ขนาดวิดีโอ: 1280 X 720853 X 480640 X 360
แสดงแผงควบคุมโปรแกรมเล่น
เล่นอัตโนมัติ
เล่นใหม่
0:36大樓停車位可分為3類:1.有權狀-此權狀由“政府機關”所發,非建商0:53其有公文書&編號1:02例,其“可單獨移轉”1:27 2.公設-地下室的防空避難室可兼做停車位1:50其“無單獨權狀”1:54呈現方式:在公設建號裡靠“持分比”判斷,但以前的看不出來2:28新建物則賦予其編號,並登錄在“謄本”上2:43 3:06 3.建商超設-其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塗改停車位大小3:33建商發一車位同意書3:48但其並非有權狀,也非表示在法律上屬此情形3:58案例-丙因生意失敗,於被法拍前賣出車位給乙。雙方簽訂車位買賣同意書4:20丙只有寫讓渡書,後通知管委會車位變乙的4:31之後由甲拍得房屋,甲認為丙屋附有停車位4:51公共設施裡一定是“先有公設才會有車位”,因其來自於共有的公設持分比5:07約定由哪個買車位之人專用5:14甲主張除專有部分外,其還含公共設施持分,因此其是取得“所有權”5:31而乙只是和丙打合約,乙只取得車位買賣的“使用權”5:39因物權>債權,甲告乙返還車位6:03以前車位沒那麼貴時,許多建商甚至地下室並未登記持分6:14民84年6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大多用釋字第349號約定分管6:51丁向丙買應有部分可否不受分管契約拘束?7:01分管契約屬債權契約,丁拿到物權,而物權>債權可不受分管契約拘束7:17但若丁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則要受契約拘束8:20後面買的人要遵守已有的分管契約8:30解決方法:民法物權編第826-1條-若有分管契約,到地政機關登記,就可對抗丁9:0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後,其規定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是依所有權比例(即持有之公設比),除非另有約定9:33公共設施要繳房屋稅9:42有買車位,若它非以共有或有權狀的話,其皆以公設呈現9:54公設有單獨建號,若有買車位,持分比會增加。較新的會另外給編號10:15看車位通常會調“公設的建號謄本”10:59車位買賣11:06一.車位可否單獨賣給外人(假設其無單獨權狀)?不行11:2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項第二條-公共設施不可與專有部分&土地部分分離,因此只能賣給住戶11:43二.公共設施通常要和專有部分一起賣12:13共有部分約定專用12:31依第9條按照持分比來使用公設12:45可賣給乙,但要變更公設持分比13:58若為新的,則要將車位建號改至乙騰本14:20車位買賣原則上要做持分變更14:29持分變更實際上有困難14:55要得到銀行或抵押權人許可才可將持分讓掉,但銀行不會同意15:13通常只拿到車位使用同意書15:21乙持分沒有增加,其所有權比例還留在原房屋上。因此被法拍後,由買屋者甲取得持分比例16:01原則上由甲取得車位,但法律判決經常破壞此規則16:25三.如何分析?1.所有權&共有持分比例大小2.房屋16:40 3.雖然乙是透過法拍取得車位,但當時乙可要求變更所有權持分大小。可乙買賣時卻未要求變更,因此要承受此結果17:01法拍買屋的甲有較多持分,因車位來自約定專用,因此車位為甲所有,除非有另外約定17:20 4.物權>債權,乙先把地賣給甲,後乙一地兩賣給丙,但地已過戶給甲,乙無法將地過給丙,此屬“債務不履行”18:02車位持分比有登記於騰本上,且新的車位還有編號18:19但編號還掛於丙名下,既然買車位,為何未將車位編號移轉變更?且物權>債權18:37但實務上許多判決可能適用舊法釋字第349號說別人有分管,你是後來買的,透過法拍取得,不符合此情形19:12可否自己弄規約把自己的約定專用車位拿掉,大家輪留停或抽籤?不行,此妨礙別人的既得權19:3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約不可違背法令,規約為“補充”性質19:49外來的人需受規約拘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20:02 20:08因有所有權才可約定專用權20:15除非特別在共有部分特別約定誰可用車位,但“例外要從嚴解釋”20:33 21:17 21:55公設公開化.公示化.登記化,但法院判決常用規約來打亂22:28分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來自於公共設施持分比22:40法空透過約定做為停車位使用,其看不出持分比變化23:00大樓底下的屬“建物”的持分比,是不同的東西23:06法空的車位就要依分管契約.約定專用,這個最好去登記,依民826-1條23:30重點總結
您的筆記讓我獲益良多,好人一生平安,謝謝您的分享!
🎉🎉🎉🎉🎉給最專業的法律老師至上最高的敬意🎉🎉🎉🎉🎉
謝謝老師的教學。👍👍👍👍👍
清晰有條理好理解 非常感謝!
🎉🎉🎉🎉🎉上課了感謝老師的付出🎉🎉🎉🎉🎉
我們社區屬83年完工建物,目前也是在打停車位官司...法定停車位(公設型)取得車位使用權有約定專用(載入規約)及分管協議(建商買賣契約登載,居多),因此如果你買二手屋屬84年以前建物,1.一定要去跟管委會了解目前車位使用情況 2.由於84年前車位都歸屬大公,並沒有分出小公(車公) ,因此私下車位買賣並無法確認要分割多少公設比例,會造成未來房屋稅等一些爭議
打贏了嗎? 想知道
@@kaven8825 有房地產蟑螂購買社區公設及一小間套房要求多個停車位,由於84年以前社區停車位並未區分大小(車)公,且建物謄本並無標明車位佔多少公設持份,因此與管委會對簿公堂,一二審以公設持份非經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不得主張停車位,判管委會勝訴,三審法官(老阿婆)認為及有公設持份"理應有"停車位,且管委會非法人名下不得擁有財產,要求管委會若不與原告和解就要判管委會敗訴.......台灣最高法院就是養老院,他們把公設與專有混為一談,搓圓仔湯機構,希望你們和解不在上訴這樣她才會有績效...台灣司法就是這樣,法律名詞的定義及精神不重要,法官心證最重要(背後有無對價只能交給閻羅王)
@@bennysu4492 我們大樓也是在83年完工,是有分出小公,但那23個車位並沒有另外持分,是登記在大公,建商把23個車位賣60萬元,請問你們是為什麼打官司的
不是哦!
這種糾紛30年以上還在打都有裁判書名冊越來越長
講的太清楚了 以後做車位買賣就會知道要注意什麼細節 感謝老師!
感謝老師教學
很清楚,謝謝
受教了,感謝老師
所以老舊公寓的地下室使用權是否也能經由共同持有的比例多寡來看是否為該一樓使用。一樓室內有獨立的內梯可下到地下室。我這邊是7x年建好的5樓公寓。住戶樓梯有可以到地下室的下樓梯,1樓屋內也有內梯可以下到地下室。一樓的建物權狀只有登載1/5 沒有登載地下室。但一樓包含共同持有的坪數整個高過2樓以上的住戶50%。2~5樓都是登載約30坪1樓登載了45坪。
護益良多!
與其搞 那個啥 明知,還不如立法寫清楚,甲本就該負起告知之責任,當有問題時甲得負全責。
新建案規定比較詳細,舊建案狀況很多,到法院法官都會私下要求你們和解
受教了 謝謝!
讚
想了解鄰居佔用車位到底要怎麼處理。網路上說法百百種,希望老師能出一集解釋清楚
去法院告刑事對方竊佔(你要提出證明是你的),在告民事要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自有侵權行為時起,不得逾十年)
請大律師法官所長肯談柯文哲這法律見解 謝謝
呂政燁法官說你明知你就明知,自由心證
謝謝老師的教導。😀
3~40年國宅,80戶只有40個車位管委會經區全會討論,房屋出租者不可抽停車位,每年一抽並登記在社區規約內。請問:照理說繳一樣的管理費,卻不能夠享受相同待遇,是否與法律抵觸。
之前看一間27年大樓也是有車位,但是細問車位是公認沒有明文,甚至沒有劃車位線,所以放棄了。
我本來做一個職業,因為那個職業發生工安意外會有法律責任,但台灣法律根本沒有一個標準,害我對於自己會不會被判刑有種恐懼感,因而轉行。
Q.該如何取得車位,安心停車?A.花錢買車位
如果乙的200萬是向丙租99年,雖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的建案,甲還有解嗎?
我們大樓有23個機械車位未售出,建商自稱借名登記在某住戶名下,在107年11月以一個車位25000元售出,但從不動產交易說明書,發現買受面積祗有0.535平方公尺,而實際有買機械車位的持分面積為5.11平方公尺,請問建商是否有詐欺的行為
您好,歡迎來電或加line預約法律諮詢,到場與律師洽談,第一次法律諮詢免費,謝謝。預約方式如下:電話:07-2158868LINE ID:myball2428
這是哪裡來的大學畢業的,王澤鑑的書上可沒有既得權😂
唉........本就不簡單的東西被你說得更複雜....幾乎到了聽不懂的地步.....
可看置頂的筆記,或許可以釐清
新青安~買不到房子首購族~買不到房子換房族~買不到房子中年人~買不到房子老年人~買不到房子台灣人~買不到房子
根本解決的方法就是車位不列在公設,你要買幾坪的房型可以買幾個車位該花多少錢就多少,車位都是獨立產權!
請先搞清楚建築法規,什麼叫做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不要胡說八道亂扯公設的問題。
唉!!現在法官是真的又懶又菜,停車位這問題常見,還有一種就是最近很火的容積率算法,但凡是建築法的法官就不會有這問題,只能說法官是真的懶又菜,反正有二審,先亂判再說~~~
台灣一審法官比較專業,高等法院法官幾乎都不讀書,常把公設及專有部分混為一談,搞不清楚公設的定義是什麼,高等法院法官跟皮條客一樣,他會要求你們雙方和解,你不要再上訴他們才會有績效....經驗談
法官亂判, 無法可管
0:36大樓停車位可分為3類:1.有權狀-此權狀由“政府機關”所發,非建商0:53其有公文書&編號1:02例,其“可單獨移轉”1:27 2.公設-地下室的防空避難室可兼做停車位1:50其“無單獨權狀”1:54呈現方式:在公設建號裡靠“持分比”判斷,但以前的看不出來2:28新建物則賦予其編號,並登錄在“謄本”上2:43 3:06 3.建商超設-其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塗改停車位大小3:33建商發一車位同意書3:48但其並非有權狀,也非表示在法律上屬此情形
3:58案例-丙因生意失敗,於被法拍前賣出車位給乙。雙方簽訂車位買賣同意書4:20丙只有寫讓渡書,後通知管委會車位變乙的4:31之後由甲拍得房屋,甲認為丙屋附有停車位4:51公共設施裡一定是“先有公設才會有車位”,因其來自於共有的公設持分比5:07約定由哪個買車位之人專用5:14甲主張除專有部分外,其還含公共設施持分,因此其是取得“所有權”5:31而乙只是和丙打合約,乙只取得車位買賣的“使用權”5:39因物權>債權,甲告乙返還車位
6:03以前車位沒那麼貴時,許多建商甚至地下室並未登記持分6:14民84年6月28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前,大多用釋字第349號約定分管6:51丁向丙買應有部分可否不受分管契約拘束?7:01分管契約屬債權契約,丁拿到物權,而物權>債權可不受分管契約拘束7:17但若丁明知或可得而知時,則要受契約拘束8:20後面買的人要遵守已有的分管契約8:30解決方法:民法物權編第826-1條-若有分管契約,到地政機關登記,就可對抗丁9:09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後,其規定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是依所有權比例(即持有之公設比),除非另有約定9:33公共設施要繳房屋稅9:42有買車位,若它非以共有或有權狀的話,其皆以公設呈現9:54公設有單獨建號,若有買車位,持分比會增加。較新的會另外給編號10:15看車位通常會調“公設的建號謄本”
10:59車位買賣11:06一.車位可否單獨賣給外人(假設其無單獨權狀)?不行11:2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項第二條-公共設施不可與專有部分&土地部分分離,因此只能賣給住戶11:43二.公共設施通常要和專有部分一起賣12:13共有部分約定專用12:31依第9條按照持分比來使用公設12:45可賣給乙,但要變更公設持分比13:58若為新的,則要將車位建號改至乙騰本14:20車位買賣原則上要做持分變更14:29持分變更實際上有困難14:55要得到銀行或抵押權人許可才可將持分讓掉,但銀行不會同意15:13通常只拿到車位使用同意書15:21乙持分沒有增加,其所有權比例還留在原房屋上。因此被法拍後,由買屋者甲取得持分比例16:01原則上由甲取得車位,但法律判決經常破壞此規則16:25三.如何分析?1.所有權&共有持分比例大小2.房屋16:40 3.雖然乙是透過法拍取得車位,但當時乙可要求變更所有權持分大小。可乙買賣時卻未要求變更,因此要承受此結果17:01法拍買屋的甲有較多持分,因車位來自約定專用,因此車位為甲所有,除非有另外約定17:20 4.物權>債權,乙先把地賣給甲,後乙一地兩賣給丙,但地已過戶給甲,乙無法將地過給丙,此屬“債務不履行”18:02車位持分比有登記於騰本上,且新的車位還有編號18:19但編號還掛於丙名下,既然買車位,為何未將車位編號移轉變更?且物權>債權
18:37但實務上許多判決可能適用舊法釋字第349號說別人有分管,你是後來買的,透過法拍取得,不符合此情形19:12可否自己弄規約把自己的約定專用車位拿掉,大家輪留停或抽籤?不行,此妨礙別人的既得權19:3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約不可違背法令,規約為“補充”性質19:49外來的人需受規約拘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20:02 20:08因有所有權才可約定專用權20:15除非特別在共有部分特別約定誰可用車位,但“例外要從嚴解釋”20:33 21:17 21:55公設公開化.公示化.登記化,但法院判決常用規約來打亂22:28分管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來自於公共設施持分比22:40法空透過約定做為停車位使用,其看不出持分比變化23:00大樓底下的屬“建物”的持分比,是不同的東西23:06法空的車位就要依分管契約.約定專用,這個最好去登記,依民826-1條23:30重點總結
您的筆記讓我獲益良多,好人一生平安,謝謝您的分享!
🎉🎉🎉🎉🎉給最專業的法律老師至上最高的敬意🎉🎉🎉🎉🎉
謝謝老師的教學。
👍👍👍👍👍
清晰有條理好理解 非常感謝!
🎉🎉🎉🎉🎉上課了感謝老師的付出🎉🎉🎉🎉🎉
我們社區屬83年完工建物,目前也是在打停車位官司...法定停車位(公設型)取得車位使用權有約定專用(載入規約)及分管協議(建商買賣契約登載,居多),因此如果你買二手屋屬84年以前建物,1.一定要去跟管委會了解目前車位使用情況 2.由於84年前車位都歸屬大公,並沒有分出小公(車公) ,因此私下車位買賣並無法確認要分割多少公設比例,會造成未來房屋稅等一些爭議
打贏了嗎? 想知道
@@kaven8825 有房地產蟑螂購買社區公設及一小間套房要求多個停車位,由於84年以前社區停車位並未區分大小(車)公,且建物謄本並無標明車位佔多少公設持份,因此與管委會對簿公堂,一二審以公設持份非經分管協議或約定專用不得主張停車位,判管委會勝訴,三審法官(老阿婆)認為及有公設持份"理應有"停車位,且管委會非法人名下不得擁有財產,要求管委會若不與原告和解就要判管委會敗訴.......台灣最高法院就是養老院,他們把公設與專有混為一談,搓圓仔湯機構,希望你們和解不在上訴這樣她才會有績效...台灣司法就是這樣,法律名詞的定義及精神不重要,法官心證最重要(背後有無對價只能交給閻羅王)
@@bennysu4492 我們大樓也是在83年完工,是有分出小公,但那23個車位並沒有另外持分,是登記在大公,建商把23個車位賣60萬元,請問你們是為什麼打官司的
不是哦!
這種糾紛30年以上還在打都有
裁判書名冊越來越長
講的太清楚了 以後做車位買賣就會知道要注意什麼細節 感謝老師!
感謝老師教學
很清楚,謝謝
受教了,感謝老師
所以老舊公寓的地下室使用權是否也能經由共同持有的比例多寡來看是否為該一樓使用。
一樓室內有獨立的內梯可下到地下室。
我這邊是7x年建好的5樓公寓。
住戶樓梯有可以到地下室的下樓梯,1樓屋內也有內梯可以下到地下室。
一樓的建物權狀只有登載1/5 沒有登載地下室。
但一樓包含共同持有的坪數整個高過2樓以上的住戶50%。
2~5樓都是登載約30坪
1樓登載了45坪。
護益良多!
與其搞 那個啥 明知,還不如立法寫清楚,甲本就該負起告知之責任,當有問題時甲得負全責。
新建案規定比較詳細,舊建案狀況很多,到法院法官都會私下要求你們和解
受教了 謝謝!
讚
想了解鄰居佔用車位到底要怎麼處理。網路上說法百百種,希望老師能出一集解釋清楚
去法院告刑事對方竊佔(你要提出證明是你的),在告民事要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自有侵權行為時起,不得逾十年)
請大律師法官所長肯談柯文哲這法律見解 謝謝
呂政燁法官說你明知你就明知,自由心證
謝謝老師的教導。😀
3~40年國宅,80戶只有40個車位
管委會經區全會討論,房屋出租者不可抽停車位,每年一抽
並登記在社區規約內。
請問:照理說繳一樣的管理費,卻不能夠享受相同待遇,是否與法律抵觸。
之前看一間27年大樓也是有車位,但是細問車位是公認沒有明文,甚至沒有劃車位線,所以放棄了。
我本來做一個職業,因為那個職業發生工安意外會有法律責任,但台灣法律根本沒有一個標準,害我對於自己會不會被判刑有種恐懼感,因而轉行。
Q.該如何取得車位,安心停車?
A.花錢買車位
如果乙的200萬是向丙租99年,雖然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的建案,甲還有解嗎?
我們大樓有23個機械車位未售出,建商自稱借名登記在某住戶名下,在107年11月以一個車位25000元售出,但從不動產交易說明書,發現買受面積祗有0.535平方公尺,而實際有買機械車位的持分面積為5.11平方公尺,請問建商是否有詐欺的行為
您好,歡迎來電或加line預約法律諮詢,到場與律師洽談,第一次法律諮詢免費,謝謝。
預約方式如下:
電話:07-2158868
LINE ID:myball2428
這是哪裡來的大學畢業的,王澤鑑的書上可沒有既得權😂
唉........本就不簡單的東西被你說得更複雜....幾乎到了聽不懂的地步.....
可看置頂的筆記,或許可以釐清
新青安~買不到房子
首購族~買不到房子
換房族~買不到房子
中年人~買不到房子
老年人~買不到房子
台灣人~買不到房子
根本解決的方法就是車位不列在公設,你要買幾坪的房型可以買幾個車位該花多少錢就多少,車位都是獨立產權!
請先搞清楚建築法規,什麼叫做法定車位、獎勵車位、增設車位,不要胡說八道亂扯公設的問題。
唉!!現在法官是真的又懶又菜,停車位這問題常見,還有一種就是最近很火的容積率算法,但凡是建築法的法官就不會有這問題,只能說法官是真的懶又菜,反正有二審,先亂判再說~~~
台灣一審法官比較專業,高等法院法官幾乎都不讀書,常把公設及專有部分混為一談,搞不清楚公設的定義是什麼,高等法院法官跟皮條客一樣,他會要求你們雙方和解,你不要再上訴他們才會有績效....經驗談
法官亂判, 無法可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