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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下修18歲好像也沒什麼問題真正重要的就是在於教育如何讓青少年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
作為一個剛好18歲的人,表示20歲的規定真的很不方便!!!很多東西是靠個人修養有些人16歲就很會理財,有人65歲還在亂花錢啊!
恩....雖然我知道這是初階的法律影片,但這買賣契約應該是效力未定吧@@ 並不是直接無效,而是需由法代行使承認權,決定法律關係的走向,總覺得可以再設計的詳細一點? 買賣契約不是單獨行為,不會直接無效才對。
謝謝你的建議!
各種專業欸...偏強
其實結論也沒錯啊 媽媽都跑去顯然就是拒絕承認了
可以去跟法白建議,腳本是他們寫的
1.合理使用一週並不足以達到折舊的情況,但如果阿含有顯著降低該筆電價值的行為,老闆是可以請求阿含媽媽回復原狀或支付價金的~2.其實我是贊成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的,而高中職學校可以配合這個情況安排權利義務了解的法律相關輔導課程(但我覺得一定會有家長覺得那個時候拚大學成績比較重要,權利義務這種事情等上大學再說)
對於你的觀點1.會產生一個問題,倘若今天買的不是筆電,而是一份要價萬元的餐點,吃完後母親不同意這項契約,母親要求退費而老闆請求餐點的損失,無異於契約成立,那就失去原有的保護意義了。
陳羿名 你這後面似乎 忽略了不當得利的部分,如果真的買賣契約無效,則未成年人即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老闆可要求不當得利、回復原狀,但餐點不可能原物返還,因此則需以價金償還,最後演變為互相負有債務亦持有債權,走向債務之抵銷。 退萬步而言,食物方面的生活上必須的可能性相較於筆電可能性是更高的。
@@陳羿名-d4b 並沒有「無異於契約成立」:未成年子女訂定契約,支付餐點價金,老闆提供餐點;若是因法定代理人不承認而使契約自始無效,雖然老闆必須返還價金,但老闆確實損失餐點的材料,因此可依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請求阿含(及負連帶責任的家長)返還材料或是支付價金。而飲食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是否因為其價格高低而屏除,尚不確定。
@@陳羿名-d4b 再補充個觀念,不當得利規定在民法179條,構成要件要有 1、無法律上的原因 2、受有利益 3、他人受有損害 4、而且要是直接因果關係,法律要果為應返還其利益
合理使用一周不足以達到折舊的情況??? 別鬧了,那是一般消費者對"自己的物品"才會有的想法。正常來說,只要把商品拆封,價格馬上就狂掉。而且通常使用一周的消費者很多包裝都已經丟掉了,那些耗材不用錢? 而且有錢還不一定買的到你想想看你今天身為消費者,走到店裡,有一款全新未拆封的筆電跟一款使用了"一周"(商家說的)的二手筆電,可能還有缺包材你會願意用全新的價格買那個商家說是使用一周的筆電?
我本身是馬來西亞在讀律師資格課程的學生, 雖然不是很熟悉台灣的法律體制,但是個人蠻同意法官的看法。青少年的權力是對的,同時間18嵗其實足以有能力簽署任何買賣契約。所以下修到18嵗是比較實際與必要的。第二,基於現在民法所規定簽訂合約的年齡限制,法官以買賣是否屬於必需品的角度是對的。在馬來西亞所使用的標準為購買電腦是否屬於合理的(英文為reasonableness test, 前面如果翻譯錯誤請多包涵)由於他現在屬於沒有能力簽署合約,但是基於電腦在當下社會是需要的,所以購買電腦是合理的。只不過基於他現在的賺錢能力,7萬元的電腦可以説是不合理的。所以以現在的民法的話,這個判決是屬於合理範圍。最後,還是在這裏聲明以上内容屬於個人觀點。
我已經20歲了還完全不能自由花自己的錢,偷存的錢也被全部拿走了,淦
QQ
我覺得這次經驗過後阿含很容易有報復心理20歲時就購買更高階的筆電(20歲也未必有打工)到時候更容易被框ㄅ所以應該是要請阿含媽媽去教導小孩如何去珍惜他買的7萬筆電讓他要好好珍惜他付出的3萬五以此建立正確的金錢觀才對吧
真棒 滿18趕快到處買一波 之後再退一波 讚讚讚感謝法官 讚嘆法官
我想18-20之間的秘密,一個是基於教育必須負完全行為責任,一個是基於保護其心智不夠成熟的最高門檻吧
對於年齡限制...我覺得是要看心智不是以外在因素比如身體年齡或身障等因素限制買賣物品,相同的犯罪也一樣如果存在惡意比如精神病惡意不吃藥逃避罪罰等等就要加以嚴懲
的確是該修法,現行的法律真的過時
老闆得以阿含使其認為有行為能力抗辯
我從16歲想到20歲,我還是不懂為什麼民法跟刑法的成年差兩歲
神秘的2年QAQ
其實這個也不難想像,法律的制定都有其背景,事出必有因,即是這個概念,所以要檢視當初的時空背景,就是所謂歷史解釋,完全責任能力在刑法第18條於民國23年就制定,完全行為能力在民法第12條於民國18年就制定,以下本人臆測沒有考究,當初仍是以農業社會為主要,農業社會人力需求大,家中的壯丁大概14-15歲就出門幫忙種田,可能大概18歲就要負責開車上路送貨...等等,因此要在部分方面提早刑法的發動,以維持社會上秩序安定,而民法部分則是因為當初人民學識不高,故取當時普遍學識受社會歷練足夠的年齡。
那個阿含的原形是不是黃大謙XD
已經下修了
18歲買筆電免費試用一個禮拜有夠賺。
真的 給他買起來 到處買 一個禮拜後再退
喂~~~~
下次買台保時捷回來開開看
我來了!!我剛好也在這種青黃不接的年齡
阿含媽媽的配音員聲音是小智😂
以買賣糾紛所包裝的民法成年議題…傑出的一手( ・∀・)
嘿嘿!厲害吧^_
每次考試遇到這種題目都會出現的疑問,這兩年到底是差在哪XD
STAFF字幕讓我想到當年"台灣變色龍"
我19歲的時候被賣保險的洗腦,回過神來已經買了四張保單,現在想想他還有叫我娘簽名呢!
好可怕!!
我到現在22歲,接到保險、信用卡的推銷,一律宣稱我未滿20,對方馬上不甩我XDDD
中華民國法律有很多歷史痕跡,只能說當年的立法技術略差。例如女16男18歲可經父母同意結婚,在當年或許有其歷史背景,但以今日來說徹底過時了。更不用說什麼罰金罰鍰多少錢,今天看來真的是廢到笑…
SAY 男女訂結年齡是不是吵很久到現在還沒改啊?
支持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老闆可否依照損害賠償向阿含父母求償呢?(父母連帶責任) 畢竟全新筆電和開箱使用過的二手狀態 不等價吧?
如果買賣契約無效,阿含應該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筆電。筆電開箱後的產生的價差,不知道能不能適用182第二項要求不當得利受領人賠償?
如果換成長輩被推銷高額手機資費,即使已經成年好像也會覺得長輩是被詐騙
數年前,曾想過「18歲和20歲」到底差別在何處?到現在還是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手機也是日常必須,但為何有錢卻不能買高價值的品牌呢?)
眼球中央電視台叫我過來的(並沒有)
好好笑XDDD(拜託記得來看
現在社會小孩真的像傀儡一樣被父母管得沒有自由,有時候要學會放開手才能讓小孩成長,既然父母沒辦法陪伴子女到永遠,為何要硬在有生之年逼他們穿上神裝打野,更遑論雙方已達成協議,上面也寫了概不退貨,這絕對不是幫助,而是抹殺未來。
是風林寺美羽的配音耶
错过了~~~哈哈哈~~
典型的要求我履行成年後的責任,卻不給予成年後的權利
這樣是不是每家商店的店員都要先問年齡才能再進行推銷 ==
啊韓媽媽的聲音應該更「氣氣氣氣氣氣氣」呀
我工作之後多次被騙簽名,民法就沒保護我。。。另外,我短暫當健身房業務,突然有個中年半禿的男人在櫃檯指著我說藥跟我交往,我說那你先簽新約,他說:要先回去問我爸。;他爸年齡應該80左右了吧!還要請爸爸出錢加入健身房。呃,台灣老寶寶多
我真的覺得20嵗是個很不合理的數字其實我19就自己去光華買電腦了 好像也沒有人管我幾歲不過最讓我生氣的還是電子支付(LINEPAY)竟然不能低於20嵗我覺得台灣真的有很多東西需要加油
不能漸進式的規範嗎?一天前都不行,一天後全部自決?
若依法交易無效,距民法上成年尚有兩年,那麼在快滿20歲時再去退應當也合法囉?太早退吃虧了
請問 民法84條提到的特定財產的處分能力,就故事中阿含來說,買筆電的錢是他自己存下來的零用錢,就該財產不是有處分之能力嗎?
小編請教了法白的夥伴,他們表示:「是不是自己存下來的錢,跟民法規定有否處分能力沒有關係喔!就這個案例來說,重點還是要看這個消費是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供你參考喔^^
其实18周岁成年真的太早了,全成年更加早,因为才一字头,几乎没一个不是正在念书中,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确是早该在16至18周岁具备,但民事责任的年龄真的不该那么早,最好21周岁或以上25周岁以下不等。
對於一個十八歲的青年,兩年是值得當作成年的緩衝期,突然從一個少年過了十八歲生日變成年?這樣真的好嗎?好像反而只有困境的地方才會無耐逼迫孩子成長做大人的事保家衛國不是嗎?刑法十八歲,他們最先要學習尊行法律,尊重他人權益,等兩年再來享有自主權,這樣是錯還是對呢?
覺得這個角度的想法也很棒!謝謝你提出來!
@@ptsyouthnews 謝謝你,就只是我的粗見,能體諒我們年青時都是急著長大,但過中年後就會明白其實不需要那麼急著長大,因為長大就要有更多的責任。
但很多時候父母沒有能力在小孩20歲以前幫忙負責,剛好卡在這兩年的人想要自己負起自己的責任都很不容易
雖然有猜到法官會判A,但還是想投B不過想想也是,還沒出社會的學生用到七萬的筆電真的不是必需品但退還使用過的電腦,老闆也是有損失真的兩難阿
因為啊含沒有說「為了買筆電粉身碎骨在所不惜!」所以才導致這次交易糾紛
香菸是生活必需品嗎? 如果不是的話那18歲買菸是不是也能全額退費阿
20歲成年是古代就有的說法,但是古代都是用虛歲,20歲虛歲和現在的18歲差不了多少吧?
为什么那么u质的节目那么少人看?
QAQ
報到(´・ω・`)
我覺得阿含他媽管太多了。但如果牽扯到詐騙100萬,讓大學生買什麼墓地之類的。又另當別論。還有18歲通常沒有經濟能力,民法這樣也是保護孩子犯錯時,父母要出來扛責任。我覺得這個還是個案。不需要修改18刑法20民法這種事情。
一個阿含按下不喜歡😂
不~~~~~XDD
十六歲就能打砲,十八歲就能抽菸喝酒後開車卻不能買筆電,這是什麼鬼島法律
所以不要考慮一下他爸有沒有要同意嗎?
怎麼沒什麼人留言?
謝謝你留言QAQ
Я русский:/
喜歡你們的影片,但我想說:台灣是寶島,不是鬼島啊請不要貶低我們自己的國家>"
好!!!!謝謝你的建議>
應該4劇情需要吧XD
@@ptsyouthnews 謝謝,不好意思>♡
@@shung-feiguo7976 嗯~瞭解xd但還可以調整一下丫>///
其實下修18歲好像也沒什麼問題
真正重要的就是在於教育如何讓青少年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
作為一個剛好18歲的人,表示20歲的規定真的很不方便!!!
很多東西是靠個人修養
有些人16歲就很會理財,有人65歲還在亂花錢啊!
恩....雖然我知道這是初階的法律影片,但這買賣契約應該是效力未定吧@@ 並不是直接無效,而是需由法代行使承認權,決定法律關係的走向,總覺得可以再設計的詳細一點? 買賣契約不是單獨行為,不會直接無效才對。
謝謝你的建議!
各種專業欸...偏強
其實結論也沒錯啊 媽媽都跑去顯然就是拒絕承認了
可以去跟法白建議,腳本是他們寫的
1.合理使用一週並不足以達到折舊的情況,但如果阿含有顯著降低該筆電價值的行為,老闆是可以請求阿含媽媽回復原狀或支付價金的~
2.其實我是贊成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的,而高中職學校可以配合這個情況安排權利義務了解的法律相關輔導課程
(但我覺得一定會有家長覺得那個時候拚大學成績比較重要,權利義務這種事情等上大學再說)
對於你的觀點1.會產生一個問題,倘若今天買的不是筆電,而是一份要價萬元的餐點,吃完後母親不同意這項契約,母親要求退費而老闆請求餐點的損失,無異於契約成立,那就失去原有的保護意義了。
陳羿名 你這後面似乎 忽略了不當得利的部分,如果真的買賣契約無效,則未成年人即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老闆可要求不當得利、回復原狀,但餐點不可能原物返還,因此則需以價金償還,最後演變為互相負有債務亦持有債權,走向債務之抵銷。 退萬步而言,食物方面的生活上必須的可能性相較於筆電可能性是更高的。
@@陳羿名-d4b 並沒有「無異於契約成立」:
未成年子女訂定契約,支付餐點價金,老闆提供餐點;若是因法定代理人不承認而使契約自始無效,雖然老闆必須返還價金,但老闆確實損失餐點的材料,因此可依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請求阿含(及負連帶責任的家長)返還材料或是支付價金。
而飲食是日常生活所必需,是否因為其價格高低而屏除,尚不確定。
@@陳羿名-d4b 再補充個觀念,不當得利規定在民法179條,構成要件要有 1、無法律上的原因 2、受有利益 3、他人受有損害 4、而且要是直接因果關係,法律要果為應返還其利益
合理使用一周不足以達到折舊的情況???
別鬧了,那是一般消費者對"自己的物品"才會有的想法。
正常來說,只要把商品拆封,價格馬上就狂掉。
而且通常使用一周的消費者很多包裝都已經丟掉了,那些耗材不用錢? 而且有錢還不一定買的到
你想想看你今天身為消費者,走到店裡,有一款全新未拆封的筆電
跟一款使用了"一周"(商家說的)的二手筆電,可能還有缺包材
你會願意用全新的價格買那個商家說是使用一周的筆電?
我本身是馬來西亞在讀律師資格課程的學生, 雖然不是很熟悉台灣的法律體制,但是個人蠻同意法官的看法。
青少年的權力是對的,同時間18嵗其實足以有能力簽署任何買賣契約。所以下修到18嵗是比較實際與必要的。
第二,基於現在民法所規定簽訂合約的年齡限制,法官以買賣是否屬於必需品的角度是對的。在馬來西亞所使用的標準為購買電腦是否屬於合理的(英文為reasonableness test, 前面如果翻譯錯誤請多包涵)
由於他現在屬於沒有能力簽署合約,但是基於電腦在當下社會是需要的,所以購買電腦是合理的。只不過基於他現在的賺錢能力,7萬元的電腦可以説是不合理的。所以以現在的民法的話,這個判決是屬於合理範圍。
最後,還是在這裏聲明以上内容屬於個人觀點。
我已經20歲了還完全不能自由花自己的錢,偷存的錢也被全部拿走了,淦
QQ
我覺得這次經驗過後
阿含很容易有報復心理
20歲時就購買更高階的筆電
(20歲也未必有打工)
到時候更容易被框ㄅ
所以應該是要請阿含媽媽去教導小孩
如何去珍惜他買的7萬筆電
讓他要好好珍惜他付出的3萬五
以此建立正確的金錢觀才對吧
真棒 滿18趕快到處買一波 之後再退一波 讚讚讚
感謝法官 讚嘆法官
我想18-20之間的秘密,一個是基於教育必須負完全行為責任,一個是基於保護其心智不夠成熟的最高門檻吧
對於年齡限制...我覺得是要看心智不是以外在因素比如身體年齡或身障等因素限制買賣物品,相同的犯罪也一樣如果存在惡意比如精神病惡意不吃藥逃避罪罰等等就要加以嚴懲
的確是該修法,現行的法律真的過時
老闆得以阿含使其認為有行為能力抗辯
我從16歲想到20歲,我還是不懂為什麼民法跟刑法的成年差兩歲
神秘的2年QAQ
其實這個也不難想像,法律的制定都有其背景,事出必有因,即是這個概念,所以要檢視當初的時空背景,就是所謂歷史解釋,完全責任能力在刑法第18條於民國23年就制定,完全行為能力在民法第12條於民國18年就制定,以下本人臆測沒有考究,當初仍是以農業社會為主要,農業社會人力需求大,家中的壯丁大概14-15歲就出門幫忙種田,可能大概18歲就要負責開車上路送貨...等等,因此要在部分方面提早刑法的發動,以維持社會上秩序安定,而民法部分則是因為當初人民學識不高,故取當時普遍學識受社會歷練足夠的年齡。
那個阿含的原形是不是黃大謙XD
已經下修了
18歲買筆電免費試用一個禮拜有夠賺。
真的 給他買起來 到處買 一個禮拜後再退
喂~~~~
下次買台保時捷回來開開看
我來了!!我剛好也在這種青黃不接的年齡
阿含媽媽的配音員聲音是小智😂
以買賣糾紛所包裝的民法成年議題…
傑出的一手( ・∀・)
嘿嘿!厲害吧^_
每次考試遇到這種題目都會出現的疑問,這兩年到底是差在哪XD
STAFF字幕讓我想到當年"台灣變色龍"
我19歲的時候被賣保險的洗腦,回過神來已經買了四張保單,現在想想他還有叫我娘簽名呢!
好可怕!!
我到現在22歲,接到保險、信用卡的推銷,一律宣稱我未滿20,對方馬上不甩我XDDD
中華民國法律有很多歷史痕跡,只能說當年的立法技術略差。例如女16男18歲可經父母同意結婚,在當年或許有其歷史背景,但以今日來說徹底過時了。更不用說什麼罰金罰鍰多少錢,今天看來真的是廢到笑…
SAY 男女訂結年齡是不是吵很久到現在還沒改啊?
支持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老闆可否依照損害賠償向阿含父母求償呢?(父母連帶責任)
畢竟全新筆電和開箱使用過的二手狀態 不等價吧?
如果買賣契約無效,阿含應該是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筆電。筆電開箱後的產生的價差,不知道能不能適用182第二項要求不當得利受領人賠償?
如果換成長輩被推銷高額手機資費,即使已經成年好像也會覺得長輩是被詐騙
數年前,曾想過「18歲和20歲」到底差別在何處?到現在還是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手機也是日常必須,但為何有錢卻不能買高價值的品牌呢?)
眼球中央電視台叫我過來的(並沒有)
好好笑XDDD(拜託記得來看
現在社會小孩真的像傀儡一樣被父母管得沒有自由,有時候要學會放開手才能讓小孩成長,既然父母沒辦法陪伴子女到永遠,為何要硬在有生之年逼他們穿上神裝打野,更遑論雙方已達成協議,上面也寫了概不退貨,這絕對不是幫助,而是抹殺未來。
是風林寺美羽的配音耶
错过了~~~哈哈哈~~
典型的要求我履行成年後的責任,卻不給予成年後的權利
這樣是不是每家商店的店員都要先問年齡才能再進行推銷 ==
啊韓媽媽的聲音應該更「氣氣氣氣氣氣氣」呀
我工作之後多次被騙簽名,民法就沒保護我。。。另外,我短暫當健身房業務,突然有個中年半禿的男人在櫃檯指著我說藥跟我交往,我說那你先簽新約,他說:要先回去問我爸。;他爸年齡應該80左右了吧!還要請爸爸出錢加入健身房。呃,台灣老寶寶多
我真的覺得20嵗是個很不合理的數字
其實我19就自己去光華買電腦了 好像也沒有人管我幾歲
不過最讓我生氣的還是電子支付(LINEPAY)竟然不能低於20嵗
我覺得台灣真的有很多東西需要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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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法交易無效,距民法上成年尚有兩年,那麼在快滿20歲時再去退應當也合法囉?太早退吃虧了
請問 民法84條提到的特定財產的處分能力,就故事中阿含來說,買筆電的錢是他自己存下來的零用錢,就該財產不是有處分之能力嗎?
小編請教了法白的夥伴,他們表示:「
是不是自己存下來的錢,跟民法規定有否處分能力沒有關係喔!就這個案例來說,重點還是要看這個消費是不是日常生活所必需~~」供你參考喔^^
其实18周岁成年真的太早了,全成年更加早,因为才一字头,几乎没一个不是正在念书中,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确是早该在16至18周岁具备,但民事责任的年龄真的不该那么早,最好21周岁或以上25周岁以下不等。
對於一個十八歲的青年,兩年是值得當作成年的緩衝期,突然從一個少年過了十八歲生日變成年?這樣真的好嗎?好像反而只有困境的地方才會無耐逼迫孩子成長做大人的事保家衛國不是嗎?
刑法十八歲,他們最先要學習尊行法律,尊重他人權益,等兩年再來享有自主權,這樣是錯還是對呢?
覺得這個角度的想法也很棒!謝謝你提出來!
@@ptsyouthnews 謝謝你,就只是我的粗見,能體諒我們年青時都是急著長大,但過中年後就會明白其實不需要那麼急著長大,因為長大就要有更多的責任。
但很多時候父母沒有能力在小孩20歲以前幫忙負責,剛好卡在這兩年的人想要自己負起自己的責任都很不容易
雖然有猜到法官會判A,但還是想投B
不過想想也是,還沒出社會的學生用到七萬的筆電真的不是必需品
但退還使用過的電腦,老闆也是有損失
真的兩難阿
因為啊含沒有說
「為了買筆電粉身碎骨在所不惜!」
所以才導致這次交易糾紛
香菸是生活必需品嗎? 如果不是的話那18歲買菸是不是也能全額退費阿
20歲成年是古代就有的說法,但是古代都是用虛歲,20歲虛歲和現在的18歲差不了多少吧?
为什么那么u质的节目那么少人看?
QAQ
報到(´・ω・`)
我覺得阿含他媽管太多了。但如果牽扯到詐騙100萬,讓大學生買什麼墓地之類的。又另當別論。還有18歲通常沒有經濟能力,民法這樣也是保護孩子犯錯時,父母要出來扛責任。我覺得這個還是個案。不需要修改18刑法20民法這種事情。
一個阿含按下不喜歡😂
不~~~~~XDD
十六歲就能打砲,十八歲就能抽菸喝酒後開車卻不能買筆電,這是什麼鬼島法律
所以不要考慮一下他爸有沒有要同意嗎?
怎麼沒什麼人留言?
謝謝你留言Q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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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你們的影片,但我想說:台灣是寶島,不是鬼島啊
請不要貶低我們自己的國家>"
好!!!!謝謝你的建議>
應該4劇情需要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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