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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人 做事精神一流!日本國人好像也是一樣的做事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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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法優先於制定法是在判決有大時間跨度,當時無成文法的案例才適用是嗎?
大錯特錯
看教科書就會懂了
讀教科書
誠如之前已經知道台灣的民法典承襲自德國,彙編是「由抽象到具體」的過程,因此法條的前面幾條,很多文字都是需要被學者解釋、詮釋的,因為它的意思很抽象。正因為要解釋「法律」、「習慣」、「法理」故而有許多學說會出現。針對民法第1條「習慣」二字,主流的見解本來是認為指的是「習慣法」,依據順位在「制定法」之後。可是,從具體的案例、以前祭祀公業的判決事實來看,學者的主流學說竟是與社會事實不相符的。不相符怎麼辦?代表這個學說、理論就要被修正。修正後的結果是:「法律」指的是制定法、習慣法;「習慣」指的是事實上的慣行。而學者稱民法第1條的法律、習慣都可視為「法律」,這個現象稱為「法規之競合」。什麼法跟什麼法的競合呢? 制定法和習慣法的競合。總而言之,老師提供的說法未必和主流說法一致,但是老師思考學問的方式、切入的角度,是我們學生可以去學習效法的。你的說法我覺得也很有意思,照影片的邏輯來看,確實你講的也沒錯!我很讚賞你有自己的想法,而這也是陳老師本人很鼓勵的學習態度。你的想法跟大家不一樣的時候,也沒關係,我們就是把想法放心底、一步一步的去求證。慎思之而明辨之。加油!
大錯特錯!法律、習慣這四個字實務見解、通說見解不一,實務認為法律這兩個字包含「制定法」、「習慣法」,當二者相互衝突時,依照法規(條)競合加以處理,法規競合有三個關係,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實務見解認為,二者屬於特別關係,特別關係應遵守「特別優於普通」的法律原則,自然而然,習慣法的適用效力大於制定法,而習慣僅包含「事實上的習慣」,也就是習慣法大於制定法大於事實上習慣通說則認為,習慣就是指習慣法,法律就是指制定法,而事實上習慣呢?則是沒有效力存在也就是制定法=法律大於習慣法遠大於無效力的事實上習慣另外千萬不要再沒有善加利用資料查詢管道的方法時,快速的給出一個用於自己觀念上釐清的見解,這對於學習法律非常不好!非常容易讓自己陷入茫然、困惑
老師,辛苦您了😅😅
找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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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要解釋「法律」、「習慣」、「法理」故而有許多學說會出現。針對民法第1條「習慣」二字,主流的見解本來是認為指的是「習慣法」,依據順位在「制定法」之後。
可是,從具體的案例、以前祭祀公業的判決事實來看,學者的主流學說竟是與社會事實不相符的。不相符怎麼辦?代表這個學說、理論就要被修正。修正後的結果是:「法律」指的是制定法、習慣法;「習慣」指的是事實上的慣行。
而學者稱民法第1條的法律、習慣都可視為「法律」,這個現象稱為「法規之競合」。什麼法跟什麼法的競合呢? 制定法和習慣法的競合。
總而言之,老師提供的說法未必和主流說法一致,但是老師思考學問的方式、切入的角度,是我們學生可以去學習效法的。你的說法我覺得也很有意思,照影片的邏輯來看,確實你講的也沒錯!我很讚賞你有自己的想法,而這也是陳老師本人很鼓勵的學習態度。你的想法跟大家不一樣的時候,也沒關係,我們就是把想法放心底、一步一步的去求證。慎思之而明辨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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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習慣這四個字
實務見解、通說見解不一,實務認為法律這兩個字包含「制定法」、「習慣法」,當二者相互衝突時,依照法規(條)競合加以處理,法規競合有三個關係,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實務見解認為,二者屬於特別關係,特別關係應遵守「特別優於普通」的法律原則,自然而然,習慣法的適用效力大於制定法,而習慣僅包含「事實上的習慣」,也就是習慣法大於制定法大於事實上習慣
通說則認為,習慣就是指習慣法,法律就是指制定法,而事實上習慣呢?則是沒有效力存在
也就是制定法=法律大於習慣法遠大於無效力的事實上習慣
另外千萬不要再沒有善加利用資料查詢管道的方法時,快速的給出一個用於自己觀念上釐清的見解,這對於學習法律非常不好!非常容易讓自己陷入茫然、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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