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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的最高法庭/憲法法庭的最、最、最基本的底線就是獨立性、公正性。沒有任何先進國家的大法官會像台灣是清一色的綠油油或藍悠悠,而且蔡英文的憲法法庭的所有釋憲結果全部都是執政黨勝訴! 【這是全世界司法界的笑話,是獨裁或落後國家才會出現的 「袋鼠法庭」 奇觀 】。所以先進國家都採用了各種制度來確保大法官獨立性,嚴防其受政黨影響,這是為什麼西方司法女神像都是蒙眼的。舉例:>>> 日本制度:任職後每當選舉年需要通過「最高法院審判官國民審查」(公投 referendum),如果反對票比例達到一定門檻,法官就會被罷免。>>> 德國制度:由聯邦議會和聯邦參議院各自提名8人(按照政黨席次比例),各自選舉產生,超過2/3才能當選。>>> 法國制度:大法官的1/3由總統、上議院、下議院分別提名。>>> 英國制度:2005年改革後,由獨立的選拔委員會負責推薦大法官候選人。 (2005年前數百年英國最高法院更偏重國會,直接設立在上議院,由終身貴族的10幾位法律大臣組成)。>>> 美國制度:大法官職位終身制;參議院嚴格核查被提名人的判決獨立性的歷史、及學歷經歷(特別是專業法官司法經驗和資格)。
就是要你地方努力招商之前臺北市招商第一真的讓現在賺到是不是又要說圖利了嗎?
這次憲訴法修正還是有瑕疵,如果不管是何種原因造成在任大法官只有一人,大法官可以有啥功能來保障人民權利?這個問題是我去看已經廢止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文字時發想的問題。很確定的是,在任大法官只剩一人時當然沒有"釋憲"的正當性,但釋憲結果要落實仍然需要立/修法,因此縱使只有一名在任大法官也應該有"緊急處置權"。比照總統緊急命令程序,當大法官行使緊急處置權時,應送立法院追認並提出修法建議,立法院同意追認則應在一定時限內參考大法官修法之建議完成立法程序,未完成立法前緊急處置權持續有效,若立法院不同意追認則緊急處置權立即失效。假設大法官不足額造成無法完成釋憲程序,以113憲判11為例,人民權利明顯受到侵害卻無管道受到憲法保障,賦予"大法官緊急處置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更好的是,完全沒有大法官釋法者與立法院立法者互相扞格問題。希望給翁曉玲委員參考。
我覺得您的建議也還有點小問題....但真的值得好好討論!
@@hwj1970 其實,所謂的違憲與否最終落實仍靠法律,將有違憲之虞的法律改正,並不一定要是或否的博輸贏。落實同意權之行使,大法官之超然地位就能獲得確定,不管大法官人數多少是否足額,現任之大法官本就應獲得充分尊重,大法官之修法意見對立法之完善是助力而不應是阻力。現況是大法官之釋憲每每造成立法之完善之阻力,毫無修法之建議,進而成為政爭工具,造成大法官之官箴減損,大法官適任者本就是鳳毛麟角,大法官寧缺勿濫不可濫竽充數才是正本清源之道。大法官因利益迴避或許不能對10/9/8/7做出釋憲,但憲訴法中對總統賦予"義務",大法官則無利益迴避問題,依國情報告釋憲之邏輯,有違憲之虞。我理解這樣寫法條的原因,在現況下無反對之理由,但有違憲之虞是一個客觀事實。
黃珊珊真的⋯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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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制度:2005年改革後,由獨立的選拔委員會負責推薦大法官候選人。 (2005年前數百年英國最高法院更偏重國會,直接設立在上議院,由終身貴族的10幾位法律大臣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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