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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訴訟法第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 所謂違背法令,非以違背成文法為限;即判決違背成文法以外之法則,如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仍應認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違背法令。三、 第469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六,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當依此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之後,被駁回,誰能解釋以下最高法院與上述法律之衝突與矛盾???駁回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五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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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訴訟法第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所謂違背法令,非以違背成文法為限;即判決違背成文法以外之法則,如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仍應認第二審判決確定之事實違背法令。
三、 第469 條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六,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當依此規定上訴第三審法院之後,被駁回,誰能解釋以下最高法院與上述法律之衝突與矛盾???
駁回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有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並不包括判決理由矛盾、理由不備、取捨證據失當、調查證據欠週、漏未斟酌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五號民事裁定)。