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根本不在憲法裡?國會改革律師怎麼看?| 喵星律師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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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4 ส.ค. 2024
- 近期立法院因國會改革造成全武行😱
藐視國會罪其實根本不在憲法裡!?
這得從「國會調查權」開始講起...一起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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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軸:
00:00 前言
00:32 什麼是「國會調查權」?
03:38 怎樣的國會調查權是合理的?
06:53 律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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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 #國會調查權 #國會改革 #反質詢
問題就是出在台灣的立委是不用經過國家專業考試的,也不需具備良民證,更不用說有些人對憲法和法條不專業,但是卻賦予凌駕法官和檢查官還高的調查權是不是合理?立這個法是好意,但是必須謹慎逐條審查討論,以避免日後有人巧立名目像企業勒索企業獻金,或是為了人民幣出賣國防機密,每一條法案都是牽一髮而動全身,關係2300萬人民權利,昨天看到新聞三讀通過的法案裡面竟然還有錯字需要修正,可見這立法粗糙品質
這次事件之後我覺得立委候選人必須通過法律常識的考試、公佈分數,才能登記參選。不然真的浪費納稅人的錢。
大律師沒有當過兵,沒有受過軍事訓練,不懂戰略戰術思維,卻擔任軍事上最高的國防部長?是否適當?
@@user-rb4ni6lf2d 孔明不會武 但他懂兵法 可以當軍師 你何解?
@@user-rb4ni6lf2d 人選的確可以多加討論,類似的問題前國防部長邱國正的回答:文人跟軍人部長各有利弊,文人部長可以帶領國軍前進到另一個領域,軍人部長則比較容易進入狀況,但也容易侷限在國防。他指出,國防區分包括軍政、軍令跟軍備,像他自己一路從事戰備,「的確我有時候會偏頗,把重點放在教育訓練、戰備操演」,這就是他自己的不足之處,文人部長較能持平看待,若有不足之處,仍能請教參謀總長及副部長。你的問題大概可以梳理成「文人部長或軍人部長,哪種方式對台灣人民的國防安全較有保障」加以討論。
但是立法院是另一種職務類別,是「討論、修正、立法」一旦總統正式公佈之後是「全民」都要遵守,有經濟假釋犯、黑道之子們在立法院裡「立法」加諸於民,這件事的存在真的對台灣人民是好的嗎?看他們這4個月的表現,你真心覺得對台灣人民是好的嗎?還是ㄍㄟˇㄧㄚˊㄍㄟˊ?
我發現大家很容易把不同類別的事情混為一談,導致混淆,但有小孩的人都可以理解這是一個腦部發展成長的過程。
@@user-rb4ni6lf2d 國防部長是文官 負責後勤 指揮部隊作戰才是武官 參謀總長的權責 國防部長 最重要的工作是防止軍方軍備貪瀆 只要顧能搞好軍備 就可以
之前常有立委抱怨,向行政院各部會要資料要不到的情況,官員甚至可以不理會立委查詢資料,監察委員又是不作為,政府預算在無形中消失……今天立委會爭調權也是事出有因
違憲就是錯
@@dannywu6787 等你當上大法官再來說違憲吧
你講到重點了!
我講真的,如果這種玩法,臺灣遲早要自爆!
可憐的是愚民太多了
@@dannywu6787 歷史上,目前被確認違憲的只有一人,那位名叫柯建銘。
可憐,啥都不懂,就在違憲亂叫,等你當上大法官再來說違憲
部分行政官員目前我看到的問題是,質詢開始上台,質詢結束下台,立委的質詢內容,可聽可不聽,可做可不做,等時間結束就好。
調閱資料有時以多種理由拒絕(如保密,立法權不介入行政權)或是閃掉問題重心,拿一個好像對的內容度過,下一次質詢再來一次。
好的行政官員在於其專業程度高,執行能力強,一級行政領導統御能力強,這是好循環,立委也難以找到大的問題,但如果不是好的行政官員呢?
五院院長中的行政院長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了,剝奪了立法院的部分同意權,加上現今的部長的能力與早期(70-90年代)相比差距明顯,有現在的結果,不意外。
你立委可以凍結預算阿
不一定
我覺得立委的的能力多半差官員很多
官員需考試與遴選還要在仕途上摸爬滾打
立委反多參差不齊, 甚至有高中畢業的, 有前科的...
且靠民選上台的官員多半能言善道表演工夫一流
因長期所屬不同社交生活圈
在質詢台上不需靠表演維生的行政官員就顯得比較吃虧
當然官員也會因環境的單一單純
顯得比較木訥嘴笨反應不及立委
也有的可能學經歷甚佳對於某些草根出身的立委多少還會帶點輕視
@@gt82025
實際上選出來的立委,代表選民的意志,很多人都說房價漲。
近年來我看了一些,很多炒房炒地建商的立委都選上了知道為什麼嗎?
著一個立委事建商,他的建案勢必會想要有價值,那你發電廠變電所著些厭惡設施就會黨掉,然後蓋公園運動中心等可以增加周圍房價的公共建設,北部就一堆著種立委~
所以房價漲就是選民的希望。
在比如花蓮一堆違建~
你選一個違建的立委還是一個乾淨的?
選人拆我房嗎?
地方需要甚麼當選甚麼,立委著東西其實不利台灣公平建設
@@SOJL 凍結預算 ?行政院不會拆東牆補西牆 ?你總不會一毛不給吧 ?
@@gt82025 政務官有幾個專業性?顧立雄懂國防?林佳龍外交體系出身?經濟部長從經濟部內升?
像老蔣小蔣時代的文官專業性就很強 !
如果要支持國會調查權,那過多不分區立委會是一個問題。
不分區立委極端一點說,他們對黨負責可能大於對選民負責。
人民對不分區立委的作為即使有再大的不滿,也沒有罷免制衡的機制。
而在這之上再賦予類司法的權力,整個藐視國會相關法案就有機會變成為黨的攻擊武器。
挺危險的
柯建銘嘛,兒子惹麻可以安全下莊,笑死。
但你不得不說我就是因為他們提出來的政策我才會投給他們😂
@@mcjesus7204
你如果不知道柯耀鈞的案件可以不用硬講,無知夠可悲了還要無恥,心疼你
攻擊啥?問你政府機構雞蛋的資料,在那邊躲藏,別扯什麼政黨的武器,當初民進黨還不是多數暴力,請問你有出來講話?還是你就是民進黨的教徒?
非常危險,應該違背了法律倫理精密不移的要求!
在我看來確實是擴權、但是我覺得也是今天監察院沒有行使他原本的作用所導致的、行政官員的傲慢態度沒有任何的約束、才導致今天立法院必須以這種方式取得對行政官員的約束力
監察院本來就是從立法權分出來的,現在只是收回來而已,怎麼會叫擴權呢
@@liu05417 五權憲法本身就是不倫不類的東西! 所以才會有廢考試院監察院的聲音!考試院回歸行政權,監察權回歸立法!就對了!
@@user-vq1qv3lw6y 當初也是民進黨要廢阿...結果自己當上總統之後 不想廢了!!
@@user-vq1qv3lw6y 不會阿,我覺得獨立出來挺不錯的,用意在避免立法權權力過大形成國會專制,監察院的問題不在監察院本身,而是監察院長的任命方式
@@liu05417監察院的問題真的是選人的方式
黃國昌委員直播有反駁民進黨委員提出的問題。黃國昌說刑法 不是立法院委員定罪,而是由檢察官起訴,法官定罪。 請問律師怎麼看呢?
檢察官起訴是就犯罪事實偵辦後交由法院審理,起訴的門檻是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一但官員或人民不小心講了什麼就要被起訴,檢察官若認為個案未達起訴門檻檢察官是否就藐視國會呢?
@@chenyarping1719
檢察官若認為個案未達起訴門檻,那是他以他的權力作出判斷,某個人如果被告公然汙辱,檢察官認為未達起訴門檻,你認為檢察官是褻瀆職責嗎?那你要起訴檢察官什麼罪呢?
@@user-dv7ue9kx1q 起不起訴是由檢察官所認定的,不會因為作了不起訴處分就犯了瀆職罪
最受不了的是法條亂寫,還恐嚇大法官,這些傢伙一定會在歷史留名,太~離譜了!
國會改革是藍白綠立委都適用,為甚麼我看到的大家都誤會以為只有藍白可以用呢?
還有國會改革裡面的諸多法案都是要全體立委表決才能有下一步阿
藐視國會罪:質詢人問A,如果這個受質詢人答BCD,如何被定罪,是需要所有立委(藍綠白)表決才會定罪吧?
強化人事同意權:行政院,監察院,大法官這些任命權都不是只有總統說得算,需全體立委(藍綠白)表決同過才能赴任
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總統本來就要國情報告,不然民眾怎麼知道人民選的總統到底幹了那些事情
立法院調查權及聽證權:
只有資本額僅50萬的一人超思公司拿到上億元補助的進口雞蛋
資本額20的小吃店掛生醫招牌賣快篩大吃衛福部16.5億
疫苗百億資料封存
綠能光電弊案
這些都是拿我們人民的納稅錢去花的,
預算是國會在審查的,但是之前國會冥禁黨過半都直接通過
現在這些預算要審查有弊案就調查,國會是調查這些重大弊案傳喚相關人員到國會報備
你這些一般民眾在高調甚麼?一般民眾你有甚麼資格到國會備詢???
我是一般民眾拉,喵律師我希望看到是一個公平公正的律師,而不是跟那些綠師一樣,看顏色不問對錯公平再說話
他們就很喜歡幻想自己接下來四年行政會被整個癱瘓掉
而且藐視國會是立委多數同意後才能《送法院》,後續還要經過調查和審判,根本沒有那麽容易定罪
你講的超思公司的內容,不都是由林北好油那邊來的,結果相信並且傳播一個詐欺者的話
想請問喵律師在05:37說現階段能立法和行政能制衡是確定的嗎?我看到的是行政官員說謊 答非所問 沒有任何刑責 延伸出來的是立法委員質詢可以忽略的地步 一樣依然做有疑慮的政策
直播公開>人民不滿>選票下架
有什麼困難嗎
為什麼民進黨還是上架了
永遠都不檢討藍白呢 陸配身份證等等❤
你選舉時不投他 就是一種制衡了啊
那立法委員拿假資料或網路未查證的資料來質詢也應該一併論罪才對,要擴權就要有相對應的制衡立委。
也蠻贊同的,這樣在立法院唸錯誤法條跟散佈謠言的民進黨立委也是藐視國會罪。😂
立委有言論免責權
@@user-go1ti8ee5l 覺得這個可以廢掉了,立委過太爽,雖然原意是怕立委質詢要負責會造成立委不敢大膽質詢,但立委質詢備好正確資料又是立委該有的表現
@@mirrodustchen9836 什麼時候是不是散佈謠言是由你們跟黃國昌來決定的?
沒有調查權誰知道是真資料還是假資料呢??假資料不是也要討論索資才能夠正確判斷嗎?
但藐視國會罪認定的是司法機關,所以這樣可以說是有取代司法機關嗎?反質詢被罰鍰也可以提行政訴訟,說最後一句話的權力還是留給司法機關。
更:有人要分析藐視國會罪的構成要件嗎?還有分別就該當性、違法性、可責性進行討論?
是誰有空可以一直行政訴訟啦
講得好像行政訴訟就像舉手一樣簡單不用時間金錢成本⋯
@@Aufenthalt2024臺灣不就都這樣搞嗎 警察開違規也是開完叫你去申訴去行政訴訟
@@Aufenthalt2024 我代表中華民國的官員向您貼心的舉動表達欣慰
@@Aufenthalt2024 警察開紅單也是讓你自己去申訴,要反的話這也順便改啊
警察是行政機關 可是立法院不是行政機關,這就是問題
請各位看影片的人注意4:04片段,貴律師講的是"現在要提的這個修法版本",所以整部影片的內容並非在討論已經三讀過後的條文內容,如果貴律師是在討論"修法版本"而卻在完成三讀的今天上傳這部影片,我真的覺得很可疑,請貴律師再拍一部影片討論已經三讀後的條文,不要誤導觀眾!!
就是這個法案沒有充分討論過,才會有這樣的問題!
其實大部分的法案都沒有充分被討論,我覺得的確應該要檢討,但不是只檢討某個黨派,而是檢討立法的型式,是否應該產出更有效率更和平討論或辯論的形式,或禁止討論與議題不相關的事....,有很多需要改善。這些檢討應一體適用於所有黨派及所有法案的討論,而不是僅止於檢討某黨派或某事件。就我看來,此次的立法爭議不過是累積已久的立法亂象爆發的最後一根稻草,此亂象並不是只存在某黨或某個法案立法過程而已。
沒有充分討論???若真在意真相,現在立院開會,除涉及機密外,全程網路公開直播並留存檔,花點時間自己去找答案,而不是透過媒體編輯過新聞資訊❤
我只知道人民給你8年權利、機會做國會、司法、年金改革...除司法改半套,軍公教年金有改,但剩下的?
過程若有難處也從不提,現在把改革希望換給別黨,才來說都是別人問題造成的???
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
還放任你家那群獨姑九監們在外亂說,說整天只想討對面客兄...
現在說再多都只剩下藉口😢😢😢
別勾勾纏🥺請像個成熟大人,學會放手🥺
@@user-it5yk8zr4n 不就民進黨在逐條討論的時候一直談中共美貌就是不談條文細節才這樣的嗎,只能說誰叫有人投這種不幹正事的立委
覺得你論述的前提,是在立法跟行政「已經處在平等的位置上,權利也大致平等,且能彼此制衡」
在這樣的狀態下,最近的修法,確實有可能使彼此制衡的天平失衡。
但你確定這樣的前提是對的嗎!?!?!?!?!
官員在質詢時皮成那樣,說謊,胡扯,拖延,轉移焦點,模糊打太極,不交資料就是不交資料。
該保持中立的獨立機關也早就不中立,各種包庇、洩密與不公平。
各種政商關係,利益輸送,合法貪汙,吸台灣人民的血。
你好意思在影片暗示立法院的權力會過大??????
照法理上律師說的沒錯...但實務上呢...嗯...
實務上真的是悲劇一場...民選皇帝制不是叫假的
國會改革前,行政根本輾壓立法,毫無懸念,權力差距太大了
那就像苗博雅提的 那你應該透過修憲來解決這個問題 而不是透過立一個專法來彎道超車 視司法的權力為無物
如果可以這樣搞 那何必設什麼三權分立呢? 立法院就設個專法 把行政院變行政局就好了呀
有一個東西叫做政治責任,也就是人民的選票,人民要是不服執政黨,那就會「用選票教訓」。而談法律制度設計的規範面,不要一直扯到實然面,我們國家是有選舉制度的,執政者和民選代表時間到就是要重選,再怎麼不滿也沒有以違憲方式擴權的正當性,權力分立就是憲法原則,不是為了要教訓誰就可以擺一邊的東西,真要教訓就用選票讓執政者和民代負責,這就是責任政治的展現,不要說他們都沒負責。
理想是這樣啦….但是實務上….真的是跟想的天差地遠呢
總結影片:有講等於沒講,沒看也不影響。
真的 講了一堆 等於沒講...
總結就是說是改革卻是擴權
是沒講,還是你沒聽到你想聽的?
都是在帶節奏而已.國中就有的知識一直嚕.
總結法案:有等於沒有,你沒參與弊案對你人生沒影響
請問律師 以您的了解 各國國會是否有調查權及相關罰則的情況?
有個加拿大友人如果律師有興趣可以介紹你們認識一下,他對議會制和共和制政治體制有很清楚的認識,這個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問題,而是政治體制的問題
很有興趣,如果可以的話有影片嗎?
他不會有興趣啦,他是表面中立,實際上幫綠色說話的律師。
@@user-xh9sy9je1q 你眼中只有藍綠真是悲哀,而且你不代表他,他有沒有興趣不需要跟你說,還是你要立個藐視你的罪? 哈哈
@@user-wv9rd4wv8d 妳認為別人眼光只有藍綠也真是悲哀,我們看的是整個台灣的大格局。 不過我也無需要跟你解釋太多,我應該沒有藐視你吧?
@@user-xh9sy9je1q 已經有超過一百位法律學者出來批評這個法律是有問題的,你的意思是,這些學者都是綠色的?
聽到這個論點是可以思考一下,但現實面現在的立法權是無法牽制行政權。
因為行政權現在是人民直接監督,天天要立法院做不屬於他們的工作,黑道立委審平民,這公平嗎?
阿扁8年被電到爆,立法權是無法牽制行政權??
@@chia-minlin6773 我並不這麼覺得
我也覺得無法牽制…,光一個重機上國道的法案立院早通過十幾年,但行政院不做就是不做…,要不是這議題不有名,不然這就是最好的例子
@@user-gm1gw4fn3q 每次民調,反對重機上國道的遠高於同意的,也因此立法院一直沒給行政壓力,你有看過那一個立法委員關心這議題,是立法院自己不在乎
看過去幾年的狀況,其實一直有一個疑問想要請教一下喵星律師。
當前的國會調查權是大法官釋字裡面所賦予的,那當如果今天立法院在執行這個權利的時侯,行政官員利用說謊的方式來迴避調查,那現有的法制可以有什麼方式去遏止?(因為目前推動這個國會擴權的政黨目前的推動基礎就是這個)
以及您認為當前這個有疑慮的版本應該怎樣的定義比較不會有權利過大但是又可以遏止說謊的行為呢?
國會有沒有調查權? 另外有沒有寫在憲法裡? 基本上這兩個問題都是肯定的
釋字585講得很清楚 立院有調查權。
有調查權不是要你無限擴權好嗎
@@vincentweng9476 無限擴權在哪裡?能說明一下嗎?
@@kickchick9165 所謂立法院的調查權只能行使跟職權有相關
講白話一點就是 我今天要立法 需要的參考資料 才能做調查
比如說我要針對AI人工智能修法 那我就能傳AI相關產業公司 詢問AI相關狀況 (畢竟立法委員不一定懂AI在幹嘛)
這才是釋字585說的"調查權"
釋字只看一半??? 不看全文??? 這種看解釋文的方法是黃國昌教的???
釋字585內文 :
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釋字585就跟你說行政權能自己決定什麼要公開什麼不公開好嗎
把釋憲585案拿出來看,法案怎麼看都違憲啊
我覺得要了解整個問題就要去了解釋字585整體講了甚麼 裡面不只給了立法委員聽證調查的權利 同時也給了行政機關反抗的權利 像是行政特權的概念 大法官在585裡面也有前後說法不一的強況 所以要判斷是否有違憲變得更加困難 有人說立委搶了監察院的工作 但是現在看起來廢除監察院這件事目前三黨是有共識的 除非某黨的態度突然大轉彎 不然接下來實現的機會是很大的
希望台灣早日完成憲政體制正常化
法是人定的,沒有不能改的!你說違憲那就改憲法增加賦予立院調查權不就好了 ~
@@lonesurvivor2856 已經有了 釋字585號就說立法委員有固有調查權了
@@Leo-dw2cn
很大的機率可以看到DPP反對廢考監
我想 這個影片相對來說 提出的質疑比較有建設性
但這些質疑 要合理的一個大前提 現在的國會
或者說三權之間的制衡關係 是否完美?
如果不完美 那建立在不完美的體制上 不去做改變
一直放任官員 法條不審 法案不過 只要一直說謊 顧左右而言他 跳針 不回答 就能讓國會一直空轉 這樣的情況是否合理?
如果不合理 那到底為什麼一個法案修了快10年 就是沒辦法修出來? 如果不是今天好不容易法案過了 若是今天沒過 還要多久才能把法案推出來?還是10年不夠還要繼續空轉10年? 10年以後再10年反正就看是人先死 還是法案先過?
感謝喵星律師的分享
首先應該先了解為什麼要訂藐視國會這種法,因為憲法也沒有規定官員不能說謊,導致過去8年很多事情,都讓行政官員打哈哈拖時間就沒了,根本沒起到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許多事情立法院都護航行政院,所以立法院才被戲稱行政院"立法局",這時候怎麼就沒說立法院比其他人低等,其實這整件事情就是雙標而已,過去8年民進黨教我們的事(逕付二讀.修正動議),怎麼現在就不行了,又有人會說你覺得綠爛還學綠的,但我感覺過去8年根本沒什麼人出來抗爭黑箱所以綠做的沒錯為什麼現在雙標!!!!最後,律師有說到立法院衝突,怎麼好像民進黨是在野的時候比較常發生這種衝突,而且這次也是民進黨立委刷新我三觀,甚至還攻擊議事人員,然後法案過了繼續杯葛議事,這種素質喵星律師去當立委都比他們好!!!民進黨就是為了"反而反"罷了!!!
「憲法沒有規定官員不能說謊」也太瞎
我們遵守遊戲規則,但遊戲規則沒有說「不能犯規」🙈
藐視國會 你是說像是韓國瑜不斷重複高雄發大財,或是柯文哲拍桌爆氣說 這資料誰給你的?我台北市政府是這樣被你竊聽之類的 這種行為嗎?
自己國家的憲法 寫在上面了..拼裝法條,立法院可以身兼司法當球員兼裁判嗎?
韓國瑜:高雄發大財 高雄發大財 高雄發大財 高雄發大財 高雄發大財
國會這種水準就該被藐視呀。什麼爛立委
喵星律師您好,我想闡述的問題點是,在於台灣目前階段,經民主選舉出一執政黨,便擁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及監察院等人事任免權,權力過於龐大,且在監察院無法完全中立的情況下,更是四比一壓倒。立法院直接民意,固然總統及行政院也屬直接及間接民意,但如若行政濫權是否無任何監督手段(只能靠四年一次選舉),立法院也不可能不讓預算案通過,那是否立法院只能淪為橡皮圖章呢?值得我們省思。
目前雖然法條本身有些法律明確性等問題,但是侵害沒有到特別嚴重,是否先讓法條施行再根據缺漏去修改呢?而非拖了30年,也未曾有結論,只要執政者就不想去推動。
我也覺得行政權可以任命人事權力過於龐大,這也是當初民進黨提出國會改革時的重要立論。
有個疑問? 之前有看別的高手提到 雖然目前是基於五權的基礎上來做運行(實際運作上也只有三權比較明確),美其名是有互相制衡,但是實際上還是行政權可以不鳥立法權目前的狀態啦(撇開國會改革有擴權這件事情),所以關於說到目前三權制衡這件事情,就實際面上來說應該可以說是沒有吧?
肯定是沒有的,行政權可以不鳥立法權原因在監察院被行政權架空,所以立法委員只能打嘴炮不能制裁,制裁是監察院的事
謝謝發聲🙏支持專業的法律學者!
不是還要經由檢察官起訴,法院審判才能定罪嗎?
因為這是刑法,還是需要檢察官起訴的
而且國昌在公聽會的時候也有提到美國近幾年藐視國會被判刑的案例了
但美國沒質詢權,也沒裁量權,更何況美國是採公聽會制度也不是天天開,就像之前把抖音執行長或META執行長叫來問話,電視直播
此次擴權,擴及司法權行政權以及總統權
講說是要監督制衡,實際是報仇,-而且罰錢不用經過法院
再者,若民進黨八年前過了此法,試問,是不是可以修理個個政敵,這麼好的利器為何沒過?? 笨嗎? 起碼人家還有底線
他影片講得很像全由立法院自己判刑
看到一半滿頭問號
@@MHFO543 判決成立是法院 不是立院 ! 立院只是立法~跟酒駕法一樣立院只管立法!
你問八年前為何沒過因為這是民進黨在野時推的法用來制衡執政黨 菜皇一上任就廢特偵組 大家這時就看明白了
民進黨為何一直擋這法?大家猜想也知道
@@lonesurvivor2856
你的邏輯不對啊
那應該是立法院移送司法院吧
怎麼會是由委員會「裁定」?
他們怎麼客觀看待
不是自由心證嗎
美國有第三方,類似行政法官來介入
台灣???
@@Lin-en6xj 不清楚你講得是那個章節你可貼個原文來看看嗎 ?
這個就要回歸更早的國民大會,原則上是由國民大會負責憲法修正與憲法解釋,而總統是由國民大會選舉出來,但因為臺灣地區變得不適合這種體制,才將憲法修正交給立法院,憲法解釋交給司法院,這也算是一種歷史共業,在國父 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之所以強調五權分立,是為了確保相互間能夠避免利益輸送,而國民大會必須跳脫五權以外,不俱備五權中任何權力,現在之所以吵國會擴權,也是從國民大會這個詞來的才對,真要說的話,適合目前中華民國的法律,應通盤檢討被凍結的國民大會,這層級應當由各直轄市里長來討論國家未來,而立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的各院長提名與投票的方式,也要有所更正,畢竟憲法第一條基於三民主義的意思,應當尊從孫先生所說的互相制衡,不可一權獨大。
考試院與監察院,如果未來要裁撤,那個人覺得兩院成一院,並將其獨立於基本三權外,合併的兩院讓少數政黨負責提名,以用來制衡可能權力過大的基本三權,不過這也只是個人見解,畢竟在沒任何利益輸送下的理想政治,只存在窮書生的紙上。
@@Thaliasala 少數政黨這麼多,結果你選一個新黨上去搞自己嗎?
@@user-dn9cd1hj3i新黨這次有選上?還有民主社會請尊重多元聲音,你若不認同,不代表你能去限制其他聲音❤
@@user-dn9cd1hj3i
嘛,這要看你對於國父 孫中山先生創建三民主義的本意,能理解多少了,國父也曾說過要節制資本,加大對資本課稅,減少對一般民眾課稅,這樣可以讓國家稅收都由資本獲得,再投入建設民生。
再回歸三民主義的五權憲法,其本意不也是為了避免現在大家普遍認為立法院黑箱擴權?擔心立法院權力壓過其他四院?既然大家都怕執政黨或多數黨獨大問題,那為何不能交由立法院的民意的少數黨來行使監察權?這才是國父想主張的五權互相制衡與約束,用以防止某院獨大凌駕其他四權之上?
不過啊,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大概也只有窮書生的紙案上才會出現如此理想的政治吧。
釋字585號上的解釋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怎麼跟你說的不一樣呢?
想詢問一下,如果藐視國會罪訂在刑法裡,這樣是有司法機關判刑嗎?如果是的話,這樣在立法與司法體系中,還有擴權的疑慮嗎?
刑責本來就交由司法機關判決吧 又不是立委說成立就成立
沒有擴權疑慮
但是涉及到刑法構成要件有法律明確性要求的部分,藐視國會罪當中的聽證或質詢時就其所知有關的重要事項,關於聽證的部分至少目前看下來立法院組成的聽證會應該會有一個可以連結的主題,但是問題出在「質詢」,今天立法委員就其職權事項質詢行政官員,那如果超出職權範圍的問題呢?如果今天立委的發言內容漫無邊際,那其所要處罰的公務員如何知道自己如何才能不違法?
法律明確性意義在於要符合法律規定必須是人民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意義,且司法可審查的「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參釋字432號
但是目前來看大家對質詢的範圍跟定義都沒有一定的準則,如果真的要明確,那相對應應該要規範出立法委員質詢的內容跟範圍,而不是只要立委問問題就算在質詢範圍內
我只知道,我從馬總統時期就很不爽官員可以打哈哈,臉皮之厚想讓人拿去做防彈背心
而這四年更誇張,還有直接反嗆:證據呢? 結果被打臉了連一句道歉都沒有,所以這次就算是擴權,我也支持
@@whot6384 國會如果再沒有有力的監督工具,執政黨就會越來越共產黨
@@whot6384 現在就是綠共你也無所謂?
@@Erichuang891 每天綠共綠共= = 真的太看得起民進黨了吧,如果是共產黨你們這些人早就被抓去關了
不必去查
@@tobymox7621 好吧,綠色類共產黨,簡稱綠共
連違法監控人民的手段都出來了,還說不是類共產黨?
剛在快餐店用餐,碰巧遇到喵星律師,專業又超級帥,且非常親切跟粉絲合影,讚!🎉🎉🎉🎉🎉
行政機關也有污辱公署罪的。 其實, 我個人蠻贊成國會有調查及逞處態度惡劣官員的權力, 如此各自監督制衡, 才能杜絕弊端。
想請教沒有國會調查權+罰則的時候,行政官員在立法院質詢時說謊。 應該用什麼方式做到糾舉糾正? 監察院有確實的法條可以處理嗎?
謝謝律師中懇的論述,相信有些人因爲看了你的影片而清醒一些。
喵星律師提到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台灣總統權力過大
行政司法監察三院都已經失去應有的功能
立法院不得不想辦法生存下去
我國是五權分立並不是三權分立,一直用三權分立的精神解釋五權而忽略監察權的重要,孫中山創立五權就是希望各權制衡而不是一權獨大,只是後來的修憲背離了孫中山創立監察權的精神越走越遠,才會覺得監察權無用,國會調查權其實是在監察權身上而不是立法權身上,依五權分立的精神來看一個人擁有立法與調查權不是一件很恐怖的事嗎,況且我國立法委員的素質與民主涵養有歐美來的這麼高嗎?我是打問號啦!現階段只是來肅清政敵罷了!國會只會更亂而已
監察院不該是執政選擇執法人員,你不覺得很不合理嗎
現在是五權嗎?還是在洗冷泉?
現在不就因為執政黨都把監察院拿來監察政敵,也就跟無權差不多了,所以才會需要這個法案,你不該信認的不是只有立法委員,是所有的官員總有人想投機取巧
然而現在的監察制度不是由總統提名而非獨立運作嗎?這種情況下是不是如你所說集行政權及監察權於一身了?
台灣的五權分立就是個國際笑話,獨步全球笑死大家
另外釋字585就明文規定國會具有以下權利
1. 調閱文件權
2. 聽證調查權
3. 委任調查權
因此根本不存在有忽略權力分立原則一說,拜託別再造謠。沒有法學常識就多念點書拜託🙏
身為律師,既不是司法人員也非大法官釋憲,這個議題只會帶來政治立場不同的人「吵翻」,還是無解,特別是三讀通過的今天,別有用心?
在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通過之前,原本只有釋憲說可以有調查權,但是實際上沒有。修法通過後,立法院可以獲得實質的調查權。在立法院調查過程中判定是否有說謊,有人說這個是是司法院的職責,有人說立法院自己審自己判,請問依照目前修法的結果到底是哪一種?
立法院成立相關議案的調查委員會之後,主席會召集委員會成員討論是否要針對官員說謊行為
來進行調查,這部分就會由投票來決定了,確定之後就會將相關資料送到法院去提起自訴,
之後就是走大家熟知的法律程序。
想請問施律師,我們國會上演全武行的狀況已經有二三十年的歷史了,您怎麼看這種杯葛議事的做法,還有是否能針對這部分透過制定議事規則之類的方法來阻止國會亂鬥的事情發生?
行政權現在哪裡制衡?所以說行政官員在國會說謊是合理的?笑死
來說說歐美都是怎麼處理在國會質詢說謊的官員?
不能啊,因為只要來被議員羞辱,沒檢調出手,就是無罪,藐視國會是傳喚者不來,才可以說是藐視,大部份議員會威脅說宣誓後說謊有罪,但是絕大多數都不敢定傳喚者罪
國父的思想,那是100年前設計出來的五權分立,不可能在這個世代中我們完全沒有改變,依照目前的考試院及監察院實際上的存在效益實在相當的低,不如適度的擴張立法院的權利,雖說是擴張,但其實還是有所限制,並不是無從規範,而這種擴張更是基於正當程序所產生的,並不是基於人和個人或是政黨的利益,雖然以目前的局勢來說確實會對某一方有利,旦那並不是永久的,執政黨及在野黨是一種相對關係,這種國會權力的擴張是有需要的。這是為了彌補目前的其他監督手段薄弱所產生的。
整理的很好~~感謝喵律分享
覺得一點有點講錯,藐視國會罪的藐視對象應該不是立法委員吧?
感覺依照法條文義解釋 藐視對象應為國家
沒錯,立委代表民意,
國家怎麼藐視,照你這麼說,誰認定藐視國家
藐視對象為人民。
賴皮官員最反對啦
應該要由司法決定有沒有藐視,如果立委說有罪沒有經過司法就直接判定有罪,那確實是蠻嚴重的問題
國會改革法案能成功,對認真問政的委員是好事,他能更追根究柢的去質詢,而不是被行政官員草草帶過。
最重要的還是那些民選出來的立委的素質了,這就真的無法掌控,畢竟在民主國家,青菜蘿蔔各有所好..........
重點是不論哪一個政黨都有缺點,讓立委得到這麼大的權利,對人民不是好事,司法機關的存在比他們中立多了!至少還有法律規範
看一下SOGO案,跟大同改選爭議就知了,介入的人,現在還在立法院...
大家支持國會改革,但不是法條內容都不管,大法官釋憲文也給了正當性,但同時也限制不可侵害原司法權行政權...
沒有明確定義,限發動條件的條文,說白了,就是完全授權給立法院主席決定...
您擔心的點應該是:如果立委本身有是很有爭議的,還給他這麼大的權力幹嘛?但國會改革法案的內容,要執行的過程會經過所有立委表決加上主席同意,並不是誰說了就算。
@@user-po5nb4vc2j 你對立法委員真有信心,你看完法條,實際出來就是立法院組成的小組處理,小組主席同意,你在看一下現在的立法院委員會的組成,不是誰說了算,是多數黨說了算,而正常立法是該把法條明確,發動條件限制...
還不懂嗎,去看一下各委員會主席是那些人,未來組成的小組主席,就是現在差不多成員,跟通過方式,而法條不定義不明,認定被告證人,最後主席決定,判決有爭議,主席決定,有刑期才送法院...
立法者,自已立了定義不明的法,自已立法者認定,立法者判決對嗎....
國民黨立委陳雪生,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國民黨立委柯志恩,國民黨立委馬文君,高金素梅,國民黨立委羅明才,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國民黨立委王育敏....
末來差不多,這些人當主席,懂了嗎,民進黨沒過半,差不多主席都是這些人,決定認定,決定判決...
說的好像這些立委不是民選的一樣,所以大家說到底就是不信任民主制度
建議大家可以想了解相關議題的可以左轉志祺、阿苗、國昌、湯大法官的頻道,有多方學者詳細且不同觀點的探討這個議題,不然這邊看了等於白看,什麼都沒說,連釋字內容都沒仔細帶,真正通過的法條內容感覺也沒看,討論個毛
留言講林佳龍2012版本的好像很多,但那個版本根本沒出委員會不也代表著藍營不喜歡嗎?照你們的邏輯講怎麼不說現在藍白搶著推呢?
再來比較兩個版本的差異
第25條 林佳龍版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亦不得隱匿或虛偽陳述。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列席委員會會議人員所為答詢, 準用本條規定。
虛偽陳述的問題已經有法學老師講了就不贅述,至於刑度的部分林佳龍版本寫在75-1跟75-2,目前三讀版本與林佳龍版本差異如下:
1.新增不得反質詢
2.新增有正當理由仍須經主席同意
3.新增不得拒絕提供資料、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4.新增非經委員會或院會同意不得缺席
5.新增連續處分
第47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差異:
1.刪除受要求調查文件之拒絕權利
2.新增詢問相關人員出席證言
3.將立法院調查權限納入部隊
4.刪除公務員以外的刑事責任
5.新增連續處分
光是這兩條就已經差那麼多了怎不說抄都沒抄好呢?
當然,公聽會或聽證會的相關部分,撇除公聽會與聽證會性質不同的部分,相同的部分如果有保護不足或擴權的地方不是應該都要堅定地去拒絕法條的存在嗎?釋字325、585、633、729號解釋文業已賦予了國會在不逾越憲法賦予立法院之權責下的調查權,如果修正的法條逾越了上開解釋的意旨的話,後續大法官作成違憲之憲法解釋時不論藍綠都應該尊重其憲法解釋。另外,真的別再說大法官都綠的了,藍營在立該法使用釋字585號解釋中的大法官也都是陳水扁指派的,但還是作出了319真調會條例部分條文合憲並再次肯認立法院具調查權的解釋。抹綠抹藍以人廢言什麼的在辯論金字塔理論真的是僅高於罵髒話的沒意義辯論方式。
另外,相關議題蠻多法學者跟國際學者都有提出意見,真的有問題可以把藍白綠的有色眼鏡拿掉去看他們說的合理不合理,有沒有言之有物。即反駁並提供理由、引用原文並提出自己不同意的部分、或是引用原文並提供理由反對對方主要論點等等。
是不是沒看條文,藐視國會跟藐視完全沒關係…
一開始說兩件事要分開來講,後面的論述又完全混在一起講…
就像施律師所說的,其實台灣是總統制,而一個政黨下面的部長都是自己人,那麽,這時候就是要有一個權力來抗衡,要不然這群人在國會說謊、不如實交代,那立法會質詢其實如同虛設,政府做什麼,人民沒有知的權利,當然如果今天真的涉及了什麼機密,那大家都懂,國會改革條款也有寫明,但以前的種種,分明不是機密的東西,卻也被濫用,8000億前瞻?雞蛋?快篩?全部都是機密,人民的錢都不知道花哪的!
沒錯,政府採購民生用品及衛生醫療用品是給誰用?當然是人民,既然是國家用人民的錢採購任何物品,本就應該讓人民知道細節,而不是一句「機密」帶過,照這樣來講,政府只要報a買b一直以不實價格及圖利特定人士,我可以合理懷疑經手的所有政府官員在「五鬼運財」!
@@9287lb 你還在狀況外….這次過的是兩兆法案?你是生活在哪個平行時空?
@@9287lb 蠻可悲的,民進黨帶頭造謠抹黑,相信的人民知了錯誤的信息,然後盲目支持,明明就有直播,誰在搞事空轉國會?誰為反而反,超級明顯!也有證據,可惜你們就是不看,一味的相信自己支持的黨的聲音…..真的可悲,被人牽著鼻子走也不知道,另外,為了擋國會改革,民進黨還想把這個所謂的兩兆錢坑案放在國會改革前呢….你知道嗎?TH-cam都有,可以去看看,柯建銘說的
@@9287lb 在哪看到的?願聞其詳🥺
只會嘴兩兆而已甚麼狀況都不知道87
反正法案已經通過了,接下來總統應該會請大法官釋憲,我們再來看大法官怎麼說,我們不用自己當大法官
我覺得整體來說算是客觀呀,
律師已經講得很謹慎保守了,
想不到網軍也攻擊到這裡來了⋯
這表示您的流量要增加了恭喜恭喜🤣
真的,流量不分正負!
某七七也講的很保守
好奇怪🤔想請問老師~
國會過了這個法案,但實際審判這個有沒有罪,也是司法院審判不是嗎?
這樣有違反權力分立嗎?
就像檢警調查,之後也不是他們說的有沒有成立犯罪,而是法院判決認定不是?
藐視國會罪,是立院移送檢調。
罰鍰不是,立院投票通過就可以罰。
謝謝!
用罰鍰是行政罰,不是刑罰不該說罪吧!
感觸其實蠻深的,因為大法官做出那個解釋的時候,剛好是大一念憲法的時候。
他應該是指對官員 是有刑責
所以有立藐視國會罪,針對關一年以下的部分
你是官員?你會說謊?若都不是,你擔心個屁❤
@@user-cv1fg2qw4q 我只是說刑罰跟行政罰的差別、自身的的感觸,你哪隻眼睛看到我寫我擔心我自己了?
@@yifanlai7773 又不是再回應你...
關於這個議題曾任大法官的憲法學者湯德宗的「585號解釋」的課程中有更權威,更全面的解析
解不解釋不重要! 民主已死,雖然有公聽會,還有朝野協商過,但沒有再討論就是違憲,就是不服! 抗議!
@@swizzk5298 不是已經逐條討論過了,過程全直播你沒去看喔
@@liu05417你的逐條討論是不是跟一般人的逐條討論定義不太一樣?沒有對法條內容文字做討論,一直原案保留欸老哥
你講的我都認同 想延伸問一下 舉例 如果國會沒有調查權 50萬免自備訂金可買千萬雞蛋的事情行政院封存不給查了 人民想知道有沒有問題要怎麼處理比較好? 檢察官? 還是監察院?
只想問 當官員不理立委的質詢,要資料不給,還在國會上說謊,那哪來的監督?那哪來的制衡?
有沒有違憲,就丟給大法官來決定就好,其他人講都沒有用
喵星人律師果然不懂憲法,也是在胡說八道,你的憲法教授在哭泣:怎麼可能憲法沒有給立法權這些權力就能讓立院自己立法獲得這些權力?笑死,如果憲法沒有給的權力,卻獲得了,這就稱為違憲擴權,關於這個議題曾任大法官的憲法學者湯德宗的「585號解釋」的課程中有更權威,更全面的解析,湯教授提到憲法賦予立法院具有審查預算的權力,因此立法院當然有調查權可以去了解行政機關是如何使用預算(聽證調查權),而妨礙立院行使這項憲法賦予的權力,自然就該處罰(藐視國會罪),但問題出在該如何執行聽證調查權等等需要法律明文規範(台灣是成文法系)
@@user-mm7ot5zq2c不要只說某一段
@@user-mm7ot5zq2c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
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
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
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
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惟其程序,如調查權
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
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於特殊例外情形,
就特定事項之調查有委任非立法委員之人士協助調查之必要時,則須制定
特別法,就委任之目的、委任調查之範圍、受委任人之資格、選任、任期
等人事組織事項、特別調查權限、方法與程序等妥為詳細之規定,並藉以
為監督之基礎。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
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
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
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
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確實,現在大法官全是蔡統提名,民進黨國會過半時同意名單,真的超然中立,就像現在的監察院🥱🥱🥱綠能你不能,我懂🥺🥺🥺
大多系統都被綠色綁架了是要怎麼給大法官解釋?大法官這種釋憲機關也得重新整頓才行阿
認真問一個! 關於國會調查權擴權以及調查權的疑慮的部分,我在想說,這個部分有甚麼好疑慮的嗎? 因為就拿美國國會來說,他們都可以招集公司的執行長來進行聽證會,那麼我們這部分仿造國外的制度不就好了嗎?
問題在於涉及政治問題。過去的弊案太多,如果給國會多數這些權利,那過去貪的錢都要吐出來。
@@user-oo9lb8gc5o 你去告發啊,小草是不是都沒聽過司法系統,只信國蔥連連看啊
@@user-oo9lb8gc5o 你是在說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弊案嗎? 他確實已經列為貪汙罪被告, 另外還有國民黨的林姿妙, 也是弊案被告
美國國會不能質詢行政部門喔 台灣要仿效嗎?國蔥沒得咆哮受得了???
我只能說這上影片的人根本就搞不懂國會聽政調查權 跟 藐視國會運作! 藐視國會 判刑還是要經過檢察官跟法院判定!也就是說 立法院可以變成提案的窗口!而且是實質的提案! 並不是影片講的那樣這麼淺碟解釋!另外調查權!你知道現在行政官員都不交報告嗎?而且沒交報告都不會有事欸!而且也只有調閱別人交的報告!請問有什麼作用?要是報告亂寫是知道行政部門在幹嘛嗎? 要能夠調閱行政資料 立法院才能夠實質監督!
喵律師自己都說了
「立委因為是民選專業度未必那麼高」
換言之不管誰只要他票數夠
誰都是立委根本爛大街
我整天只聽到政黨互幹
誰上馬我就拉誰
一件事情哪怕不合理也要有個說法
整天抗中保台
整天在那邊綠能你不能
整天在那邊自以為自己是第三勢力制衡
立場不管如何都不應錯誤資訊
接受的人永遠會接受
不管是多荒唐的論述
最終裁決權在法院,什麼疑慮立委可不可以處罰有的沒有的?
我想問,原先的三權分立彼此制衡的情況下,行政院,立法院,跟司法院是如何制衡彼此呢?為啥之前常常吵立委質詢行政官員時官員可以說謊,拖時間,卻不會被制衡呢?
三權分立是立法權本來就包含監察權,我國是五權,把立法權裡的監察權獨立出來,就變成監察院,而監察權就是制衡行政權的關鍵,監察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本來是沒問題,但是如果一黨獨大(意指執政黨在國會也是多數的情況),總統就可以隨意提名自己人,並且不會被國會阻擋,這樣的結果就能造成監察院架空,形同虛設,裁判,球證,旁證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前8年民進黨一黨獨大所以架空了監察院(陳菊),才有了現在的國會改革必要,大概就這個情況。
順帶一提,大法官也是總統提名,現在大法官也是架空狀態,國會改革目前沒能制衡這個問題
就是因為監察院的關係,所以這個國會改革成功之後下個目標就是要廢除監察院了
立法委員進行國會改革跟律師打官司的目的不一樣,法律上的層級跟影響也不一樣,一起討論是很難有讓所有人都覺得合理的結論。
立法院擴權是否合法或是程序有沒有瑕疵每個人都有不一樣的看法,但至少是為了達到約束其他部院跟行政機關的必要手段,不然沒有罰則怎麼會有強制力去約束行政部門? 就像詐騙猖獗的原因之一就是罰則太輕,甚至是太容易被判緩刑或是不起訴,這樣的環境對於罪犯根本沒有太大的嚇阻作用,這就是詐騙集團肆無忌憚,恣意橫行的最主要原因不是嗎?
而目前的行政部門已經缺乏效率,在某些決策和行為上又不透明,而監察院又沒有實質作為或是強而有力的約束力可以改正行政院的問題,只能希望透過立法機關的鉗制,避免司法院的大法官跟院長人選,行政機關各部門的首長,都被總統或是政黨把持後,造成的權力核心過於集中的問題,就是他們愛怎麼做都可以,沒人管得了,被質詢罵完之後還一樣不思改進,這才是最重要和嚴重的問題
為什麽要國會改革,是因為監察院不作為,或已成為民進黨政府行政權把持的橡皮圖章,因此國會改革是把監察院實質的監察權收回到國會來而已。
那應該要修憲,不是硬闖
對啊,照規矩來
那就必須修憲再立法
你要問為什麼
問國父吧,為什麼台灣要五院分權
我超支持國會改革
雖說五權 但監察 行政 考試 司法 都總統提名🤔
沒錯喔,但這就是憲法
不然就是要先修改憲法
法治社會不是這樣嗎?
有正當性、正確性
不然就本末倒置吧?
因為台灣要學美國但都學半套😂
@@user-gt4se6pe8c 看一下公民教育課本吧,立法院擁有監察院,考試院與司法院的人事同意權,不是總統說了算
聽君一席話,如聽一席話。
既然貴律師想要評論這次國會改革,好歹也比對其他民主國家的體制吧,
如果說台灣是偏向總統制應該比照美國,國會人事同意權要擴及各部會首長
,但是中華民國的行政院長及其他部會首長是不需經立法院同意,總統沒有忍何人可以監督制衡。
美國國會難道沒有藐視國會罪?美國國會為何可以要求Tiktok CEO到國會作證?
如果一個律師眼光只及於台灣,看不到其他三權分立國家的制度精神,還不要出來誤人子弟比較好。
美國的藐視國會,僅限於「聽證會」場合,他們的國會並沒有質詢權喔!但台灣的藐視國會,卻可以發生在一般的質詢場合,大幅擴張了立法院的權力。
另外,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剛通過的第 25 條,只要院會一半人認為你有藐視國會,就可以不走司法程序直接開罰,要是國會多數黨看官員不爽,就可以一直罰,這也是很多專家認為有過度擴權,需要重新討論的地方。(有的人聲稱會過法院,但那只有情節重大者,才會送刑法)
@@1216willie 美國國會,確實沒有直接質詢權。不過卻擁有調查事實的權力,並可以透過聽證會的形式來進行調查和監督政府行為1。在聽證會中,國會委員會可以傳喚證人,包括政府官員,要求他們提供文件或證詞。如果證人不遵守傳票,國會可以行使「藐視懲罰權」或移請法院依「藐視國會罪」進行裁判。
中華民國立院雖有質詢權,但是政府官員在被質詢時可以說謊、不針對問題答覆、不提供國會資料完全沒有責任,這種質詢有監督能力嗎?國會監督不應該只有建立在行政官員的自律,沒有人會怕沒有爪牙的老虎,所謂開罰是針對說謊不實陳述,不提供資料,不是立院想開罰就開罰,何況就算被判罰款,還可以打行政訴訟。刑罰更是要送檢調和法院,不是國會就能決定。
他是來帶風向的
@@williamliu6121
沒有人樂見行政部門說謊或閃避質詢,但現在的問題在於,這次通過的修法,明確定義了「罰則」,卻沒有明確定義「行為」,留給立院很大的解釋空間。
何謂反質詢?什麼樣的程度叫做虛偽呈述?目前都沒有看到統一的解釋標準,各個立委的詮釋角度莫衷一是(國外的藐視國會罪也沒有「反質詢」這樣的項目,這是中華民國自己創的)
國外的藐視國會,都是直接移送「司法單位」,由第三方認定有沒有說謊、藐視國會。但台灣將來會是「多數決」來判定被質詢人有沒有說謊、反質詢,若不服還要自己提行政訴訟來救濟自己,這樣的立法精神的非常詭異的,也有過度箝制行政權的風險。
再強調一次,中華民國的國會確實需要改革,賦予立法院更多監督的力量,但現在的法條有過多瑕疵,恐怕會造成更多憲政架構的混亂。
@@1216willie 任何法律不可能一開始就是盡善盡美,美國不成文法律體系也是累積許多判例才慢慢成形,台灣是成文法更不可能把行為法定寫得的完美無缺,必須經過一段時間驗證累積案例,才能去蕪存菁,依照民進黨的充分討論才能修法的說法,2016年說道現在,民進黨在立院討論過幾次?就算再過100年還是不會有結論
1. 想問一下現在過的版本跟民進黨2012, 2014, 2016提的版本,是有什麼大不同,是不是真的所謂"擴權程度"沒有那麼大? 我看幾個條文,的確當年的版本的最高刑度,是更重的
2. 我印象當年民進黨提的國會改革政見,也是有分步驟的,要先修憲、廢考監,達成三權分立以後才來加強國會聽證權跟調查權,把台灣從五權分立國家變成三權分立,符合世界潮流。而這幾個版本,黃國昌還有一干學者,也出力甚多,如果當時就有違憲疑慮,是不是說黃國昌這些學者,從一開始就錯了,而民進黨也沒發現跟糾正,就提出到立法院,難道是,反正因為不會通過所以沒差?
3. 實質上要修憲的門檻極高,我看要3/4委員出席、3/4同意,所以歷來一直都是理想,因為反對的立委只要超過1/4不出席,那根本無法修憲,所以這次也沒有照著做,因為現實政治環境不允許。其實最接近修憲門檻的是2016年第九屆立委,當年民進黨+民眾黨73席已經離3/4的 85席差距已經僅有12席,這個當年沒去做的修憲跟廢考監,律師又是怎麼看呢?
最後的最後,我要請教,看起來這些改革,勢必是要動到憲法的,不然免不了有憲政爭議,如果難度如此之高,那是否可以說,民進黨當年的選舉政見,已經預先知道現實上無法實踐了,所以才變成芭樂票? 判律師能解惑一下,感恩!
請問一下,一開始五權分立的那張圖行政院底下的註釋,現在的經濟部長跟國防部長有專業度可言嗎?
經濟部長是業界人士
國防部長之前是國安會秘書長
還是有相關資歷吧?
@@user-dn9rn2xi8o 交通部完全沒有
(現有的交通經歷都是警察轉交通 原有的交通經歷的交通機關 被戒嚴時期的警總派系廢除 自己頂上 後面才自稱 有交通經歷)
@@user-886nmsl 就可能從有行政經驗的人材庫中挑一個了吧,日本的派系政治也差不多,反正能管人想提拔的就會派任。
從國民黨時代就開始的任命制一直玩到民進黨到現在連續執政第9年,不理解多數首長到底有沒有資格坐在那個位置~~當然很多時候少數首長是好的,都有學習,但其實很明顯可以看到對業務都很不熟,而且會給人感覺你都在幫財團做事...這應該不是誤解
但台灣一直都是這樣酬庸制阿~~民進黨執政也沒有好過阿...不是一樣在酬庸嗎?
顧立雄,中華民國政治人物及律師,民主進步黨籍,2024年4月25日,總統當選人賴清德宣布,顧立雄將出任國防部部長,是史上第七位文人部長
其實就出來講清楚~我就是要酬庸我們自己人~別人都管不著~人民又不能干預政治~又不能罷免各級首長~
@@user-fx7io1nx8b 我反而覺得是很多武人部長的腦筋過死,有很多陳舊的爛制度還是力挺,有消息是說顧立雄這次上任就取消踢正步,希望部隊回歸戰訓本務,但校友連維持原樣。
這改革應該,您看行政黑箱的程度就知道,而且黑又大牌不讓問不讓查,連學歷都可以30年機密,那光電疫苗就可嘿一輩子,監察院就是總統提的,您養的怎會咬自己,難怪行政不黑也難
上法院告阿,到底是再耍甚麼白痴。
國外立法調查權是用在協助立法 讓立出的法條更客觀更嚴謹~而查弊是屬於司法權 屬司法官的範圍~彼此不應越權~也不該球員兼裁判~更不應用在政黨間的惡鬥~
如果行政院長是由國會最大黨的黨揆來擔任,那我就覺得監察院有存在的必要,要不然監察司法甚至大法官,都是總統提名的,那裏做的到分權監督的作用...
你說得很對,但是這律師不敢講😂
代議士政治的精神就是代議士受人民所託「監督」政府;「監督」二字本來就是較行政權有較高位階。
立法"院" 是"院",行政"院"也是"院"
說的真好,哪司法 監查機關可以洗洗睡了,不去改善哪二院的能力去增加立法院的能力? 在來台灣人民素質也是問題也很大,代議士盡找哪些拐瓜劣枣進法院,入監 的你們都選的出來,然後他們有比司法人員專業???????
淺見,如果有誤請指正
目前刑罰的部分,只針對質詢中『說謊的官員』
且認定『藐視國會罪』,因為是罪所以會進法院,由法官審理。
至於關於『一般民眾』的聽證
若不實證詞,則是處以罰鍰,若不服可以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手段。
錯 完全是由立法院認定 並不會進法院喔!
造謠要負責的,先把你們兩個截起來,記得不要刪留言,反正兩個一定有一個錯
@@user-js7hq4hw5v 這應該跟檢察官與法官的職責區分有點類似,立法院可以起訴藐視國會罪,但裁定權還是在法院,因為這是刑法
@@user-js7hq4hw5v官員說謊 最後認定的機關確實是法院喔!
@@user-js7hq4hw5v
藐視國會罪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
•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罰鍰的確是由立法院院會決議沒錯,但相關刑事責任則是要到法院交由法官審判
所以真的要構成藐視國會罪要經過
1.違反以上規定
2.然後還要主席制止還繼續違反
3.才有可能會由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
4.再送交院會決議
有那麼容易嗎?
大約4:30~5:00左右的段落,疑點挺多。
一:預算審查,預算理應敷實編列,但預算案提出到立院審查之時,立法委員若對於預算編列的緣由以及編列內容有疑慮時,要怎麼辦?
二:調查權依法律層面來說,與監察、司法體系有關,但不及於審判。(就像警察體系執法、檢察體系調查、法院就證據進行審理審判),亦即立委要求公務員對於應說明事項拿出"實據"佐證有何不妥??
三:當事人說謊不是很正常的事嗎?但說謊掩飾必有緣由在,沒調查權又如何證明對方說謊??倘若公務員到立院都敢拿假資料搪塞,那對一般老百姓呢?
法條明定罪責,立院要求說明,但審判權依然是得移送監察及司法體系,卻有擴權之嫌(因為非原立法機關代議士權限),反映出來的原因挺明顯的不是?
立法院只能删預算不能增加預算啦。憲法看清楚啦。
國會改革就是在民進黨在10幾年前就提出過!直到他拿到政權之後,自己變成少數黨的時候,就認為國會改革就是國會擴權!!就像有些人留言一樣,立法委員無法拿到資料,任憑行政院亂搞亂來...立法院給他調查權也不是不可以!!況且人民被請去立法院作證,絕對就是跟政府有關係的!要不然疫苗 雞蛋這些是怎麼賺錢的???今天沒有國會改革,很多事情根本無法知道!!民進黨拿到總統之後 行政司法都是他自己的...立法院就無法制衡他阿 難道要像八年前一黨過半,想過什麼法案就過啥嗎??
有一點不太明白的地方,立委認為受質詢者藐視國會進而提告,最後不是也是送司法院審理嗎??這樣應該不算違反權力分立吧??
稍微看了一下,好像不是。是構成要件成立後,多數同意就可以開罰,不需經過司法。就跟行政罰一樣。
官員救濟的時候才找司法救濟。
罰鍰是行政處罰不用經過司法機關
不是喔 藍白立委大大 覺得他們說了算喔 不用偵查 不用審判 咆哮說了算
@@user-ef6tx3vt5m 行政處罰=罰錢=立院院會決定 覺得不合理會上法院審理 , 關一年一下是刑責,由刑法 法官判理
「政府官員/公務人員」有「虛偽陳述」才是移送法辦有機會坐牢,但是是由「司法機關」認定。其他的情形都是「院會決議」的話才可以「罰鍰」。
喵星律師非常的有勇氣討論這話題,就算說的再客觀再委婉,不管哪邊都會被噴..
嗯? 我當時看了草案
藐視國會罪不是跟著立法院質詢與反質詢公務員的部分嗎?
至於國會聽證會制度底下的證人出席,相關的處罰是走行政裁罰吧?
它們還有口袋條款叫最高機密,他們條款是模糊無限上崗誰又管立委?到苗博雅直播百科全書有證據給你看
@@jyenify 甚麼口袋最高機密? 你要講清楚了
你都議場上面審了 草案內容都可以在立法院看各自的提案,又要哪來的機密??
@@jyenify立院看的到完整法條,不要只看苗博雅這被事實查核中心認証造遙的...
@@jyenify天啊,都三讀了還在苗苗苗叫...今天是5/17嗎
@@jyenify 你還在苗澤東?????這傢伙說的都被事實查核中心認証造遙了
法條裡面明明就不會有 上班族或沒工作的會被抓去調查或受質詢, 但A錢的大老闆或官員才會, 到底有沒有在看法條阿?
慘...
阿我就問,這些立委哪一個有偵查專業? A錢也要抓的到財報漏洞與證據, 叫來問話能問出個鳥蛋
倒是問到國防機密,可能就有洩密風險
也可藉由偵查請對方提供財報, 炒他一波也說不定~~以前私下幹,現在明著要,真爽~~
給你個讚👍🏽
國會調查權在英國、美國、日本都有設立,蔑視國會罪也都有,主要是人家都有的我國都沒有,才使我國變成總統行政權獨大,官員顢頇的現像,這樣可以增進國會面臨重大事件與官員過失、及政治法律事件的理解與立法補救措施的完善….
藐視國會罪這在外國不是警告性質的玩意 就是以處理不出席聽證會或是阻礙者為判罰對象
沒有人是把反質詢跟也加進去罰的
#偷
流氓……黑道……
擁有 #超過總統的權力……😢😢
會發生什麼事?
😂😂😂😂😂
做好做中國人的準備
是說釋字585號有說立法委員有固有調查權了
這樣也算擴權嗎?我覺得是完整補充耶
以臺灣立委來說,對於司法的專業上會能比得上司法單位?如果擁有立院相對多數席次就等於可以決定任何事,那我覺得有這樣大權在握的人要想清楚自己是什麼身份,言行舉止是不是都以人民權利國家進步為依歸,而不是拿來政黨惡鬥,每次看藍對付綠的手段最後又回到他們自己身上就覺得是他們自食惡果
1.釋字585號確實肯認立法院的調查權,但是解釋理由書裡面均有提到應該有相對應的配套跟必要時的對質詰問制度,所以可以處罰鍰,但是今天連結到藐視國會罪最後是法院去判處刑罰,那相對應的對於有可能成為刑事被告的公務員,就其正當程序保障難道不用提高到跟司法權中像刑事訴訟法相同程度的程序保障嗎?
2.真的不用急著提連署的法律學者抹紅抹綠抹什麼顏色,聲明裡面已經提到肯認大法官釋字給予立法院的調查權,但是釋字當中有明確提到這是輔助性權力,所以今天立法院就其職權去行使調查權的時候,這個調查權的目的應該是在輔助他們去對預算、政策做審查及辯證,那當這個調查權制度會去限制到人民的基本權利時,這次修法的程序保障是否足夠?如果類比司法權,調查事實真相才是司法權的核心,相對應有訴訟制度去調查,依照事件類型的不同,對人民涉及限制基本權利的程度會有不同的正當程序保障,那試問以在五權分立下,以司法調查為核心的司法權對程序保障的要求很高,那以調查權為輔助性權力的立法權其要求到像是如司法調查一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話,那程序保障不用提高到跟司法權相同嗎?何以同樣平權下,立法權的輔助性權力可以如此特別高於司法權?
3.舉例而言,此次增訂被調查人員相關可以拒絕證言、經主席得請律師或相關人員協助等規定,是否應明定被調查人員身份的區分?如果是以證人身分前往調查聽證,比對訴訟法確實不用請律師,但是相對對證人的證言會有對質詰問制度,法官、兩造當事人對證人詢問案件相關問題,去比對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跟證據力,那試問在立法調查權制度下,被當成證人身分去調查的相關人士,其證言的真實性及可信度要如何驗證?法條有明文增訂嗎?
然後59-5也沒有規定對出席人員有告知拒絕證言的義務,同樣以訴訟法來說,就以偵查時檢警未告知當事人有何法律上的權利,取得的供述或證言在法律上會被認定是無證據能力不能使用為法官認定為基礎事實的基礎之一,那你立院調查權沒有告知證人拒絕證言義務的話,那你調查會所取得的證言它的合法性跟真實性何在?正當程序保障何在?
更遑論如果今天被調查人員是以「立委認定弊案嫌疑人」,那他的證言跟供述,試問是適用何種證明法則,有適用不自證己罪嗎?還是需要其他補強證據去證明他如果自白的話,自白的可信度?
你說反正要制衡行政權官員的保障不用管,那被請去當證人的相關人士呢?是有可能被處以罰鍰的,你要說司法上證人無正當理由未到罰30000元罰鍰,那你立法院調查權罰到多少?
4.最後是調查報告或聽證報告其在法律上的性質為何?做成之後效果為何?如果是會拘束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作為事實基礎認定的話,前面那些調資料、證人調查、被調查人員的言論,那是不是更應該要有嚴謹的證明法則?還是說因為只是立委不具相對應的調查專業度,所以調查報告就隨便寫?不用去驗證資料的真實性?
5.對於專業人員的意見如果跟自己不一樣就扣立場,那其實臺灣也可以不用培育專業人才,大家通通選藍綠白其中一個黨加入,反正沒有人在管專業分析只管你跟我立場是不是一樣
補充:立法的時候確實會參考各國法例但是不會照單全收,會按照自己國內制度去做改變
以國民法官為例,德國有參審制 美國陪審制,最後到我們立法之後變成主要參審配一點陪審
或是刑事訴訟法沒有像美國一樣全部都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而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以通盤而言要說其他國家也有藐視國會罪,那請跟我國的制度相比,有哪裡不同或哪裡相同 ,可以具體指出,否則一概而論說其他國家也有,罰更重,那是不是以後立法我就說其他國家也有我也罰照抄就好
推你一個
這群立委比小學生還難管,一直有不良的示範。
對尤其是丟垃基袋那些人~
現在是難管的立委還自行擴權讓你更難管 甚至賣國都無妨 還沒意識到事情嚴重嗎?
@@hahalee2169 立委做不好有藍綠制衡
聽證調查要各黨成立委員會投票同意才成立 去調查 類似國會聽證會
那 現在政府做不好誰去制衡?
啥監察院 ? 那不是專門煎茶泡茶的好地方嗎 ?
@@lonesurvivor2856如果政府真的做不好,下一屆就不會選上了啊
看了這麼多的論述,國會有調查權,但爭議是不可有決定官員是否藐視國會的權力,但遇到不配合的調查官員,又會拿他沒轍,想說換個方式想,
衛生局(立委)要稽查一個店家(官員),如遇到店家不配合,衛生局有罰則(藐視國會),決定對店家進行懲處吧,但懲處難道不會有擴權問題呢?
所以大家才會罵監察院形同虛設
所以憲法67條: 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叫人來問話備詢,不等於調查事情,是這樣解釋嗎?
簡單說 民進黨高調的弊案不要藏 監察院不要排除異己 基本上立委也不用擴權 擴權的前提是執政黨太廢 不擴權根本查不到東西
是擴權還是國會改革,完全視由哪一個政黨來主導而定!
同理是否黑箱作業甚至是否賣台也一樣道理!
綠能你不能!
盡量中立的講一件事被說有講等於沒講
挑一個立場站被說假中立
說到底只是沒說到你想聽的而已
所以如果我一介平民那天雖到被叫去立法院,立法委員跟我是上對下的關係嗎?
不就是現在的監察院調查讓人傻眼嗎?有公平在追查真相嗎?一堆弊案,查不是執政黨的效率之快,自己人就官官相護。
笑死我了,那修憲阿。
在台中長大的人,默默看盡國民黨在搞什麼,聽國民黨人要查弊案,總是覺得很幽默….
誰跟你傻眼,我看是只有無腦挺藍白的傻眼而已啦
很棒的分享❤
喵星律師的論述和童文薰律師的見解不同,
她也有許多影片在她的youtube頻道說明,
當然法律見解也都有甲說乙說丙說之類的不同,
我個人是支持童律師,
當然, 真理愈辯愈明, 只要是理性對話,
期待找到一個共識, 而非只是扣帽子貼標籤
有沒有程序上瑕疵的討論,我想比較切合目前爭議的核心
現行的立法院該如何制衡行政院呢?
通常是透過預算審核
@@MonkeyNeuronActivation 所以就沒作用!調查權就還在監察院 跟司法院
其實也沒什麼制衡方法,最大的院長又不用立委同意,有衝突時可以倒閣,但總統完全可以再用同一人當院長並解散立院。目前就只是只擁有40%民意的總統vs 立院過半的在野的政治鬥爭。
你問到重點了😂😂😂
還有質詢跟調閱權兩個,雖然是沒什麼用😅
幫補血,想要了解這其中爭議何在的可以參考范耕維老師的文章,范老師在臉書有不斷更新他的意見。
1.從藐視國會罪章跟刑法141-1的立法說明來看,這個立法想追求的好東西,可以說是立法院中資訊的真實性,這會連結到對立法權行使的保障。在我國刑法中類似的條文是同屬保護國家法益的刑法168偽證罪,被課以真實陳述義務的證人,因為虛偽陳述而違反該義務時,因為影響到司法權的行使而被科以刑責。
顯然,這種犯罪成立的架構是「A.有真實陳述義務→B.違反義務虛偽陳述→C.刑事責任成立」。這也是為什麼,賴中強律師會提到,藐視國會罪在沒有讓政府官員成立真實陳述義務的狀況下,就直接以義務違反來課以刑責是很奇怪的事情(這是我對他說法的詮釋)。
不過,這裡我想從不同的面向來指出問題在哪。在刑法的偽證罪中,證人是自己簽保證不說謊的結文,因而自己承擔起說真話的義務。但是,藐視國會罪中,政府官員並不是自己簽署文件來承擔這個義務,而是被國會強加這個義務。當然,直覺的情感上,我們可以說當了政府官員就不該對公務之事亂說謊。或者,我們也可以設想:擁有直接民意的立法院加諸這個義務在官員身上。不過,一個顯而易見的問題是:有些公務內容應該是不可以隨便亂講的吧,這個公務涉及的利益是高於立法權運作的,比如現行立職法的「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
確實,概念上「不講」跟「說謊」是有差的。但是,如果在現實環境中,當立委問某個掌握國防機密的官員問題說「台灣製造的某某武器,資訊為ooxx,請問是不是這樣?」,官員認為是國防機密而回說「我不清楚」時,這到底是拒絕陳述或虛偽陳述,顯然不是那麼好區分。正因如此,即使我們真的認為當了官就要老實回應立委,但合理的架構應該是:「原則上老實回應;例外有正當理由的事項不用老實回應」。
那現在的藐視國會罪有什麼問題?在立職法25條第9項(以下都講:立職法25(9))中規定,官員如果不想回應立委,必須要符合兩個要件:「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經主席同意」。請注意到後面的這個「經主席同意」的要件,這是跟現行法不同,多加上去的。這裡的問題是,既然今天這個「例外有正當理由的事項不用老實回應」是一個官員具有正當性可以拒絕立委問題的範圍,那在這個範圍裡面政府官員就可以解除國會要求他真實陳述的義務。但是,目前草案加上的新要件,讓狀況變成:「你雖然有正當性免除我加在你身上的義務,但能不能免除還是要我說了算」。那麼,以徐巧芯先前質詢吳釗燮為例,假設主席認為台灣根本不存在任何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危害的事項時,即使外交部本於專業認為這種狀況存在,也依然必須老實揭露任何資訊,否則就有面對刑罰制裁(或可能罰鍰)的風險。即使法院最終可能認為阻卻違法而無罪,但承擔訴訟的成本與風險確實就會發生。
這正是這個條文的問題所在:我是強迫你講話的人。你說你有正當理由可以不講,這個正當理由也是由我這個強迫者來決定。這個狀況下,要這位強迫者承認正當理由存在的機會有多高?如果刑事立法時,明明知道會有可阻卻違法的正當理由存在,而刑法中向來也有把正當理由規定在構成要件或直接設計免責條款的狀況下,現在的條文架構是否合理,應該有討論的空間(當然,這算不算擴權違反權力分立,我不是公法學者,我就不說三道四了)。
2.到底虛偽陳述是什麼?在刑法偽證罪的討論中,一定會存在這個問題。如果我覺得我講的是真的,但其實資料跟我說的有落差時,這是虛偽陳述嗎?如果我講的99%都是正確的,但雞蛋裡挑骨頭還是找到細節上的差異時,這算不算是虛偽陳述?以國會質詢來說,這個問題應該難度不下於偽證罪的法庭情境。政府官員要面對立法委員漫無邊際的提問甚至現場抽考,特別是有些立委提問常常非常長,跟在表演一樣時,情境跟刑庭交互詰問完全不同,這時候到底能不能100%毫無錯誤的回答,我相當懷疑。特別是如果不能完全掌握立委的提問,或者立委本身提問就有錯誤時,這時候政府官員的回覆是不是很可能就有成為虛偽陳述的風險?我舉兩個小例子:
a. 某位立委不懂刑法「加重其刑1/2」與「加重其刑至1/2」乃不同含義的概念,在質詢時卻拿來詢問備詢官員還完全講錯。官員因為問題的概念完全錯誤而難以回答,只好硬著頭皮順著錯誤概念回答或敷衍。這算不算虛偽陳述?
b. 某位立委不懂刑法「加重其刑1/2」與「加重其刑至1/2」乃不同含義的概念,在質詢時卻拿來詢問備詢官員還完全講錯。而且非常大聲,備詢官員因為臨場回應能力差,只好配合立委錯誤概念回答。這算不算虛偽陳述?這位立委是否構成挑唆犯罪?
考慮到立法委員的素質,上面這兩個案例要發生的機會還不低,至少這個會期就已經出現過了,這些算不算是虛偽陳述?或者,我想問下一個問題:立法委員本身虛偽陳述是不是也應該被科以藐視國會罪?
3.如果從藐視國會罪章的立法理由與刑法141-1的立法理由來看,當要確保國會中真實資訊時,我的疑問是:是不是應該增訂141-2,對虛偽陳述的立法委員同樣科以藐視國會罪?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看,我認為這才是合理的作法,當立委與政府官員雙方都能本於職責與專業,陳述真實的資訊時,我們的國會才能有健全的溝通與立法。
就如上面的例子,某位立委不懂刑法「加重其刑1/2」與「加重其刑至1/2」乃不同含義的概念,在質詢時卻拿來詢問備詢官員還完全講錯時,這樣提供錯誤資訊的立法委員,是不是也正在虛偽陳述?是不是也在國會散布不實訊息降低立法品質?是不是也應該有藐視國會罪的制裁,嚇阻其行為並引導其盡到詳實閱讀法學論文與充實個人法學素養的必要?
4.有一個很瑣碎的問題,是立職法25的不得拒絕答覆、隱匿資訊、虛偽陳述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這種概括要件過去連結到刑事責任時,問題非常多,也經常因為明確性被提起憲法訴訟。例如:以強制性交來說,雖然也有概括要件,但我們可以從前面的強暴、脅迫、催眠術,去對應出概括要件指涉的是「違反意願的行為」,而且他們在法定的處罰程度上是相同的。但是,以施行詐術投票罪來說,「不正方法」的概括要件能不能包含幽靈人口,就成為過去沒有146條第2項之前的爭議,然後被提起憲法訴訟。
但是,依照黃國昌與翁曉玲版本的說法,他們對立職法25的行為類型的法律效果有分層設計,比如有的是罰鍰,有的是刑罰。這樣我就會懷疑,當ABC三種行為類型對應的法定處罰程度相異時,他們是屬於相同的行為類型嗎?如果不同的話,那「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涵蓋的範圍是不是可能會太廣,等於把行政罰與刑罰可對應的行為類型都包含進去。這在將來會不會也有違反要件明確性的問題,應該也會有爭議。不過,這不是刑法問題,只是立法技術上這樣適不適當,我有一點疑問而已。
5.. 立職法25(9)規定「受質詢為虛偽陳述者」有刑責,而刑法141-1則規定「質詢時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有刑責。兩個條文一比較就會發現一個問題:到底政府官員虛偽陳述什麼內容會被處罰?這是這個草案一看就很明顯立法粗糙的點。
假設小韓出庭,他作為被告陳述自己的犯罪行為時,說謊是不會被罰的;他如果當證人陳述時說謊,那就會被罰。顯然,虛偽陳述可以被處罰的內容是必須確認的。刑法偽證罪是針對「證言」「鑑定意見」說謊可以處罰,那藐視國會罪呢?考慮到國會質詢與法院詰問的差異,立委們向來漫無邊際亂質詢時,是不是政府官員在覺得無關個人公務的事項上說謊也要被處罰?或者,如果不是立委質詢問題的範圍,但政府官員回答時講了別的事情有虛偽不實,是不是也會成立這條罪?這些問題即使是刑法141-1加上「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的要件,顯然也只是用「重要」與「關係」這些不明確詞彙來應付,根本沒辦法回答。事實上,如果立委質詢可以不是在罵人或亂問作秀,這個要件不明確的問題應該會降低許多,但立院這麼多年的狀況就是你知我知。
*先小結一下*
現在好像寫太多了,不過我想是可以好好思考一下藐視國會罪作為我國國會改革的配套措施,到底應該如何制定。當然,這個問題取決於我們要如何理解質詢、調查跟聽證等權力,以及是不是有違反權力分立的疑慮。這些,都還是仰賴公法學者們好好討論思辯,也會成為比較low的刑事法學者們後續思考藐視國會罪相關要件與程序保障時的基礎。
關於第一點官員涉及國家機密不能說不清楚(跟藐視國會無關),應該要直接說涉及機密,這樣會轉由秘密會議進行調查,52條寫的蠻清楚的
@@HiHi0.0 那涉及機密又是誰來認定的呢?假設行政覺得是機密,但立委覺得不是,那行政機關可以選擇不講嗎?機密與否又要由誰來決定呢?問題依然還是存在呀
5:36
超不同意這種看法!
請問立法院能被什麼單位制衡?
釋字14解釋到監察院無權監督立法院
來!請來解釋誰能監督立法院!
🤷♂️
只講釋字325
卻不講釋字585解釋到立委委員的調查權為輔助!並不是無上限!
也不講釋字729解釋到立法委員不得調閱偵辦中相關卷證!
幫喵星律師補血
已按讚點閱喔~啾咪
一起守護台灣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