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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問題想請問老師:甲為a地所有權人,乙是a地有權佔有人(基於和解契約佔有但請求權已罹於15年時效,甲主張時效抗辯。甲若想要排除乙的持續佔有a地請問有什麼方法?例如:甲將a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而丙(不管善惡意)可否對乙主張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是還有其他方法呢?謝謝老師。
有關"告知訴訟" 我想到一個例子.請老師指正: 例如 B欠A 10萬. C也欠B10萬. B向A說 我把C欠我的10萬債權 讓與給你. AB雙方簽訂讓與契約.惟事後A向C索討. C卻堅稱他欠B10萬元的債務已不存在了. 這時候 A為了要錢 先起訴C還錢. A並向法院聲請 告知B參加訴訟 (因為若A敗訴 則B將受債權讓與契約無效之不利益) . 此時. A告知B有這個訴訟(告知訴訟) 時效即中斷. 一旦 A敗訴(即AB之債權契約無效)後. A也必須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 起訴B. 否則視為時效不中斷
謝謝分享案例。我訴訟法沒認真讀,看你這個案例(如果正確的話),稍微了解告知訴訟的意思。
@@yangjames 謝謝 老師指導.
想請問教授,若在時效屆至前,不斷的多次請求,那每次請求的時候都會時效中斷而再一次重新起算嗎?
若真的有效中斷,第一次就會重新起算。但是,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在第一次請求的六個月內沒有起訴,就視為不中斷。
@@yangjames 那在第一次請求後6個月內再為第二次請求,時效中斷會從第二次請求的時點開始重新起算嗎(假設某甲於111年1月1日為第一次請求,在第一次請求時效屆至前於同年2月2日再為第二次請求)
@@allenken2593 只要在111年7月1日前沒有起訴,在111年1月1日的那次請求就沒有中斷。至於111年2月2日的請求,可以說有暫時中斷時效重新起算,但只要111年8月2日沒有起訴,仍然視為不中斷。
@@yangjames 好的!謝謝教授!非常感謝您無償的教學
有一問題想請問老師:
甲為a地所有權人,乙是a地有權佔有人(基於和解契約佔有但請求權已罹於15年時效,甲主張時效抗辯。甲若想要排除乙的持續佔有a地請問有什麼方法?
例如:甲將a地出賣並移轉登記給丙,而丙(不管善惡意)可否對乙主張民法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是還有其他方法呢?謝謝老師。
有關"告知訴訟" 我想到一個例子.請老師指正: 例如 B欠A 10萬. C也欠B10萬. B向A說 我把C欠我的10萬債權 讓與給你. AB雙方簽訂讓與契約.惟事後A向C索討. C卻堅稱他欠B10萬元的債務已不存在了. 這時候 A為了要錢 先起訴C還錢. A並向法院聲請 告知B參加訴訟 (因為若A敗訴 則B將受債權讓與契約無效之不利益) . 此時. A告知B有這個訴訟(告知訴訟) 時效即中斷. 一旦 A敗訴(即AB之債權契約無效)後. A也必須在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 起訴B. 否則視為時效不中斷
謝謝分享案例。我訴訟法沒認真讀,看你這個案例(如果正確的話),稍微了解告知訴訟的意思。
@@yangjames 謝謝 老師指導.
想請問教授,若在時效屆至前,不斷的多次請求,那每次請求的時候都會時效中斷而再一次重新起算嗎?
若真的有效中斷,第一次就會重新起算。但是,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在第一次請求的六個月內沒有起訴,就視為不中斷。
@@yangjames 那在第一次請求後6個月內再為第二次請求,時效中斷會從第二次請求的時點開始重新起算嗎(假設某甲於111年1月1日為第一次請求,在第一次請求時效屆至前於同年2月2日再為第二次請求)
@@allenken2593 只要在111年7月1日前沒有起訴,在111年1月1日的那次請求就沒有中斷。至於111年2月2日的請求,可以說有暫時中斷時效重新起算,但只要111年8月2日沒有起訴,仍然視為不中斷。
@@yangjames 好的!謝謝教授!非常感謝您無償的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