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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0孝女的費用😅法院是沒有給的😆~謝謝律師分享這種讓人哭笑不得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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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7 (p87-p99)=2/2契約解除/終止/違約金
1:26:27 (p87-p91)1:26:46 p87契約解除/契約終止1:27:51 p88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1:28:26 p89終止契約*依原契約應得之利益1:29:11 p90-計算所失利益之範圍應以契約終止時狀態為準1:29:51 p91*重新發包成本,差價,營業利潤損失
1:30:05 (p92-p99)1:30:16 p92違約金1:31:16 p93*違約金種類1:31:46 p94*違約金審酌標準1:32:26 p95-法院得依以職權減少至相當金額-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1:33:11 p96*違約金>給付遲延1:33:31 p97*違約金>解除契約1:33:41 p98-依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252)1:34:46 p99*違約金>終止契約
相當因果關係: 通常條件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損益相抵要出於同一事實行為醫療費用: 中醫ok 國術館沒有合格醫師證照法院實務通常不會過強制責任險: 受害人或被保險人若已從加害人之強制責任險,或本身強制責任險領賠,該領賠金額必須從損害賠償中扣除健保:自付額可以請求,非自負額不可請求,診斷證明書可以請求,家屬擔任看護也可以請求撫養費: 以撫養義務人之平均餘命計算之 某女之夫死亡,加害人要與其成 年或將來成年之子女分擔撫養義 務
怎麼都沒讓人有喝水休息一下的時間?至少旁邊也得準備一杯水給人喝吧?連續109分的演講真的很辛苦!
1:2:43 (p62-p86)=2/3債務不履行
1:2:43 (p61-p65)1:2:49 p61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民225,226,266,267*給付遲延: 民231,232,233*不完全給付: 民227*契約無效: 民247*解除契約: 民260*終止契約: 民263準用260*人格權損害: 民227.1準用民192-1951:4:051:4:05 p62履行利益(契約有效)*履行利益賠償:-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260)-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產生1:4:25 p63-解除契約之效果,於契約有效期間:.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基於債務所為之損害,亦需賠償-民260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或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1:5:10 p64信賴利益(契約無效)-信賴利益(消極的契約利益): 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依規定,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履行利益(積極的契約利益): 以法律有效存在為前提1:5:301:6:20 p65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賠償項目舉例:-原給付?-特定物價值: 價格計算標準-價差: 標的物跌價? 另行採買之價差?-轉售利潤-不能營業之損失-對他人之賠償/違約金-配合履約之費用-未能減損之支出-喪失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1:8:09 (p66-p69)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1:8:16 p66*不得請求給付-債之給付不能時,除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權人得依請求損害賠償外,不能仍請求履行契約1:8:46 p67*特定物之應有市價-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雖存在,但其內容已變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復以原定之給付為標的-如其給付為特定之標的物,則其損害以該標的物應有之市價計算1:9:21 p68*標的物價格上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是"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賠償之時"為準-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1:10:31 p69*自行採買之價差-因向他人購買乃不得不採取之措施
1:10:49 (p70-p79)1:11:31 p70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標的物價格減損-民230: .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與舉證-不動產買賣之價格漲跌,受...等諸多因素影響1:11:51 p71-在債務人延遲中,縱債權人或許因市場價格漲跌而有未實現損失,然此僅止於"可能"而已,"欠缺客觀確定性"1:13:01 p72*標的物價格下跌1:15:11 p73*喪失可能轉售利益1:15:51 p74*對他人之違約金1:16:26 p75*遭買主扣款1:16:51 p76*配合履約之支出,未能減損之費用1:17:56 p77-案例: 儲存期間倉租1:18:36 p78*不能營業之損失1:18:56 p79*延誤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1:19:30 (p80-p86)1:19:41 p80不完全給付*不完全給付>定義-已提出給付,只是不符合債之本旨.瑕疵給付: 標的物本身價值減損.加害給付: 侵害債權人固有利益-仍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1:21:31 p81*不完全給付>類型1:21:56 p82*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1:22:46 p83-計算應減少之數額1:23:16 p84*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1:24:16 p85-誤為拒絕往來戶註記之損失1:24:591:25:11 p86*不完全給付>慰撫金-財產遭查封之名譽/債信損失.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規定:.*民195.1.*民227.1
重點: 53及55分鐘之後,談到折舊及「交易價值減損」。
1:2:43 =1/28,1/29,1/301:26:27 =1/31
1:2:43債務不履行1:2:49 p61*給付不能: 民225,226,266,267*給付遲延: 民231,232,233*不完全給付: 民227*契約無效: 民247*解除契約: 民260*終止契約: 民263準用260*人格權損害: 民227.1準用民192-195
1:4:05履行利益(契約有效)1:4:05 p62*履行利益賠償:-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260)-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產生1:4:25 p63-解除契約之效果,於契約有效期間:.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基於債務所為之損害,亦需賠償-民260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或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信賴利益(契約無效)1:5:10 p64-信賴利益(消極的契約利益): 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依規定,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履行利益(積極的契約利益): 以法律有效存在為前提
1:5:30給付不能/給付遲延1:6:20 p65*賠償項目舉例:-原給付?-特定物價值: 價格計算標準-價差: 標的物跌價? 另行採買之價差?-轉售利潤-不能營業之損失-對他人之賠償/違約金-配合履約之費用-未能減損之支出-喪失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1:8:09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1:8:16 p66*不得請求給付-債之給付不能時,除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權人得依請求損害賠償外,不能仍請求履行契約1:8:46 p67*特定物之應有市價-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雖存在,但其內容已變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復以原定之給付為標的-如其給付為特定之標的物,則其損害以該標的物應有之市價計算1:9:21 p68*標的物價格上漲-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是"應有狀態"-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故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賠償之時"為準-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1:10:31 p69*自行採買之價差-因向他人購買乃不得不採取之措施
1:10:49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1:11:31 p70*標的物價格減損-民230: .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與舉證-不動產買賣之價格漲跌,受...等諸多因素影響1:11:51 p71-在債務人延遲中,縱債權人或許因市場價格漲跌而有未實現損失,然此僅止於"可能"而已,"欠缺客觀確定性"1:13:01 p72*標的物價格下跌1:15:11 p73*喪失可能轉售利益1:15:51 p74*對他人之違約金1:16:26 p75*遭買主扣款1:16:51 p76*配合履約之支出,未能減損之費用1:17:56 p77-案例: 儲存期間倉租1:18:36 p78*不能營業之損失1:18:56 p79*延誤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這種東西就一句話:沒錢最大
唉沒有重大傷害沒有陪償問題
Inditod
請不要一直說「那」,「那」,「那」。
小王子 哦
那你來幹嘛?
44:50孝女的費用😅法院是沒有給的😆~謝謝律師分享這種讓人哭笑不得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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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資源回收資料整理很快這個我是照台灣的法律這樣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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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7 (p87-p99)=2/2
契約解除/終止/違約金
1:26:27 (p87-p91)
1:26:46 p87
契約解除/契約終止
1:27:51 p88
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不妨礙損害賠償
1:28:26 p89
終止契約
*依原契約應得之利益
1:29:11 p90
-計算所失利益之範圍應以契約終止時狀態為準
1:29:51 p91
*重新發包成本,差價,營業利潤損失
1:30:05 (p92-p99)
1:30:16 p92
違約金
1:31:16 p93
*違約金種類
1:31:46 p94
*違約金審酌標準
1:32:26 p95
-法院得依以職權減少至相當金額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亦得比照債權人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
1:33:11 p96
*違約金>給付遲延
1:33:31 p97
*違約金>解除契約
1:33:41 p98
-依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數額(民252)
1:34:46 p99
*違約金>終止契約
相當因果關係: 通常條件
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
解除契約,終止契約
損益相抵要出於同一事實行為
醫療費用: 中醫ok 國術館沒有合格醫師證照法院實務通常不會過
強制責任險: 受害人或被保險人若已從加害人之強制責任險,或本身強制責任險領賠,該領賠金額必須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健保:自付額可以請求,非自負額不可請求,診斷證明書可以請求,家屬擔任看護也可以請求
撫養費: 以撫養義務人之平均餘命計算之
某女之夫死亡,加害人要與其成
年或將來成年之子女分擔撫養義
務
怎麼都沒讓人有喝水休息一下的時間?至少旁邊也得準備一杯水給人喝吧?連續109分的演講真的很辛苦!
1:2:43 (p62-p86)=2/3
債務不履行
1:2:43 (p61-p65)
1:2:49 p61
債務不履行
*給付不能: 民225,226,266,267
*給付遲延: 民231,232,233
*不完全給付: 民227
*契約無效: 民247
*解除契約: 民260
*終止契約: 民263準用260
*人格權損害: 民227.1準用民192-195
1:4:05
1:4:05 p62
履行利益(契約有效)
*履行利益賠償: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260)
-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產生
1:4:25 p63
-解除契約之效果,於契約有效期間:
.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
.基於債務所為之損害,亦需賠償
-民260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或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
1:5:10 p64
信賴利益(契約無效)
-信賴利益(消極的契約利益): 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
..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依規定,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履行利益(積極的契約利益): 以法律有效存在為前提
1:5:30
1:6:20 p65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
*賠償項目舉例:
-原給付?
-特定物價值: 價格計算標準
-價差: 標的物跌價? 另行採買之價差?
-轉售利潤
-不能營業之損失
-對他人之賠償/違約金
-配合履約之費用
-未能減損之支出
-喪失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1:8:09 (p66-p69)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1:8:16 p66
*不得請求給付
-債之給付不能時,除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權人得依請求損害賠償外,不能仍請求履行契約
1:8:46 p67
*特定物之應有市價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雖存在,但其內容已變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復以原定之給付為標的
-如其給付為特定之標的物,則其損害以該標的物應有之市價計算
1:9:21 p68
*標的物價格上漲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是"應有狀態"
-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
-故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賠償之時"為準
-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
1:10:31 p69
*自行採買之價差
-因向他人購買乃不得不採取之措施
1:10:49 (p70-p79)
1:11:31 p70
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
*標的物價格減損
-民230:
.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
.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與舉證
-不動產買賣之價格漲跌,受...等諸多因素影響
1:11:51 p71
-在債務人延遲中,縱債權人或許因市場價格漲跌而有未實現損失,然此僅止於"可能"而已,"欠缺客觀確定性"
1:13:01 p72
*標的物價格下跌
1:15:11 p73
*喪失可能轉售利益
1:15:51 p74
*對他人之違約金
1:16:26 p75
*遭買主扣款
1:16:51 p76
*配合履約之支出,未能減損之費用
1:17:56 p77
-案例: 儲存期間倉租
1:18:36 p78
*不能營業之損失
1:18:56 p79
*延誤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1:19:30 (p80-p86)
1:19:41 p80
不完全給付
*不完全給付>定義
-已提出給付,只是不符合債之本旨
.瑕疵給付: 標的物本身價值減損
.加害給付: 侵害債權人固有利益
-仍須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1:21:31 p81
*不完全給付>類型
1:21:56 p82
*不完全給付>瑕疵給付
1:22:46 p83
-計算應減少之數額
1:23:16 p84
*不完全給付>加害給付
1:24:16 p85
-誤為拒絕往來戶註記之損失
1:24:59
1:25:11 p86
*不完全給付>慰撫金
-財產遭查封之名譽/債信損失
.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規定:
.*民195.1
.*民227.1
重點: 53及55分鐘之後,談到折舊及「交易價值減損」。
1:2:43 =1/28,1/29,1/30
1:26:27 =1/31
1:2:43
債務不履行
1:2:49 p61
*給付不能: 民225,226,266,267
*給付遲延: 民231,232,233
*不完全給付: 民227
*契約無效: 民247
*解除契約: 民260
*終止契約: 民263準用260
*人格權損害: 民227.1準用民192-195
1:4:05
履行利益(契約有效)
1:4:05 p62
*履行利益賠償: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260)
-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產生
1:4:25 p63
-解除契約之效果,於契約有效期間:
.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
.基於債務所為之損害,亦需賠償
-民260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或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不存在
信賴利益(契約無效)
1:5:10 p64
-信賴利益(消極的契約利益): 如訂約費用,準備履行所需費用,另失訂約機會之損害
..契約因出賣人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者,買受人所得請求賠償之範圍:
..依規定,以因信賴契約有效所受之損害為限
-履行利益(積極的契約利益): 以法律有效存在為前提
1:5:30
給付不能/給付遲延
1:6:20 p65
*賠償項目舉例:
-原給付?
-特定物價值: 價格計算標準
-價差: 標的物跌價? 另行採買之價差?
-轉售利潤
-不能營業之損失
-對他人之賠償/違約金
-配合履約之費用
-未能減損之支出
-喪失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1:8:09
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1:8:16 p66
*不得請求給付
-債之給付不能時,除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者,債權人得依請求損害賠償外,不能仍請求履行契約
1:8:46 p67
*特定物之應有市價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雖存在,但其內容已變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復以原定之給付為標的
-如其給付為特定之標的物,則其損害以該標的物應有之市價計算
1:9:21 p68
*標的物價格上漲
-損害賠償之目的在於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並非"原來狀態",而是"應有狀態"
-應將損害事故發生後之變動情況考慮在內
-故其價格應以債務人"應為賠償之時"為準
-算定標的物價格時,應以"請求時"或"起訴時"之市價為準
1:10:31 p69
*自行採買之價差
-因向他人購買乃不得不採取之措施
1:10:49
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
1:11:31 p70
*標的物價格減損
-民230:
.債權人依給付遲延之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無須就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事由為主張及舉證
.而應由債務人就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給付而不負遲延責任,為主張與舉證
-不動產買賣之價格漲跌,受...等諸多因素影響
1:11:51 p71
-在債務人延遲中,縱債權人或許因市場價格漲跌而有未實現損失,然此僅止於"可能"而已,"欠缺客觀確定性"
1:13:01 p72
*標的物價格下跌
1:15:11 p73
*喪失可能轉售利益
1:15:51 p74
*對他人之違約金
1:16:26 p75
*遭買主扣款
1:16:51 p76
*配合履約之支出,未能減損之費用
1:17:56 p77
-案例: 儲存期間倉租
1:18:36 p78
*不能營業之損失
1:18:56 p79
*延誤商機投資無法回收
這種東西就一句話:沒錢最大
唉沒有重大傷害沒有陪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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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一直說「那」,「那」,「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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