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生員】提供人頭帳戶,不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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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5 ต.ค. 2024
- 【提供人頭帳戶,不會被判刑?】-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97集開講囉!
近日《洗錢防制法》修法增訂第15條之2非法交付帳戶罪,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供人頭帳戶,違反者採「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解決以往主觀犯意證明困難的問題,但因對初犯只是裁處告誡被罵說是縱容詐騙。那麼,本次修法的內容為何?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適用關係為何?新法增訂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的案件?
今天就由林律師跟大家討論一下~
📌新法修了什麼?
📌新法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關係?
✔️法務部
✔️多數見解
📌新法是否影響偵查、審理中案件
✔️法務部
✔️多數見解
✔️少數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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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我不起訴 還被告誡 該如何解除
就是說我的錢要不回來了
我的錢被詐騙也是要不回哦?
不可能要的回來,被騙完,錢可能流向大陸了
有講跟沒講都差不多,一直重覆,沒重點,只能看法院怎麼判斷
第 15-2 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林律師,您好,冒昧請問~
第2項提到: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以及第3項有提到: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這法條提到的2個五年,學生我有點不太懂,不知林律師可否解惑,大大感謝~
第二項「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係指經裁處告誡後超過五年再提供人頭帳戶給他人,還要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第三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係指經裁處告誡後五年內再提供人頭帳戶給他人,就不再走告誡程序,要走刑事處罰程序。
法條提到的2個五年,一個是逾五年,一個是五年內,逾五年再犯,用第二項,五年內再犯,用第三項。
以上,不知道有無回答道您的問題,謝謝
@@林宏軒-w4l 林律師,非常感謝你的回答,經過你的解釋我非常清楚了,我是自修準備考試的學生,那天看到你的影片我就鼓起勇氣問您,沒想到林律師真的回覆我了~
感謝你🙏🏼👍,願你一生平安,健康快樂~
林律師您好
請問為了辦理貸款,帳戶被詐騙集團利用洗錢,目前案件已被檢察官起訴,案件已受到法院審理中,請問這種案件有必要請律師打官司嗎?感謝。
@@AA-db9ut 您的案件建議您委任律師處理,主張您無詐欺、洗錢的犯意,以避免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有被警察局告誡處分了還要被起訴這是一罪二罰嗎?
告誡的是洗錢防制法
起訴的是詐欺吧
我不想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