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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精彩預告0:55拆屋還地案例2:28一.丙向乙買地上物不成2:47二.丙依民767條告乙拆屋還地3:00丙主張其不當得利,要求收地租3:08實務上以土地法第97條用“申報地價”收租,且不超過“申報地價10%”作為計算租金之基礎3:30不合理處:地主去法院告,收的租金很少,但占用人轉租收的租金卻很多3:48以前土地法第97條為保護承租人,所以將價格壓很低3:56若為商業地區,地租則不受土地法第97條限制4:05若以前原租金很低想調高,可用“調整租金”4:37三.1.丙為所有權人且有權狀4:43 2.房在他人土地上須為“有權占有”,並非占久了就是你的5:07錯誤觀念例一6:26須為有權占有,占很久≠有權6:43錯誤觀念例二7:18乙須舉出其有權的部分7:24 7:42四.何謂有權?(1)當初有向其阿公買,但丙現已繼承,因物權>債權7:58因債權為“相對性”,只能向阿公或其繼承人主張,但現地已轉至他人名下,除非權利濫用,不然無法8:20 8:28(2)有跟阿公租地蓋房,後因不知租金給誰所以沒付9:00只要能“舉證”當初有租約或有收租金9:24買賣不破租賃9:30民88年5月5日民法公布前皆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9:38之後的要主張則要1.移轉時要占有中2.租約5年以上須公證10:08此案適用舊法,因此只要能舉證有租約即可主張10:34好與不好,相同情形但命運卻大不相同11:43土地開發最怕碰到有地上物12:02(3)乙出借土地給甲蓋房12:13原物權>債權,可拆。但現實務上變“出借比買賣具更大效力”12:29民97年最高法院決議-若債權不能對抗物權,物權>債權,是可拆的12:42此稱“地震買賣”,土地借你蓋房,但因“沒訂期限”,後將土地轉手,因此要拆13:19債權物權化13:41若要提出債權物權化需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應是有“建照執照”或“公法上負擔”的部分,讓“合法建物”債權物權化14:05若為非法建物,應落實物權>債權14:17若其有建照14:33可依民833-1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14:54但現判決是沒有到的一天,對地主不公平15:00法律關係應1.“轉換為地上權”,要借民833-1條15:09 15:20在轉手第三人後若不能拆,應轉換為民425-1條法定地上權15:33他們之間2.“應轉換為租賃法律關係”,可收取租金15:45 17:17*土地千萬不要借他人蓋房,免得收不回來17:31使用借貸的目的要寫清楚,達到目的後要歸還17:38土地使用同意書“可附期限”17:59(4)借名-甲借乙名買地,乙轉手丙,丙告甲拆屋還地18:41借名人只取得“返還請求權”19:05 19:23可類推適用民425-1條認定其有“法定租賃權”19:40 20:10 20:55買賣地上有房要注意的點
🎉🎉🎉🎉🎉最專業的律師法官的課程是最值得聽的課程,感謝老師的付出🎉🎉🎉🎉
謝謝! 愈聽愈明瞭課程內容。
含金量超高的課程。感謝老師
16:38 本片精華老師說得太好✌️No justice No peace 😢
學到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識,謝謝老師
感謝 老師 房仲救星❤
謝謝老師的課程
🎉🎉🎉🎉這麼多影片只有老師的課程最值得一看再看🎉🎉🎉🎉🎉太多上架影片都你批評我,我批評你實在需要改善現狀
因現今買不起房屋有上千萬人、政府該學外國建屋給百姓住、百姓在繳房屋稅給政府、這才是善的循環(土地是地球人有權分一塊安居、不是任何人可以上百年持用、而變成極少數人在控制上千萬人的居住權、要知錢是政府印出來的、大財團有錢是百姓人民給它賺的也
17:30無法轉換原因在於1.法律沒規定2.如法律沒規定,司法解釋上也是牛步保守3.訴之聲明沒設計有此請求權,畢竟法院是照著聲明判決,無此設計自無請求權基礎可言,法院無法判
越界建築,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都可拆它。
古時候的土地是沒政府之下是以開墾面積為已有、而早期政府是戰後用公告登記為已有、而有多人不知去登記、才有登記政府的土地(國有地)與無記名土地(現今還有此無記名土地(沒政府登記也沒有人登記)
以現在的測量技術及地理資訊系統,要找到沒登記的土地,真的很難!
@@franklinwang3920有!我在旗山看過三不管地帶😂
@ 看過,沒編地號嗎?
@@franklinwang3920没有地號
老師好,印象中最高法院有過判決,如果是出租給第三人做營業使用,可以要求相當於租金的比例而不受土地法第97條限制,例如違章工廠佔在農地上,農地的土地價值變成了建地實際受益,而地主卻要負擔高額的非法使用農地的不利益如土增稅(農地農用過戶免稅)、地價稅等,老師認同這個最高院的見解嗎? 只是忘記了哪個案,不是判例僅是判決。
依民法第769條的規定,占有人需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滿20年,占有人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我拆過一户佔用7O幾年的古厝
沒那麼簡單
因為, 當初很多佔人家土地的, 是撤退來台的那一群人, 很多人, 如果要認真追究, 會有很大既得利益流失跟社會流離的後果。 現在時代變了, 還不檢討改進
真的!!
是戰敗逃難跑來台灣的那群....😅😅😅
老師好 土地與農牧連續和斷裂的過程。連續的過程,第一個農村、第一個城市、第一個國家。斷裂的過程,2013年試管漢堡40萬英鎊一個,2022年11美金一個,2023年2月22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於宣布,日本將開始發展「細胞農業」計畫。歐盟也正在研擬相關法規,讓細胞農業受法律上的食安保障。
有寫契約 上法庭最高法院判有權占有
我想請問律師你們是否有幫人家(家屬優先購買權的代墊的事件謝謝
不可拆,那可以收租金嗎,逐年調高?
這些法律 這麼複雜 ,該注意的細節這麼多,一般人怎麼可能會知道,更何況以前農業社會的人都小學畢業而已根本不會懂這些,又怎麼能知道要去主張自己的權益呢?這些告知的責任應該落實到村里長
村里長 也不一定會懂......
@user-fireball 要選票時就很懂
那個姓麥的就是我老婆家😢
🌹🌹🌹🌹🌹🌹🌹🌹🌹
讓有房產的自己去當兵,保衛他自己的財產。
0:01精彩預告0:55拆屋還地案例2:28一.丙向乙買地上物不成2:47二.丙依民767條告乙拆屋還地3:00丙主張其不當得利,要求收地租3:08實務上以土地法第97條用“申報地價”收租,且不超過“申報地價10%”作為計算租金之基礎3:30不合理處:地主去法院告,收的租金很少,但占用人轉租收的租金卻很多3:48以前土地法第97條為保護承租人,所以將價格壓很低3:56若為商業地區,地租則不受土地法第97條限制4:05若以前原租金很低想調高,可用“調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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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四.何謂有權?(1)當初有向其阿公買,但丙現已繼承,因物權>債權7:58因債權為“相對性”,只能向阿公或其繼承人主張,但現地已轉至他人名下,除非權利濫用,不然無法8:20 8:28(2)有跟阿公租地蓋房,後因不知租金給誰所以沒付9:00只要能“舉證”當初有租約或有收租金9:24買賣不破租賃9:30民88年5月5日民法公布前皆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9:38之後的要主張則要1.移轉時要占有中2.租約5年以上須公證10:08此案適用舊法,因此只要能舉證有租約即可主張10:34好與不好,相同情形但命運卻大不相同11:43土地開發最怕碰到有地上物12:02(3)乙出借土地給甲蓋房12:13原物權>債權,可拆。但現實務上變“出借比買賣具更大效力”12:29民97年最高法院決議-若債權不能對抗物權,物權>債權,是可拆的12:42此稱“地震買賣”,土地借你蓋房,但因“沒訂期限”,後將土地轉手,因此要拆13:19債權物權化13:41若要提出債權物權化需對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應是有“建照執照”或“公法上負擔”的部分,讓“合法建物”債權物權化14:05若為非法建物,應落實物權>債權14:17若其有建照14:33可依民833-1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14:54但現判決是沒有到的一天,對地主不公平15:00法律關係應1.“轉換為地上權”,要借民833-1條15:09 15:20在轉手第三人後若不能拆,應轉換為民425-1條法定地上權15:33他們之間2.“應轉換為租賃法律關係”,可收取租金15:45 17:17*土地千萬不要借他人蓋房,免得收不回來17:31使用借貸的目的要寫清楚,達到目的後要歸還17:38土地使用同意書“可附期限”17:59(4)借名-甲借乙名買地,乙轉手丙,丙告甲拆屋還地18:41借名人只取得“返還請求權”19:05 19:23可類推適用民425-1條認定其有“法定租賃權”19:40 20:10 20:55買賣地上有房要注意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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