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解析:112年憲判字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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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เผยแพร่เมื่อ 13 ต.ค. 2024
  • #憲判字 112年第18號【選舉重新計票案】專題解析
    ✅專題講師:呂懷德 老師(雷化豪)
    ✅判決全文:reurl.cc/r6GxAb
    ✅專題無另外講義,請同學以老師講授內容和判決全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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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有關聲請法院重新計票之規定,僅適用於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排除其餘公職人員選舉,是否牴觸平等原則?
    📜案由
    聲請人‹葉高潔› 認所受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判決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 排除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以外公職人員選舉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於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得向管轄法院聲請重新計票,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違憲。立法者應儘速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於修法完成前,凡公職人員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之落選人,其得票數與當選最低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均得於投票日後7日內,依相關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

    (二).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112年度選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違憲,廢棄之,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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