短短幾秒,就從賺錢到欠錢,這要交易人怎麼能接受,讓我一度想尋短。
沈小姐老淚縱痕的表示,這件事情影響我太大了,因為有2個帳戶是兒子的,2個兒子本來都很乖很孝順的,事情發生後因信用發生瑕疵,目前都是被扣3分之1的薪水中,也因此兒子對我非常不諒解,家不回了、孫子也不讓我看。事件發生後的10幾天,我根本無法吃喝,整個人崩潰到極點,雖然想尋短卻沒資格,事情沒搞清楚又無法給兒子交代,連死的權利都沒有,那陣子把身體搞得很慘,目前為了還債,超過70歲的我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希望政府能聽到我微薄的聲音還我一個公道
[警政時報 專案小組/臺北報導】
2,也有前台自行平倉 還可獲利的客户, 營業員前一秒還 告知[你的部位沒問題], 後一秒就被後台[開後門]違法搶劫了, 損失1千多萬, 既沒依法告知也沒依法限期追繳
3, 統一期貨更誇張了, 不僅拒絕交易人繳交保證金[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強制罪], 還發生實際爭搶行為( 所有權沒有移轉且交易人早就拒絕簽署詐賭合约, 禁止交易人自行平倉[強制罪][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所以是暴力搶劫.騙不過就用硬搶的啊?, 將交易人獲利部位搶劫一空
4,買個 國家級的商品就傾家蕩產 ,你不是坑人嗎?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所有的法律 都在[保護][保障][保証]法益的正確執行,罪犯卻在扭曲,損害,搶奪,剝奪法益,強盜搶劫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附件2)
3,陳椒華立委=>(黄组長)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律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
(犯罪事實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承認對作交易及賭博故意之犯罪)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以釐定市值,(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貪官監守自盜,忽大忽小前後不一,出爾反爾之詐術及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執政做[對]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依法行政
1,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
2,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行政濫權 (法律自己訂 權利自己給 權力的行使不受約束)😢😢
請問行政濫權要依哪一條法律去告? 行政院到底管不管?
風險指標[假碰磁]之名行搶劫犯罪
(風險是看結算[標的物],不是看偏離价格)
2,假保証金之名行詐賭搶劫之實[真偽證罪],(保証金如何計算法律有嚴格規定)😢😢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搶劫],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很明確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你很明確的說了要依法結算 ,我才會進場交易, 所以若非欺騙,交易自始不會成立, 所以必須依法結算,
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藏 來包裝 偏離價格 , 來偷換標的物(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
依[賭博罪][搶劫罪][加重詐欺罪][圖利罪][偽證罪][強制罪],[叫唆犯罪] [教唆偽造文書][哄抬價格牟利罪]提告 期交所,期貨公會,政期局,金管會 ,期貨商,官商勾結 違法包庇
請求 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绝不允許任何人覬覦人民的財產,圖利券商罔顧法律,詐欺搶劫
避險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假碰磁真搶劫,昔有貪官[毀堤淹田].逼迫農民[自願]賤賣土地,今有強盜[毀法搶劫](叫唆賭博,攔路搶劫)(我早已拒絕且拒絕簽署)統一期貨,謊話連篇 逼人至死,選擇權是[結算差價之契約],差1元少半毛都是犯罪,定有刑責
台灣不是獨裁國家,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務員[舞弊][强制賭博][強制搶劫][損害法益]的權力,公務人員舞弊詐欺
所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了
行政責任(怠惰)
刑事責任(瀆職失職)
犯罪事實:金管會坦承[搶劫一空]
(陳椒華立委 6月14號記者會)
期交所已坦承所謂應全部砍倉,其目的是為了
1,搶劫沒有履約風險,無保証金義務的買方契約(毁約背信)
2,搶劫交易人獲利的部位(見利忘義)
3,搶劫交易人做對方向獲利的部位(趁亂搶劫)
4,[逆向結算][逆向搶劫],並以[反向][炒作]偏離價格去搶劫做對獲利的交易人,
5,南下列車去搶劫北上列車,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25萬保證金,被搶劫2千5百萬,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一,江永昌立委[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二,曾銘宗委員=>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造假)
6,搶劫超額保証金,合法交易的交易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交易人)
7,搶劫違法交易的交易人,[誘騙交易=設圈套][透支交易],違法交易,[ 錢不夠自始交易不會成立](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
8,搶劫[依法律規定繳交保證金的人]( 違反誠信原則)
9,搶劫被偏離指標所影響的人(縱火打劫)(假碰磁真搶劫)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違法逼倉]( 罪犯自編自導自演)
10,,搶劫有[結算權力],[結算法益]及[結算市值]的合約( 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強盜搶劫)
11.搶劫及[損害交易人法益]
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罄竹難書)
13,搶劫期交所白纸黑字[承諾]無須保證金的部位
14,法益不會憑空消失,一定有人搶走了, 獲利不會憑空而來=>搶劫所得
19, 金管會畏罪却責說不是強制、
但交易人的部位被強制搶劫一空
20,[車手]期貨商(自證己罪)[強制賭博]、[強制搶劫]、強制拒絕繳款,強制禁止自行平倉,[損害法益][妨害他人行使杈力]
24, 垂直價差單 被強制砍倉+強盜搶劫, 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且全世界都不敢違法搶劫的 金融弊案, [土匪演場戲]就把他搶了
29, 交易人[相信政府] [會依法結算] [會依法限期追繳],[ 會依法逐日計算], 才會進場交易, 任何貪官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不恪遵法律結算]
35,石油公司賣出期貨,他有沒有風險指標的義務?=>沒有、
有沒有偏離价格的義務=>沒有,
交易人購買的部位,可以被搶劫損害法益嗎?=>否=>有國家的法律保護交易人的權利與法益,
石油公司只須在期貨商遵法發出[明確金額]及[確切時間期限]繳交[法律所規定的保証金]即可,
偏離指標,价格操控,假冒的保証金(短收虛增).都是違法逼倉賭博犯罪行為.(法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0,期交法73條, 法律規定不得簽訂全杈委託書, 所以[罪犯]必然涉案其中, 交易人有無受到欺瞞詐騙, 很容易證明
( 銀行開戶偷渡貸款合約)( 醫院掛號偷渡開刀同意書),狸貓換太子, 掛羊頭賣狗肉
33,風險指標負6千%到100%只要一秒(同一秒)[所有數據都沒有变,只有期交所自己私下調高保証金)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只有[賭博]或[詐欺], 才會有坐地起价[拒絕繳款], [強制禁止自行平倉]的[強制搶劫]行為
36,罪犯空手套白狼,買空賣空搞詐欺,
結算差價之契約(標的物明確 法律程序嚴謹 )那裡容許你貪官勾結又騙又搶,
多行不義必自弊,心術不正, 結夥搶劫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記者會)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契約詐欺)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
(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之詐術,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縱火毀屍滅跡,掩蓋罪行
下列案件,係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被害人係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金融機構,而侵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二)對金融機構信用有重大危害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之主要或關鍵之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係在金融機構營業體系內進行之案件。
(四)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財金主管機關監督業務範圍內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銀行局、檢查局及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依其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危害金融機構營運或影響社會大眾權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證1.2.3)
2、多次強迫交易的;(數萬筆)
3、社會影響惡劣的;(證1,2,3)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證1,2,3)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證1.2,....,)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證1,2,3,4)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犯罪事實 總共65項, 因為罄竹難書 另案檢舉😢
執政做[对]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市值], 稱為逐日計算制度
😢😢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
馬的,民進黨真的可悲,支持死忠者更可悲!!
感謝國昌老師的落實公義理念及替人民監督政府的堅持。目前的執政黨,除了透過行政政策自肥,還放任民進黨外圍的勢力,去對市井人民,進行實質詐騙。真是開眼界了。再次感謝國昌老師的仗義為民。若是行有餘力,試著追查 蔡前總統的假論文,相信老師也會發現,是一件勘比世紀騙局,損國亂政的台灣奇案。不求去改變對民進黨偏頗的僵固思維,只求公開民進黨八年執政下,欺民盜世的不合理行為。
請問可以幫我 談判嗎:?
我沒有被騙( 明確表示拒絕,也沒有簽署), 卻在獲利的狀態下被搶劫, 被拒絕帳 且禁止自行平倉,
開發生實際的爭搶行為
金管會對於前述所犯罪行都沒有否認,可見知之甚詳(不違背其本意)且畏罪卸責,但這些都是重大刑案,豈可枉法包庇, 請問蔡英文(賴清德)是否有收過券商,期貨公會 期交所 的 政治獻金, 那貪污治罪條例就已經成立
0206很顯然是 給金融罪犯的後謝行情, 顧立雄 到[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就抄家, 到金管會 就搞一個價格操縱+抄家的金融弊案出來, 可見 顧立雄 就是一個劊子手, 專門負責抄家殺人的工作
國民黨認為顧立雄抄家不擇手段,
顧立雄辯稱,他沒有抄家,他抄的是不義之財
請問交易人依法結算是不義之財嗎? 為什麼金管會不敢依法結算
明明 只要依法結算 就可解決的問題, 為何 貪官執意貪贓枉法 強盜搶劫,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
有人說金管會主委 出身作手,丙種,期貨公會, 再跑來當金管會主委,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 盜匪登堂入室?( 有錯漏請補充>
為何金管會違法行政 ,謀財害命,縱火搶劫,貪贓枉法 逼人致死, 沒有人管?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幾兩,说幾兩就幾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明顯安全管理 有 嚴重問題
期貨安全規則的制定是數百年的血和淚定下來的,主管機關心術不正,毀法搶劫
結算差價的商品絕對不允許 以偏離價格來偽冒結算市值
請問有沒有依法結算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偏離 「價格操縱」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欺騙交易人+[欺上瞞下]分不清楚嗎? 請問有沒有 依法律行政 你分不清楚嗎?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百多年的期貨[逐日結算] [限期追繳]防弊制度,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舞弊,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5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蓋 來包裝 偏離價格 (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金管會期交所 政府 不誠信履約.「結算差價的商品」 已經觸犯詐欺罪
[積極的虛構風險,以偏蓋全]已經 觸犯 公務人員[加重詐欺罪]
顧立雄在0206之後不久即購入房產, 與其金管會收入顯不相當
對於 蔡英文 顧立雄 金管會公務人員, 加告[財產來源不明罪]
檢舉,殘暴生靈。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以致社稷丘墟,蒼生塗炭,
在全力打詐的政策下,金管會竟「率獸食人」
成了強盜集團!犯罪事實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1,交了錢卻拿不到商品=>這是假買賣真詐欺
,叫唆期貨商[毀法搶劫],金融弊案自救會陳國榮表示,即使交易人在地下期貨進行交易,賠完本金,大不了血本無歸「資金歸零」也就沒事了。但金管會勾結的期貨商,在超額保證金及做對方向獲利的情況下, 卻會遭到期貨公會叫唆犯罪,詐騙賭博,結夥搶劫,並以作假帳方式獲取巨額 不當得利,「強盜」行徑讓交易人賠光老本後,還要揹上高額負債及法官追討家族房產,吸血行徑比地下期貨交易更惡劣數百倍
更有交易人因一生積蓄在一夕之間不僅化為烏有甚至還負債累累,因而跳樓跳河自殺,夫妻親人失和天倫夢碎,這難道不是金管會該負的責任嗎?
目前超過70歲的沈小姐為了還債,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
當年受害至深的沈小姐則向「警政時報」表示,事情過了這麼多年,到現在我還是覺得莫名其妙,搞不清楚怎麼短短幾秒內戶頭999萬就被[搶劫一空],而且還欠銀行460幾萬,當時的玉山證券營業員只告知我交易的錢都沒了,還欠銀行錢,趕快去籌錢就對了!這麼怪異的事情簡直就是晴天霹靂,從交易開始,營業員就不斷告知「賺錢、賺錢、賺錢」,當天短短幾秒,就從賺錢到欠錢,這要交易人怎麼能接受,讓我一度想尋短。
沈小姐老淚縱痕的表示,這件事情影響我太大了,因為有2個帳戶是兒子的,2個兒子本來都很乖很孝順的,事情發生後因信用發生瑕疵,目前都是被扣3分之1的薪水中,也因此兒子對我非常不諒解,家不回了、孫子也不讓我看。事件發生後的10幾天,我根本無法吃喝,整個人崩潰到極點,雖然想尋短卻沒資格,事情沒搞清楚又無法給兒子交代,連死的權利都沒有,那陣子把身體搞得很慘,目前為了還債,超過70歲的我一天必須要打2、3份工才有辦法活下去,希望政府能聽到我微薄的聲音還我一個公道
[警政時報 專案小組/臺北報導】
2,也有前台自行平倉 還可獲利的客户, 營業員前一秒還 告知[你的部位沒問題], 後一秒就被後台[開後門]違法搶劫了, 損失1千多萬, 既沒依法告知也沒依法限期追繳
3, 統一期貨更誇張了, 不僅拒絕交易人繳交保證金[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強制罪], 還發生實際爭搶行為( 所有權沒有移轉且交易人早就拒絕簽署詐賭合约, 禁止交易人自行平倉[強制罪][妨害行使基本主要權力],所以是暴力搶劫.騙不過就用硬搶的啊?, 將交易人獲利部位搶劫一空
4,買個 國家級的商品就傾家蕩產 ,你不是坑人嗎?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所有的法律 都在[保護][保障][保証]法益的正確執行,罪犯卻在扭曲,損害,搶奪,剝奪法益,強盜搶劫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附件2)
3,陳椒華立委=>(黄组長)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律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
(犯罪事實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承認對作交易及賭博故意之犯罪)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以釐定市值,(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貪官監守自盜,忽大忽小前後不一,出爾反爾之詐術及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執政做[對]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依法行政
1,權力來自法律的授權
2,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約束
( 法律規定的可以做 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可以做)
行政濫權 (法律自己訂 權利自己給 權力的行使不受約束)
請問行政濫權要依哪一條法律去告? 行政院到底管不管?
風險指標[假碰磁]之名行搶劫犯罪
(風險是看結算[標的物],不是看偏離价格)
2,假保証金之名行詐賭搶劫之實[真偽證罪],(保証金如何計算法律有嚴格規定)😢🎉
偏離指標纯屬弄虛作假(証1.2.3.4.5…),[毀法搶劫],貪官不知道嗎?😢😢😢
3,虛構交易人虧損,你為什麼不敢遵法結算?為什麼不敢遵法限期補繳?為什麼不敢讓交易人自行平倉?
4, 交易人購買的是什麼商品? 是結算差价的商品(標的物很明確是加權指數 不是偏離價格), 你很明確的說了要依法結算 ,我才會進場交易, 所以若非欺騙,交易自始不會成立, 所以必須依法結算,
罪犯自己編了一個偏離指標 , 來掩藏 來包裝 偏離價格 , 來偷換標的物(偷樑換柱),就已經觸犯詐欺罪
😢😢😢
依[賭博罪][搶劫罪][加重詐欺罪][圖利罪][偽證罪][強制罪],[叫唆犯罪] [教唆偽造文書][哄抬價格牟利罪]提告 期交所,期貨公會,政期局,金管會 ,期貨商,官商勾結 違法包庇
請求 檢察署依法提起公訴
绝不允許任何人覬覦人民的財產,圖利券商罔顧法律,詐欺搶劫
避險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假碰磁真搶劫,昔有貪官[毀堤淹田].逼迫農民[自願]賤賣土地,今有強盜[毀法搶劫](叫唆賭博,攔路搶劫)(我早已拒絕且拒絕簽署)統一期貨,謊話連篇 逼人至死,選擇權是[結算差價之契約],差1元少半毛都是犯罪,定有刑責
台灣不是獨裁國家,法律並沒有授權公務員[舞弊][强制賭博][強制搶劫][損害法益]的權力,公務人員舞弊詐欺
所有快速賺錢的方法都寫在刑法裡了
行政責任(怠惰)
刑事責任(瀆職失職)
犯罪事實:金管會坦承[搶劫一空]
(陳椒華立委 6月14號記者會)
期交所已坦承所謂應全部砍倉,其目的是為了
1,搶劫沒有履約風險,無保証金義務的買方契約(毁約背信)
2,搶劫交易人獲利的部位(見利忘義)
3,搶劫交易人做對方向獲利的部位(趁亂搶劫)
4,[逆向結算][逆向搶劫],並以[反向][炒作]偏離價格去搶劫做對獲利的交易人,
5,南下列車去搶劫北上列車,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25萬保證金,被搶劫2千5百萬,請問你是怎麼搶的?
一,江永昌立委[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二,曾銘宗委員=>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造假)
6,搶劫超額保証金,合法交易的交易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交易人)
7,搶劫違法交易的交易人,[誘騙交易=設圈套][透支交易],違法交易,[ 錢不夠自始交易不會成立](以詐術使人將財務交付)
8,搶劫[依法律規定繳交保證金的人]( 違反誠信原則)
9,搶劫被偏離指標所影響的人(縱火打劫)(假碰磁真搶劫)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違法逼倉]( 罪犯自編自導自演)
10,,搶劫有[結算權力],[結算法益]及[結算市值]的合約( 違反誠信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強盜搶劫)
11.搶劫及[損害交易人法益]
12.交易人買進現貨賣出期貨,股市大跌時期貨是賺錢,本來是期交所要誠信履約,以彌補交易人現貨之損失的時候,期交所卻夥同共同正犯搶劫交易人( 罄竹難書)
13,搶劫期交所白纸黑字[承諾]無須保證金的部位
14,法益不會憑空消失,一定有人搶走了, 獲利不會憑空而來=>搶劫所得
19, 金管會畏罪却責說不是強制、
但交易人的部位被強制搶劫一空
20,[車手]期貨商(自證己罪)[強制賭博]、[強制搶劫]、強制拒絕繳款,強制禁止自行平倉,[損害法益][妨害他人行使杈力]
24, 垂直價差單 被強制砍倉+強盜搶劫, 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且全世界都不敢違法搶劫的 金融弊案, [土匪演場戲]就把他搶了
29, 交易人[相信政府] [會依法結算] [會依法限期追繳],[ 會依法逐日計算], 才會進場交易, 任何貪官根本沒有任何理由[不恪遵法律結算]
35,石油公司賣出期貨,他有沒有風險指標的義務?=>沒有、
有沒有偏離价格的義務=>沒有,
交易人購買的部位,可以被搶劫損害法益嗎?=>否=>有國家的法律保護交易人的權利與法益,
石油公司只須在期貨商遵法發出[明確金額]及[確切時間期限]繳交[法律所規定的保証金]即可,
偏離指標,价格操控,假冒的保証金(短收虛增).都是違法逼倉賭博犯罪行為.(法律: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30,期交法73條, 法律規定不得簽訂全杈委託書, 所以[罪犯]必然涉案其中, 交易人有無受到欺瞞詐騙, 很容易證明
( 銀行開戶偷渡貸款合約)( 醫院掛號偷渡開刀同意書),狸貓換太子, 掛羊頭賣狗肉
33,風險指標負6千%到100%只要一秒(同一秒)[所有數據都沒有变,只有期交所自己私下調高保証金)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只有[賭博]或[詐欺], 才會有坐地起价[拒絕繳款], [強制禁止自行平倉]的[強制搶劫]行為
36,罪犯空手套白狼,買空賣空搞詐欺,
結算差價之契約(標的物明確 法律程序嚴謹 )那裡容許你貪官勾結又騙又搶,
多行不義必自弊,心術不正, 結夥搶劫
34, [ 財產杈自由杈受憲法保障,法益受法律保護]
1,江永昌立委,立法院立有法,有法不遵必有賊,是為貪贓枉法,舞弊詐欺
2,曾銘宗委員=>無追繳,無給交易人繳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機會,強買強賣是違法的=>不依法定程序追繳
無論多方空方, 皆被判定賠錢,( 這是造假)
3,陳椒華立委=>(記者會)無法計算,無法定時間限期追繳,(無依照法定程序追繳,交易人可申請國賠,(在時間期限及金額上使用詐術)
4,蔣萬安市長,帳務作假,持續追問中
5,第三方=>買空賣空=>商品詐欺,偽冒結算(結算與商品規格不符之詐欺及舞弊行為),
6,第三方,強買強賣,高買低賣(違法違約偏離市價),是造成虧損的主因=>損害交易人權益(違法搶劫)(不違背其本意=>故意犯罪,零和遊戲=>契約詐欺)
7,期貨公會「國際上期貨交易都是採逐日結算制度,即期貨交易所每日發布結算價格,
(法官)須注意期貨交易=>逐日洗價特性
採[逐日計算][限期追繳]是期貨交易人的權利與義務,防弊監守自盜,忽大忽小之詐術,強制搶劫
8,期交所林副總:原則上學理上是沒有風險的
(罪犯假造風險 違法搶劫)
縱火毀屍滅跡,掩蓋罪行
下列案件,係屬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一)被害人係一個或一個以上之金融機構,而侵害法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二)對金融機構信用有重大危害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三)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之主要或關鍵之犯罪行為(例如:詐欺、偽造文書、洗錢等罪)係在金融機構營業體系內進行之案件。
(四)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及其他財金主管機關監督業務範圍內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五)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包括銀行局、檢查局及證券期貨局)及中央銀行依其主管機關權責認定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六)其他嚴重危害金融機構營運或影響社會大眾權益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證1.2.3)
2、多次強迫交易的;(數萬筆)
3、社會影響惡劣的;(證1,2,3)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後果的;(證1,2,3)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證1.2,....,)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證1,2,3,4)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項第4、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第 17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已逐漸釐清犯罪結構和涉案公務人員
證期局金管會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行政程序法》及《 貪污治罪條例》,< 組織犯罪>,應移送法辦
1證期局涉嫌當詐團的「門神」
2,期交所涉嫌當詐團証期局的「救援投手」
3,期交所自以為是證人,其實是主犯,幫助犯,叫唆犯罪,偽證罪,賭博罪,強制罪全包了
4,期貨商是車手也是主犯
金管會涉嫌和強盜集團勾結,
認為期交所違反法律及誠信原則,
認為證期局違反法律及監督職責,監守自盜
依[結夥搶劫][加重詐欺][強制罪][賭博]等罪起訴,並建請法官從重量刑。
利用公務員職務協助詐團串證,並協助洗錢😢😢
( 洗錢的資料我20年來收集了不少, 每一筆交易我都做了紀錄)
小時候電視常常演 惡霸(拿著秤)走進市場 說幾斤就几兩,说幾兩就几錢, 看到高興的就搶
明確的強盜搶劫.還狡辯
犯罪事實 總共65項, 因為罄竹難書 另案檢舉😢😢
執政做[对]的事情,才是重点(本質),
不辦貪官何以[明]事理,[正]是非?
每日收市後,期貨結算所會根據收市價,計算每日結算價(Settlement Price),來釐定未平倉合約[市值], 稱為逐日計算制度😢😢
價格操縱price manipulation😢😢
@@winwin-kn4vc那個公司有在這名單內嗎?
www.sfb.gov.tw/sfb/ch/home.jsp?id=776&parentpath=0%2C5%2C775
若是沒有,那就是地下金融,基本上跟詐騙差不多。
戰神國昌老師❤ 民眾黨委員加油❤ 5233❤小草一直都在,阿伯是全台灣人民的心肝寶貝❤
御用媒體也一起吸台灣人民的血...
台灣人民醒一醒呀...
牠們會這樣不奇怪,支持老師挖下去加油 👍👍👍👍👍👍👍👍👍👍👍❤️❤️❤️💕💕💕💕💕💕😘😘😘😘
精彩,打的執政黨官員皮都不敢放!!!💪💪💪💪💪
國昌老師辛苦了加油!👍⛽👏
這些人真的不得好死....
身為其他案子的被詐騙受害者,看到政府的態度
真心感到等到全台每個人都被騙過一次,才會願意想起來要監督政府做事
要不然怎麼會有人願意支持這樣的政府做事的態度?
辛苦了,老師。
該當頭棒喝鞭策
看國昌老師影片的速度抵不過老師質詢的速度,看都看不完
這應該可以拍電影了,人家華爾街之狼,台灣就叫媒體詐騙狼
賴清德領銜主演大反派
我們的官員慢吞吞又軟趴趴
噁心🤮
議題只要針對民生,有實質的結果 基本上就會有票
官員真好幹,只要會「尊重」,什麼都不用處理
國昌老師就是專業、認真......優秀。
三立要不要撤照 停台
感恩有國昌老師辛苦您了👍👍👍大家拭目以待看這些貪污無能的政府😢😢😢
有時起訴只是為了給個交待,然後就不了了之了。
三立:很快就到你家門口
只會講官話迴避~老師這次真怒了
果然是戰神•••••
到時候聽證會一起請NCC來
問問是不是平常都沒上班
所以現在才知道…
黃國昌太扯….到底有多認真👍
你講反了 是其他人多混?😂
看到全網打一人,就知道他殺多少人的父母
@@ganyu9508擋人財路😂
柯文哲說過要是他當選會請黃國昌擔任法務部長,真是人盡其才的選擇,希望這會早日實現,不然台灣遲早斷送於這些混蛋手中。
感謝立委質詢
希望民眾黨能強大
國昌老師讚🎉
太狠了一開始直接咆哮
要變國營事業了嗎😅😅😅
謝謝老師,加油
強強聯手,口袋滿滿。
笑死,兩個官一臉茫然
太誇張了!
NCC依法處理,但不敢辦
真的是太離譜,應予彈劾
終於🎉
國昌老師就是認真做事的人。
辛苦了。
支持國昌老師🎉
黃委員讚🎉🎉🎉
加油!好棒哦
ㄣㄈㄈ:我腰桿子就是挺不直了啊…😂😅
陳耀祥跟立法院「對著幹」的時候,倒是腰桿很硬、嘴臉很兇!😅
會不會查我想大家心裡都有底了
國昌老師謝謝你幫台灣人民監督把關❤!
王牌交易所,以前上節目還很囂張的說,我不法?去提告啊!
難怪敢囂張。
在囂張啊! 人會袒護,但是法律會嗎?被傷害的人會忘記嗎?
憎恨讓受害人,寧墮地獄,追殺一切不法。
請問可以幫我 談判嗎:?
我沒有被騙( 明確表示拒絕,也沒有簽署), 卻在獲利的狀態下被搶劫, 被拒絕帳 且禁止自行平倉,
開發生實際的爭搶行為
@@winwin-kn4vc 我沒辦法幫你辯護,因爲詳盡不清楚,不過可以止損,在利益相關的事,警察基本會幫忙。
你如果沒虧損,也不需要緊張。 大概是你,對你獲利的方式有心理障礙,找合法你能接受的方式吧。
不賺錢不義之財,不做虧心事就不怕。
好恐怖
國昌老師加油!
抓到三立的把柄
真可怕
人神共憤
黃國昌真正是立法委員應該向他學習。人才要珍惜。真是國家棟樑。
看黃國昌的口才真是立法院不可多得立法委員。柯文哲真有眼光。這才是為國家人民的民意代表值得欣賞。我不認識他,真是民意代表之模範。
看看對岸,貪污直接拔除兩個國防部長,台灣都放下了。
對岸被拔掉的任何高官都不可能因為貪污,貪污只是他被鬥倒之後的罪名,因為中國就沒有不貪污的
@@mastergoldenfish5566 至少他們敢這麼作,蔣經國也是敢拔除違法親戚。不整治官吏不會太平盛世的。
懇請民眾黨儘速推動吹哨者保護法,這個冥禁党的根爛的比國冥党還要嚴重,唉,菲律賓的既視感
吹哨者保護法的「速度」,目前主要掌握於國民黨吳宗憲召委手上。
吳宗憲最近在黃光芹的訪談中,有被蔥粉詢問進度,吳有仔細回答了。
吳自己是廿年檢察官出身,吳非常贊成吹哨者法案,也主動跟國蔥商量很多次。
原本計畫「國會改革法案」三讀之後,要隨即推動「吹哨者」法案,但……看到民進黨發揮洪荒之力阻擋「國會改革」,而且,還有許多年輕人被民進黨惡意造謠洗腦。
吳宗憲不希望「吹哨者」法案也變成民進黨造謠惹事鬥爭的犧牲品,吳不希望未來還有青鳥誤解「吹哨者」法案。
所以吳選擇「慢慢走」進度,先催促民進黨提出版本,催促行政院提出版本,然後,再逐條討論,把「吹哨者」法案完成。
超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