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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無法確定事實如何,但康先生的發言真的是很呵呵所以不要成為以偏概全卻自以為了解的網路霸凌一份子真的很重要,被有心人操弄都不知道常常搞得法律上最終結果明明是勝訴或無罪的一方,卻無法再社會立足……謝謝瑩真律師的所有用心
真的,中間無端生事,待煙塵喧囂落地釐清的時候,這些過程已經把一個人的名譽生活甚至工作都毀掉了,最後又有多少報導和澄清機會可以昭雪辯白。
我覺得這個跟台灣社會肉搜文化很有關係加上台灣地小人擠再加上資訊發達的年代真的很容易被曲解放大
男的轉汙點證人 配合元配針對許博士 光這點 就完全不想站在元配這思考 有種密謀很久仙人跳的感覺
但重點是法律是要講求證據的...
感覺就是跟人家一夜情,突然一堆人衝進來拍照說搞了我老婆要給多少錢的意思
真希望真的是另類的一種仙人跳這樣女性才會思考被仙人跳是有多幹
男方權良感情,利益之後站在元配那邊有很奇怪嗎?
人性上很正常啊,難道這節骨眼還跟元配硬幹嘛?讓自己也吃官司嗎? 還是示弱表示配合調查比較快?
就輿論來說,許藍方博士已經輸掉了很多東西,這是個悲哀的現實。就像瑩真律師所說,眾口鑠金哪,哪怕最後結果確實是這夫妻倆誹謗,恐怕許藍方在這期間損失掉的一時之間也難以彌補回來。
她應該已經完全毀了,遇人不淑啊⋯
當小三實本來就理虧,何來遇人不淑?
@@nicole65699 但是你也還不能確定她百分百就是外遇了吧 現在還在各說各話的階段吧
現在其實也都還沒有確切的證據,法官也還沒判,我們屬於吃瓜群眾分享自己的觀點我也沒說她的行為就完全沒問題😂,只是說她遇到這個男的沒擔當,一被抓包馬上把所有一切供出來,然後告她,當然這是人性,他自保的手段,可是很明顯就是孬啊,道歉該道歉、也可以站在盡量保護她的立場啊,他目前看來就是自保第一,要死妳去死就好,讓我老婆告妳我好站跟她同一陣線以後拍拍屁股回歸家庭,這種態度不欠嘴嗎?
@@1025005 有啥完全毀兩邊拿出的證據都薄弱到靠北兩邊都跟智障一樣沒有比較有利的證據出現= =藍有沒有偷吃根本很好查結果兩邊都在耍喜憨一樣
這樣夫妻聯合起來告對方的模式 總覺得跟仙人跳好像有點類似......
你要說是仙人跳也行啦但細究仙人跳是欺騙對方 誘拐對方,讓對方利益受損外遇好像就不是耶(除非對方隱瞞已婚身分)而且基本上,發生這種事,最後夫妻聯合告小三的幾乎都佔大多數小王還不一定,但就是老婆不告小三,老公也會安然回歸家庭例如最近就有阿祥外遇最慘的應該是房思琪了吧雖然結果看起來不太公平,為什麼外遇是兩個人,卻只有一人受罰但從另一個角度,法律的出發點之一,是保護受害者(或為受害者討公道)這起外遇受害者就是老婆,她認為她只被小三傷害,只想告她,也是她的權益這就沒什麼公不公平律師講的蠻不專業的還說未來一直外遇,就算發生了,老婆就喜歡外遇的老公,她爽就好而且很不客觀說什麼社會輿論會對許藍方造成傷害男的說自己外遇,不會傷害自己嗎?? 又不是像G排妹一樣亂講 說到底就是千萬別當小三這是保護自己最好辦法,那是犯法的這也是成年人應該為自己負責的坦白說,自己喜歡渣男,也要檢討啊
@@sclork 珍惜生命遠離已婚人士
仙人跳要被跳的那方自己受騙掉進去才算數這種夫妻一起指控如果事後證實是捏造的情形比較像強暴
@@sclork 但許的說法是她與康根本沒關係啊 是男方一直糾纏他 在指責她是小三的身分之前 應該先確認這到底是不是虛假事實吧
我也這麼覺得!
假設一位人夫長得不差職業也是大家認為不錯的他跟自己的妻子串通好故意與別的女人外遇並刻意留下證據一段時間人妻假裝發現選擇只告小三侵犯配偶權所以這一對夫婦可以靠著民法中的侵害配偶權賺錢嗎
合法仙人跳
佛跳牆
沒錯 這就是妥妥的仙人跳留言個男人要好好的保護自己,免的被女權誣告性侵女權在我下面留言:不要接近女生,你就不會被誣吿了啊現在性別對調的仙人跳,同樣是女權: 仙人跳啦~~人家嘲諷女性雙標就該吞下去,事實~
沒聽過新聞報導有人多次靠這事斂財!但是聽過小三賠錢,人家倆夫妻和好去歐洲旅遊!🤣🤣🤣
@@精神科醫師-y4q 所以這跟誣告性侵有什麼關係???but 我在很多地方看過你欸~我記得你之前有留過「女生穿得露被性騷擾自己也要檢討」的留言,還想要在這帶風向哦?你每個留言語意都不明但唯一不失的就是貼標籤行為,提醒你除非你不是想死否則就對世界多點關愛,你的人生只剩下仇恨了該去看病~~看到你們這種沙文均一套餐揪著別人有吃附餐就不能選擇太好主餐的心態,實在是有夠噁心~~不要自己口中說女生怎樣卻到處一直看女生討論什麼在意什麼,我有印象別人的討論串你自己也會在下方主動留一堆三觀不正的留言,扭曲跟你意見不符的內容還搞得自己很委屈,很打自己臉真的~端看你這樣子的行為就讓人覺得作噁。
感覺就只是「有高人指點」「兩害相權取其輕」😆😆😆😆
利益極大化
看完後了解到,任何的正義到了有心人的身上,都可以操控玩弄來獲取利益的...
通姦除罪化 都已經過一陣子了,很多民眾還是不懂,還以為通姦被允許,然後罵社會變淫亂...... = ="這些人什麼時候才要長點知識...
自律就不用他綠嘍不過說實在 面對人性問題確實漏洞百出
這是教育的失敗,不管是學校還是媒體的責任,我就看過某女知名主播在播新聞時大力批判說"這不是鼓吹通姦嗎"看了真的讓人直搖頭,一點專業跟倫理都沒有
@@李霈漓 tvxx嗎?
確實不少個案被告多數女性最好可怕的是某男妨礙性自主某女某女因舉證不足敗訴正宮剛好撿敗訴的資料來反告某女妨礙家庭
嗯... 雖然我贊同通姦除罪化, 但像這種說法是有點爭議的, 如以下:通姦罪是有刑罰效力的, 無形中就是一種震懾力, 但通姦除罪化後, 剩下的就是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及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故同樣的, 這是否會無形中讓民心產生變化呢? 故是擔負刑責壓力大還是擔負民事賠償壓力大呢?這已不是單單長點知識的的考量了
還以為這種男女情愛的八卦不會被拿來當教材,但以法律人的角度來解析,真的是很有收穫
主觀客觀不準,就看律師人可以說丁丁
以後老公就一直用告小三的方式來渣下去和騙錢,對其他女性侮辱沒罪,還真爽。有這樣的老婆,可以一起合作來玩仙人跳。
我認為外遇者的罪應該比小三重,因為外遇者才是讓一切失控 傷害雙方的那個關鍵,這在情場是很好理解的道理,在法律上能讓小三的懲罰大過外遇者的話 完全不合常理。回到人情面,這位婦人的感情有點盲目不客觀公正,而老公醫生更是糟糕,外遇完小三好像對小三沒責任一樣,跟著老婆用法律對付小三來化解自己的外遇過失。
不懂為何私人情感要訴諸法律求證N次傷害,一再證明雙方之間沒有愛了,打完官司還要繼續扮演模範夫妻🤣
外遇時傷害自己的老婆之後又跟自己的老婆聯手傷害外遇對象這樣的人真的是極品!!
@@S29T14 愛不愛的事本來就很難說 畢竟愛很多時候也只是利益考量罷了,今天就是說婦人放不下丈夫吧。今天他們夫妻不是公眾人物 相對許藍方才是,所以這比較像是婦人想破壞許藍方的公眾形象,因為許藍方的地位跟條件很高 所以很有破壞她來發洩情緒的價值
看完後 如果是說好要這樣提告小三 算不算是合法的仙人跳?
順便也想知道如果小三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已婚的情況下也告得成嗎
好像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就告不成?之前好像有看過類似報導?畢竟元配跟小三都是被騙的
聽完應該一堆人聯想到仙人跳...
提告一個本來就很正常,想像自己是原配就知道了,如果想要他回歸家庭怎麼會告配偶,或許他是想要事後跟他離婚想先處理小三的事這也是有可能的啊,男方承認外遇也沒什麼奇怪,又不一定所有人都想護小三
仙人跳那還算好的勒,如果事後證實是夫妻唱雙簧亂咬,直接變隔空強奸
感謝律師的解惑!!謝謝:D
感覺男方跟老婆一起仙人跳許博士
感謝你一路製作影片,真的是受益良多
雖然通姦行為已經除罪了,但這並不表示變相允許通姦。即便不能用刑法來制裁,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朋友們還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來向請求損害賠償或訴請離婚,一樣可以透過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Thiago Silva 所以表示你完全沒理解通姦除罪化的理由,法盲終究是法盲。
@Thiago Silva 法盲一枚,結案
刑罰的使用應該是最後手段,雖然通姦罪可以懲處對婚姻不忠及介入他人婚姻者,但這和當時的立法目的「維繫他人的婚姻關係」不符。
通姦行為大多都發生在私密領域,為了蒐證恐怕會妨害到他人祕密。另外,法官法官在審判通姦罪也會為了發現真實,將被告傳喚到庭,這些行為恐怕會造成配偶間的裂痕,罪造成的損害超越了所保護的法益。另外,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保障「婚姻」,但兩個人的婚姻關係不會因為其中一方與他人通姦消滅,只有離婚才會。說是用來懲罰對婚姻不忠者和介入婚姻者的刑法,卻常被婚姻中遭到背叛的一方拿來做為報復的手段。
@Thiago Silva 通姦是兩個人的事,雖然這樣的行為對大多數人來講是不值得鼓勵
敢做不敢當 實在太噁心🤮 一個巴掌拍不響 最有問題的是男生好嗎
妳要小心等等某樓某個沙文噁心男又要曲解妳的留言藉此提及女權了~~沙文主義都有被害妄想(因為這個人是仇女常勝軍,詳細情形我在那串留言有留下),什麼都可以提到女權,意思是說都是女權的原因所以害得男生外遇的權利都沒了~~小心妳被檢討~~
感謝分享!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台灣法制看似平等,但大多數人的下意識觀念還是貶低女性及陰柔特質、甚至僅針對女性進行性羞辱及蕩婦羞辱。同樣犯錯,女性會遠比男性受到更多眾人的責難,尤其是針對性方面。阿翔和謝忻外遇,男方永遠都被輕放但女方卻永遠失去舞台機會。被外遇傷害的元配往往也害怕失去男人(怕失婚沒面子、情感放不下等原因)而選擇原諒犯錯的男人,轉而只攻擊其他女人。這些都是性別平等民智未開的鐵證,哪怕當事人外相是擁有高學歷知識分子,內在觀念卻都跟封建時代一樣冥頑不靈。
如果有夫妻用這種方式斂財也不無可能啊,真的防不勝防
瑩真律師的反諷真的超好笑,btw今天這套衣服很好看
衣服像睡衣
如果夫妻兩人講好各自出去爽, 然後保留爽的證據, 在各自對對方的對象提高求償, 挖~~根本就是無本生意阿 可以當成一個職業了 專業金光黨
以前還真的在新聞上看過這類社會案件,俗稱仙人跳
可怕纇是金光黨
自己外遇還留下證據的渣男⋯⋯恐怕是有計謀的?
不知道交往前留下「對方聲稱自己沒有配偶」的證據 是否就可以保護自己呢
所以說不要錢的最貴
讚。優質頻道
謝謝律師❤
應該要有讓小孩向外遇父母求償的法規這種事件往往是小孩受到的傷害最大😢
若小孩未成年,你有何看法⋯
@@斌小無 長大再來告啊!加個追訴期不會很難吧?
@ lancelonginus 所謂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須為「得為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6個月的期限過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你要為這類修改刑法很難,再者鬧到離婚都還會有撫養權問題,想讓孩子,甚至要等成年後再來處理賠償實在天方夜譚
@@斌小無 我覺得可以讓未成年選擇是否與父母同住。在父母打外遇訴訟的期間,讓小孩有選擇要不要與父母同住的權利。因為目睹父母互相傷害(吵架、言語、行為)對孩子的心理會造成不可磨滅的創傷,發現自己的家庭破碎、被要求選邊站、擔心今天回家又會發生什麼事,這已經對小孩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這樣的家庭真的不適合扶養小孩。如果小孩選擇不同住,至少能大大減低父母不合過程中造成的傷害,看是要住親友家還是租房,那住其他地方的費用必須由父母雙方負擔,直到整個事件結束。孩子遠離現場也可以讓父母專心喬事情,不拿孩子當擋箭牌或發洩對象。畢竟外遇本來就不是小孩的責任,無法提供養育孩子的健全環境就算了,至少不要再對他造成更多傷害吧。我認為不要直接求償金錢的理由是 直接給未成年提告的權利可能會被父母拿來當作攻擊對方的手段,而且要錢的話可能也會造成日後父母心中的疙瘩,更無法彌補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已經成年的小孩或許可以賠償金錢,但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想法🤔以上只是我小小的見解,可能還是有不周全ㄉ地方,請手下留情🥺
我想很難讓未成年自行選擇是否與父母同住,除非父母雙方都棄養,才有可能由二等親扶養,並且索取撫養費直到成年
我在上刑法課的時候 老師講到239的經典語錄就是「女人何苦為難女人」講到為什麼沒有自殺罪,經典語錄就是「難道要處罰他死意不堅」 😂
關於自殺罪 印度還真的有
@@user-xuanchiang 馬來西亞也有
我個人覺得女人何苦為難女人這件事情主要是去脈絡化,並且也偷換概念的結果
軍法也有
我只覺的做錯了 不想負責任才會用【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來逃避】我是覺得蠻可悲的
不管有沒有男的真的很渣,爽要爽告要告順便求償,又一幅受害者樣子,有吃又有拿。
擺明很想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自己是個渣男,這種要求我這輩子第一次看到
1)3人中許藍方比較有名氣,劉醫師甚至長什麼樣很多人都不知道,一個在明一個在暗,2)本來就已經進入法律程序,家醜不外揚,夫婦卻選擇對媒體公開,特意製造社會輿論,背後目的是什麼?3)康醫師不論是真外遇還是假外遇,本身就是事件的始作俑者,現在來一個華麗轉身控告許藍方,他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不管最後結局是什麼,劉醫師都可以繼續用受害者的身分自居,至少名利影響不大,不是嗎?如果法律程序真的對自己有利,夫婦倆大可不必揭開自己的傷疤以至於落人口舌,不是嗎?參考謝忻阿翔的事件始末,阿翔已經復出,康醫師往後也可以繼續瀟灑過活,不是嗎?不管告贏告輸,整個事件“最大”的受害者,就只剩下一人,很明顯是個圈套。事件的其一個可能性,就是許藍方根本沒有介入他人家庭,這個圈套最可怕的地方在於,當社會輿論越是用到“外遇” “原配” “配偶” “通姦”這些詞時,其實已經是對許藍方的未審先判了。
康醫師的好處就是天下男人想的一樣,偷吃後又回歸家庭(舒適圈)想保住原有的一切!
@@Mooncat08 再賺一筆三百萬😂
診所因為疫情沒生意, 想利用這件事
覺得外遇的人比小三更應該受到懲罰,背叛關係的是外遇的人欸!
+1在婚姻中負有忠貞義務的是婚約者,不是外人。
我们这边当小三不会有任何处罚……当然,如果是公职人员通奸会被开除。
太有内容👍
外遇跟家暴一樣 你只要原諒一次 很大概率會有234567次因為 反正 你會原諒我
而且反正有錢可以拿
跟進時事,我只服瑩真律師,感謝律師
中指通
@@huang78728 通哥不是“跟進時事”,而是“同步時事”
💥💥結婚就應該對另一半忠貞如果知道自己會花心,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感就不應該結婚或是夫妻情感已經變質走不下去了至少也要好好處理分手把"關係"理順了要重啟另一段感情再來說才不會對不起所有當事人....
看看現在的離婚率就知道很多人並沒有真正準備好進入婚姻家庭。不論是心態上還是生理上都是這樣。所以婚外情問題,比比皆是。或是閃婚後沒多久又迅速離婚。如果沒小孩可能還可以瀟灑離婚,最慘的是小孩生了,父母離婚,遭殃的只是那個無辜的孩子⋯⋯就跟現在許多人盛行的速食愛情一樣既沒有深度也沒有辦法在婚後能好好的維繫下去。一點風波誘惑就可能讓這個不穩定的家庭從此分崩離析,然後製造出更多的悲劇出來。
@@林羽峻 認同~~👍👍👍
終於等到這篇🙃
唉~真的是混亂😑很難接受婚姻外遇這種事情
這新聞我看到最嘔心的是,新聞應當是中立的,但實際上現在無論男方說什麼,新聞都會把它寫成「真的」,例如標題什麼「他『自白』/『公開』/『承認』跟女方的不當關係」,女方說了什麼?they don't fucking care.
我也可以承認,我跟某個女神發生過關係呀~哪種狗屁聲明,一年前的發票故意留著就說明男的是慣犯
夫妻聯手這樣算仙人跳嗎?
但證據證明呀,本票去哪了,仙人跳並須品
學會的大概就是不要未審先判,最大的啟示就是從媽媽嘴咖啡開始
專業跟私德是兩碼子的事! 如果Dr.許有看到我的留言的話!我想對妳說只能說那個醫生真的很渣!垃圾男一個 違反醫生倫理應該倒店被辭職才對! 加油 我會繼續支持妳的專業的! 私德的部份就好好的加油吧!不要再犯第二次的錯了!
美女大律師晚上舒心愉悅喔!謝謝分享~
從康先生的行為言論來看很符合恐怖情人的特質,愛不到你就毀了你,捏造通訊軟體對話也是簡單的事,整件事就靜待司法的調查吧
館長說他很少看到一個男生一直想證明自己有外遇,外遇是很了不起嗎。
可能他覺得能跟許蘭方蠻了不起吧.....讓很多其他粉絲忌妒....
我覺得對侵害「配偶權」的對象處罰或許可以朝「知情與否」來修法,簡單說外遇對象若知情則可處罰,若不知情則只能處罰配偶,而且對配偶與外遇對象均須一併提告。有兩大好處:1、嚇阻明知道對方有家庭,卻還跟對方外遇、破壞對方家庭的人。2、嚇阻明知道自己是有家庭的人,卻還隱瞞自己有配偶的身分跟他人外遇。
我覺得應該解決的是問題的根源,如果外遇的人要同時判賠給原配跟外遇對象,我覺得應該都會突然忠誠了起來。
我認為法律不該決定一個人的感情. 法律或許可以判他們離婚, 但是怎能用罰款來控制一個人的身體或心理. 這已經違反憲法第22條的自主權
基本上現在的討論是建立在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不是感情,沒有婚姻關係下,法律根本不管怎麼談戀愛吧。婚姻不就是跟他人寫下的合夥人契約嗎?法律不能控制感情,但可以管違背婚姻契約吧?毀約不能罰錢,那簽約也沒意義了。婚姻制度沒有法律約定的責任義務,那乾脆取消現姻制度。確實法律無法控制他人情感,只是在畫道德底線而已,什麼法律,都有人可以找漏洞,不是情感,是人性。另外,我不贊成外遇入刑法,也不贊成罰處第三者。
@@chialunchan2123 婚姻制度可以違背憲法第22條的自主權嗎? 司法院不是說台灣法律走歐洲路線? 在歐洲沒有聽過有哪一條法律可以強迫一個人的身體和心理, 更沒有聽說外遇可以對外遇的人或對象求償. 法律應該要保障的是資產而不是用來幫你控制一個人的身體和心理. 已經不好的夫妻關係為什麼要法律來綁著?
法律沒有說不能離婚,何來控制一說?法律本來就是用來約束規範,心靈上的東西本來就約束不到。如果說約束規範行為就是控制,就違憲,那違憲的事情可多了。不用氣急,法律也不是我說了算,何必。你有你認為,我有我覺得,peace 。
@@chialunchan2123 法律若是被用來懲罰個人身心自主性,就是控制。 法律為何要管到兩性關係和忠誠度?不想跟配偶有性行為要被法院懲罰的話,那就是違反憲法自主權,跟配偶以外的人有性行為也是個人自由。法院只能判配偶離婚,怎能幫配偶控制懲罰對方。這是什麼落後的法律? 或許有天法律修改了大眾就不會認為可利用法律控制人身體心理
開頭的片段可以感受到 律師的無奈。 😅男人主動承認有外遇,這在桃色新聞裡,還是第一次見識到。
目前看來有兩個方向,一個是康姓夫婦指控的侵害配偶權 - 律師已經有說明了。 另一個是許方表示的誣告 - 律師就比較少說到。 想知道像這樣的案例中,若真的是誣告,能訴求怎樣的賠償?或許能成為另一個主題。
誣告罪是很難成立的, 因為其前提是對方必需是「有意」讓當事人擔負上法律責任而提出控告, 故對方只要有能提出合理或可以懷疑的證據或相關訊息, 這就很難界定這是有意或無意... 而用妨礙名譽罪反而比較容易成立~~
誣告很難成立啦,因為老婆是「打從心裡」認為她老公被勾引,即便敗訴他還是「打從心裡」這麼相信著,就無法構成誣告裡的「故意」讓對方擔負法律責任
我應該修正一下我的說法,許方的說法是"追究對方毀壞名譽等法律責任" - 許並沒有說要提對方誣告。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像這樣的案件,若許的說法為真,那在法律上能向對方提出怎樣的告訴。 另對誣告的部分是在週刊以及康的FB上表示他有三次的摩鐵刷卡紀錄、發票跟對象是許,若是他以這提交為證據的話(這部分我無法確認是否真有提交)而最後卻是康亂說的話,我是蠻想知道這算誣告嗎?
@@librawei2001 1. 首先要說明的是妨害名譽是屬於民法, 而誣告是屬於刑法2. 誣告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檢調系統一旦經報案告發, 發現犯罪事實, 可逕行開始偵查調查犯罪3. 但在康姓之妻控告許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尚未正式起訴或有判決前, 且此判決並無可能使許面臨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 故如何能控告對方誣告呢? 所以許才先行用妨害名譽罪以保障自身名譽及權益, 而如果許勝訴, 那對方可能要賠慘到家了...4. 周刊及康姓醫生同樣適用於妨害名譽罪, 但如在法庭上, 康姓醫生作證的相關說法被列入證詞, 那麽如果為假, 那就極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僞證罪, 那就更慘, 因為那是公訴罪, 沒得和解, 因為他不可能可以跟國家和解...
我個人應為其實許不用急於反告對方( 不論什麼罪),因假設她贏了,她便會有更多理據反控對方,反之姓康的應該要求神一定要贏,不然姓許那邊是有些代言經理人之類,可不會放過他,賠償起來他可要GG了
怎麼覺得是新版仙人跳!
一次外遇一次爽,一直外遇一直爽~元配跟康醫師這個TEAM如果可以持續外遇運作的話,完全是一個穩賺不賠的商機耶!
合法版的仙人跳
這個醫生不僅長的像秦偉,連行為也一樣!而且更厲害,人也要錢也不放過!
感情的問題一律建議分手婚姻的問題一律建議離婚
家事庭感覺很多這類鬼故事~
雖然我母胎單身,但對於普世婚姻價值總有些質疑。無法保證自己的情感專一,為何要執著人生唯一的伴侶,或是去糟蹋別人情感的道路。題外話,關於外遇事件,最近日本動漫圈的聲優鈴木達央與歌手Lisa也是鬧得沸沸揚揚。
一個人可以選擇不結婚,貫徹個人的人生價值觀但是如果選擇結婚,請遵守婚姻的法律制度,尊重婚姻的德約束沒道理加入了一個遊戲,卻又不遵守遊戲規則這是個很簡單的選擇問題如果不願意遵守就不該入那個坑
沒結婚前,誰都有交往自由,但一旦結婚,夫妻就是法律束縛關係,不想受法律束縛,就不該結婚,或是早一點離婚。
我認為一夫一妻並不是符合人性的設計,但法律就是這樣訂了,不想違反法律就不能有逾矩的行為~但心裡的想法是法律管不到的。
@@conniechen72 所以,是嚮往一妻多夫嗎?@@
@@戴步步 如果是全部參與者同意的狀況下有多人婚姻,或許反而是法律破壞他們的幸福呢?
只能說每次看到這種新聞就覺得,不管男女在跟對方確定交往關係前一定要把對方的身分證拿來看一下😅
有人會保留單身時的身份證,單身時刻意掛失,結婚後再拿一張,就同時有一張已婚一張未婚,所以也不一定準
@@泫影 對耶我沒想到🤔那果然我還是永遠單身就好了🤣
@@泫影 身分證有補發換發的時間顯示
@@泫影 身分證是否為最新的,可以請一些機構,比如說“銀行”認證😆
@@waynelee385 舊身分證不會顯示失效。只有諸如銀行業能過卡確認身分的才有這個功能。
這種男人也配當醫生也需要懲處,用輿論讓他失業,感覺對方實質也只要討錢而已。偷吃還供出對方屬於最大敗類。
...
而且現在還有「開放式關係」的興起,當然我認同這種你情我願雙方知情同意的關係是很OK的,但萬一有人利用這點騙人仙人跳怎麼辦?感覺交往前都要檢查身分證了但我也查到有人會故意換發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那怎麼辦啊????
你是不是對"開放式關係"有什麼誤解?外遇是夫妻其中一方不知道另外一方有別的性伴侶,開放式關係則是參與者與參與者的伴侶都知情且接受,這是完全不同的模式,謝謝。
相關訊息保留很重要,例如line對話紀錄
@@dragon012110 @洪亞米 你好,我確定我了解開放式關係,問題就在於雖然夫妻雙方、以及第三者全部都知情同意,但就法律面來說夫妻還是能依照該法控告侵害配偶權? 並且同意H.Y的說法。假設是人夫外遇好了,但證據中只要消除了妻子同意的相關物證對於第三者來說就會相當不利。
公視主題之夜SHOW也有一部在解釋開放式關係,其中也提到仍然會有知情同意的某一方反悔的問題。畢竟吃醋忌妒也是人性。這樣風險來說似乎都還是會砸在第三者身上。恩,仔細想想若要跟已婚人士發展關係,只能簽合約了吧... 才能證明三方都知情同意?
這幾天,有看到楊律師在臉書上撰寫有關於「家事法庭黑暗面」的文章,想聽看看瑩真律師的想法
感覺跟仙人跳好像
整個就很像仙人跳
話說會勇於承認自己外遇, 還把發票留存的男人? 原配如果還能一往如昔的面對這樣的配偶, respect~
我覺得案情不單純兩夫妻要敲詐許醫師
很多人為了小孩是可以隱忍的,尤其小孩還小搞不清楚狀況的時候
我也覺得是要敲詐,她4月提出說要告許小姐之後,許小姐和康醫生還有保持聯繫到7、8月,最近她才爆料出來整件事情,不免就讓人覺得是為了蒐集證據,詳細可以去看震震有詞節目的討論
許藍芳才不是醫師
坐等法院判決,總有一邊說謊。男方跳出來承認雙傷兩個女方,奇葩。
感覺像有計畫性的。謝謝瑩真律師說明及分享!
說到最後⋯最有問題的就是這男的!噁心🤮 銅板沒有兩個拍不響的⋯
所遇非人~替許小姐生氣氣
自己做過的事自己承擔,有什麼好生氣的
@@lirunogo 一個硬幣下去了
覺得小三應該也可以告跟他/她搞外遇的對像,要求賠償才公平
不知道能否規定外遇方需要受到懲罰,付出勞動服務等等,避免夫妻合起來仙人跳。或是規定事後無法對配偶撤銷告訴,讓外遇的配偶在法律上留下不良紀錄,下次再出軌的話就必須以妨礙善良風俗等罪名抓進去被關幾年。
仙人跳
有一種教授被仙人跳的既視感
我覺得最詭異的地方在於某醫師聲稱有開房間的發票和刷卡明細,一般偷吃者都會盡可能不留下證據,刷卡明細可以理解,畢竟可以和銀行重新申請,但保留發票就很詭異了,除非另有目的,否則誰會保留即便中獎都超過領獎期限的發票?再說了,這些證據也只能表示某醫師有消費,但無法證明有無同行者。會不會是某醫師原本天真的想藉由外遇事件來離婚,後來發現老婆掌握了太多資源,離婚後可能一無所有,甚至要付出巨額賠償,所以展現出大丈夫能屈能伸的傳統美德🤔
根本仙人跳
哈哈,其實就是館長早期就說的 高水準版本!
有配偶的人,跟別人連結,再跟配偶一起跟第三人要錢,🤔有吃又有拿?!
呵呵為愛披荊棘 值得嗎?
合法的仙人跳!
💥💥來學習了~~😁😁😁讚讚讚~~快轉傳分享~~~👍👍👍👍👍
疑似介入家庭的女生說沒有,疑似外遇的男生卻承認有,然後男生的元配只提告否認的女生,不提告承認男生,最後受害者是兩位女生。
我可以提出我想問的法律問題嗎?也是最近遇到的…因為客人主動走進收銀要拿取菸酒,被商家口頭告戒有竊盜的行為,客人因此大怒!反告商家或服務人員毀謗名譽,因此服務人員下跪道歉,對此客人還是堅持要提告…問題…1、商家對客人的行為難到不能有指 正或疑慮亦或是檢查等相關防範辦法嗎?2、服務人員當場已經下跪道歉了,是否還告的成?
可提供監視錄影並報警, 由警察以公權力行使倘若錄影確實錄到這客人私闖收銀並有拿取的動作, 商家就無須擔心對方妨礙名譽的告訴另外, 服務人員 “下跪” , 是否是因由該客人大聲辱駡、甚至要求人員下跪, 這些都可以提出錄影畫面進而還原真相
店員沒有罪,私自進入收銀台是事實
如果可以這樣告,那就故意外遇然後再聯合元配告小三就好了啊,外遇一次賺一次。
一次外遇一次爽,一直外遇一直爽
我想問一下如果在不知道對方已結婚的情況下被吿就只能認雖嗎
如果不知道對方已婚的話是不用賠的,但要有相關證據
好奇請教,如何有效證明自己不知情呢?🤔
我了解了 但有沒有實際案例可以舉例因為我想不到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
錄音檔?對話過程中,錄下對方表明自己未婚/單身?
配偶权是很扯蛋的东西,婚姻是双方订立的契约关系,但各自的人身自由基本人权都是独立的,而各自以自愿的方式去做的事情,凭什么向第三方索偿呢?如果这个成立,就会出现一个很诡异的东西,就是配偶没有自主的人身权,他/她不是人,而是属于我的所有物,物权财产权的范畴,从而造成契约权利大于人身权利,即互相约定合同权利可以大于基本的天赋人权,不然哪来的追偿权啊?所以全世界大部分国家这个追偿都是不成立的,你可以告老公婚姻契约的违约,而不能告第三者,不然就是下位权利覆盖上位基本人身权利了。所以只要台湾的法理是人身权大于契约权,这个诉讼就不成立。如果契约权大于人身权那会出现很扯淡的事,比如双方签了合同就可以合法杀人吗?
真的輿論有夠可怕,但又有必要,網民真的要發揮良心😂
最好的方法就是千萬不要碰已婚的男人,無論如何都要間隔1.5公尺以上的社交距離!!
🤣
不能跟已婚男有近三年的社交行為,這個案例已經一年且只有通訊設備單向社交行為
看到後面才清楚律師說的極品是在指誰 哈哈哈😄
這個事件最後還是要交由法院認證誰說真話。正宮包庇老公這種事最後倒楣的還是正宮啦,現在看來似乎這夫妻倆佔上風,但是要放得下這個外遇事實繼續跟曾經不誠實的另一半相處,真的能回到以前當作若無其事的機率真的少之又少,等到哪一天為了雞毛蒜皮的事吵架的時候這個舊賬就又會翻出來了!最誇張的還是媒體,事情都過幾天了還要每天一篇新聞一直用許藍方所有以前節目上講的話試圖牽連這個事件,單純就是想未審先判帶動民眾輿論風向,真的為了點閱率不惜可能毀了一個可能無辜的人。
聽起來很像 仙人跳 呢 ~
100%仙人,但問題來了
很懷疑是否真能"回歸"家庭, 經過這麼一鬧, 康姓夫妻真能感情破鏡重圓?還是為了家庭經濟小孩不離婚, 抑或是康醫師怕離婚後會同時也失去金錢與小孩, 而姑且彼此容忍下去.
有300萬可拿的話應該可以繼續吧.
理性而充滿法律周全思考的瑩真律師!公平才是法律追求目標不是嗎?
這算不算新版的仙人跳?XDD
這樣是不是說如果有一對夫妻想弄一個人,只要派出一個去跟那人搞外遇,再來提告,那人不死也身敗名裂?
而且這種有名公眾人物的家庭私事才引起關注
這種男女感情家庭法律,真的對台灣法律半殘完全沒幫助!
斂財無誤
所以是仙人跳的加強版?
許當時丟今年4-7月的訊息只能代表康可能真的死纏爛打.........但是發生婚外情不是去年9-11月時間點不一樣啊! 應該是女的只是想玩玩, 或是因為男的說他老婆已經知道. 許也知道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況且她也有一定知名度和事業, 所以就開始退了.但男的還不想放手, 也許是為了性也許是已陷進去或是兩者都有. 於是開始死纏. 這時許知道這男的開始變麻煩就開始不回Line (看許丟出來的訊息可知道). 所以許不敢告男的否則便要出示去年9-11月的簡訊內容, 就算刪除簡訊也可以被修復重現的.
請問如果男人隱瞞自己已婚,讓不知情的人當小三呢? 除了可提告貞操權外! 還有啥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改成只能告自己配偶 不能告第三者 會比較簡單嗎?
遇過相似的狀況,直接收到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未婚歧視三重大禮包,氣炸,但無法自證無罪,而且對方是一對一打電話,直接打給同事跟主管,連誹謗「意圖散布於眾」都摸不到邊,律師說因為沒有實質損害,所以吿不成⋯單身未婚女性整個超倒楣,害我都不敢跟異性同事一起吃飯了,中午用餐時間寧願自己吃⋯
談感情和婚姻時,心要忠誠,給予對方全心全意的對待,幸福與快樂才指日可待。💛
說真的,不管自己先生有沒外遇小三,自己先生承認自己有外遇,這種敖瀾叫,老婆自己還要。我也是,笑笑了!動手是一種暴力,難道出軌,就不算一種行為上和心理上的暴力嗎?!自己原諒施暴者,並且聯合施暴者,一起提告另一個施暴者。不就等同默認對方,可以合理對自己行為暴力了!身為一個男人如果真的有擔當,麻煩看是要,自己財產全部或一半全歸老婆所有,自己去和小三在一起。事情全部扛起來,這樣我還會認為這是真男人的表現。聯合自己老婆,這種行為,真的丟男人的臉。
要有直接證據才能告成
對於這類型的老公 如果一直隱瞞自己有家庭 在外面搞了十個小三 妻子跟老公合力告 十個小三 這樣收入會不會很好 這樣會不會等於提倡 有家庭的男方或女方 可以無限制的外遇然後告人賺錢而無法律責任
比起來我更覺得有些人明明就還不知道真相卻單方面的認定還去攻擊對方比較噁心,應該要等事情水落石出再去評論吧,再者,過多的攻擊都是沒必要的,畢竟 如果真的當了小三,又能知道她到底經歷了什麼嗎
謝謝!
無法確定事實如何,但康先生的發言真的是很呵呵
所以不要成為以偏概全卻自以為了解的網路霸凌一份子真的很重要,被有心人操弄都不知道
常常搞得法律上最終結果明明是勝訴或無罪的一方,卻無法再社會立足……謝謝瑩真律師的所有用心
真的,中間無端生事,待煙塵喧囂落地釐清的時候,這些過程已經把一個人的名譽生活甚至工作都毀掉了,最後又有多少報導和澄清機會可以昭雪辯白。
我覺得這個跟台灣社會肉搜文化很有關係
加上台灣地小人擠
再加上資訊發達的年代真的很容易被曲解放大
男的轉汙點證人 配合元配針對許博士 光這點 就完全不想站在元配這思考 有種密謀很久仙人跳的感覺
但重點是法律是要講求證據的...
感覺就是跟人家一夜情,突然一堆人衝進來拍照說搞了我老婆要給多少錢的意思
真希望真的是另類的一種仙人跳
這樣女性才會思考被仙人跳是有多幹
男方權良感情,利益之後站在元配那邊有很奇怪嗎?
人性上很正常啊,難道這節骨眼還跟元配硬幹嘛?
讓自己也吃官司嗎? 還是示弱表示配合調查比較快?
就輿論來說,許藍方博士已經輸掉了很多東西,這是個悲哀的現實。
就像瑩真律師所說,眾口鑠金哪,哪怕最後結果確實是這夫妻倆誹謗,恐怕許藍方在這期間損失掉的一時之間也難以彌補回來。
她應該已經完全毀了,遇人不淑啊⋯
當小三實本來就理虧,何來遇人不淑?
@@nicole65699 但是你也還不能確定她百分百就是外遇了吧 現在還在各說各話的階段吧
現在其實也都還沒有確切的證據,法官也還沒判,我們屬於吃瓜群眾分享自己的觀點
我也沒說她的行為就完全沒問題😂,只是說她遇到這個男的沒擔當,一被抓包馬上把所有一切供出來,然後告她,當然這是人性,他自保的手段,可是很明顯就是孬啊,道歉該道歉、也可以站在盡量保護她的立場啊,他目前看來就是自保第一,要死妳去死就好,讓我老婆告妳我好站跟她同一陣線以後拍拍屁股回歸家庭,這種態度不欠嘴嗎?
@@1025005 有啥完全毀
兩邊拿出的證據都薄弱到靠北
兩邊都跟智障一樣沒有比較有利的證據出現= =
藍有沒有偷吃
根本很好查
結果兩邊都在耍喜憨一樣
這樣夫妻聯合起來告對方的模式 總覺得跟仙人跳好像有點類似......
你要說是仙人跳也行啦
但細究仙人跳
是欺騙對方 誘拐對方,讓對方利益受損
外遇好像就不是耶
(除非對方隱瞞已婚身分)
而且基本上,發生這種事,最後夫妻聯合告小三的幾乎都佔大多數
小王還不一定,但就是老婆不告小三,老公也會安然回歸家庭
例如最近就有阿祥外遇
最慘的應該是房思琪了吧
雖然結果看起來不太公平,為什麼外遇是兩個人,卻只有一人受罰
但從另一個角度,法律的出發點之一,是保護受害者(或為受害者討公道)
這起外遇受害者就是老婆,她認為她只被小三傷害,只想告她,也是她的權益
這就沒什麼公不公平
律師講的蠻不專業的
還說未來一直外遇,就算發生了,老婆就喜歡外遇的老公,她爽就好
而且很不客觀
說什麼社會輿論會對許藍方造成傷害
男的說自己外遇,不會傷害自己嗎?? 又不是像G排妹一樣亂講
說到底就是千萬別當小三
這是保護自己最好辦法,那是犯法的
這也是成年人應該為自己負責的
坦白說,自己喜歡渣男,也要檢討啊
@@sclork 珍惜生命遠離已婚人士
仙人跳要被跳的那方自己受騙掉進去才算數
這種夫妻一起指控如果事後證實是捏造的情形比較像強暴
@@sclork 但許的說法是她與康根本沒關係啊 是男方一直糾纏他 在指責她是小三的身分之前 應該先確認這到底是不是虛假事實吧
我也這麼覺得!
假設一位人夫長得不差
職業也是大家認為不錯的
他跟自己的妻子串通好
故意與別的女人外遇並刻意留下證據
一段時間人妻假裝發現
選擇只告小三侵犯配偶權
所以這一對夫婦可以靠著
民法中的侵害配偶權賺錢嗎
合法仙人跳
佛跳牆
沒錯 這就是妥妥的仙人跳
留言個男人要好好的保護自己,免的被女權誣告性侵
女權在我下面留言:不要接近女生,你就不會被誣吿了啊
現在性別對調的仙人跳,同樣是女權: 仙人跳啦~~
人家嘲諷女性雙標就該吞下去,事實~
沒聽過新聞報導有人多次靠這事斂財!但是聽過小三賠錢,人家倆夫妻和好去歐洲旅遊!🤣🤣🤣
@@精神科醫師-y4q 所以這跟誣告性侵有什麼關係???
but 我在很多地方看過你欸~我記得你之前有留過
「女生穿得露被性騷擾自己也要檢討」的留言,還想要在這帶風向哦?
你每個留言語意都不明但唯一不失的就是貼標籤行為,
提醒你除非你不是想死否則就對世界多點關愛,
你的人生只剩下仇恨了該去看病~~
看到你們這種沙文均一套餐揪著別人有吃附餐就不能選擇太好主餐的心態,
實在是有夠噁心~~
不要自己口中說女生怎樣卻到處一直看女生討論什麼在意什麼,
我有印象別人的討論串你自己也會在下方主動留一堆三觀不正的留言,
扭曲跟你意見不符的內容還搞得自己很委屈,很打自己臉真的~
端看你這樣子的行為就讓人覺得作噁。
感覺就只是「有高人指點」「兩害相權取其輕」😆😆😆😆
利益極大化
看完後了解到,任何的正義到了有心人的身上,都可以操控玩弄來獲取利益的...
通姦除罪化 都已經過一陣子了,很多民眾還是不懂,還以為通姦被允許,然後罵社會變淫亂...... = ="
這些人什麼時候才要長點知識...
自律就不用他綠嘍
不過說實在 面對人性問題確實漏洞百出
這是教育的失敗,不管是學校還是媒體的責任,我就看過某女知名主播在播新聞時大力批判說"這不是鼓吹通姦嗎"看了真的讓人直搖頭,一點專業跟倫理都沒有
@@李霈漓 tvxx嗎?
確實不少個案被告多數女性
最好可怕的是
某男妨礙性自主某女
某女因舉證不足敗訴
正宮剛好撿敗訴的資料
來反告某女妨礙家庭
嗯... 雖然我贊同通姦除罪化, 但像這種說法是有點爭議的, 如以下:
通姦罪是有刑罰效力的, 無形中就是一種震懾力, 但通姦除罪化後, 剩下的就是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及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故同樣的, 這是否會無形中讓民心產生變化呢? 故是擔負刑責壓力大還是擔負民事賠償壓力大呢?這已不是單單長點知識的的考量了
還以為這種男女情愛的八卦不會被拿來當教材,但以法律人的角度來解析,真的是很有收穫
主觀客觀不準,就看律師人可以說丁丁
以後老公就一直用告小三的方式來渣下去和騙錢,對其他女性侮辱沒罪,還真爽。有這樣的老婆,可以一起合作來玩仙人跳。
我認為外遇者的罪應該比小三重,因為外遇者才是讓一切失控 傷害雙方的那個關鍵,這在情場是很好理解的道理,在法律上能讓小三的懲罰大過外遇者的話 完全不合常理。
回到人情面,這位婦人的感情有點盲目不客觀公正,而老公醫生更是糟糕,外遇完小三好像對小三沒責任一樣,跟著老婆用法律對付小三來化解自己的外遇過失。
不懂為何私人情感要訴諸法律求證N次傷害,一再證明雙方之間沒有愛了,打完官司還要繼續扮演模範夫妻🤣
外遇時傷害自己的老婆
之後又跟自己的老婆聯手傷害外遇對象
這樣的人真的是極品!!
@@S29T14 愛不愛的事本來就很難說 畢竟愛很多時候也只是利益考量罷了,今天就是說婦人放不下丈夫吧。今天他們夫妻不是公眾人物 相對許藍方才是,所以這比較像是婦人想破壞許藍方的公眾形象,因為許藍方的地位跟條件很高 所以很有破壞她來發洩情緒的價值
看完後 如果是說好要這樣提告小三 算不算是合法的仙人跳?
順便也想知道如果小三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已婚的情況下也告得成嗎
好像不知道自己是小三就告不成?
之前好像有看過類似報導?
畢竟元配跟小三都是被騙的
聽完應該一堆人聯想到仙人跳...
提告一個本來就很正常,想像自己是原配就知道了,如果想要他回歸家庭怎麼會告配偶,或許他是想要事後跟他離婚想先處理小三的事這也是有可能的啊,男方承認外遇也沒什麼奇怪,又不一定所有人都想護小三
仙人跳那還算好的勒,如果事後證實是夫妻唱雙簧亂咬,直接變隔空強奸
感謝律師的解惑!!謝謝:D
感覺男方跟老婆一起仙人跳許博士
感謝你一路製作影片,真的是受益良多
雖然通姦行為已經除罪了,但這並不表示變相允許通姦。即便不能用刑法來制裁,配偶權受到侵害的朋友們還是可以依照民法規定來向請求損害賠償或訴請離婚,一樣可以透過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Thiago Silva 所以表示你完全沒理解通姦除罪化的理由,法盲終究是法盲。
@Thiago Silva 法盲一枚,結案
刑罰的使用應該是最後手段,雖然通姦罪可以懲處對婚姻不忠及介入他人婚姻者,但這和當時的立法目的「維繫他人的婚姻關係」不符。
通姦行為大多都發生在私密領域,為了蒐證恐怕會妨害到他人祕密。另外,法官法官在審判通姦罪也會為了發現真實,將被告傳喚到庭,這些行為恐怕會造成配偶間的裂痕,罪造成的損害超越了所保護的法益。
另外,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保障「婚姻」,但兩個人的婚姻關係不會因為其中一方與他人通姦消滅,只有離婚才會。說是用來懲罰對婚姻不忠者和介入婚姻者的刑法,卻常被婚姻中遭到背叛的一方拿來做為報復的手段。
@Thiago Silva 通姦是兩個人的事,雖然這樣的行為對大多數人來講是不值得鼓勵
敢做不敢當 實在太噁心🤮 一個巴掌拍不響
最有問題的是男生好嗎
妳要小心等等某樓某個沙文噁心男又要曲解妳的留言藉此提及女權了~~
沙文主義都有被害妄想(因為這個人是仇女常勝軍,詳細情形我在那串留言有留下),
什麼都可以提到女權,意思是說都是女權的原因所以害得男生外遇的權利都沒了~~
小心妳被檢討~~
感謝分享!
真正的問題在於,即便台灣法制看似平等,但大多數人的下意識觀念還是貶低女性及陰柔特質、甚至僅針對女性進行性羞辱及蕩婦羞辱。同樣犯錯,女性會遠比男性受到更多眾人的責難,尤其是針對性方面。阿翔和謝忻外遇,男方永遠都被輕放但女方卻永遠失去舞台機會。被外遇傷害的元配往往也害怕失去男人(怕失婚沒面子、情感放不下等原因)而選擇原諒犯錯的男人,轉而只攻擊其他女人。這些都是性別平等民智未開的鐵證,哪怕當事人外相是擁有高學歷知識分子,內在觀念卻都跟封建時代一樣冥頑不靈。
如果有夫妻用這種方式斂財也不無可能啊,真的防不勝防
瑩真律師的反諷真的超好笑,
btw今天這套衣服很好看
衣服像睡衣
如果夫妻兩人講好各自出去爽, 然後保留爽的證據, 在各自對對方的對象提高求償, 挖~~根本就是無本生意阿 可以當成一個職業了 專業金光黨
以前還真的在新聞上看過這類社會案件,俗稱仙人跳
可怕纇是金光黨
自己外遇還留下證據的渣男⋯⋯恐怕是有計謀的?
不知道交往前
留下「對方聲稱自己沒有配偶」的證據 是否就可以保護自己呢
所以說不要錢的最貴
讚。優質頻道
謝謝律師❤
應該要有讓小孩向外遇父母求償的法規
這種事件往往是小孩受到的傷害最大😢
若小孩未成年,你有何看法⋯
@@斌小無 長大再來告啊!
加個追訴期不會很難吧?
@ lancelonginus 所謂能提出「刑事告訴」的案件,限於「告訴乃論之罪」。而且須為「得為告訴之人」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6個月的期限過了,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無法保留法律追訴權。 你要為這類修改刑法很難,再者鬧到離婚都還會有撫養權問題,想讓孩子,甚至要等成年後再來處理賠償實在天方夜譚
@@斌小無
我覺得可以讓未成年選擇是否與父母同住。
在父母打外遇訴訟的期間,讓小孩有選擇要不要與父母同住的權利。因為目睹父母互相傷害(吵架、言語、行為)對孩子的心理會造成不可磨滅的創傷,發現自己的家庭破碎、被要求選邊站、擔心今天回家又會發生什麼事,這已經對小孩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這樣的家庭真的不適合扶養小孩。如果小孩選擇不同住,至少能大大減低父母不合過程中造成的傷害,看是要住親友家還是租房,那住其他地方的費用必須由父母雙方負擔,直到整個事件結束。孩子遠離現場也可以讓父母專心喬事情,不拿孩子當擋箭牌或發洩對象。
畢竟外遇本來就不是小孩的責任,無法提供養育孩子的健全環境就算了,至少不要再對他造成更多傷害吧。
我認為不要直接求償金錢的理由是 直接給未成年提告的權利可能會被父母拿來當作攻擊對方的手段,而且要錢的話可能也會造成日後父母心中的疙瘩,更無法彌補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已經成年的小孩或許可以賠償金錢,但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想法🤔
以上只是我小小的見解,可能還是有不周全ㄉ地方,請手下留情🥺
我想很難讓未成年自行選擇是否與父母同住,除非父母雙方都棄養,才有可能由二等親扶養,並且索取撫養費直到成年
我在上刑法課的時候 老師講到239的經典語錄就是「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講到為什麼沒有自殺罪,經典語錄就是「難道要處罰他死意不堅」 😂
關於自殺罪 印度還真的有
@@user-xuanchiang 馬來西亞也有
我個人覺得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這件事情主要是去脈絡化,並且也偷換概念的結果
軍法也有
我只覺的做錯了 不想負責任才會用【 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來逃避】
我是覺得蠻可悲的
不管有沒有男的真的很渣,爽要爽告要告順便求償,又一幅受害者樣子,有吃又有拿。
擺明很想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自己是個渣男,這種要求我這輩子第一次看到
1)3人中許藍方比較有名氣,劉醫師甚至長什麼樣很多人都不知道,一個在明一個在暗,
2)本來就已經進入法律程序,家醜不外揚,夫婦卻選擇對媒體公開,特意製造社會輿論,背後目的是什麼?
3)康醫師不論是真外遇還是假外遇,本身就是事件的始作俑者,現在來一個華麗轉身控告許藍方,他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
不管最後結局是什麼,劉醫師都可以繼續用受害者的身分自居,至少名利影響不大,不是嗎?
如果法律程序真的對自己有利,夫婦倆大可不必揭開自己的傷疤以至於落人口舌,不是嗎?
參考謝忻阿翔的事件始末,阿翔已經復出,康醫師往後也可以繼續瀟灑過活,不是嗎?
不管告贏告輸,整個事件“最大”的受害者,就只剩下一人,很明顯是個圈套。
事件的其一個可能性,就是許藍方根本沒有介入他人家庭,這個圈套最可怕的地方在於,
當社會輿論越是用到“外遇” “原配” “配偶” “通姦”這些詞時,其實已經是對許藍方的未審先判了。
康醫師的好處就是天下男人想的一樣,偷吃後又回歸家庭(舒適圈)想保住原有的一切!
@@Mooncat08 再賺一筆三百萬😂
診所因為疫情沒生意, 想利用這件事
覺得外遇的人比小三更應該受到懲罰,背叛關係的是外遇的人欸!
+1
在婚姻中負有忠貞義務的是婚約者,不是外人。
我们这边当小三不会有任何处罚……当然,如果是公职人员通奸会被开除。
太有内容👍
外遇跟家暴一樣 你只要原諒一次 很大概率會有234567次
因為 反正 你會原諒我
而且反正有錢可以拿
跟進時事,我只服瑩真律師,感謝律師
中指通
@@huang78728
通哥不是“跟進時事”,而是“同步時事”
💥💥
結婚就應該對另一半忠貞
如果知道自己會花心,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感就不應該結婚
或是夫妻情感已經變質走不下去了
至少也要好好處理分手
把"關係"理順了
要重啟另一段感情再來說
才不會對不起所有當事人....
看看現在的離婚率就知道很多人並沒有真正準備好進入婚姻家庭。
不論是心態上還是生理上都是這樣。
所以婚外情問題,比比皆是。
或是閃婚後沒多久又迅速離婚。
如果沒小孩可能還可以瀟灑離婚,最慘的是小孩生了,父母離婚,遭殃的只是那個無辜的孩子⋯⋯
就跟現在許多人盛行的速食愛情一樣既沒有深度也沒有辦法在婚後能好好的維繫下去。
一點風波誘惑就可能讓這個不穩定的家庭從此分崩離析,然後製造出更多的悲劇出來。
@@林羽峻
認同~~👍👍👍
終於等到這篇🙃
唉~真的是混亂😑
很難接受婚姻外遇這種事情
這新聞我看到最嘔心的是,新聞應當是中立的,但實際上現在無論男方說什麼,新聞都會把它寫成「真的」,例如標題什麼「他『自白』/『公開』/『承認』跟女方的不當關係」,女方說了什麼?they don't fucking care.
我也可以承認,我跟某個女神發生過關係呀~哪種狗屁聲明,一年前的發票故意留著就說明男的是慣犯
夫妻聯手
這樣算仙人跳嗎?
但證據證明呀,本票去哪了,仙人跳並須品
學會的大概就是不要未審先判,最大的啟示就是從媽媽嘴咖啡開始
專業跟私德是兩碼子的事! 如果Dr.許有看到我的留言的話!我想對妳說
只能說那個醫生真的很渣!垃圾男一個 違反醫生倫理應該倒店被辭職才對!
加油 我會繼續支持妳的專業的! 私德的部份就好好的加油吧!不要再犯第二次的錯了!
美女大律師晚上舒心愉悅喔!
謝謝分享~
從康先生的行為言論來看很符合恐怖情人的特質,愛不到你就毀了你,捏造通訊軟體對話也是簡單的事,整件事就靜待司法的調查吧
館長說他很少看到一個男生一直想證明自己有外遇,外遇是很了不起嗎。
可能他覺得能跟許蘭方蠻了不起吧.....讓很多其他粉絲忌妒....
我覺得對侵害「配偶權」的對象處罰或許可以朝「知情與否」來修法,簡單說外遇對象若知情則可處罰,若不知情則只能處罰配偶,而且對配偶與外遇對象均須一併提告。
有兩大好處:
1、嚇阻明知道對方有家庭,卻還跟對方外遇、破壞對方家庭的人。
2、嚇阻明知道自己是有家庭的人,卻還隱瞞自己有配偶的身分跟他人外遇。
我覺得應該解決的是問題的根源,如果外遇的人要同時判賠給原配跟外遇對象,我覺得應該都會突然忠誠了起來。
我認為法律不該決定一個人的感情. 法律或許可以判他們離婚, 但是怎能用罰款來控制一個人的身體或心理. 這已經違反憲法第22條的自主權
基本上現在的討論是建立在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不是感情,沒有婚姻關係下,法律根本不管怎麼談戀愛吧。
婚姻不就是跟他人寫下的合夥人契約嗎?法律不能控制感情,但可以管違背婚姻契約吧?毀約不能罰錢,那簽約也沒意義了。婚姻制度沒有法律約定的責任義務,那乾脆取消現姻制度。確實法律無法控制他人情感,只是在畫道德底線而已,什麼法律,都有人可以找漏洞,不是情感,是人性。
另外,我不贊成外遇入刑法,也不贊成罰處第三者。
@@chialunchan2123 婚姻制度可以違背憲法第22條的自主權嗎? 司法院不是說台灣法律走歐洲路線? 在歐洲沒有聽過有哪一條法律可以強迫一個人的身體和心理, 更沒有聽說外遇可以對外遇的人或對象求償. 法律應該要保障的是資產而不是用來幫你控制一個人的身體和心理. 已經不好的夫妻關係為什麼要法律來綁著?
法律沒有說不能離婚,何來控制一說?
法律本來就是用來約束規範,心靈上的東西本來就約束不到。如果說約束規範行為就是控制,就違憲,那違憲的事情可多了。
不用氣急,法律也不是我說了算,何必。
你有你認為,我有我覺得,peace 。
@@chialunchan2123 法律若是被用來懲罰個人身心自主性,就是控制。 法律為何要管到兩性關係和忠誠度?不想跟配偶有性行為要被法院懲罰的話,那就是違反憲法自主權,跟配偶以外的人有性行為也是個人自由。法院只能判配偶離婚,怎能幫配偶控制懲罰對方。這是什麼落後的法律? 或許有天法律修改了大眾就不會認為可利用法律控制人身體心理
開頭的片段可以感受到 律師的無奈。 😅
男人主動承認有外遇,這在桃色新聞裡,還是第一次見識到。
目前看來有兩個方向,一個是康姓夫婦指控的侵害配偶權 - 律師已經有說明了。 另一個是許方表示的誣告 - 律師就比較少說到。 想知道像這樣的案例中,若真的是誣告,能訴求怎樣的賠償?或許能成為另一個主題。
誣告罪是很難成立的, 因為其前提是對方必需是「有意」讓當事人擔負上法律責任而提出控告, 故對方只要有能提出合理或可以懷疑的證據或相關訊息, 這就很難界定這是有意或無意... 而用妨礙名譽罪反而比較容易成立~~
誣告很難成立啦,因為老婆是「打從心裡」認為她老公被勾引,即便敗訴他還是「打從心裡」這麼相信著,就無法構成誣告裡的「故意」讓對方擔負法律責任
我應該修正一下我的說法,許方的說法是"追究對方毀壞名譽等法律責任" - 許並沒有說要提對方誣告。 我想表達的意思是,像這樣的案件,若許的說法為真,那在法律上能向對方提出怎樣的告訴。 另對誣告的部分是在週刊以及康的FB上表示他有三次的摩鐵刷卡紀錄、發票跟對象是許,若是他以這提交為證據的話(這部分我無法確認是否真有提交)而最後卻是康亂說的話,我是蠻想知道這算誣告嗎?
@@librawei2001
1. 首先要說明的是妨害名譽是屬於民法, 而誣告是屬於刑法
2. 誣告罪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 檢調系統一旦經報案告發, 發現犯罪事實, 可逕行開始偵查調查犯罪
3. 但在康姓之妻控告許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尚未正式起訴或有判決前, 且此判決並無可能使許面臨刑事上的處罰或懲戒, 故如何能控告對方誣告呢? 所以許才先行用妨害名譽罪以保障自身名譽及權益, 而如果許勝訴, 那對方可能要賠慘到家了...
4. 周刊及康姓醫生同樣適用於妨害名譽罪, 但如在法庭上, 康姓醫生作證的相關說法被列入證詞, 那麽如果為假, 那就極有可能涉及刑法上的僞證罪, 那就更慘, 因為那是公訴罪, 沒得和解, 因為他不可能可以跟國家和解...
我個人應為其實許不用急於反告對方( 不論什麼罪),因假設她贏了,她便會有更多理據反控對方,反之姓康的應該要求神一定要贏,不然姓許那邊是有些代言經理人之類,可不會放過他,賠償起來他可要GG了
怎麼覺得是新版仙人跳!
一次外遇一次爽,一直外遇一直爽~元配跟康醫師這個TEAM如果可以持續外遇運作的話,完全是一個穩賺不賠的商機耶!
合法版的仙人跳
這個醫生不僅長的像秦偉,連行為也一樣!而且更厲害,人也要錢也不放過!
感情的問題一律建議分手
婚姻的問題一律建議離婚
家事庭感覺很多這類鬼故事~
雖然我母胎單身,但對於普世婚姻價值總有些質疑。
無法保證自己的情感專一,為何要執著人生唯一的伴侶,或是去糟蹋別人情感的道路。
題外話,關於外遇事件,最近日本動漫圈的聲優鈴木達央與歌手Lisa也是鬧得沸沸揚揚。
一個人可以選擇不結婚,貫徹個人的人生價值觀
但是如果選擇結婚,請遵守婚姻的法律制度,尊重婚姻的德約束
沒道理加入了一個遊戲,卻又不遵守遊戲規則
這是個很簡單的選擇問題
如果不願意遵守
就不該入那個坑
沒結婚前,誰都有交往自由,但一旦結婚,夫妻就是法律束縛關係,不想受法律束縛,就不該結婚,或是早一點離婚。
我認為一夫一妻並不是符合人性的設計,但法律就是這樣訂了,不想違反法律就不能有逾矩的行為~但心裡的想法是法律管不到的。
@@conniechen72
所以,是嚮往一妻多夫嗎?@@
@@戴步步 如果是全部參與者同意的狀況下有多人婚姻,或許反而是法律破壞他們的幸福呢?
只能說每次看到這種新聞就覺得,不管男女在跟對方確定交往關係前一定要把對方的身分證拿來看一下😅
有人會保留單身時的身份證,單身時刻意掛失,結婚後再拿一張,就同時有一張已婚一張未婚,所以也不一定準
@@泫影 對耶我沒想到🤔那果然我還是永遠單身就好了🤣
@@泫影 身分證有補發換發的時間顯示
@@泫影
身分證是否為最新的,可以請一些機構,比如說“銀行”認證😆
@@waynelee385 舊身分證不會顯示失效。只有諸如銀行業能過卡確認身分的才有這個功能。
這種男人也配當醫生也需要懲處,用輿論讓他失業,感覺對方實質也只要討錢而已。
偷吃還供出對方屬於最大敗類。
...
而且現在還有「開放式關係」的興起,當然我認同這種你情我願雙方知情同意的關係是很OK的,但萬一有人利用這點騙人仙人跳怎麼辦?
感覺交往前都要檢查身分證了
但我也查到有人會故意換發配偶欄空白的身分證....
那怎麼辦啊????
你是不是對"開放式關係"有什麼誤解?
外遇是夫妻其中一方不知道另外一方有別的性伴侶,
開放式關係則是參與者與參與者的伴侶都知情且接受,
這是完全不同的模式,謝謝。
相關訊息保留很重要,例如line對話紀錄
@@dragon012110 @洪亞米 你好,我確定我了解開放式關係,問題就在於雖然夫妻雙方、以及第三者全部都知情同意,但就法律面來說夫妻還是能依照該法控告侵害配偶權?
並且同意H.Y的說法。假設是人夫外遇好了,但證據中只要消除了妻子同意的相關物證對於第三者來說就會相當不利。
公視主題之夜SHOW也有一部在解釋開放式關係,其中也提到仍然會有知情同意的某一方反悔的問題。畢竟吃醋忌妒也是人性。
這樣風險來說似乎都還是會砸在第三者身上。
恩,仔細想想若要跟已婚人士發展關係,只能簽合約了吧... 才能證明三方都知情同意?
這幾天,有看到楊律師在臉書上撰寫有關於「家事法庭黑暗面」的文章,想聽看看瑩真律師的想法
感覺跟仙人跳好像
整個就很像仙人跳
話說會勇於承認自己外遇, 還把發票留存的男人? 原配如果還能一往如昔的面對這樣的配偶, respect~
我覺得案情不單純兩夫妻要敲詐許醫師
很多人為了小孩是可以隱忍的,尤其小孩還小搞不清楚狀況的時候
我也覺得是要敲詐,她4月提出說要告許小姐之後,許小姐和康醫生還有保持聯繫到7、8月,最近她才爆料出來整件事情,不免就讓人覺得是為了蒐集證據,詳細可以去看震震有詞節目的討論
許藍芳才不是醫師
坐等法院判決,總有一邊說謊。
男方跳出來承認雙傷兩個女方,奇葩。
感覺像有計畫性的。謝謝瑩真律師說明及分享!
說到最後⋯最有問題的就是這男的!
噁心🤮 銅板沒有兩個拍不響的⋯
所遇非人~替許小姐生氣氣
自己做過的事自己承擔,有什麼好生氣的
@@lirunogo 一個硬幣下去了
覺得小三應該也可以告跟他/她搞外遇的對像,要求賠償才公平
不知道能否規定外遇方需要受到懲罰,付出勞動服務等等,避免夫妻合起來仙人跳。
或是規定事後無法對配偶撤銷告訴,讓外遇的配偶在法律上留下不良紀錄,下次再出軌的話就必須以妨礙善良風俗等罪名抓進去被關幾年。
仙人跳
有一種教授被仙人跳的既視感
我覺得最詭異的地方在於某醫師聲稱有開房間的發票和刷卡明細,一般偷吃者都會盡可能不留下證據,刷卡明細可以理解,畢竟可以和銀行重新申請,但保留發票就很詭異了,除非另有目的,否則誰會保留即便中獎都超過領獎期限的發票?再說了,這些證據也只能表示某醫師有消費,但無法證明有無同行者。會不會是某醫師原本天真的想藉由外遇事件來離婚,後來發現老婆掌握了太多資源,離婚後可能一無所有,甚至要付出巨額賠償,所以展現出大丈夫能屈能伸的傳統美德🤔
根本仙人跳
哈哈,其實就是館長早期就說的 高水準版本!
有配偶的人,跟別人連結,再跟配偶一起跟第三人要錢,🤔有吃又有拿?!
呵呵為愛披荊棘
值得嗎?
合法的仙人跳!
💥💥
來學習了~~😁😁😁
讚讚讚~~快轉傳分享~~~👍👍👍👍👍
疑似介入家庭的女生說沒有,疑似外遇的男生卻承認有,然後男生的元配只提告否認的女生,不提告承認男生,最後受害者是兩位女生。
我可以提出我想問的法律問題嗎?
也是最近遇到的…
因為客人主動走進收銀要拿取菸酒,被商家口頭告戒有竊盜的行為,客人因此大怒!反告商家或服務人員毀謗名譽,因此服務人員下跪道歉,對此客人還是堅持要提告…
問題…
1、商家對客人的行為難到不能有指
正或疑慮亦或是檢查等相關防範辦法嗎?
2、服務人員當場已經下跪道歉了,是否還告的成?
可提供監視錄影並報警, 由警察以公權力行使
倘若錄影確實錄到這客人私闖收銀並有拿取的動作, 商家就無須擔心對方妨礙名譽的告訴
另外, 服務人員 “下跪” , 是否是因由該客人大聲辱駡、甚至要求人員下跪, 這些都可以提出錄影畫面進而還原真相
店員沒有罪,私自進入收銀台是事實
如果可以這樣告,那就故意外遇然後再聯合元配告小三就好了啊,外遇一次賺一次。
一次外遇一次爽,一直外遇一直爽
我想問一下
如果在不知道對方已結婚的情況下
被吿就只能認雖嗎
如果不知道對方已婚的話是不用賠的,但要有相關證據
好奇請教,如何有效證明自己不知情呢?🤔
我了解了 但有沒有實際案例可以舉例
因為我想不到要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道
錄音檔?
對話過程中,錄下對方表明自己未婚/單身?
配偶权是很扯蛋的东西,婚姻是双方订立的契约关系,但各自的人身自由基本人权都是独立的,而各自以自愿的方式去做的事情,凭什么向第三方索偿呢?如果这个成立,就会出现一个很诡异的东西,就是配偶没有自主的人身权,他/她不是人,而是属于我的所有物,物权财产权的范畴,从而造成契约权利大于人身权利,即互相约定合同权利可以大于基本的天赋人权,不然哪来的追偿权啊?
所以全世界大部分国家这个追偿都是不成立的,你可以告老公婚姻契约的违约,而不能告第三者,不然就是下位权利覆盖上位基本人身权利了。
所以只要台湾的法理是人身权大于契约权,这个诉讼就不成立。如果契约权大于人身权那会出现很扯淡的事,比如双方签了合同就可以合法杀人吗?
真的輿論有夠可怕,但又有必要,網民真的要發揮良心😂
最好的方法就是千萬不要碰已婚的男人,無論如何都要間隔1.5公尺以上的社交距離!!
🤣
不能跟已婚男有近三年的社交行為,這個案例已經一年且只有通訊設備單向社交行為
看到後面才清楚律師說的極品是在指誰 哈哈哈😄
這個事件最後還是要交由法院認證誰說真話。正宮包庇老公這種事最後倒楣的還是正宮啦,現在看來似乎這夫妻倆佔上風,但是要放得下這個外遇事實繼續跟曾經不誠實的另一半相處,真的能回到以前當作若無其事的機率真的少之又少,等到哪一天為了雞毛蒜皮的事吵架的時候這個舊賬就又會翻出來了!
最誇張的還是媒體,事情都過幾天了還要每天一篇新聞一直用許藍方所有以前節目上講的話試圖牽連這個事件,單純就是想未審先判帶動民眾輿論風向,真的為了點閱率不惜可能毀了一個可能無辜的人。
聽起來很像 仙人跳 呢 ~
100%仙人,但問題來了
很懷疑是否真能"回歸"家庭, 經過這麼一鬧, 康姓夫妻真能感情破鏡重圓?還是為了家庭經濟小孩不離婚, 抑或是康醫師怕離婚後會同時也失去金錢與小孩, 而姑且彼此容忍下去.
有300萬可拿的話應該可以繼續吧.
理性而充滿法律周全思考的瑩真律師!公平才是法律追求目標不是嗎?
這算不算新版的仙人跳?XDD
這樣是不是說如果有一對夫妻想弄一個人,只要派出一個去跟那人搞外遇,再來提告,那人不死也身敗名裂?
而且這種有名公眾人物的家庭私事才引起關注
這種男女感情家庭法律,真的對台灣法律半殘完全沒幫助!
斂財無誤
所以是仙人跳的加強版?
許當時丟今年4-7月的訊息只能代表康可能真的死纏爛打.........但是發生婚外情不是去年9-11月時間點不一樣啊! 應該是女的只是想玩玩, 或是因為男的說他老婆已經知道. 許也知道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況且她也有一定知名度和事業, 所以就開始退了.
但男的還不想放手, 也許是為了性也許是已陷進去或是兩者都有. 於是開始死纏. 這時許知道這男的開始變麻煩就開始不回Line (看許丟出來的訊息可知道). 所以許不敢告男的否則便要出示去年9-11月的簡訊內容, 就算刪除簡訊也可以被修復重現的.
請問如果男人隱瞞自己已婚,讓不知情的人當小三呢? 除了可提告貞操權外! 還有啥可以怎樣保護自己???
改成只能告自己配偶 不能告第三者 會比較簡單嗎?
遇過相似的狀況,直接收到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未婚歧視三重大禮包,氣炸,但無法自證無罪,而且對方是一對一打電話,直接打給同事跟主管,連誹謗「意圖散布於眾」都摸不到邊,律師說因為沒有實質損害,所以吿不成⋯
單身未婚女性整個超倒楣,害我都不敢跟異性同事一起吃飯了,中午用餐時間寧願自己吃⋯
談感情和婚姻時,心要忠誠,給予對方全心全意的對待,幸福與快樂才指日可待。💛
說真的,不管自己先生有沒外遇小三,
自己先生承認自己有外遇,
這種敖瀾叫,老婆自己還要。
我也是,笑笑了!
動手是一種暴力,
難道出軌,就不算一種行為上和心理上的暴力嗎?!
自己原諒施暴者,並且聯合施暴者,
一起提告另一個施暴者。
不就等同默認對方,
可以合理對自己行為暴力了!
身為一個男人如果真的有擔當,
麻煩看是要,
自己財產全部或一半全歸老婆所有,
自己去和小三在一起。
事情全部扛起來,
這樣我還會認為這是真男人的表現。
聯合自己老婆,
這種行為,真的丟男人的臉。
要有直接證據才能告成
對於這類型的老公 如果一直隱瞞自己有家庭 在外面搞了十個小三 妻子跟老公合力告 十個小三 這樣收入會不會很好 這樣會不會等於提倡 有家庭的男方或女方 可以無限制的外遇然後告人賺錢而無法律責任
比起來我更覺得有些人明明就還不知道真相卻單方面的認定還去攻擊對方比較噁心,應該要等事情水落石出再去評論吧,再者,過多的攻擊都是沒必要的,畢竟 如果真的當了小三,又能知道她到底經歷了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