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的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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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1 ก.ย. 2024
  • 共有物分割的估價補償問題
     事實
     甲和乙二人共同持有A房屋:
     A屋與坐落的土地間有租賃法律關係。
     甲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訴訟。
     法院判決A屋由甲取得,並依建物價值進行估價補償給乙
     爭議點:
     本件估價是否必須將建物對土地具有租賃權納入計算?
     法規說明: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14 條規定:「權利估價,包括地上權、典權、永佃權、地役權、耕作權、抵押權、租賃權、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估價。」
    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2 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估計之。」
     估價就租賃權利考量問題:
     契約內容種類:
     「一般租賃」
     「基地租賃」
     「耕地租賃」
     權利存續期間
     定期限租賃
     不定期限租賃
     優先購買權
     民法第 426-2Ⅰ「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 結論
     房屋存在租賃權利
     租賃權利亦應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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