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律 弄壞別人東西就是毀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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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2 ก.ย. 2024
  • 弄壞別人東西就是毀損嗎?
    一、新聞發想
    (一) 噴漆怪客出沒 桃市中壢參選人看板全遭殃
    (來源:news.ltn.com.t...)
    (二) 賠慘了!花蓮醉男沿途破壞汽車後照鏡 清醒到案懊悔萬分
    (來源:news.ltn.com.t...)
    二、刑法上的毀損罪要怎麼認定?
    刑法上之毀損罪,依據毀損之客體不同而有不同的犯罪刑度,其中毀損建築物因為對社會或個人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最大,故法定刑最高,且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毀損文書罪嫌次之。而與我們日常生活最常有關聯的是刑法第354條一般毀損罪,構成毀損罪之前提,是指行為人本身出於毀損別人物品之意思,對別人之物品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並因此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會構成毀損罪。
    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撕毀社區公告、將貼紙貼於連署書上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三、不小心弄壞別人的東西,也會構成毀損罪嗎?
    刑法上過失之處罰,需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我國刑法之毀損罪並無處罰過失行為之特別規定,自必須有毀損之故意始能成罪,故如僅為過失行為,則僅有民事上損害賠償之責任。
    例如:發生車禍損害他人車輛、移動車位時不小心碰到旁邊的車,導致鄰車傾倒等情形,雖然可能有毀損之客觀事實,但通常都很難證明行為人是屬於故意之情形。
    四、如果東西還可以使用,這樣也構成毀損嗎?
    (一)毀棄: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例如:故意將玻璃砸破。
    (二)損壞: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如果該物品的外形上 或使用上之功能均較原來之狀態產生顯著不良之改變,就可能被認定屬於損壞之情形。例如:以球棒將車輛板金打至凹陷、以鑰匙或尖銳物品刮傷車輛烤漆、將大門噴漆或潑漆(使大門之美觀及烤漆遭到破壞)等。
    (三)致令不堪用: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例如:將監視器之供電纜線割斷。
    五、結論:
    弄壞別人的東西是日常生活很常發生之事,但法律上針對「不小心」之情形是不會科予刑事上的處罰,至多只是擔負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很多民眾在東西遭他人毀壞之情形下,就會因為一時氣憤而提出毀損的刑事告訴,並向檢察官說要求對方要如何賠償,但須注意的是,如果並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是基於「毀損故意」為之,則提告毀損往往也只能獲得不起訴處分,如果民眾希望獲得賠償,則應該迅速計算損害後提起民事訴訟,才能盡早獲得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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