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從口頭達成共識到存證信函寄出這個時間差可以看出青峰對於林暐哲的信任,以及林暐哲是如何利用法律刁難青峰,先不說是不是蘇打粉 。 如果當時口頭確認沒有要續約,而12月收到存證信函時就應該通知對方時間效力問題,終止合約無效,而不是到隔年青峰演出、出唱片活動的時候才提告,不免讓人覺得是刻意在等待時機提告。
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IPCV%2C108%2C%E6%B0%91%E6%9A%AB%E6%8A%97%2C4%2C20190924%2C1&ty=JD 有興趣可以去看假處分裁定書108年民暫抗第4號,雖然刑事又多告幾首歌,但有 Line 對話,關鍵人物是馬姐,環球音樂出版公司總經理,青峰方非常重要的證人。 另外,10/26存證信函有將三個合約通知解約,後有12/31公開聲明解約,雖然內容未提到三個合約,但要就這份聲明說有排除詞曲授權合約,不合理。
著作權跟商標真的很奇怪,唱片、小說、電影等行業常有「賣斷」的情況,就是作者永久放棄𠔏作品的商業利益,來換取一筆可觀的金錢、或是公司的推廣業務。如果不賣斷,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很難無條件地投放資源到一個 IP 上,因為一旦創作者翻臉,先前投資的心血就會白花,多年經營的知名度亦會放生。將作品換成一般的生產,比如說平面設計、LOGO、程式等,在受僱期間交出的平面設計、LOGO、程式,會全歸公司所有,聽起來倒是合理。我覺得沒有應不應該,「歌者該不該有唱自己的歌的權利」不須討論。雙方有沒有尊重合約精神倒是重點。
也有其它頻道從法律的專業角度來看這次的爭議,分析青峰與林暐哲誰比較有機會勝訴,例如:
【貓奴律師】苗星Meowsing 的這支影片 👉 th-cam.com/video/PMIDBu1eysY/w-d-xo.html
巴毛律師法律晚自習 的這支影片 👉 th-cam.com/video/CYjJ07LonxY/w-d-xo.html
大家可以一起參考看看!
聽完了讓人聯想到之前的TH-camr與MCN的爭論
這是師徒決裂的小悲歌
讓我想到的是
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
若林先生主張2019年擁有專屬,那麼一個很簡單的點,2019年整年,他是否有替創作者行銷? 分潤是建立在A負責產出,B負責幫忙賣,雙方一起賺錢的前提
推貓奴律師
辛勤工作才華洋溢的人
被視爲恩師、父親大人的人惡意刁難
情何以堪?
但是青峰是軟中透堅的藝術家
鐵粉也會用愛相挺
善良、溫暖、謙遜的人值得被疼愛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簽約真的不能亂簽,每一字一句都要看清楚,有一點點不合理都必須請對方改
重點是解約不能因為信任,以為口頭承諾就算數,而延遲了對自己有保障的存證信函,所以再信任的人,還是要依法辦事。
有些合約好幾十頁而且都有艱深的法律
不是每一行字都可以自己看懂的
那你要知道跟懂合約阿,其實合約一開始是一種約定的備忘錄,也就是說我們說好的怕忘了寫下來,重點是說好的細節,後來演變成合約。
問題合約有白紙黑字,口頭先答應卻沒有,既然都會上法院了就是有一方違約。
我要告你我一定會不承認口頭答應過的事,而另一邊有白紙黑字~
@@marszhang1603 這個問題不難~當你看不懂的時候請對方解釋,有模凌兩可的部分就請他改,所有的合約上的每一字每一句都是可以改的,沒有不能改的合約,口頭承諾也得寫成白紙黑字,這是我出社會以來深深體會到的一件事情,雖然我沒有因此發生過糾紛
@@SOJL 合約是對方定的,對方一定懂,請他解釋,如果他解釋的你認為聽得懂,就把那條文下面加上附註,補充在法條下方,也就是說公司依法的部分僅限於使用在XXX範圍或XXX情況內,其餘一率不限,如果對方堅持不改合約,就不要簽,這年頭口頭信用=0,白紙黑字才是真的
D
從口頭達成共識到存證信函寄出這個時間差可以看出青峰對於林暐哲的信任,以及林暐哲是如何利用法律刁難青峰,先不說是不是蘇打粉 。
如果當時口頭確認沒有要續約,而12月收到存證信函時就應該通知對方時間效力問題,終止合約無效,而不是到隔年青峰演出、出唱片活動的時候才提告,不免讓人覺得是刻意在等待時機提告。
游捷安 說得很精闢!
從演藝圈眾多經紀糾紛來看, 藝人大多是笨蛋
這就是林暐哲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而且有LINE對話和郵件等可以當作間接證據
bass Wu line對話還有提到馬姐,環球音樂出版公司三十年資深總經理馬麗華,專管環球音樂版權,只要她證實林暐哲有找她談青峰詞曲版權的事情,青峰官司就樂觀多了
其實這段時間經紀人和青峰根本沒有交集,當然這些歌也就沒有被使用機會⋯⋯青峰並未賣掉他自己寫的歌,只是交由經紀人幫他經營這些歌曲。就像股票買賣、基金買賣一樣,只要口頭說好不續約,就應該算是幫忙經營權結束時間點已經終止。再加上存證信函。其實青峰在時間點上是較佔得住腳的。上場官司贏了,就該算結束了經營權時間,怎麼看,經紀人只是窮途之末罷了!所以這些歌終究不算是經紀人的財產,當然就無法繼續擁有的條件啊!記得蔡依林當年也因為合約出了問題,被卡了好幾年,最後因為她年齡未達自行簽約能力,才打贏官司。因為她的努力才能擁有屬於自己的成就。希望青峰不要因這點挫折就被打敗。這只是我的想法~
演算法懂推
黃豪平 可以想段子了XD
咦?
原來是青峰本人來留言
我還以為是黃豪平
真的不像,並不是演的舉止扭捏就是像青峰好嗎?
請不要再這樣消費青峰了,謝謝。
zn z 人都會成長,我後期也比較不是前期的表演方式,歡迎你對我做更多的了解,如果不願意也很可惜,但我無法勉強你,謝謝你的指教耶。
@@hahaping 我在網路也是從你跟龍龍合作的脫口秀開始看了很多你的表演(比如說前女友、你覺得呢、日本旅遊等,甚至上了金鐘紅毯的主持棒),看的出想要轉型的努力與得到的肯定。
沒有什麼好或不好,畢竟出道時也因為模仿吳青峰也炒了一波,也很多人對於青峰較陰柔的聲音及溫柔愛哭的個性上做文章,這是公眾人物無法避免的事情。
只是身為打粉卻看不慣,青峰在訪問時說過多次因為這樣的特質在求學階段遭受到困擾或是某種程度的霸淩,而到了社會上還要接受這樣子的調侃抑或是所謂的“幽默”,何嘗不是再次職場上霸淩及性別不平等的對待?或許他可以坦坦的說他已經看開了,但套在任何人身上依舊是讓人不舒服的。
歡迎你對青峰及蘇打綠做更多了解,如果不願意也很可惜,但我無法勉強你在表演前能做更多功課,謝謝你的回覆及指教耶。
演算法帶我來......欸不對
是七七帶我來的XD
我現在才發現我沒看到這個影片😂
吳青峰勝訴 2021.04.01
愚人節…
對啊,真剛好
林暐哲或許贏了法律 但卻輸了自己的名聲
林暐哲贏了官司,輸了名聲和合作的機會
abow jenq 說得好
這種人真的很噁爛,眼裡只有錢,情誼算個屁
不管贏和輸 他這兩樣都輸了
從他要打官司那刻就輸了😂😂
可是林民事官司也輸了
名聲能吃??
跟鄧紫棋前公司的心態有什麼兩樣...
我愛吳青峰啊啊啊
hebe的公司也是
泰勒絲+1
這支影片是我個人認為你們解說地最好的一支影片,晦澀的法條和兩造的關係都能梳理清楚,時間線流暢、不會有回頭補充的情形。文案者和發表者都辛苦了,持續期待你們的新影片。
著作權本來出現目的是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心血, 到頭來卻成為搶奪創作者心血的利器, 諷刺~
是否該修法這個部分?
謝謝志祺的分析
我支持青峰
創作者用真心寫下的心血不該被這樣對待
打粉報到!
看到志祺談到蘇打綠有點驚訝!
謝謝志祺的解說👍🏼👍🏼👍🏼
蘇打粉報到+1
打粉+1💚
打粉❤️
报到!
讚
「授權」的本質,不是「我擁有的,我讓你也有」嗎?
為什麼創作者讓被授權人有這個權利,就要放棄「自己本來就有這個權利」這件事?
如果這種合約只是為了讓創作者能專心創作,創作者和被授權人不能共同擁有這個權利嗎?
不覺得,合約應該要是授權對方「也」可以利用,而不是授權「只有」對方可以利用嗎?否則合約從一開始就是不平等的。
因为被授权人会有担忧,因为如果自己不是独家的,就会缺乏商业竞争力。毕竟音乐就那一首,如果有其他人也能合法释出,会对被授权人的利益产生巨大威胁。
關鍵字:專屬。訂約時強勢方很喜歡加上這東西。
就覺得本屬於自己的【獨家】權力被創作者本身拿出去也賣了阿,
少了獨家他的價值就會下降,坦白說就是貪心。
很合理吧,就跟資訊工程師拿薪水幫公司開發系統,系統的擁有者就是公司,著作權本來就可以被買斷的
創作者的作品﹑本來創作者就該擁有他自己本來的權利吧
即使是專屬,也可以是限制被授權人只有這一位阿
D、林暐哲可能法律上(合約中對解約途徑的規定)更站得住腳,但其實也不能怪青峰不小心,從聲明就可以知道至少到2018年底雙方同意解約,青峰自然會以為是已經順利解約的,加上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當時應該怎麼也想不到林暐哲會告他吧。
就人情上來說,創作人當然應該可以使用自己作品,尤其是自己使用的話,也許這是法律上可以調整的地方。
謝謝志祺的討論,自身懂法律,覺得以面對群眾來說,這是說明的最清楚的一支影片。(唯二小小出入:1.青峰個人出道後加入的是林暐哲的「大房小山音樂」2.青峰的公司叫做「哈里坤的狂歡」)
猶記2017年蘇打綠大贏金曲獎,青峰上台說是暐哲是他的夥伴、老闆、老爸、知己,是他給了自己生命,同年林暐哲因蘇打綠冬專得到夢寐以求的最佳製作人,向來不在乎獎項的青峰也立刻感動落淚,如今回首不勝唏噓。
希望法庭上念及情理,盡可能地善待這位優秀的創作者吧。
即使林暐哲死纏爛打的不願意鬆手,但最多就只能圖2019侵權的罰金,版權2020已經回到青峰手中,他失去了青峰也失去了蘇打綠,更失去了以往建立起來的聲譽,真的太不值得了。
楊乃文表示:
陳綺貞表示:
真的!! 從出道以來無論是蘇打綠或青峰,提到林暐哲的態度都是多親密的夥伴、老闆、老爸、知己呀!
當初有多親密如今想來就多痛吧!
好奇到底是為了多少錢要搞成這樣?!
@@shaoyu9875 楊乃文:不要提這個人,晦氣~
這個事件最後不管誰贏誰輸,其實都是一個很好的教學案例,也可以讓更多的創作者更了解智財法的眉角
其實這種專屬授權的情況在創作類工作很常見
個人的工作是設計師,目前任職過的公司都會簽一份著作權的合約
內容就是我在公司的創作內容完全歸公司所有、我不能夠自己拿去用
從實務和法律層面其實是合理的
只是青峰這個案例牽扯到了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才會顯得詭異
就是看準了想多要錢了,2018年9月底再談不續約的時候大概就是希望好聚好散了,談好不續約後青峰團隊研究完舊合約發現要發函才研擬要寄存證信函,發完就10月了,老師也沒講有問題,等你用了歌曲節目上了唱了歌再來跟你要錢,反正大概2018年9月底青峰團隊就想走了自己開了,老師不想也慢慢跟你耗就對了,這跟勞基法也差不多,老闆叫你做你能不做嗎,政府也只是叫你要跟老闆溝通阿~~溝通個鬼勒~~
一個懂法律的把合約寫好給一個懂音樂的人簽合約,首先談合作的時候取得信任只講合約好處的部分,合約要夠長讓你懶得看或漏看或是一段文字各自解讀,一個保護創作人的法律淪為利用法律手段來控制創作人.....可憐那
青峰也不是新人好不好,他也有錢請律師看合約。作爲一個成年人,他也有很大的責任,不能只是怪其他人。
那這個懂音樂的人應該在簽約前找另一個懂法律的人來看一看合約
@@davec8153 青峰是因為信任,他們都合作那麼多年了。結果林因為賺不到錢了,就這樣弄青峰。
多啦啦 信任朋友是OK,不過也要保護自己。青峰現在算是付了錢上了一課。
多啦啦 就只是為了錢,才這樣衝康青峰⋯ 十幾年的師徒情⋯⋯
感覺有夠像是交流電之父特斯拉的遭遇,自己親手做的東西不是自己的東西。
とう 本來奇怪為什麼會給創作者有放棄的選項而不是理所當然的永遠有權利?再想想人都有可以放棄父子關係的權利,創作者也可以有放棄選擇權就不奇怪了
L 經記公司要花時間,金錢和精力去推廣歌手。難道他們就不用保護?
Dave C 我內容是在講特斯拉,而且我選A。不過林沒有當下提醒對合約不敏銳的青峰已經自動延期,我猜他們之間那時分的不愉快,林就給他上最後一課
吐槽一下 特斯拉是自己覺得科學不該被專利限制而放棄掉該項專利權 所以跟特斯拉完全不一樣
@@gilt5 跟您指正一個觀點,您的理解思維固然沒錯,但是身分關係不得拋棄,千萬不要被一般社會錯誤觀念影響。
我覺得恩師要有一定的氣度
或許將來你會因為僵化的法條而勝訴
但你卻輸了情、輸了理...
現在已經輸光光了 不太懂為什麼要提告
邱凱心 因为他想把青峰去年挣的钱都拿去啊。
沒有搖錢樹了 當然力爭到底
授權的目的是為了讓作品廣傳及令創作單位得益,授權者與被授權者獲利的位置本來就不對等,被授權的一方無論在任何情下都不該侵害授權者的權利。
雖然是打粉但覺得青峰會輸,畢竟合約就是寫說三個月前要書面告知。
只能說青峰太相信自己亦師亦友的經紀人了。
沒關係的,賠錢看清一個人很值得,版權也已經全部拿回來了,對青峰沒什麼影響。
@@onelamb100 等同於花錢買經驗呢
@@快使出兔兔跳 他們就是要吸最後一滴血。
只是因為他當lwz爸爸般看待,但對方是魔鬼
@@kennedy3628 真的蠻有那種感覺的
感覺就是林突然不爽,就找碴.... 利用法律來作為報復管道真的很幼稚,又勞財傷民
商標法,我
直覺想到SHE跟華研目前的狀況,還有他們未來還能不能再唱這些歌跟用這個名字!
雖然才粉了他(們)一年,但每次看到新聞或討論都心如刀割。
也有點五味雜陳。
當初本來要解散的打綠在最後巡迴演出被林先生發掘,林先生因此成為他們的伯樂。
考古翻到以前的影片,他們一起笑得那麼開心,後來卻因合約問題決裂......。
去年追峰的時候就時常在訪談或演出聽青峰提到:「今年有段時間是人生中最黑暗的,曾經想過要不要就這樣淡出歌壇。」等等的話語,但他沒有說那黑暗是什麼,依舊微笑著用他最喜愛的音樂跟我們交流。
直到假處分被駁回的新聞爆出來,一開始看到以為是假新聞呢。再來就是滿滿的心疼心疼心疼心疼😢。
黑粉、宗緯事件,再來現在的告訴和訴訟......,總覺得這世界生病了。希望他繼續用音樂創作溫柔推翻這個世界,忠實的聆聽者們會一直默默支持的。
身為十幾年的打粉看到新聞真的蠻難過的,不管是蘇打綠的團員們、幕後人員,以及青峰、暐哲老師,他們曾經相處的點滴,激盪出火花的作品都是打粉們共同回憶,如今人事已非,令人不勝唏噓啊QQ
只希望真的Tomorrow will be fine
當然是支持創作者啊!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保護應當享有的權利,視情況應該加以規定,防範那些利用漏洞只想獲利的而難看的人。
"人情還人情, 數目要分明", 不續約, 一定要白紙黑字, 不能相信對方的可以...
曾經為了感恩而在台上唱到哭的恩人 在未來卻是傷害自己的人
QAQ
這件事情告訴了我們即使感情在好的朋友夥伴,你把對方當成親人長輩看待,
也不能完完全全的信任對方,該有的距離以及形式上的合約還是得遵守住,
否則最後吃虧的只有自己而已
版權蟑螂和專利蟑螂真的是業界毒瘤
結果,原本保護創作者的初衷,完全本末倒置了
變成真正的創作者反而常常沒被保障到(而被掌握在企業之類的),甚至反過來被壓迫
真的覺得發版權和專利前應該審核,不是錢+合約+申請就可以通過
難怪青峰的跨年是唱放完煙火後的演出0.0
Bear Bee 咦為什麼難怪?個人覺得唱放完後才好,唱很久耶~~
對呀!其實是沒什麼關聯的喔!
因為他11月高雄演唱會還是有唱到那些歌
這應該沒關係,青峰之前也說過,不喜歡唱跨年最後,因為人都提前走了~
當時放完煙火立刻往捷運走去 我們站比較外圍的 沒發現後面有青峰
過了1 2分鐘 開始唱第一首歌 大家發現青峰
我年年去101 第一次看到放完煙火散場後 幾乎所有人馬上回頭擠回台前..
我還用奔的XD
6/15,連五勝簽到
剩最後一個蘇打綠商標!
用心的創作和信任被如此對待......判決結果不論如何,不管是不是打粉,我想都很清楚誰才是對的那方!
謝謝志祺的分析,說得很清晰,身為海外打粉一直以來看傳媒報導的用詞都是一頭霧水,這條影片卻沒有這個問題;雖然現在判決都出了才看到,也是很感謝你 XD
5:58 的青峰小圖太好看的吧
哇嗚神奇演算法回到一年前!
我的頻道裡有『起風了』翻唱喔!
SHE也有类似的问题,团名歌曲版权都属前公司,也尚未谈好,导致已经好久好久好久都没办法以团体名称公开商演,18岁成年礼也告吹😭😭
拍拍…
2018年底林暐哲曾經公開祝福青峰獨自一人闖蕩,不知道這個算不算是他當時同意⋯⋯?唉,好心疼好心疼,善良的人總是容易被欺負。
於情 青峰的說詞合乎人情。於法 存證信函確實晚寄了。 但法律是比道德還低層次的要求,了解法律避免傷害是現代人需要的能力,但是利用他人對法律的不了解來謀取合法卻不合乎道德的利益,我覺得應該被唾棄的。
「利用他人對法律的不了解」,並不能確定青峰真的不了解。
就算之前都不了解,但合約有爭議後,青峰也寄了存證信函。
林偉哲是否在青峰演出前,完全沒有表示任何意見或警告?這不能確定。
也有可能是青峰單方面認為合約已經解除,不理會林偉哲的警告。
所以有可能是雙方認知不同,不是真的不了解。
著作權的本意是保護創作者⋯
不應該利用合約來限制&懲罰創作者
所以有專屬授權的合約需要仔細看
#吴青峰民事二审胜诉!!!🎉🎉🎉 去年4月一审也是胜诉的。
台湾那个时候有没有武汉肺炎啊?为什么可以开演唱会?(非粉红)
@@cincinrestaurantsdnbhd8296 剛爆發還沒有很嚴重
但大家都要戴口罩量體溫
@@cincinrestaurantsdnbhd8296 那個時候沒像現在那麼嚴重
現在給我辦一場演唱會試試啊😂😂😂
去年做「拍紀錄片」的案子時,認真研究過著作權授權的法條,有一個部分也建議志祺團隊可以探討:很多影像創作或文創類的政府委託案,在合約部分也都是以俗稱「霸王條款」的方式強制內容創作者授權,但這些授權不一定是合理的,而且公部門不一定能妥善利用這些內容創作的成果;應該用共享授權條款,對公部門跟內容創作者的保障才會是雙贏,只是目前很少人推。
共享創作的簽約方式,也適合各類創作者跟經紀公司或出版社,希望內容創作者在簽約的時候,務必注意自己的權利。
寫歌給初音未來唱比較安全..10年前日本初音未來條款的創作權回歸問題
4月中,林暐哲敗訴
法院調查,吳、林所簽的歌曲版權合約雖有「未提出書面反對即自動延長」約定
但雙方已於2018年12月31日發表共同聲明
且聲明記載「青峰決定自己出來唱歌了」、「嘗試自己當製作人」、
「接下來,青峰會自己處理自己的工作事務」等語,可見雙方確實有書面資料。
D. 其他:這件事情裡面不想去單純地譴責林暐哲,只希望雙方最終能夠平安落幕,也很希望青峰唱自己的歌的權益最終能夠獲得保障。
我自己也還沒看出這個合約糾紛到底是不是源自著作權法哪個環節的問題。我傾向把專業的法律裁定留給法院,自己從別的角度思考這兩位音樂人面臨的糾紛問題。
但因為雙邊都是很喜歡的資深音樂人,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實在很遺憾。我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第一個感受是,很明顯地輿論方向一定會偏向支持青峰,因為我們都很熟悉青峰是非常有才華也非常用心的詞曲創作人與歌唱者,至於林暐哲在音樂製作過程中的付出,基本上一般大眾是不會看到的。
我不想要因為自己看不見製作人在這幾首音樂作品創作過程中扮演的角色,就直接斷定林暐哲是佔青峰便宜,畢竟就像影片裡面提到的,這些合約的目的是為了讓創作人專心創作,並且把創作以外的宣傳推廣、後續製作、合作等事項委託給製作公司處理。所以我認為雙方在這些歌曲的產製與推廣過程中,各自付出多少心力,並不是我們可以單純從旁斷定的。
青峰一直都是很優秀的創作者,他的詞曲與歌聲總是很溫柔細膩,希望在這個合約糾紛過去之後,青峰的創作與演出權益能夠獲得保障。
只是林暐哲這麼做即使最終贏得了法律和賠償金,也輸了名聲阿。真的不懂他為什麼要這麼做。
增加一條,自動續約需要2個月前書面通知,對方無反應,才能成立。(產物保險正是如此)
不然10年前的合約內容,誰還記得呢?
喔喔喔 林暐哲就像樂壇裡的愛迪生...
也像萊特兄弟😂
@@文郭-q3k 你是cheep粉!!
這比喻挺好
@@李祐全-i7h 哈哈不算是,我是蘇打粉(不是蘇打綠,是菅田將暉)😆,不過我也是因為他的「萊特兄弟」的介紹,特地去查找這對兄弟的背景,想不到還真的是很下作😂
p.s. 對歷史或文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收看cheap的頻道哦!!
Cheap
D:一邊站住法律,一邊站住道理,雙方都有理,雙方也都有錯,法律也有錯
其實沒那麼複雜,只是“分餅”的心態、彼此信任差異而已;因為生意還是再商言商-----保護自我,也要方便雙方。
我倒覺得這件事情上法律沒有太大問題 是關於有沒有要續2019年的問題兩邊溝通上出問題了
真正的誰對誰錯公道自在人心.
法律如果真的只是讓那些會玩文字漏洞的人贏的話.那公理何在?
林先生自己也是創作者.卻作出讓創作界最不恥的手段.良心呢?
身為打粉+知識愛好者, 因為這個事件也研究了好久的相關新聞跟判決文。我覺得77這個好清楚啊~~ 超佩服!
姑且先不論誰對誰錯的問題,我怎麼覺得從2008年發掘蘇打綠出來的過程,
到現在合約鬧上法院的狀況,跟經紀公司還有youtuber的合約糾紛好像啊......
想到S.H.E的狀況...
團名跟歌曲版權被扣押在前公司,導致18、19、20週年沒辦法表明合體,唉
我覺得要找漏洞一定找得到
演算法讓我在這個時候回推到一年前的影片
而且居然符合時事
這個事告訴我們 公歸公 私歸私 都有合約在還是黑紙白字寫清楚
突然想到泰勒絲的狀況...
超心疼...
願聞其詳?
怎麼了??
@@a2683250b 簡單而言就是泰勒絲的前東家被小賈的經紀人Scooter買下,也間接買下了泰勒絲前六張專輯的版權,結果後來也出現了泰勒絲無法唱自己的歌的狀況,網路上有蠻多這件事的報導,可以去更詳細的了解。
@@kwagt 青峰沒有【讓與】,而是【專屬授權】他是有時間限制的,所以合約解除版權就回到青峰手上了。刻意確定的是2020/01/01開始,所以版權已經歸青峰所有,以後想怎麼唱就怎麼唱。
無非就是 法理情vs情理法
幫歌手就是主張合約不合情理,因此不應守法
幫另一位的 就主張合約精神 優先一切
這次判決的結果對我來說只是一次看台灣法院是 情理法 還是 法理情 的機會而已。
因為最好我解決方法一定不是勝方全拿,敗方全走。
大眾只會看到歌手的努力,不會看到幕後人員的努力,一人退一步,和解才是最優解,但並非人人也喜歡雙贏就是了。
Patrick Chan 很棒的分析,我自認是比較中立的,沒有特別喜歡也不討厭青峰,看完影片後還是覺得應該以合約為主,就是不知道台灣法院有沒有guts判出這樣的判決,如果沒有的話我大概會挺失望的吧
@@jimtsai6743 其實我最怕就是那些歌手的粉絲只會盲目支持歌手這一點, 因為在他們眼中很多時候不是判歌手全贏的話, 他們都會不滿, 但老實說他們根本不是律師跟法官......
而且這世上那會有只有一方有責任的情況出現。很多時候雙方都有責任, 法律只是他們想擊倒對方,勝者全拿的工具而已。
真的 合約就是合約 👌
能紅起來不是只有創作者的功勞阿
han han 合约是合约, 但是这个怎么看都是青峰被摆了一道吧。你自己的爸爸对你说, 我们说好了, 你之后再写书面的给我, 这种东西很多人都不会有戒心吧。ok, 青峰可以认栽, 但是林先生不要钱而要终身契约,这个和解条件怎么看也不合理吧。
在合約期間(先撇除爭議部分),收入分帳本身就已經包含經紀公司及編曲製作有的報酬,這之中所謂「幕後的努力」早已拿到相應的報酬。
如果細看整個過程,林打從一開始民事控訴要的東西就非常多,並在過往訊息中對青峰迂迴處理,刑事提告也主張了要求2019年青峰個人製作的創作作品版權,這是歌迷感到懊惱和困惑的原因。我認為大家並不盲目,很多人都看到這是一個已經掉進去的陷阱,支持青峰,是在拒絕法理合理化貪婪的掠奪。
說白了就是為了錢啦 顆顆
那以後大家親兄弟明算帳!
該給多少就給我吐出來,
該拿多少也不用想多拿,
一切看白紙黑字辦事,誰鳥你是啥身分!
合理嗎?(煙)
青峰下次要學乖點,直接寄存證通知!
這次事情我的看法是:想吃又要拿!
說句較難聽的!
若真的重視,會因為這事情告自己徒弟?
至少我是不相信拉= ="
林暐哲還不是為了錢才這樣
當初青峰出走就不爽了
當然找事搞
結果現在連整團都離開
看他要怎麼生存
林暐哲賣房養蘇打綠,我不認為他是為了錢
當初是當初,蘇打綠早就還了好幾棟房子了!
版稅欠了那麼久都不給,就別再提賣房的事了,
團長也有提到林在休團之後就很少跟團員連繫,
根本就是林先拋棄蘇打綠
你怎麼知道青峰不是為了錢才離開呢?
一個人身上有100拿出100,和一個人身上有1萬拿出1000,意義上並不是1000比100多的。
林暐哲是不亞於青峰的創作者,合約爭議誰對誰錯,很難說的。
或許應該讓續約的程序變成必須而不是被動的決定要不要終止
可能比較繁複但也許更安全一些
能夠將這次的爭議說明得這麼淺顯易懂真是太厲害了!
我想到科技業常常有 在A公司自己設計的專利 是屬於A公司的 因為公司有付你錢 當你把在A設計的東西拿去B公司用 這就違法了 我想大概有點這種味道吧
thomas Bai 專利 著作權 商標 這三者之間的差異算是很基本的法律常識,人人都應該花十分鐘搜一下
剛剛我也是想到這個,但關西應該有有點不一樣,科技公司花錢請員工研發,創作歌手委託經紀公司幫忙打雜(抱歉,打雜好像難聽了點,但其實說白了就是這樣)
幸好我在科技公司只負責打雜
不一樣的,因為這個產品是百分百青峰原創,所以應該是將自己的作品,有期限的托售,產品是百分百屬於青峰的,現在的爭議就在合約解除的時間。
如果最後林暐哲勝訴,那他就只能拿2019這年的違約金,但2020/01/01開始,專屬授權已經確定終止,版權全部已經回到青峰手中。
因為信任因為感恩,所以很多事情總以為口頭承諾就可以,哪知道對方卻反悔,並要求青峰的【永久專屬授權】作為和解條件,這等同終身賣身契能答應嗎?
版權拿回來就好,其他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吧!
@@silkababy 一般來說,工程師在進公司的合約中就已經買斷了著作權了,這很常見,我替公司寫的網站,網站上也不會有我的名字
D 這個狀況主要關鍵是著作權法以及實務使用的問題
1.著作權法:影片中提到青峰是"口頭"+10月底存證信函 但契約最怕的就是沒有紀錄(如白紙黑字.記錄檔) 甚至錄音
個人看法是法條應該跟時代一起進步,本次的攻防點推測會是法律條文中的"書面"
2.如果雙方的其中一方已經沒有續約的意願,建議要更早進行沒續約的討論並記錄之
至於誰會贏,目前看是55開 看雙方的論述哪個比較能打動法官(有無證據證明已經不要自動續約)
大概這樣ㄅ
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id=IPCV%2C108%2C%E6%B0%91%E6%9A%AB%E6%8A%97%2C4%2C20190924%2C1&ty=JD
有興趣可以去看假處分裁定書108年民暫抗第4號,雖然刑事又多告幾首歌,但有 Line 對話,關鍵人物是馬姐,環球音樂出版公司總經理,青峰方非常重要的證人。
另外,10/26存證信函有將三個合約通知解約,後有12/31公開聲明解約,雖然內容未提到三個合約,但要就這份聲明說有排除詞曲授權合約,不合理。
這是師徒決裂的小悲歌
77快變成娛樂圈公道伯了
雖然不知道合約實際內容,合約說三個月前要提出存證信函,但有說不能事後補正嗎?
這種自動續約跟很多網路上的產品的訂閱機制一樣霸道,不退訂就自動續約,要退就瞎O八搞你一堆退款程序XD
打粉報到!!沒想到77會講青峰的事🤔🤔
因為這是這幾天TH-cam 的熱門話題
@@hypatiatsia5314
這幾天的熱門?
我每天都在看YT!
還是說YT給我的演算法有問題?
我一直到今天才知道有這一回事!
@@hypatiatsia5314 當然哇只是意外而已啦,明白77是時事頻道,最近官司的事也有很多爭議(不過老實說新聞報導還是沒很多,好像YT也沒上熱門的樣子)只是講到了已追10幾年的打綠有種很意外的心情(? 僅此而已!
我是認為青峰的勝訴機率比較高,例如:房東與房客,合約上註明若要退租,需提前1個月提出,不然自動續一年,而房客在2018年12月提出是否只承租到2018年,房東說好,所以租戶在2018年12月搬出去了,過了1個月,房東跟房客說,因為你沒有在2018年11月時提出要退租,所以要求房客還要付他一年的房租,房東說他說的”好",他只有同意房客搬出去,並不代表房客不用付房租,這怎麼看都不合理。上述的情況就跟林與青峰的案子一樣,在2018年12月林還跟青峰發出共同聲明,這不是告訴青峰及所有人說,你們的合約在2018年12月31日中止了,若林認為還有合約沒有終止,就應該當下提出異議或拒簽,所以我認為青峰勝訴機會很高。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合約問題須嚴肅對待,當初就該照規定直接寄存證信函結束合約(而不是當面說好)。
身為蘇打綠的粉絲,真的希望他們能安好ˊwˋ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如果不懂法律能怎麼告怎麼訴訟都不知道 那當然保護不了自己
既然如此就要學
所以才會有法律顧問的存在啊~
在怎麼說法律都是人寫出來的
如果每個漏洞都要仔細的記上註解那法律會長到沒人能當法官
真要說的話法律跟人情完全是兩回事
其實就是看法官怎麼認定了 說支持誰也沒多大意義
唉,青峰,希望可以快點解決這些糾紛
青峰勝訴2021/6/16
整件事就是蜂鳥跟GEM的爭論的翻版。
G Chu 在這找到在完娛被翻牌的🤣🤣
JARSAC: 菜 我連不是我寫的都可以管
但是他們太強勢了>
台北市長是菜嗎?
jasrac ???
時間差問題
這問題只是老子幫你做起來的東西,卻沒老子賺一筆,你想得美都你開心
未來青峰還是可以唱自己歌的🙂
已經專屬授權了至少15年了,還賺不夠? 大陸版權一毛都沒分給青峰。
@@onelamb100
他就是想賺錢啊 不然幹嘛牽他們
牽個瞎唱的歌手就好了
就是因為他們太有才才把他們吃死死
C,雖然智慧財產權的出現確實保護了大部分創作者的權益,但也似乎常常出現這種反效果,也證明法條是好的,但還不夠完善。
畢竟「法律是保護懂法的人」這個道理也耳熟能詳了,一再看這種事情發生,實在對創作者或理想是創作的人是很大的麻煩與打擊。
謝謝志祺團隊對完全不了解這方面法條的觀眾將這次的事件解釋得如此清楚,也稍微幫助了未來希望成為創作人的群眾。
感覺就是著作權上一個法律的漏洞,「授權」的意義失去了,授權的意思不就是「我同意你可以用我的東西/名義/權力」,但現在好像變成「我的東西/名義/權力,只有你可以同意給誰用」,
任何的授權,創作者或擁有者除非有買賣合約的簽署,不然都應該擁有第一順位的權益,
Jimoe 不是漏洞喔,著作權法有區分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專屬授權有排除著作權人本身使用創作及向第三人授權的權利。
只要跟利益(金錢)扯上關係,親父子、親兄弟姊妹,都可以翻臉,師徒又如何?
著作權跟商標真的很奇怪,唱片、小說、電影等行業常有「賣斷」的情況,就是作者永久放棄𠔏作品的商業利益,來換取一筆可觀的金錢、或是公司的推廣業務。如果不賣斷,唱片公司或電影公司,很難無條件地投放資源到一個 IP 上,因為一旦創作者翻臉,先前投資的心血就會白花,多年經營的知名度亦會放生。將作品換成一般的生產,比如說平面設計、LOGO、程式等,在受僱期間交出的平面設計、LOGO、程式,會全歸公司所有,聽起來倒是合理。我覺得沒有應不應該,「歌者該不該有唱自己的歌的權利」不須討論。雙方有沒有尊重合約精神倒是重點。
身為蘇打粉不久前才在想志祺會不不會出一支影片來討論這件事
現在看到影片心情複雜😂
希望青峰以後還是只出現在娛樂影片就好哈哈
這件事不管誰對誰錯,都造成了一段關係的破裂,海祭的緣分到了今天剩下法律的處分,真的很可惜
希望事情早點落幕,讓傷口結痂癒合,不要再拉扯了😭
#TMWF
C,林在法律上站得住腳,青峰在道德上有著較大優勢(?)
這世上沒有不變的關係,但若為了生存而毀關係,只會成為變化的奴隸…在求生存前還是先想想該如何共存,面對變化,誰也無法獨活
感覺像是師徒為了錢翻臉不認人,然後開始互相找碴,經紀人、經紀公司往往不願意把搖錢數的歌手明星釋出是人之常情...吳宗憲與周杰倫、蔡依林與經紀公司,現在的青鋒跟林暐哲...啊不就都是一樣的鳥事嗎?
超討厭法官說:自由心證
A.合約簽了就要遵守,不然對守法的人怎保障?相對的爛法也要改,不然要立法院做啥?
又學了一段呢
感謝77頻道
主要就是想在“歌手”那敲一笔版权费,加上青峰已经跟他没合约了,所以想不拿白不拿
偏B的C
(希望未來法律能為創作者制定更好的條款 讓大家安心創作 也希望事情可以好好落幕ovoˋ)
D 合約精神乃至高無上,判斷的權力在於法庭,孰是孰非唯兩人能知,只是關係破壞了便難以重圓
青峰被坑了!自动续约条款本不该打在合约中!以后知道这一项要拿掉。他现在已经出名了,姿态可以摆高一点😃😃
解約了 抓對方毛病 再撈一筆的概念?
非常佩服周杰伦父亲当年的眼界
钟瑞庭 突然有點好奇你的說法
哀,演算法帶我來看林先生硬吉
現在法院最大的問題是初一十五不一樣,反讓假處分淪為相對優勢者脅迫弱勢的最佳工具,而且假處分作出時間很短,且只需簡易書件,全看法官的自由心證。我認為,如果當時假處分成立,對青峰的殺傷力就很大了。
這件是再次證明了帶秘錄器的重要性~因為不是每個人都說話算話
D
無論是多親的人,扯到法律的事情永遠別考慮用口頭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