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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邊的說詞我都有看,只能說海哥跟那歐方不完全沒問題,春魚闆也沒說錯,不過我個人尊重判決結果。我不會因為喜歡海哥而討厭整個春魚箱,也不會因為春魚後續勝訴就退訂海哥什麼的。我們終究不是當事人就不方便去隨意評論。
說的好
前提是沒挑釁行為
嗯嗯嗯我也認同❤ 就事論事~
現在雙方我看來是沒有所謂的挑臖行為啦,海哥那邊單純是壓力終於釋放情緒崩潰,而且直播最有也有要求自家觀眾不要去騷擾春魚跟旗下藝人,春魚闆也是很理性,也不希望自家藝人跟觀眾去攻擊對方。這是這次最難能可貴的
你說的對,不管他們雙方如何,作為觀眾我們只需要做好節觀眾應該做的,喜歡的主播就支持,不喜歡的也不必有任何激烈言論,不管企業還是個人,觀眾要做的就是支持他們提供給我們的企劃內容就好,企劃以外的事情不要有過多的干預
感謝剪輯,這個案例真的很值得思考
不客氣 因為這個案例真的特殊 雖然是很敏感的議題 但我還是想特別剪讓大家交流討論 避免不懂的人亂講影響更多人
客觀來說,Vtuber 或實況主社群確實都還是算小眾群體就連Holo 也才剛與主流文化開始接觸未來的發展還是未知雖然這次春魚敗訴,但還是蠻有趣的嘗試和分享
最大敗筆就是條文擬定的時候沒注意到,跟法官懂不懂V圈生態沒太多關係今天合約規定就是需要有十四天的補正期,沒有加入【可補正之缺陷時】在前面,導致法官認為無論事情多大多小至少中之人都適用這十四天的補正期,春魚沒給這十四天是事實,這才是判決的主因,加上就算撇除主因不談,春魚一方舉證無法讓法官認為有到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行為,因此不能將後者當作主要原因去說法官不懂V圈生態最大的問題在於那個14天沒給,以及春魚一方舉證準備的不夠完善最後,這是民事訴訟,本來很多時候就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沒有統一的量刑標準,純粹看雙方的舉證有沒有讓法官站在自己那邊順便一說,V圈換中之人的事情本身也是可大可小,用樂團舉例是一個很嚴重的敗筆,因為有的樂團換了主唱後不被粉絲接受的有,但也有的樂團換了主唱後反而更火了,類似的還有電影的演員,我認為這方面要舉證的話至少要用絆愛當年的情況進行舉證才比較合適
沒錯! 我也覺得絆愛當舉例較為合理
認同,我覺得他們不知道是不是到""現在""都還在認為因為法官不理解這個產業但法官肯定是不能了解百百種行業,而是要有最了解的告訴人來提供更為全面的資訊讓法官好理解而不是舉了一些不太對的例子且法官沒辦法從這個例子當中理解到這個產業與他認知當中的相似之處然後覺得"是因為法官對這個產業不了解"撇掉這個來說,單就契約來看,確實是疏失。
@@ben313233 是啊 就像是古時候的殺人案件 縣官本身就不懂哪種死法會有什麼的死狀 就會請仵作來協助驗屍驗毒 同理 法官也不是都會知道殺人案的死狀 才會請警察局協助調查 這不管在哪個產業都是一樣的
就我觀點而言,法官看的是中之人跟公司的合約而不是行業的潛規則。各種行業的潛規則一大堆,法官根本不可能全都知道,法官判決時看的是法律。民法有依習慣這種法條,這種習慣通常是指常見的習慣。而且法官當時問皮跟中之人這事情,其實真要講是可以分開的,只是潛規則不搞這套。但從邏輯上來講是可以分開的,所以才變成這樣。也造成春魚沒有穩固的基礎而變成敗訴的狀況,因為法官看的是合約狀況以及影片中提到的要給緩衝期。看起來比較像是春魚沒有給緩衝期所以變成訴訟失敗。
邏輯是他是娛樂產業鏈,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聽起來春魚算是因為時空背景,才走一步算一步,就是回顧前頭發現已經走錯了,後續就只能硬著頭皮走下去的轉折點
關於 5:30 的部分我覺得簡單來說是合約有漏洞,其他的「立即」解約行為都有被定義「立即」、「逕行」、「直接」等等字眼,但春魚合約中11-2(闆闆說錯成12-2)剛好就只有寫無條件,但1.無條件解約跟立即解約不同,2.無條件解約同時也跟前面所述如果有違約行為須給予補正不衝突3.剛好11-2寫在11-1的下面,導致法官認為違反11-2即便是無條件解約你也必須給予補正期,認定無法/沒有補正才可以解約,而損害賠償不成立,因為1.你自己違約在先2.雙方為合意解約,也就是 如果不是海X也不想合作的話春魚甚至可能要倒賠 以上是我的看法
法律不是為了特定行業存在的,法官也沒有必要了解所有的行業行規確實V圈有其特殊性,但法官的工作是在所有行業裡找一個最大公約數每次看到法官判決不合你意就講法官不懂還怎樣怎樣的,不會讓你看起來比較厲害,只會彰顯你有多麼D能(看到一堆人張口就講法官有問題的有感而發)
那法官應該要了解產業再做出判決吧?不管在哪個產業都是,不然判決都是不公平的而且有損司法的公正
老哥…你知道總共有多少職業嗎?你的意思是法官不只要熟讀六法全書,還要能對少說上千種職業都有相對應的概念跟觀念,做不到就不配做法官講的那麼輕鬆那麻煩你自己去唸一次法學,不要只會出張嘴說個笑話,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卻要求別人做到,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為了避免你說那是法官的專業,這種要求是合理的,那麻煩請你也把你的專業的周邊領域全部讀熟(假設你是廚師,就把器具的製造、食材怎麼種的、動物怎麼養的、乳製品怎麼發酵、圍裙/廚師服什麼材質、怎麼製造等等),如果你連自己的專業的周邊領域都一問三不知,你怎麼能要求法官除了懂法還要熟悉所有產業?
@@鱷魚-w2r 那請問今天你要上法庭法官對你的行業不熟也不想了解隨便判你能接受?我是個老闆啦站在要維護公司的立場一定是法官正確了解產業之後在做判決
@@DannyLin1018 那代表你需要的不是法官,而是一個全知的AI法官的工作是熟知法律跟邏輯思維該做的是聽取正反方在法庭上的攻防,然後套用法條,用邏輯思維來決定誰比較站理
聽說春魚有個最致命的操作就是沒給十四天的補正期 所以程序不合法 合約內容自然就不用看了 不知是否是真的!!?
敗訴問題,你知道他一定不及格,你也是要給他考,除非能讓法官相信他一定不及格,所以我不給他考。至於砲法官的專業大可不必,當法官的條件沒有V生態跟產業知識需求限制,控辯雙方本來就是要解釋的讓法官能做出判決。
法官不認為VT的洩密那是重大到不可補正之違約,才認為應給予補正期
最大敗筆就是 競業條款😅
法官不能按照所謂行規來判,這次沒出事下次也會出事,會判春魚敗訴也是合約那樣寫但還是希望這次事件能給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
不是當事人,不做任何站隊,有些地方的同溫層真的厚的可以😅
哪裡的同溫層都是這樣的
@@love33772 無腦站隊的地方
@@yuan0我們不是當事人 都不清楚原委感覺起來特別站邊的都是你說的無腦😂
@@核桃-b9l 確實是這意思,我指的是中立看待
就無腦挺
這才是我想了解的R,之前隔壁棚看10分鐘就關起來了
確實她開個直播哭了1小時我完全跨某直接去翻長到不行的判決書看還比較快
雖然我不站隊 但這句挺中肯的
本來就不是一定有對錯的雙方都有理和有錯的地方才會需要法律介入就跟情侶撕破臉也是一樣道理不可能只有一方有錯但既然無法相處下去 就只能趕緊分乾淨決定好什麼東西歸誰了
身為法律人 看下來整體判決沒啥問題也沒啥太大的爭議所以不能理解無論是圖奇還是YT聊天室的"質疑"不是說要多了解甚至是法律人才能評論但有些人的評論很明顯對司法的基本常識都欠缺 那不如不要評論 或先去了解再來頻論
補充一下 以"外送員"為例 算是較為特別的行業類別這時候其實反而是需要有一個額外的條款 甚至專法 來去補足這個法規而不可能直接讓這個行業在現行法規下直接適用行業內規 這樣會形成判例 其他產業就也能如此主張
有些人單純為了護主沖昏頭 有些人是真的傻wwwww
只能尊重法官判決,兩邊說詞看下來就不該站邊,春魚敗訴也不影響我喜歡旗下藝人,事情真相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但事情還是挺刺激的,鍵盤俠跟激進站邊的一定有,最近還有看到海哥YT的廣告,內容是那場直播的主張和說春魚上訴文書公告字要大點
先不談行業的特殊性質以及其他一大堆亂七八糟的狀況下,在法律上一個字錯或者差一個字,就整個差了十萬八千里,所以一般很多人都在說合約一定要看清楚巴拉巴拉的怎麼樣不是沒原因,即便看得再清楚再細難免會有漏洞...條款、條規要就是完整一字一句列清楚即便給在多律師看過也一樣
很棒的精華👍
先說我不是春魚信也不是貓貓或憨吉大多數人的確對羶腥色會見獵心喜會好奇會想了解也能提供一定的流量但爭議太多其實是會疲倦的觀眾不會喜歡一直看到糾紛爭吵也希望能盡快落幕讓事件平息蕾蒂希婭的直播,K島噗浪臉書的討論也都看過了她的內容沒必要扯那麼長也不需要一直哭,哭得讓人很煩躁講正事的時候說重點讓人理解比較好因為我沒有確切證據或者發生事件的時間軸說她為此而抒發情緒也可以理解只是看起來有點假但納歐的自言自語懶得關注春魚的影片內容都比那些截圖正常春魚去提告,事情已經發生了就不對前塵往事評論只說看完的感想0:32 你說合約不是瞎寫已經給兩三間律師事務所看了結果還能被法官打臉成這樣到底是在說謊還是律師太廢或是律師搞你你們認為與海唧彼此不合決定解約但卻沒有根據合約內容給予補正期因為你方判定對方重大違約也沒對補正內容做出具體說明難道你們在解約前後都沒有先詢問過律師嗎3:22 你們沒辦法一直發公告的原因大概是因為你們是三個人來決定公司發展跟方向的會對前藝人提告的公司就別談保護不保護了= =5:16 不提違約解約補正期這項,你說藝人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好這點合理,但要明確指出違約行為造成了公司的什麼損失,而不是直接跟人隨便說個數字求償,難道你方律師覺得法庭上是跟菜市場一樣喊好玩的嗎,這個損害賠償的金額是怎麼產生的怎麼就沒有一條條地列出來呢你竟然在節目上說連律師都不知道要怎麼補正那這個合約是簽來亂的膩6:36 法官根本沒必要管你們產業如何如何,他不是沒有理解,而是你拿不出具體的損害數字……就像今天正常人上班要請病假,都要有收據(當天),或診斷證明了,你就跟人說你身體不舒服結果拿不出任何東西佐證,公司依法也只能給予事假啊法官問的問題根本不在敗訴理由內,你也不用帶風向說啥行規你們的求償金額要跟實際損失達成一致才是有可能能贏得官司的要點9:02 結果老闆自己也認為合約內容需要該改,那這次訴訟你們才是贏家捏,因為海唧幫你們發現了你們合約的重大缺失,還不去找誰寫的爛合約10:42 老實說真的沒必要一直強調自己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你跟律師都不知道結果怪法官不知道沒有人是全知全能的所以要去找專業人士來擬定合約啊結果你們找的律師還跟當事人說窩不知道10:48 你拿沒有做的事情來反駁也是很奇怪那五十萬元的金額真的是喊爽的而且都已經在打官司了還在藏招是當自己一角膩那真的該準備隊葬了我可以理解這影片就跟蕾蒂希婭一樣在穩固觀眾讓相信自己的人能夠安心這也沒錯但騙人的真的不要連自己都騙了我也不相信她等到官司結束真能拿出什麼驚世駭俗的爆料內容贏面低還要告相信你們也是有評估過那不知道是太有自信還是被律師坑如果這是一場大型社會實驗只能說你們成功了引起很多人關注還有平常一堆人會嗆恐龍法官跟法匠跟法律人沒錯但裁判書都貼出來了只要不是文盲都能去看
其他的部分不談,為什麼不能對前藝人提告?藝人離開公司後也有可能繼續對公司造成損害,你的言下之意是公司應該要對於離職員工涉及公司的言論放棄法律權利嗎?解約之後公司對藝人的保護應該僅存道義上的吧?
這個產業對法律人士來說本來就很不熟悉吧?那些律師事務所可以花大筆時間來討論,達成共識。但法院呢?你在解釋的過程會有反方來混淆視聽(廢話,因為他也想要勝訴),法官本來就不能夠完整且清晰的認識這個產業的規則,更何況還有對立面,他判錯或誤解的機率也會大幅上升。你的內容其實滿怪的,可以考慮一下時空背景跟當下的情況來判斷
法官根本沒必要管你們產業如何如何?不不不 其實最應該管管的就是法庭那邊 不然下一次出現類似事件 沒有人知道怎麼處理 最後處理不當 就會造成“判決不公”法律就是為了實現“合理的公平” 甚至被判什麼罪 需要多少補償都要寫的明明白白 就是因為v這個產業新到沒有明確法律能管才更應該去管 實際上去年開始已經有討論過了 有興趣可以找找看就是因為台灣這邊剛涉及這個領域不久 沒人知道這些事情怎麼處理才“正確” 才會說不曉得 因為這件事不是能用普通的法規去判決 否則就會變成這次的法官一樣問一些普通人會問的問題“啊不能換中之人嗎”“啊就不能讓她繼續直播下去嗎”做了的話真的被燒死我告訴你 不管是海唧還是公司如果未來AI或者虛擬(包括v)行業要繼續發展的話 遲早需要一套屬於這類的法律 不然永遠都沒辦法判得好如果不曉得怎麼判 可以看看外國那邊提出訴訟的時候怎麼判 判了哪些罪名 怎麼處理 處理之後大眾的接受程度等等
看完雙方的說詞,我的想法只有一個,我尊重雙方說法與說詞,並且我也尊重司法審判,祝福雙方能夠繼續穩定的走下去,以上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在寫合約真的要寫好寫滿 在解約時一定要盡量照你合約條文走 以免未來有爭議有漏洞讓人鑽
你合約上有十四天補正期就是該照合約解除,沒有什麼覺得重大事件就直接解約了,不按照自己規矩本來就呵呵。
在公開下使用原本公司的資源找下家且透漏在合約上不能透漏的訊息,法官不認為這樣是不能補正,並提出換人就沒損失的說法
闆闆說話好有條例冷靜地就事論事真不錯
應該說中之人沒辦法找個替代人去繼續進行直播 因為不可能有辦法找到聲音一樣個性一樣的人當那位V皮中之人就算今天是雙胞胎好了個性上還是會有落差 而且又加上這種新型媒體行業夜很難讓法官 律師去理解 只有相同行業或是深入瞭解的觀眾才能理解 虧損等等問題嚴重性 也感謝您的剪輯
11:43 五月天換人也不是五月天了 S.H.E換人也不是S.H.E了
確實就像前面還看到一個拿動漫作品聲優和布袋戲舉例的雖然能感覺到很努力在舉一個例子來解釋現況但就像這邊說的當有些團體太有指標性或那個角色就只有那個人負責時除了大眾所認知的換了一個人就不再是原本之外能不能接受也是一個問題就如之前的AI愛和中文V圈再早些的那yahoo的虎妮(雖然虎妮那事件因為當時中文V剛起步不久+團體知名度不高,又或當時那批粉絲對忽然換人不怎麼在意而很快就讓事件不再被關注)且也像前面提到V這行業和動漫的聲優或布袋戲的操偶者情況不同聲優和操偶師的主角是那一位聲優的聲音和操偶的功力V基本屬於終生就那個角色,也就是除了V的外觀外也跟成為那個V的人(聲音、個性)有關沒辦法像聲優或操偶師一樣可藉由培養來世代交替或隨意替換成為V的那個人加上V皮擁有權這還牽扯些複雜的關係,尤其是跟有些規模的團體或企業合作的所以我個人覺得前面看到的那種拿來跟可以隨意替換的動漫聲優和布袋戲操偶師相比就顯得很奇怪和不適合XD加上影片後半段講的"離開後造成的損失"妥妥的慣老闆發言!XD畢竟原本解約、隨時間淡忘就沒事結果偏要搞個提告+拿有霸王條款的合約出來講那後面造成的損失完全就是春魚方造成的(指提告後產生的名譽...等和後續損失),卻要解約方再承受就變成一種都是對方錯和好處我全都要的邏輯和說法( -'д-)
法官說到底不可能知道現存每一個產業的結構 行規更不用提未來會出現的更多產業所以說到底法官要依據的是法律 依據的是過往的裁決唯有一致性人民才不會畏首畏尾所以我認為 像春魚提到的 中之人和皮的關聯性以及法官認為的為甚麼不換中之人前者或許要從合約或法律去作完善我認為最重要的 是看營運和V同一陣線還是對立面後者我覺得能和法官談說換了中之人 觀眾不買單 也是照成虧損或許法官比較好理解和裁決
這樣聽起來 V其實很難構成對公司有重大損害欸就連畢業 法官也認為可以再找新的中之人 所以也不構成損害不過感覺這可以參考其他相似的表演行業例如樂團主唱離開會不會對樂團經營造成損害 能不能換人就好或是電影主演離開會不會對於導演造成損害 能不能換人就好主流看起來應該確實不構成損害 畢竟都是合約以外的未來式這樣確實也比較保障勞方(藝人)
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娛樂圈是可以用合約寫明藝人不當行為肇生的損失:ex :代言人不當言行導致代言撤銷與合約期未滿的損失這類明碼標價的損失與合約期內給付代言費,但廠商無法告代言人產品銷售的損失,無法主張商品銷售與代言人有沒有直接關連。V圈是無法評估皮的收益與魂的關聯,而且演員也非代言人,而是演藝的演員從業,那就是演員的合約去看待。
6:21 說的很好
理性吃瓜 讓子彈飛
06:20 這就很玄了
標題雖然是事實啦😂 但也很火辣餒 完全不裝直接攤牌😂
只能說法官不懂很正常舉個更好理解的例子‘’動漫角色的聲優‘’角色可以換聲優也有案例,為什麼類似的Vt幕後中之人不能換人即便我們都知道不行,但是對法官來說沒意外的話兩者就是一樣的東西,因為他不了解,所以也不用去怪法官。這次判決結果也不是完全判說誰對誰錯,反而是給大家都上了一課😂
找了一堆專業的來卻寫出霸王合約還自滿的給其他營運當公版到法庭法官判決條款不合理直接判輸🤣
4:25 天上太陽虹呀虹通通啊❤心中的太陽是白白虹啊❤
+20
對不起雖然在講正經事,但看到這段我真的笑出來了。
@@dong_dong4059 +1 我也是想為這個嚴肅的話題帶一點點的歡樂 就找了那段放上去了
只能說合約要寫好,否則就是在玩漏洞
沒辦法你們自己擬了一個慣老闆合約,你想躲勞基法還想要用勞基法的競業條款,還不滿足競業條款的義務而且補正行為和違約行為都要定義啊,不然怎麼樣都你們說了算啊你們自己都不知道補正要怎麼補正,那幹嘛寫上去
所以台灣在公開下使用原本公司的資源找下家且透漏在合約上不能透漏的訊息並不違法😅
其實這次法官根本沒有深究這個駁回的原因也跟這毫無相關原因是未給補正期與行為並沒有嚴重到可以直接要求到最高違約金50萬
這次講的是"五十萬賠儐",總體來講就是法官的心證認定不足到五十萬這麼多而且春魚的合約寫的又沒遵守,光你不等日子就直接判定說不足補償啊約合又沒寫你是怎認定的?透漏訊息這個就是另一個了,這邊是沒講到這個點
祝春鱼的旗下的V们早日脱离苦海.
我等之後上訴結果後再看看
我是看六希夫等實況主居多,偶爾被演算法帶來看v的一般社畜。我有一點看不懂,這個女生的行為不就是合約到期前在為了謀後續出路去做準備嗎?為什麼準備合約到期後的事情會被認為重大違約?是v這文化圈有特別的規定嗎?而且這影片的內容是明確在說遲到就是違約,只是我們資方好心認定只是一般違約行為,給你餘裕空間?這也太嚴格了吧。
有給餘裕空間了 還算嚴格嗎這就是合約的約束性啊也要看違約行為的嚴重性
遲到不違約那我每天都晚一小時上班就好啦😅開台實質上還是上班的一種欸
違約不是因為他謀後續出路,謀出路這件事本身不會違約,一開始春魚也要和納歐等人一起協調海唧畢業後的規劃,違約的點是他在告知春魚要和納歐和繪師商量出路之前,已經私底下聯絡納歐,並在過程中洩漏了公園機密違反保密條款,才被認為違約。還有遲到的部分只是拿來舉例,不是真的遲到即違約再者他們這次會告輸就是因為合約訂的太鬆
就是有上班的人就會知道遲到通常是員工管理規則去約束的,影響的最多是考績或全勤獎金等等,不會有哪個公司對於遲到是直接喊違約的,所有我才會對這位老闆說小埃遲到是一般違約感到震驚。另外還有一個點可以發現這老闆很xx,他在提到勞工局的部分,很快速的帶過說"勞工局也認為他們之間不是雇用關係",講的好像勞工局站在他那邊。但我聽到的重點是"非僱傭關係"。類似的例子可以去看台灣籃球幾年前林秉聖跟工程獅的合約糾紛。或者博客來對打掃阿姨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剝削事件。不簽僱傭關係的合約可以說是對勞方嚴重的不平等,他逃避掉了所有勞基法的約束。春魚的藝人真的是自由工作者嗎?為什麼我感覺歌捏蒂莫每天像是員工排班打卡一樣的按照時間上班出現?
@@chiahaolee0805 "所有我才會對這位老闆說小埃遲到是一般違約感到震驚"後面幾句你要確定有看欸w
台灣真的需要像歐美那樣從各行各業找法官,而不是只有純粹法律系出身的法官,看了好多讓人覺得荒謬的判決,其源頭都是來自於法官欠缺在該案件中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
應該是,台灣沒有這樣的法,當然按合約內容判,不然法官還能怎麼辦?台灣連個轉蛋法都生不太出來,新型娛樂產業相關法規通通處於史前時代,這能怪法官嗎?法官又不能編法律
應該這樣講台灣跟美國的法律系最大的不同是美國大學是不能直接單修法律的,通常都是其他專業學完才修法律所以美國的法律系學生通常都兼具其他領域的專業
因為台灣的法官屬於象牙塔學院體系,一路走學校走到司法庭上,而非國外有各種背景出身的陪審團或是廣域的法官來源,例如美國的法官來源是非常混亂,某些州甚至非司法體系出身還能從事法官,這種非司法專業的法官就得靠陪審團見解去裁判。而春魚告海唧這方面屬於民事合約糾紛,法官就只能依照法律見解與司法實務去看合約,不會管啥潛規則還是民間做法,民間一堆陰陽合約要不要當慣例?勞基法直接打翻,牴觸母法皆無效,簽保密簽競業都不能牴觸相關法規 與補償機制,沒做到補償都變成無效條款,才會有春魚主張的反而不構成法律效益。皮不能換魂是這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林敬祥-b9y 美國要看各州,有些州連司法背景都不用就能當法官,例如地方民望頗高的知名協調者,而這種判決得依靠審判團與司法助理去協助裁定,大多數的州法官得有司法從業經驗,也就是得從律師與相關產業法務做多少年的門檻,或是檢察官多少年才能考取資格。台灣就很象牙塔從法學院體系出來切成律師事務所、行政院法務部檢察官、司法院法官、司法院書記官,普遍缺乏產業認知,形成一種象牙塔的法院內學長帶學弟體制,更容易有那種軍隊體系的封閉性,差別是他們常接觸各行各類的訴訟,多少能有產業的大概範圍,而V屬於娛樂產業,就只能以娛樂圈的合約慣例去看待。
@@xzx7626 聽過這個精華中春魚方的講法、再大致看過判決書,我覺得這個判決的內容單純按照現行法檢視其實也容有疑義,法官固然有在判決中交代他是如何從契約文字中得到心證,但也間接證明契約的文字內容並非不存在爭議,此時應該是當事人立約之真意大於契約文字才對。判決裡對這方面的探討記載不足以說服我。這其實是更凸顯了對業界缺乏經驗的法官,其所思所想往往易與從業人員之認知脫鉤的問題。這問題並非是個別法官認真與否,而是現行的法官任用制度確實有進步的空間。
套用一句我雖然做錯了,但是你要跟我講讓我改啊,你沒有讓我改,你就不能把我解約啊。
不懂就只能問 為什麼白白說出主席。 會是違約?
假定,但是本身臭“主席”算爆言吧😂
@@伟洋蓝 感謝大大解惑www
@@九龍-q3w 没 (只是本身的猜想w
有些人说合约订得太松,是败诉的原因.但从别的角度来看,合约订得松,也相当于这个合约罚得范围广且模糊.比如:不当言行=违约,可合约没有注明什么是不当言行.事后老板说其实你有过不当言行,但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看不顺眼的人就严重到直接解约🙃总感觉有点潜规则的味道😅😅
FIR這例子算爆言喔wwwww
就大氣一點送V轉生典禮,有哪個V承受得起?
聽起來 不是屬於雙方證據如何導致敗訴 而是法官對於V行業的不瞭解 雖然這一段明明屬於嚴重違約卻被法官覺得屬於一般正常的違約
還不一定 因為這是春魚方的說法身為旁觀人 我們要更客觀
不是法官對V行業的不理解,而是直接看兩邊吵的合約內容講啥。因為合約本身就有法律規範,法官看的是合約內容而不是V行業幹啥。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的狀況,但合約這件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V有很多特殊潛規則但是你認知的那些都有人違反過還是活的好好的如果法官更了解 一樣會判 因為哪怕畢業回歸 甚至是畢業詐欺都有過人家依然能工作 的確有炎上影響的波動 但實際上和其他炎上就沒有本質區別你總不能說這樣做離開行業的比較多 這就是特別的在法官看來 就是你們搞特殊 這些特殊還妄想凌駕比如勞動法之上 他當然這樣判
@@核桃-b9l 海卿已經有公開說明了,可以去看 👍
聽不懂,讓子彈飛
看對面的直播真的頗呵
大家出來混口飯吃,我勞方一定站勞方的
留言裡是真的多被告的騎士團 xdd
ㄅ欠,雖然沒多喜歡春魚但是海某跟吶鷗真的有夠噁心,ㄏ
台灣要多久取消玩刺刀,你還要他們知道什麼是V,這班古老石山太難了吧。真希望台灣領導及專業層能夠盡快貼近時日。 聽闆闆的說辭推演出這個台灣法官在審判前有不清楚V但自己沒有先做好V的功課研究,這也是一種對專業人員的侮辱,難道台灣一般就是要有人在法院上先跟他授課就可以當場判斷真相的嗎?其餘時間是去玩嗎? 可不可以用這點更換法官,單是這一個前設就已經不是一個公平的審判
看一看真覺得...............你春魚還在狀況外啊?V圈確實是新興產業是沒錯啦?.....但不好意思,V圈也沒有複雜到像醫療跟高科技產業圈內艱深難解的專業知識....好啦,等二審看你們繼續表演吧
艱深難解可不只有一個面向v圈是沒有向醫療跟高科技產業在技術上那麼複雜但這不代表法官就有辦法在1個訴訟的機會完全了解v行業這種次文化特別是涉及潛規則、默契這種沒辦法用文字清楚描述的規則那當然只能比照法官過去的審約經驗處理
對於有一定年紀、而且沒有接觸過二次元文化的法官而言VTuber對他們來說,或許更像是個布袋戲偶跟操偶者之間的關係所以對他們而言,背後的演出者可以說換就換所以他們沒辦法理解V皮與中之人之間的強烈關係對,你說的沒錯,VTuber的概念億點都不複雜,講難聽點,VTuber不過就是套皮實況主然而V皮的個性、形象、特質是由背後的中之人所給予的與動畫角色先有形象、特質、個性,再由聲優來演繹截然不同也因此當中之人嚴重違規導致無法繼續合作時,對於公司的損失肯定是巨大的但首先,法官要能夠理解跟認同V皮與中之人之間高度連結的關係,才能夠用「我們認為合理」的方式做出判決
其實二審也沒什麼好看的,這種案件基本很難翻盤,維持原判機率很高,總之大概就是個兩敗俱傷的結局
就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娛樂圈是可以用合約寫明藝人不當行為肇生的損失:ex :代言人不當言行導致代言撤銷與合約期未滿的損失這類明碼標價的損失與合約期內給付代言費,但廠商無法告代言人產品銷售的損失,無法主張商品銷售與代言人有沒有直接關連。V圈是無法評估皮的收益與魂的關聯,而且演員也非代言人,而是演藝的演員從業,那就是演員的合約去看待。
不一定的,撇开二次元的东西,我看过一位麦块伺服器的版主在弄案件的时候,就有出现了要花大把时间来说什么是麦块。
勞方打敗資方讚啦
法官竟然不了解到這種程度挖喔,好讚。皮為什麼不能換魂XDDDDDD
在外面角度看,就只是改聲音改個性,為什麼不行?但這在業界裡知道這是"大忌"。這些都要解釋,法官接不接受,都是問題。在法律裡何謂皮?何謂魂?法律應該都沒講吧。這就是很難解釋的東西。
皮跟魂的規定也確實是V業界的潛規則,又不是寫在法律上的東西,法官也只是針對合約跟法律掛鉤上去作詢問,不了解很正常吧,就只是把V看作是一般動畫的配音員一樣的看法,因為在外人眼中也確實就是這樣,不然之前也不會有 "會做Vtuber的女生是因為現實外表不好看" 這種超刻板印象的發言。
講白了,V圈那種是潛規則。但實際上法官看的是合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潛規則你沒寫在合約上就是模糊地帶關係好互相默契合作關係不好就很多操作空間
你居然自以為大家都了解V圈到這種程度挖喔,好讚。為什麼會在這裡留這種可悲留言XDDDDDD
這樣看來臺灣的法律真的是....
兩邊的說詞我都有看,只能說海哥跟那歐方不完全沒問題,春魚闆也沒說錯,不過我個人尊重判決結果。我不會因為喜歡海哥而討厭整個春魚箱,也不會因為春魚後續勝訴就退訂海哥什麼的。我們終究不是當事人就不方便去隨意評論。
說的好
前提是沒挑釁行為
嗯嗯嗯我也認同❤ 就事論事~
現在雙方我看來是沒有所謂的挑臖行為啦,海哥那邊單純是壓力終於釋放情緒崩潰,而且直播最有也有要求自家觀眾不要去騷擾春魚跟旗下藝人,春魚闆也是很理性,也不希望自家藝人跟觀眾去攻擊對方。這是這次最難能可貴的
你說的對,不管他們雙方如何,作為觀眾我們只需要做好節觀眾應該做的,喜歡的主播就支持,不喜歡的也不必有任何激烈言論,不管企業還是個人,觀眾要做的就是支持他們提供給我們的企劃內容就好,企劃以外的事情不要有過多的干預
感謝剪輯,這個案例真的很值得思考
不客氣 因為這個案例真的特殊
雖然是很敏感的議題
但我還是想特別剪讓大家交流討論
避免不懂的人亂講影響更多人
客觀來說,Vtuber 或實況主社群確實都還是算小眾群體
就連Holo 也才剛與主流文化開始接觸
未來的發展還是未知
雖然這次春魚敗訴,但還是蠻有趣的嘗試和分享
最大敗筆就是條文擬定的時候沒注意到,跟法官懂不懂V圈生態沒太多關係
今天合約規定就是需要有十四天的補正期,沒有加入【可補正之缺陷時】在前面,導致法官認為無論事情多大多小至少中之人都適用這十四天的補正期,春魚沒給這十四天是事實,這才是判決的主因,加上就算撇除主因不談,春魚一方舉證無法讓法官認為有到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行為,因此不能將後者當作主要原因去說法官不懂V圈生態
最大的問題在於那個14天沒給,以及春魚一方舉證準備的不夠完善
最後,這是民事訴訟,本來很多時候就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沒有統一的量刑標準,純粹看雙方的舉證有沒有讓法官站在自己那邊
順便一說,V圈換中之人的事情本身也是可大可小,用樂團舉例是一個很嚴重的敗筆,因為有的樂團換了主唱後不被粉絲接受的有,但也有的樂團換了主唱後反而更火了,類似的還有電影的演員,我認為這方面要舉證的話至少要用絆愛當年的情況進行舉證才比較合適
沒錯! 我也覺得絆愛當舉例較為合理
認同,我覺得他們不知道是不是到""現在""都還在認為因為法官不理解這個產業
但法官肯定是不能了解百百種行業,而是要有最了解的告訴人來提供更為全面的資訊讓法官好理解
而不是舉了一些不太對的例子且法官沒辦法從這個例子當中理解到這個產業與他認知當中的相似之處
然後覺得"是因為法官對這個產業不了解"
撇掉這個來說,單就契約來看,確實是疏失。
@@ben313233 是啊 就像是古時候的殺人案件 縣官本身就不懂哪種死法會有什麼的死狀 就會請仵作來協助驗屍驗毒 同理 法官也不是都會知道殺人案的死狀 才會請警察局協助調查 這不管在哪個產業都是一樣的
就我觀點而言,法官看的是中之人跟公司的合約而不是行業的潛規則。
各種行業的潛規則一大堆,法官根本不可能全都知道,法官判決時看的是法律。
民法有依習慣這種法條,這種習慣通常是指常見的習慣。
而且法官當時問皮跟中之人這事情,其實真要講是可以分開的,只是潛規則不搞這套。
但從邏輯上來講是可以分開的,所以才變成這樣。
也造成春魚沒有穩固的基礎而變成敗訴的狀況,因為法官看的是合約狀況以及影片中提到的要給緩衝期。
看起來比較像是春魚沒有給緩衝期所以變成訴訟失敗。
邏輯是他是娛樂產業鏈,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聽起來春魚算是因為時空背景,才走一步算一步,就是回顧前頭發現已經走錯了,後續就只能硬著頭皮走下去的轉折點
關於 5:30 的部分我覺得簡單來說是合約有漏洞,其他的「立即」解約行為都有被定義「立即」、「逕行」、「直接」等等字眼,但春魚合約中11-2(闆闆說錯成12-2)剛好就只有寫無條件,但1.無條件解約跟立即解約不同,2.無條件解約同時也跟前面所述如果有違約行為須給予補正不衝突3.剛好11-2寫在11-1的下面,導致法官認為違反11-2即便是無條件解約你也必須給予補正期,認定無法/沒有補正才可以解約,而損害賠償不成立,因為1.你自己違約在先2.雙方為合意解約,也就是 如果不是海X也不想合作的話春魚甚至可能要倒賠 以上是我的看法
法律不是為了特定行業存在的,法官也沒有必要了解所有的行業行規
確實V圈有其特殊性,但法官的工作是在所有行業裡找一個最大公約數
每次看到法官判決不合你意就講法官不懂還怎樣怎樣的,不會讓你看起來比較厲害,只會彰顯你有多麼D能
(看到一堆人張口就講法官有問題的有感而發)
那法官應該要了解產業再做出判決吧?不管在哪個產業都是,不然判決都是不公平的而且有損司法的公正
老哥…你知道總共有多少職業嗎?
你的意思是法官不只要熟讀六法全書,還要能對少說上千種職業都有相對應的概念跟觀念,做不到就不配做法官
講的那麼輕鬆那麻煩你自己去唸一次法學,不要只會出張嘴
說個笑話,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卻要求別人做到,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為了避免你說那是法官的專業,這種要求是合理的,那麻煩請你也把你的專業的周邊領域全部讀熟(假設你是廚師,就把器具的製造、食材怎麼種的、動物怎麼養的、乳製品怎麼發酵、圍裙/廚師服什麼材質、怎麼製造等等),如果你連自己的專業的周邊領域都一問三不知,你怎麼能要求法官除了懂法還要熟悉所有產業?
@@鱷魚-w2r 那請問今天你要上法庭法官對你的行業不熟也不想了解隨便判你能接受?我是個老闆啦站在要維護公司的立場一定是法官正確了解產業之後在做判決
@@DannyLin1018 那代表你需要的不是法官,而是一個全知的AI
法官的工作是熟知法律跟邏輯思維
該做的是聽取正反方在法庭上的攻防,然後套用法條,用邏輯思維來決定誰比較站理
聽說春魚有個最致命的操作就是沒給十四天的補正期 所以程序不合法 合約內容自然就不用看了 不知是否是真的!!?
敗訴問題,你知道他一定不及格,你也是要給他考,
除非能讓法官相信他一定不及格,所以我不給他考。
至於砲法官的專業大可不必,
當法官的條件沒有V生態跟產業知識需求限制,
控辯雙方本來就是要解釋的讓法官能做出判決。
法官不認為VT的洩密那是重大到不可補正之違約,才認為應給予補正期
最大敗筆就是 競業條款😅
法官不能按照所謂行規來判,這次沒出事下次也會出事,會判春魚敗訴也是合約那樣寫
但還是希望這次事件能給個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
不是當事人,不做任何站隊,有些地方的同溫層真的厚的可以😅
哪裡的同溫層都是這樣的
@@love33772 無腦站隊的地方
@@yuan0我們不是當事人 都不清楚原委
感覺起來特別站邊的都是你說的無腦😂
@@核桃-b9l 確實是這意思,我指的是中立看待
就無腦挺
這才是我想了解的R,之前隔壁棚看10分鐘就關起來了
確實她開個直播哭了1小時我完全跨某
直接去翻長到不行的判決書看還比較快
雖然我不站隊 但這句挺中肯的
本來就不是一定有對錯的
雙方都有理和有錯的地方才會需要法律介入
就跟情侶撕破臉也是一樣道理
不可能只有一方有錯
但既然無法相處下去 就只能趕緊分乾淨
決定好什麼東西歸誰了
身為法律人 看下來整體判決沒啥問題也沒啥太大的爭議
所以不能理解無論是圖奇還是YT聊天室的"質疑"
不是說要多了解甚至是法律人才能評論
但有些人的評論很明顯對司法的基本常識都欠缺 那不如不要評論 或先去了解再來頻論
補充一下 以"外送員"為例 算是較為特別的行業類別
這時候其實反而是需要有一個額外的條款 甚至專法 來去補足這個法規
而不可能直接讓這個行業在現行法規下直接適用行業內規 這樣會形成判例 其他產業就也能如此主張
有些人單純為了護主沖昏頭 有些人是真的傻wwwww
只能尊重法官判決,兩邊說詞看下來就不該站邊,春魚敗訴也不影響我喜歡旗下藝人,事情真相只有當事人最清楚,但事情還是挺刺激的,鍵盤俠跟激進站邊的一定有,最近還有看到海哥YT的廣告,內容是那場直播的主張和說春魚上訴文書公告字要大點
先不談行業的特殊性質以及其他一大堆亂七八糟的狀況下,在法律上一個字錯或者差一個字,就整個差了十萬八千里,所以一般很多人都在說合約一定要看清楚巴拉巴拉的怎麼樣不是沒原因,即便看得再清楚再細難免會有漏洞...條款、條規要就是完整一字一句列清楚即便給在多律師看過也一樣
很棒的精華👍
先說我不是春魚信也不是貓貓或憨吉
大多數人的確對羶腥色會見獵心喜
會好奇會想了解也能提供一定的流量
但爭議太多其實是會疲倦的
觀眾不會喜歡一直看到糾紛爭吵
也希望能盡快落幕讓事件平息
蕾蒂希婭的直播,K島噗浪臉書的討論也都看過了
她的內容沒必要扯那麼長
也不需要一直哭,哭得讓人很煩躁
講正事的時候說重點讓人理解比較好
因為我沒有確切證據或者發生事件的時間軸
說她為此而抒發情緒也可以理解
只是看起來有點假
但納歐的自言自語懶得關注
春魚的影片內容都比那些截圖正常
春魚去提告,事情已經發生了就不對前塵往事評論
只說看完的感想
0:32 你說合約不是瞎寫已經給兩三間律師事務所看了
結果還能被法官打臉成這樣
到底是在說謊還是律師太廢或是律師搞你
你們認為與海唧彼此不合決定解約
但卻沒有根據合約內容給予補正期
因為你方判定對方重大違約
也沒對補正內容做出具體說明
難道你們在解約前後都沒有先詢問過律師嗎
3:22 你們沒辦法一直發公告的原因大概是因為
你們是三個人來決定公司發展跟方向的
會對前藝人提告的公司就別談保護不保護了= =
5:16 不提違約解約補正期這項,你說藝人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好這點合理,但要明確指出違約行為造成了公司的什麼損失,而不是直接跟人隨便說個數字求償,難道你方律師覺得法庭上是跟菜市場一樣喊好玩的嗎,這個損害賠償的金額是怎麼產生的
怎麼就沒有一條條地列出來呢
你竟然在節目上說連律師都不知道要怎麼補正
那這個合約是簽來亂的膩
6:36 法官根本沒必要管你們產業如何如何,他不是沒有理解,而是你拿不出具體的損害數字……就像今天正常人上班要請病假,都要有收據(當天),或診斷證明了,你就跟人說你身體不舒服結果拿不出任何東西佐證,公司依法也只能給予事假啊
法官問的問題根本不在敗訴理由內,你也不用帶風向說啥行規
你們的求償金額要跟實際損失達成一致才是有可能能贏得官司的要點
9:02 結果老闆自己也認為合約內容需要該改,那這次訴訟你們才是贏家捏,因為海唧幫你們發現了你們合約的重大缺失,還不去找誰寫的爛合約
10:42 老實說真的沒必要一直強調自己不知道不知道不知道
你跟律師都不知道結果怪法官不知道
沒有人是全知全能的
所以要去找專業人士來擬定合約啊
結果你們找的律師還跟當事人說
窩不知道
10:48 你拿沒有做的事情來反駁也是很奇怪
那五十萬元的金額真的是喊爽的
而且都已經在打官司了還在藏招
是當自己一角膩
那真的該準備隊葬了
我可以理解這影片
就跟蕾蒂希婭一樣在穩固觀眾讓相信自己的人能夠安心
這也沒錯
但騙人的真的不要連自己都騙了
我也不相信她等到官司結束真能拿出什麼驚世駭俗的爆料內容
贏面低還要告
相信你們也是有評估過
那不知道是太有自信還是被律師坑
如果這是一場大型社會實驗
只能說你們成功了引起很多人關注
還有平常一堆人會嗆恐龍法官跟法匠跟法律人沒錯
但裁判書都貼出來了只要不是文盲都能去看
其他的部分不談,為什麼不能對前藝人提告?
藝人離開公司後也有可能繼續對公司造成損害,你的言下之意是公司應該要對於離職員工涉及公司的言論放棄法律權利嗎?
解約之後公司對藝人的保護應該僅存道義上的吧?
這個產業對法律人士來說本來就很不熟悉吧?那些律師事務所可以花大筆時間來討論,達成共識。但法院呢?你在解釋的過程會有反方來混淆視聽(廢話,因為他也想要勝訴),法官本來就不能夠完整且清晰的認識這個產業的規則,更何況還有對立面,他判錯或誤解的機率也會大幅上升。你的內容其實滿怪的,可以考慮一下時空背景跟當下的情況來判斷
法官根本沒必要管你們產業如何如何?
不不不 其實最應該管管的就是法庭那邊 不然下一次出現類似事件 沒有人知道怎麼處理 最後處理不當 就會造成“判決不公”
法律就是為了實現“合理的公平” 甚至被判什麼罪 需要多少補償都要寫的明明白白 就是因為v這個產業新到沒有明確法律能管才更應該去管 實際上去年開始已經有討論過了 有興趣可以找找看
就是因為台灣這邊剛涉及這個領域不久 沒人知道這些事情怎麼處理才“正確” 才會說不曉得 因為這件事不是能用普通的法規去判決 否則就會變成這次的法官一樣問一些普通人會問的問題“啊不能換中之人嗎”“啊就不能讓她繼續直播下去嗎”
做了的話真的被燒死我告訴你 不管是海唧還是公司
如果未來AI或者虛擬(包括v)行業要繼續發展的話 遲早需要一套屬於這類的法律 不然永遠都沒辦法判得好
如果不曉得怎麼判 可以看看外國那邊提出訴訟的時候怎麼判 判了哪些罪名 怎麼處理 處理之後大眾的接受程度等等
看完雙方的說詞,我的想法只有一個,我尊重雙方說法與說詞,並且我也尊重司法審判,祝福雙方能夠繼續穩定的走下去,以上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在寫合約真的要寫好寫滿 在解約時一定要盡量照你合約條文走 以免未來有爭議有漏洞讓人鑽
你合約上有十四天補正期就是該照合約解除,沒有什麼覺得重大事件就直接解約了,不按照自己規矩本來就呵呵。
在公開下使用原本公司的資源找下家且透漏在合約上不能透漏的訊息,法官不認為這樣是不能補正,並提出換人就沒損失的說法
闆闆說話好有條例
冷靜地就事論事真不錯
應該說中之人沒辦法找個替代人去繼續進行直播 因為不可能有辦法找到聲音一樣個性一樣的人當那位V皮中之人就算今天是雙胞胎好了個性上還是會有落差 而且又加上這種新型媒體行業夜很難讓法官 律師去理解 只有相同行業或是深入瞭解的觀眾才能理解 虧損等等問題嚴重性 也感謝您的剪輯
11:43 五月天換人也不是五月天了 S.H.E換人也不是S.H.E了
確實
就像前面還看到一個拿動漫作品聲優和布袋戲舉例的
雖然能感覺到很努力在舉一個例子來解釋現況
但就像這邊說的
當有些團體太有指標性或那個角色就只有那個人負責時
除了大眾所認知的換了一個人就不再是原本之外
能不能接受也是一個問題
就如之前的AI愛和中文V圈再早些的那yahoo的虎妮
(雖然虎妮那事件因為當時中文V剛起步不久+團體知名度不高,又或當時那批粉絲對忽然換人不怎麼在意而很快就讓事件不再被關注)
且也像前面提到
V這行業和動漫的聲優或布袋戲的操偶者情況不同
聲優和操偶師的主角是那一位聲優的聲音和操偶的功力
V基本屬於終生就那個角色,也就是除了V的外觀外也跟成為那個V的人(聲音、個性)有關
沒辦法像聲優或操偶師一樣可藉由培養來世代交替或隨意替換成為V的那個人
加上V皮擁有權這還牽扯些複雜的關係,尤其是跟有些規模的團體或企業合作的
所以我個人覺得前面看到的那種拿來跟可以隨意替換的動漫聲優和布袋戲操偶師相比就顯得很奇怪和不適合XD
加上影片後半段講的"離開後造成的損失"
妥妥的慣老闆發言!XD
畢竟原本解約、隨時間淡忘就沒事
結果偏要搞個提告+拿有霸王條款的合約出來講
那後面造成的損失完全就是春魚方造成的(指提告後產生的名譽...等和後續損失),卻要解約方再承受
就變成一種都是對方錯和好處我全都要的邏輯和說法( -'д-)
法官說到底不可能知道現存每一個產業的結構 行規
更不用提未來會出現的更多產業
所以說到底
法官要依據的是法律 依據的是過往的裁決
唯有一致性人民才不會畏首畏尾
所以我認為 像春魚提到的 中之人和皮的關聯性以及法官認為的為甚麼不換中之人
前者或許要從合約或法律去作完善
我認為最重要的 是看營運和V同一陣線還是對立面
後者我覺得能和法官談說換了中之人 觀眾不買單 也是照成虧損
或許法官比較好理解和裁決
這樣聽起來 V其實很難構成對公司有重大損害欸
就連畢業 法官也認為可以再找新的中之人 所以也不構成損害
不過感覺這可以參考其他相似的表演行業
例如樂團主唱離開會不會對樂團經營造成損害 能不能換人就好
或是電影主演離開會不會對於導演造成損害 能不能換人就好
主流看起來應該確實不構成損害 畢竟都是合約以外的未來式
這樣確實也比較保障勞方(藝人)
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娛樂圈是可以用合約寫明藝人不當行為肇生的損失:
ex :代言人不當言行導致代言撤銷與合約期未滿的損失
這類明碼標價的損失與合約期內給付代言費,但廠商無法告代言人產品銷售的損失,無法主張商品銷售與代言人有沒有直接關連。
V圈是無法評估皮的收益與魂的關聯,而且演員也非代言人,而是演藝的演員從業,那就是演員的合約去看待。
6:21 說的很好
理性吃瓜 讓子彈飛
06:20 這就很玄了
標題雖然是事實啦😂 但也很火辣餒 完全不裝直接攤牌😂
只能說
法官不懂很正常
舉個更好理解的例子
‘’動漫角色的聲優‘’
角色可以換聲優也有案例,為什麼類似的Vt幕後中之人不能換人
即便我們都知道不行,但是對法官來說沒意外的話兩者就是一樣的東西,因為他不了解,所以也不用去怪法官。
這次判決結果也不是完全判說誰對誰錯,反而是給大家都上了一課😂
找了一堆專業的來卻寫出霸王合約還自滿的給其他營運當公版
到法庭法官判決條款不合理直接判輸🤣
4:25 天上太陽虹呀虹通通啊❤心中的太陽是白白虹啊❤
+20
對不起雖然在講正經事,但看到這段我真的笑出來了。
@@dong_dong4059 +1 我也是想為這個嚴肅的話題帶一點點的歡樂 就找了那段放上去了
只能說合約要寫好,否則就是在
玩漏洞
沒辦法你們自己擬了一個慣老闆合約,你想躲勞基法還想要用勞基法的競業條款,還不滿足競業條款的義務
而且補正行為和違約行為都要定義啊,不然怎麼樣都你們說了算
啊你們自己都不知道補正要怎麼補正,那幹嘛寫上去
所以台灣在公開下使用原本公司的資源找下家且透漏在合約上不能透漏的訊息並不違法😅
其實這次法官根本沒有深究這個
駁回的原因也跟這毫無相關
原因是未給補正期與行為並沒有嚴重到可以直接要求到最高違約金50萬
這次講的是"五十萬賠儐",總體來講就是法官的心證認定不足到五十萬這麼多
而且春魚的合約寫的又沒遵守,光你不等日子就直接判定說不足補償啊約合又沒寫你是怎認定的?
透漏訊息這個就是另一個了,這邊是沒講到這個點
祝春鱼的旗下的V们早日脱离苦海.
我等之後上訴結果後再看看
我是看六希夫等實況主居多,偶爾被演算法帶來看v的一般社畜。我有一點看不懂,這個女生的行為不就是合約到期前在為了謀後續出路去做準備嗎?為什麼準備合約到期後的事情會被認為重大違約?是v這文化圈有特別的規定嗎?而且這影片的內容是明確在說遲到就是違約,只是我們資方好心認定只是一般違約行為,給你餘裕空間?這也太嚴格了吧。
有給餘裕空間了 還算嚴格嗎
這就是合約的約束性啊
也要看違約行為的嚴重性
遲到不違約那我每天都晚一小時上班就好啦😅開台實質上還是上班的一種欸
違約不是因為他謀後續出路,謀出路這件事本身不會違約,一開始春魚也要和納歐等人一起協調海唧畢業後的規劃,違約的點是他在告知春魚要和納歐和繪師商量出路之前,已經私底下聯絡納歐,並在過程中洩漏了公園機密違反保密條款,才被認為違約。
還有遲到的部分只是拿來舉例,不是真的遲到即違約
再者他們這次會告輸就是因為合約訂的太鬆
就是有上班的人就會知道遲到通常是員工管理規則去約束的,影響的最多是考績或全勤獎金等等,不會有哪個公司對於遲到是直接喊違約的,所有我才會對這位老闆說小埃遲到是一般違約感到震驚。
另外還有一個點可以發現這老闆很xx,他在提到勞工局的部分,很快速的帶過說"勞工局也認為他們之間不是雇用關係",講的好像勞工局站在他那邊。但我聽到的重點是"非僱傭關係"。類似的例子可以去看台灣籃球幾年前林秉聖跟工程獅的合約糾紛。或者博客來對打掃阿姨以"假承攬真僱傭"方式剝削事件。不簽僱傭關係的合約可以說是對勞方嚴重的不平等,他逃避掉了所有勞基法的約束。春魚的藝人真的是自由工作者嗎?為什麼我感覺歌捏蒂莫每天像是員工排班打卡一樣的按照時間上班出現?
@@chiahaolee0805
"所有我才會對這位老闆說小埃遲到是一般違約感到震驚"
後面幾句你要確定有看欸w
台灣真的需要像歐美那樣從各行各業找法官,而不是只有純粹法律系出身的法官,看了好多讓人覺得荒謬的判決,其源頭都是來自於法官欠缺在該案件中法律以外的相關專業知識…
應該是,台灣沒有這樣的法,當然按合約內容判,不然法官還能怎麼辦?
台灣連個轉蛋法都生不太出來,新型娛樂產業相關法規通通處於史前時代,這能怪法官嗎?法官又不能編法律
應該這樣講台灣跟美國的法律系最大的不同是美國大學是不能直接單修法律的,通常都是其他專業學完才修法律所以美國的法律系學生通常都兼具其他領域的專業
因為台灣的法官屬於象牙塔學院體系,一路走學校走到司法庭上,而非國外有各種背景出身的陪審團或是廣域的法官來源,例如美國的法官來源是非常混亂,某些州甚至非司法體系出身還能從事法官,這種非司法專業的法官就得靠陪審團見解去裁判。而春魚告海唧這方面屬於民事合約糾紛,法官就只能依照法律見解與司法實務去看合約,不會管啥潛規則還是民間做法,民間一堆陰陽合約要不要當慣例?勞基法直接打翻,牴觸母法皆無效,簽保密簽競業都不能牴觸相關法規 與補償機制,沒做到補償都變成無效條款,才會有春魚主張的反而不構成法律效益。
皮不能換魂是這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林敬祥-b9y 美國要看各州,有些州連司法背景都不用就能當法官,例如地方民望頗高的知名協調者,而這種判決得依靠審判團與司法助理去協助裁定,
大多數的州法官得有司法從業經驗,也就是得從律師與相關產業法務做多少年的門檻,或是檢察官多少年才能考取資格。
台灣就很象牙塔從法學院體系出來切成律師事務所、行政院法務部檢察官、司法院法官、司法院書記官,普遍缺乏產業認知,形成一種象牙塔的法院內學長帶學弟體制,更容易有那種軍隊體系的封閉性,差別是他們常接觸各行各類的訴訟,多少能有產業的大概範圍,而V屬於娛樂產業,就只能以娛樂圈的合約慣例去看待。
@@xzx7626 聽過這個精華中春魚方的講法、再大致看過判決書,我覺得這個判決的內容單純按照現行法檢視其實也容有疑義,法官固然有在判決中交代他是如何從契約文字中得到心證,但也間接證明契約的文字內容並非不存在爭議,此時應該是當事人立約之真意大於契約文字才對。判決裡對這方面的探討記載不足以說服我。
這其實是更凸顯了對業界缺乏經驗的法官,其所思所想往往易與從業人員之認知脫鉤的問題。這問題並非是個別法官認真與否,而是現行的法官任用制度確實有進步的空間。
套用一句
我雖然做錯了,但是你要跟我講讓我改啊,你沒有讓我改,你就不能把我解約啊。
不懂就只能問 為什麼白白說出主席。 會是違約?
假定,但是本身臭“主席”算爆言吧😂
@@伟洋蓝 感謝大大解惑www
@@九龍-q3w 没 (
只是本身的猜想w
有些人说合约订得太松,是败诉的原因.但从别的角度来看,合约订得松,也相当于这个合约罚得范围广且模糊.比如:不当言行=违约,可合约没有注明什么是不当言行.事后老板说其实你有过不当言行,但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看不顺眼的人就严重到直接解约🙃总感觉有点潜规则的味道😅😅
FIR這例子算爆言喔wwwww
就大氣一點送V轉生典禮,有哪個V承受得起?
聽起來 不是屬於雙方證據如何導致敗訴 而是法官對於V行業的不瞭解 雖然這一段明明屬於嚴重違約卻被法官覺得屬於一般正常的違約
還不一定 因為這是春魚方的說法
身為旁觀人 我們要更客觀
不是法官對V行業的不理解,而是直接看兩邊吵的合約內容講啥。
因為合約本身就有法律規範,法官看的是合約內容而不是V行業幹啥。
各行各業都有不同的狀況,但合約這件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娛樂圈是可以用合約寫明藝人不當行為肇生的損失:
ex :代言人不當言行導致代言撤銷與合約期未滿的損失
這類明碼標價的損失與合約期內給付代言費,但廠商無法告代言人產品銷售的損失,無法主張商品銷售與代言人有沒有直接關連。
V圈是無法評估皮的收益與魂的關聯,而且演員也非代言人,而是演藝的演員從業,那就是演員的合約去看待。
V有很多特殊潛規則
但是你認知的那些都有人違反過還是活的好好的
如果法官更了解 一樣會判 因為哪怕畢業回歸 甚至是畢業詐欺都有過
人家依然能工作 的確有炎上影響的波動 但實際上和其他炎上就沒有本質區別
你總不能說這樣做離開行業的比較多 這就是特別的
在法官看來 就是你們搞特殊 這些特殊還妄想凌駕比如勞動法之上
他當然這樣判
@@核桃-b9l 海卿已經有公開說明了,可以去看 👍
聽不懂,讓子彈飛
看對面的直播真的頗呵
大家出來混口飯吃,我勞方一定站勞方的
留言裡是真的多被告的騎士團 xdd
ㄅ欠,雖然沒多喜歡春魚但是海某跟吶鷗真的有夠噁心,ㄏ
台灣要多久取消玩刺刀,你還要他們知道什麼是V,這班古老石山太難了吧。真希望台灣領導及專業層能夠盡快貼近時日。 聽闆闆的說辭推演出這個台灣法官在審判前有不清楚V但自己沒有先做好V的功課研究,這也是一種對專業人員的侮辱,難道台灣一般就是要有人在法院上先跟他授課就可以當場判斷真相的嗎?其餘時間是去玩嗎? 可不可以用這點更換法官,單是這一個前設就已經不是一個公平的審判
看一看真覺得...............你春魚還在狀況外啊?
V圈確實是新興產業是沒錯啦?.....
但不好意思,V圈也沒有複雜到像醫療跟高科技產業圈內艱深難解的專業知識....
好啦,等二審看你們繼續表演吧
艱深難解可不只有一個面向
v圈是沒有向醫療跟高科技產業在技術上那麼複雜
但這不代表法官就有辦法在1個訴訟的機會完全了解v行業這種次文化
特別是涉及潛規則、默契這種沒辦法用文字清楚描述的規則
那當然只能比照法官過去的審約經驗處理
對於有一定年紀、而且沒有接觸過二次元文化的法官而言
VTuber對他們來說,或許更像是個布袋戲偶跟操偶者之間的關係
所以對他們而言,背後的演出者可以說換就換
所以他們沒辦法理解V皮與中之人之間的強烈關係
對,你說的沒錯,VTuber的概念億點都不複雜,講難聽點,VTuber不過就是套皮實況主
然而V皮的個性、形象、特質是由背後的中之人所給予的
與動畫角色先有形象、特質、個性,再由聲優來演繹截然不同
也因此當中之人嚴重違規導致無法繼續合作時,對於公司的損失肯定是巨大的
但首先,法官要能夠理解跟認同V皮與中之人之間高度連結的關係,才能夠用「我們認為合理」的方式做出判決
其實二審也沒什麼好看的,這種案件基本很難翻盤,維持原判機率很高,總之大概就是個兩敗俱傷的結局
就皮不能換魂是這V產業的潛規則,沒有寫入明文法或是相關產業公約內形成明示主張,那就是這圈子內潛規則,動畫角色能不能換聲優?可以,布袋戲能不能換操作與配音?可以。各種慣例上是可以,V圈不換那是自搞特殊,不能去變成產業的慣例法(他是娛樂產業,娛樂產業就V圈不能換魂,獨自一格),法官可不能為了整個產業裡面的小眾主張去認定是慣例,何況不是不能,是不願與受眾接受度問題,又會被法官你換過魂嗎?損失如何?春魚沒換魂讓海唧活過來評估損失,又如何主張真實的損失?推論證物是無法律效益,推論的損失也無法律效益,必須去做產生差異才能主張。
娛樂圈是可以用合約寫明藝人不當行為肇生的損失:
ex :代言人不當言行導致代言撤銷與合約期未滿的損失
這類明碼標價的損失與合約期內給付代言費,但廠商無法告代言人產品銷售的損失,無法主張商品銷售與代言人有沒有直接關連。
V圈是無法評估皮的收益與魂的關聯,而且演員也非代言人,而是演藝的演員從業,那就是演員的合約去看待。
不一定的,撇开二次元的东西,我看过一位麦块伺服器的版主在弄案件的时候,就有出现了要花大把时间来说什么是麦块。
勞方打敗資方讚啦
法官竟然不了解到這種程度挖喔,好讚。皮為什麼不能換魂XDDDDDD
在外面角度看,就只是改聲音改個性,為什麼不行?但這在業界裡知道這是"大忌"。這些都要解釋,法官接不接受,都是問題。在法律裡何謂皮?何謂魂?法律應該都沒講吧。這就是很難解釋的東西。
皮跟魂的規定也確實是V業界的潛規則,又不是寫在法律上的東西,法官也只是針對合約跟法律掛鉤上去作詢問,不了解很正常吧,就只是把V看作是一般動畫的配音員一樣的看法,因為在外人眼中也確實就是這樣,不然之前也不會有 "會做Vtuber的女生是因為現實外表不好看" 這種超刻板印象的發言。
講白了,V圈那種是潛規則。但實際上法官看的是合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潛規則你沒寫在合約上就是模糊地帶
關係好互相默契合作
關係不好就很多操作空間
你居然自以為大家都了解V圈到這種程度挖喔,好讚。為什麼會在這裡留這種可悲留言XDDDDDD
這樣看來臺灣的法律真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