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06 出埃及記 21章28~22章17節 尊重他人生命財產的神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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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7 ก.พ.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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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23章28~22章17節
28.「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他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
29.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
30.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
31.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
32.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
33.「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
34.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
35.「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
36.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
24章
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2.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3.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4.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5.「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6.「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7.「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8.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9.「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10.「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11.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12.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13.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14.「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15.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16.「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
17.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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