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2 法律543 證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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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26 ส.ค. 2024
  • 藝人黃建群因為曾擔任某建設公司股東,
    公司與股東有糾紛,被從大陸傳喚回台作證。
    他一直在中國拍戲,為了出庭作證,
    花了一萬塊機票錢飛回台灣,
    最後只領到540元車買費。
    黃建群表示,他不清楚和其他股東間的糾紛,
    回來開庭也只是來說他不知道而已。
    傳票上寫若傳喚不到,就要拘提、通緝或罰款,很嚇人!
    又不是我跟別人的糾紛,我不可以不要出庭嗎?
    被傳喚當證人如果不到,是不是真的會被抓起來?
    可以請假嗎?不作證會被罰錢嗎?
    證人的定義、資格?證人出庭有什麼好處和權利?
    如果搭乘高鐵去作證或飛機,是否可實支實付?
    可以申請視訊作證嗎?
    證人的權利義務,有何提醒?
    快快點選影音檔案,聽聽
    謝宗翰律師事務所沈孟生律師說明
    #如果法律只保護懂法的人
    #就讓我們都成為懂法的人吧
    #歡迎分享做功德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 • 2

  • @bleble110
    @bleble110 ปีที่แล้ว

    刑法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user-wr6qm8eq5q
    @user-wr6qm8eq5q 5 ปีที่แล้ว +1

    中间坐的那个前宪法裁判所院长朴汉彻几年前就退休了 这图有点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