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vs拋棄繼承】不想繼承債務怎麼辦?2種繼承方式的步驟【Rita橘子姐的理法院】#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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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26 ธ.ค. 2024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17

  • @RitaChang
    @RitaChang  2 ปีที่แล้ว +5

    ⚠️提醒:我不會主動聯絡大家,留言如有陌生人邀請你加入任何社團或line,或僞稱律師,大家要小心不要被騙了。
    ⚠️本文為理財法律分享文,沒有推薦任何金融商品買賣,投資有風險請小心謹慎。

  • @dutallchen0531
    @dutallchen0531 2 ปีที่แล้ว +3

    感謝你,讓我大概了解一些法律知識😊

    • @RitaChang
      @RitaChang  2 ปีที่แล้ว +1

      謝謝你的支持呀🙏

  • @hsiang0807
    @hsiang0807 ปีที่แล้ว

    如果父親去世後9年後 完全都沒處理 共有六個小孩和母親7人
    過那麼久了 能拋棄繼承給家裡同一人嗎?

  • @鄭雅隆
    @鄭雅隆 หลายเดือนก่อน

    向法院申請 展延,而非延展!

  • @maidralala1726
    @maidralala1726 ปีที่แล้ว

    跟哥哥不合 沒來往也沒聯絡 (哥哥單身父母也死了) 自己住國外
    哥哥死亡我也不知道 超過3個月了 怎麼辦?

  • @abc5994617
    @abc5994617 2 ปีที่แล้ว +1

    你好~
    請問我姐過世(沒有遺產只有負債),他子女已作拋棄,而我成為第二順位,我需要去法院申請財產清冊嗎?
    謝謝

    • @wale8216
      @wale8216 2 ปีที่แล้ว +1

      確定是負債大於遺產,直接去法院拋棄最快最簡單

    • @abc5994617
      @abc5994617 2 ปีที่แล้ว +1

      @@wale8216 謝謝

  • @高俊傑-o1l
    @高俊傑-o1l ปีที่แล้ว

    老師妳好我奶奶過世7-8年完全無遺產但近期有銀行發送傳票說我要背這條錢,當時就是沒有遺產我當時候也不懂所以沒拋棄繼承怎麼辦…..

  • @林妙珠-s2g
    @林妙珠-s2g 2 ปีที่แล้ว +1

    請問橘子 @-@
    我爸爸86年回去和上帝喝咖啡,那時我們沒有辦拋棄繼承,
    不知這樣子的話,如果他在外面還有債務的話,我們仍有義務要還嗎?
    家妹五年前房屋,突然因爸爸債務問題被查封,不知這原因為何?

    • @RitaChang
      @RitaChang  2 ปีที่แล้ว +1

      Hi你好,建議你們拿所有的資料去諮詢,債務繼承狀況太多,沒有資料只是猜測,是無法回答的。
      各縣市政府或民意代表都有免費律師的法律諮詢服務,你可以帶資料去問會比較正確喔✅

  • @coyasusinichen5783
    @coyasusinichen5783 2 ปีที่แล้ว

    請問橘子姐,媽媽與前夫的兒子在兩年前過世,已經超過死亡三個月當時沒辦法拋棄與限定, 現在還可以辦理嗎? 或是有無其他方式,謝謝🙏

    • @RitaChang
      @RitaChang  2 ปีที่แล้ว

      hi 你好:拋棄繼承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如果超過時間就不行了。
      而且第1148條已將「繼承」修正為全面限定繼承,所以沒去辦還是限定繼承,不會花到自已的錢。
      只是就算限定繼承,如果有一點遺產和有債權人,就要上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還要依債權比例負清償的責任,會比較麻煩。還是時效內去辦比較省事。

  • @刘自杰-h3e
    @刘自杰-h3e ปีที่แล้ว

    假如我非常確定我的債務多於遺產,然後我去年和今年把僅剩的財產贈與孩子兩年共280萬,然後於今年去世,孩子拋棄繼承,280萬會被要回來還債嗎?

  • @exiaindex6961
    @exiaindex6961 2 ปีที่แล้ว +1

    請問第6點,如果在這期間沒有申報的債權人來請求償還剩下的財產,那這個期效是多久? 會不會N年後遺產都花完了又有人跑出來請求償還剩下的財產?

    • @RitaChang
      @RitaChang  2 ปีที่แล้ว +1

      hi你好,只要還有剩餘的財產,還是要還哦。
      民法第1162條明文規定: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果有陳報遺產清冊,還完債還有賸餘遺產,就算後來債權人來要,還是要還的,繼承人必須賠償原來可分配比例的金錢。至於時效,就要看原來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是2年、5年、還是15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