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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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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憲訴法修正還是有瑕疵,如果不管是何種原因造成在任大法官只有一人,大法官可以有啥功能來保障人民權利?這個問題是我去看已經廢止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文字時發想的問題。很確定的是,在任大法官只剩一人時當然沒有"釋憲"的正當性,但釋憲結果要落實仍然需要立/修法,因此縱使只有一名在任大法官也應該有"緊急處置權"。比照總統緊急命令程序,當大法官行使緊急處置權時,應送立法院追認並提出修法建議,立法院同意追認則應在一定時限內參考大法官修法之建議完成立法程序,未完成立法前緊急處置權持續有效,若立法院不同意追認則緊急處置權立即失效。假設大法官不足額造成無法完成釋憲程序,以113憲判11為例,人民權利明顯受到侵害卻無管道受到憲法保障,賦予"大法官緊急處置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更好的是,完全沒有大法官釋法者與立法院立法者互相扞格問題。希望給翁曉玲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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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憲訴法修正還是有瑕疵,如果不管是何種原因造成在任大法官只有一人,大法官可以有啥功能來保障人民權利?這個問題是我去看已經廢止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第12條"中央政府所在地全體大法官"文字時發想的問題。很確定的是,在任大法官只剩一人時當然沒有"釋憲"的正當性,但釋憲結果要落實仍然需要立/修法,因此縱使只有一名在任大法官也應該有"緊急處置權"。比照總統緊急命令程序,當大法官行使緊急處置權時,應送立法院追認並提出修法建議,立法院同意追認則應在一定時限內參考大法官修法之建議完成立法程序,未完成立法前緊急處置權持續有效,若立法院不同意追認則緊急處置權立即失效。假設大法官不足額造成無法完成釋憲程序,以113憲判11為例,人民權利明顯受到侵害卻無管道受到憲法保障,賦予"大法官緊急處置權"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更好的是,完全沒有大法官釋法者與立法院立法者互相扞格問題。希望給翁曉玲委員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