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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 地政機關的損害賠償->土地法68條第一項: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起問28:23起,那個丙是善意取得。這個情況下的甲該怎麼辦? 明明是地政機關登載不實,結果地就給別人賣了看起來是地要不回來了,只能提告地政機關什麼+提告乙不當得利嗎? 可是地就這樣沒了
債權行為要因物權行為無因抽象原則
要因不要因行為
想請教老師,第一題,丙取得所有權,甲不得以767請求,那甲是不是就需要對乙依184侵權請求賠償呢?
我覺得那會回到甲承認乙有處分權的狀況,甲就可以向乙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價金。至於184條能否適用,就要看甲乙雙方的法律關係有沒有滿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當中所有的構成要件。甲主張乙侵害了甲的權利(處分權、收益權),我認為是可以的。就端看甲和甲的律師要不要去主張。
占有連鎖主張
我拔拔 不可靠~~~真D
37:01 地政機關的損害賠償->土地法68條第一項: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起問28:23起,那個丙是善意取得。
這個情況下的甲該怎麼辦? 明明是地政機關登載不實,結果地就給別人賣了
看起來是地要不回來了,只能提告地政機關什麼+提告乙不當得利嗎? 可是地就這樣沒了
債權行為要因
物權行為無因
抽象原則
要因不要因行為
想請教老師,第一題,丙取得所有權,甲不得以767請求,那甲是不是就需要對乙依184侵權請求賠償呢?
我覺得那會回到甲承認乙有處分權的狀況,甲就可以向乙主張不當得利的返還價金。
至於184條能否適用,就要看甲乙雙方的法律關係有沒有滿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 」當中所有的構成要件。甲主張乙侵害了甲的權利(處分權、收益權),我認為是可以的。就端看甲和甲的律師要不要去主張。
占有連鎖主張
我拔拔 不可靠~~~真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