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01-4 民法的基本概念:法源 / 陳聰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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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27 ธ.ค. 2024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15

  • @lifexperiencer
    @lifexperiencer ปีที่แล้ว +2

    聪富老师越来越帅了👍

  • @guygreat3641
    @guygreat3641 ปีที่แล้ว +1

    可惜現在德國車企也為了成本讓品質下降了

  • @abcChan-p9b
    @abcChan-p9b ปีที่แล้ว

    德國人 做事精神一流!日本國人好像也是一樣的做事風格!

  • @Kai-rf3mm
    @Kai-rf3mm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1:18

  • @Kai-rf3mm
    @Kai-rf3mm 6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38:55

  • @伊曼-o4o
    @伊曼-o4o 2 ปีที่แล้ว

    習慣法優先於制定法是在判決有大時間跨度,當時無成文法的案例才適用是嗎?

    • @黃柏維-c5p
      @黃柏維-c5p 2 ปีที่แล้ว +2

      大錯特錯

    • @ddjdbdone2213
      @ddjdbdone2213 2 ปีที่แล้ว

      看教科書就會懂了

    • @Muri-t8g
      @Muri-t8g 2 ปีที่แล้ว

      讀教科書

    • @沈敬傑-s5l
      @沈敬傑-s5l ปีที่แล้ว +14

      誠如之前已經知道台灣的民法典承襲自德國,彙編是「由抽象到具體」的過程,因此法條的前面幾條,很多文字都是需要被學者解釋、詮釋的,因為它的意思很抽象。
      正因為要解釋「法律」、「習慣」、「法理」故而有許多學說會出現。針對民法第1條「習慣」二字,主流的見解本來是認為指的是「習慣法」,依據順位在「制定法」之後。
      可是,從具體的案例、以前祭祀公業的判決事實來看,學者的主流學說竟是與社會事實不相符的。不相符怎麼辦?代表這個學說、理論就要被修正。修正後的結果是:「法律」指的是制定法、習慣法;「習慣」指的是事實上的慣行。
      而學者稱民法第1條的法律、習慣都可視為「法律」,這個現象稱為「法規之競合」。什麼法跟什麼法的競合呢? 制定法和習慣法的競合。
      總而言之,老師提供的說法未必和主流說法一致,但是老師思考學問的方式、切入的角度,是我們學生可以去學習效法的。你的說法我覺得也很有意思,照影片的邏輯來看,確實你講的也沒錯!我很讚賞你有自己的想法,而這也是陳老師本人很鼓勵的學習態度。你的想法跟大家不一樣的時候,也沒關係,我們就是把想法放心底、一步一步的去求證。慎思之而明辨之。加油!

    • @理髮叔公
      @理髮叔公 ปีที่แล้ว +3

      大錯特錯!
      法律、習慣這四個字
      實務見解、通說見解不一,實務認為法律這兩個字包含「制定法」、「習慣法」,當二者相互衝突時,依照法規(條)競合加以處理,法規競合有三個關係,特別關係、吸收關係、補充關係,實務見解認為,二者屬於特別關係,特別關係應遵守「特別優於普通」的法律原則,自然而然,習慣法的適用效力大於制定法,而習慣僅包含「事實上的習慣」,也就是習慣法大於制定法大於事實上習慣
      通說則認為,習慣就是指習慣法,法律就是指制定法,而事實上習慣呢?則是沒有效力存在
      也就是制定法=法律大於習慣法遠大於無效力的事實上習慣
      另外千萬不要再沒有善加利用資料查詢管道的方法時,快速的給出一個用於自己觀念上釐清的見解,這對於學習法律非常不好!非常容易讓自己陷入茫然、困惑

  • @トビユ
    @トビユ 2 ปีที่แล้ว +2

    老師,辛苦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